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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永刚:联合国人权理事会通过“网络自由”决议

  点击:更新:2016/7/6 11:41:22    来源:转载    作者:沈永刚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7月1日通过一项决议草案,这项草案将进一步保证互联网自由以及人们在互联网上享有与现实生活中相同的权利。这被互联网活动人士视为一次重大的胜利。中俄试图修改,未能成功。

沈永刚:联合国人权理事会通过“网络自由”决议

 

    这项名为《互联网上推动、保护及享有人权》的决议草案(A/HRC/32/L.20 The promotion, protection and enjoyment of human rights on the Internet)由巴西、尼日利亚、瑞典、突尼斯、土耳其和美国联合提出。

 

    决议中表示申明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民众在线上必须能够享有与线下相同的权利,尤其是言论自由,这项权利不论国界,可以通过自主选择的任何媒介行使”。

 

    《决议》中还说:国家必须“克制和停止任何阻止和干扰在互联网上传播信息的行为。这包括在任何时候关闭全部或部分互联网,特别是在人们急需获取信息的情况下,例如选举期间或是恐怖袭击之后”。

 

    这并不是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一次通过有关互联网权利的决议,2014626日第38次会议关于这份“互联网自由”的决议便未获得通过。但是本次决议草案更侧重于建立一个公开的互联网以达成发展目标,并且谴责任何阻止民众在网上表达自己意见的行为。

 

    中国与俄罗斯两个国家对决议提出了四项修正案以求弱化决议中的用词,但均遭到提案国否决。

 

附录:《在互联网上增进、保护和享有人权》

 

    人权理事会遵循《联合国宪章》,重申《世界人权宣言》和有关国际人权条约、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所规定的各项人权和基本自由;

 

    回顾人权委员会和人权理事会所有有关见解和言论自由权利的决议,尤其是理事会2012 7 5 日关于在互联网上增进、保护和享有人权的第20/8 号决议,以及2009 10 2 日关于见解和言论自由的第12/16 号决议和2013 613 日关于见解和言论自由在妇女赋权方面的作用的第23/2 号决议;

 

    并回顾大会2013 12 18 日关于数字时代隐私权问题的第68/167 号决议和2013 1220 日关于信息和通信技术促进发展的第68/198号决议、以及人权理事会2014327日关于数字时代隐私权问题小组的第 25/117 号决定;

 

    注意到2014 4 23 日和24 日在圣保罗举行的“互联网治理的未来”全球多利益攸关方会议,会上特别承认需要以人权作为互联网治理的基础,民众在互联网下拥有的权利在互联网上同样必须受到保护,指出随着技术的迅猛发展,世界各地的人都能使用新的信息和通信技术。

 

    因此,在互联网上行使人权、尤其是言论自由权的问题日益受到关注并日趋重要,又指出必须建立对互联网的信心和信任,尤其是在言论自由、隐私和其他人权方面,以便发挥互联网特别作为促进发展和创新的手段的潜力,强调通过互联网获取资讯为全球实现负担得起的包容性教育带来了巨大的机遇,从而成为帮助增进受教育权的一项重要工具,同时强调需要解决影响享有受教育权的数字扫盲和数字鸿沟问题,确认要继续保持互联网的全球性、开放性和互用性,各国就必须根据其国际人权义务解决安全上的关切问题,尤其是在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和隐私方面的关切问题。

 

    赞赏地注意到增进和保护见解和言论自由权问题特别报告员向人权理事会第十七届会议和第二十三届会议1 和大会第六十六届会议2 提交的关于互联网上的言论自由问题的报告;

 

    考虑到政府与包括民间社会、私营部门、技术界和学术界在内的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共同努力在网上保护和增进人权和基本自由至关重要;

 

    1申明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民众在互联网下拥有的权利在互联网上同样必须受到保护,尤其是言论自由,这项权利不论国界,可以通过自主选择的任何媒介行使;

 

    2确认互联网作为加速各种形式的发展进程的驱动力所具有的全球性和开放性;

 

    3吁请所有国家促进和便利上网,为在所有国家发展媒体及信息和通讯设施和技术开展国际合作;

 

    4申明优质教育在发展中起着决定性作用,因此吁请所有国家促进数字扫盲,便利通过互联网获取资讯,这可以成为推动增进受教育权的一项重要工具;

 

    5吁请所有国家根据本国关于保证在网上保护言论自由、结社自由、隐私和其他人权的国际人权义务,解决对于互联网的安全关切,包括通过国内民主和透明的机构,以法治为基础,采取确保互联网自由和安全的方法,使之能够继续充当带动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有生力量;

 

    6强调必须通过促进容忍和对话等办法,打击构成在互联网上煽动歧视或暴力的鼓吹仇恨的做法;

 

    7、吁请所有国家考虑通过透明和包容的进程,让所有利益攸关方参与进来,制订并采取其与互联网相关的公共政策,以全民接入为目标,以享有人权为核心;

 

    8鼓励各特别程序酌情在其现有任务内考虑到这些问题;

 

    9决定根据理事会工作方案,继续审议在互联网上和其他技术领域增进、保护和享有人权包括言论自由权的问题,以及如何使互联网成为一项促进发展、行使人权的重要工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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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新邦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以办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见长。曾为多起在海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当事人进行辩护,所经办案件常因典型、疑难、效果显著而为各大媒体广泛报道。

  长期关注公民隐私权,在业界率先呼吁国家隐私权立法。崇尚知行合一,追求司法公正,曾为东方早报、腾讯新闻、界面新闻等媒体撰写评论。曾多次接受中国青年报、南方周末、澎湃新闻、法国国家电视一台、日本经济新闻等国内外媒体的采访或专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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