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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旭东:记者刘伟案,触及了什么秘密?

  点击:更新:2015/10/20 12:01:49    来源:转载    作者:秦旭东   

  媒体行业在寒冬之际再遇打击,一位依旧坚持新闻一线、在圈内口碑颇佳的老记者突遭横祸,引发业内外一片震惊与唏嘘

    媒体行业在寒冬之际再遇打击,一位依旧坚持新闻一线、在圈内口碑颇佳的老记者突遭横祸,引发业内外一片震惊与唏嘘。

 

    10月9日,《南方都市报》深度报道部副主编刘伟被江西警方以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为由刑事拘留。据各方信息显示,刘伟涉案与其采访报道“大师”王林案有关。而就在去年,刘伟荣获南方报业集团“年度记者”,这是业内认可的殊荣。其主要代表作之一即 “大师王林系列报道”,被评价为“热点新闻B面,重塑整个事件,客观冷静的新闻立场”。

 

    王林与其昔日弟子邹勇因经济纠纷而反目,互相攻讦,引发舆论喧嚣。王林的“大师”画皮被揭开,这对师徒早年各种勾结官商的生意经和财富路也被曝光。2015年7月,邹勇被绑架杀害,王林涉案被调查。初期舆论普遍怀疑其雇凶杀人,之后事态“反转”,王林可能并无杀人故意,其涉嫌罪名也为“非法拘禁罪”。

 

    包括刘伟在内的多家媒体的报道显示,王林在案发前与他人签订的多份承诺书,内容多数为王林要求他人帮忙调查邹勇的犯罪证据及将其抓捕归案等。原来,王林与邹勇多年争斗过程中,都试图借助种种权贵之道“搞定”对方,各路掮客介入,其间的精彩,恐怕最富想像力的剧作家也难以企及。

 

    这是当今中国的典型世相,是绝佳的新闻题材。挖掘事实真相,探究背后机理,往往触及这个时代的潜规则和运行密码,也因此风险极大。

 

    不幸的是,记者刘伟终因此深陷囹圄。不同于往日同行被追诉的诽谤、侵害商誉、编造假新闻等惯常罪名,这次事涉“非法获取国家机密”,更令新闻业者胆颤心寒。

 

    按照刑法的规定,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其中包含几个关键要件,一是主观故意,二是非法获取的行为,三是获取的是国家秘密。

 

    这里的主观故意是指,明知是国家秘密而故意非法获取之;非法获取的行为,仅指窃取、刺探、收买这三种法定方法;国家秘密,则需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来界定。

 

    据南方都市报社的事后回应,刘伟的采访、报道属履行工作职责的职务行为,采访由报社委派,采访过程报社也完全知情。而据相关媒体报道,刘伟采访获得的王林案的相关材料,为王林的亲属等采访对象提供。此前,王林前妻张某、秘书雷某因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江西警方刑拘,同时涉被拘的还有王林案中的一名警方办案人员。

 

    从目前公开的信息看,即使有王林前妻、秘书等人与警方办案人员通过不法交易外传刑事案件侦查信息,也难以想像一个知名媒体的资深调查记者,明知是“国家秘密”而以“窃取、刺探、收买”之非法手段获取之

 

    中国长期以来缺乏公开、透明的办案程序和机制,特别是刑事案件的侦查一直过分强调秘密原则。适度公开信息,打破“神秘主义”,增加办案透明度,既是法治原则之必需,也是公众知情之需。

 

    以往,相关信息主要是由官方单向度的发布,其中的局限无需赘述。这些年来,市场化媒体相对专业、独立的采访报道,更加接近全面的真相,既满足公众之情之需,也对公权力的行使形成一定的制约,有利于社会公正的实现。

 

    然而,横亘在记者和媒体这一使命之前的重大阻梗之一,就是被泛化和滥用的“国家秘密”之由。

 

    长期以来,在“以保密为原则,以公开为例外”的传统原则下,中国的保密制度弊误极多。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行,以及之后《保密法》的修订,一度是个合理设定国家秘密范围、调整保守国家秘密与保障公民知情权关系的契机。 

 

    然而,这次修法的主旨是在信息化时代如何强化保密, 对于一直以来存在的问题,比如秘密范围太宽、定密标准模糊、定密主体资格和权限要求低、定密程序不严等弊端,改善有限。“公开为原则、保密为例外”的原则并未确立。

 

    比如定密权限,原来的《保密法》规定,“各级国家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都有定密权限。修订之后的法律并无实质性变动。

 

    相比之下,在美国,只有总统、履行行政职能的副总统、总统任命的有关机构负责人,以及得到授权的政府官员这三类人,才可以定密;而定密的范围也规定得很细,主要限制在军事、外交、情报等几个非常具体的领域。美国的法律还特别规定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对信息定密的情形——为掩盖违法低效或者行政管理失误;为阻止对个人、组织和机构不当行为的批评;为抑制竞争;为了阻止或者延误无须以国家安全名义保护的信息的公开。

 

    又比如保密义务主体,在修法过程中,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陈斯喜就表示,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保密义务应当有所区分。一般公民所能知晓的信息,只要不是通过非法渠道获得的,就是公开的信息,而且一般公民也无法判断知晓的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因此,保密的主要义务主体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求每个公民都承担同等的保密责任是不合理的。

 

    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范徐丽泰也表示,普通公民一般并没有机会接触到国家秘密,他怎么去保守?即使碰到“国家秘密”资料,他也无法判断这是“国家秘密”,哪还有什么保密的义务?但是,2010年出台的新法对保密义务主体并无实质性改动。

 

    纸面的法律规定如此,落到实际执行中,其中的弹性空间多大,不难想像。

 

    近年来,媒体和舆论空间日益逼仄,仍坚守新闻一线的从业者尤难能可贵。记者刘伟以其新闻报道获得业界好评,却因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被抓,可以想见该事件对媒体人的冲击。寒蝉不鸣,万马齐喑,感受寒意的,不只是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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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新邦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以办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见长。曾为多起在海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当事人进行辩护,所经办案件常因典型、疑难、效果显著而为各大媒体广泛报道。

  长期关注公民隐私权,在业界率先呼吁国家隐私权立法。崇尚知行合一,追求司法公正,曾为东方早报、腾讯新闻、界面新闻等媒体撰写评论。曾多次接受中国青年报、南方周末、澎湃新闻、法国国家电视一台、日本经济新闻等国内外媒体的采访或专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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