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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一箩筐:法治观念的民间流派与误区

  点击:更新:2014/10/28 9:58:56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法学一箩筐   

  对于一个有着深远人治传统,并且有着深厚人情伦理基础的社会,建设法治国家,想想都令人激动,但其也诚非易事。法治的每一步,犹如趔趄学步的婴儿,既需要深远谋划、明确目标,也需要细心呵护、扎实推动

      以建设法治国家作为会议主题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受到全球关注,不仅是因为此次会议将会描绘未来中国的法治建设蓝图,也不仅因为民众对法治国家的建设充满了期待,还因为此次会议需要为未来的诸多改革事项提供思维路径与实践方案。对于一个有着深远人治传统,并且有着深厚人情伦理基础的社会,建设法治国家,想想都令人激动,但其也诚非易事。法治的每一步,犹如趔趄学步的婴儿,既需要深远谋划、明确目标,也需要细心呵护、扎实推动。

    一、多种法治观念杂揉并存,需要甄别与扬弃

 

    或许,我们每个人心中都有一个法治梦想,当然每个人对于法治也有自身独特的体验与认知。几日之内,诸多有识之士的微博、微信、博客、文章等很好的表明了这一点。然而,就民间对法治的认知而言,个人觉得是存在诸多杂念,有必要加以厘清。如此,一方面不至于因为最终出台的决定与其相距深远而失落,一方面也不至于因为暗合其观念而乐观轻信。对民间存留的各种法治观念稍作梳理,或可归为以下流派与体系:

 

   (一)理想主义法治观。这种观点可以简略地分解为三个方面:建设法治国家无难事,只要拥有了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法治建设可以速成,尤其是特色法治国家更是具有终南捷径;法治能够解决一切,从此万事无忧。有很多人说,这是天生乐观派的思路,其实不然,因为这种观念之中还饱含着法治作为一种理想来追求的深刻意蕴。说其表面乐观、内里悲观,也并非谬妄。

 

   (二)实用主义法治观。法治就是以法治权以法治官以法治党以法治民。持这种法治观念的人不在少数,很多精英人士,几乎都是这么想的。在他们看来,要实现法治国家,只要通过法律限制特权、限制行政权力、限制官员滥权,就可以了。显然,这是非常明显的实用主义法治观。持这种观点的人,应该无疑是愤慨于当下的种种特权与傲慢,深觉如若不加限制,法治何存?这种法治观念,在民间非常流行。仔细推究起来,这些人士无疑认为,法治是解决问题的,是解决各种权力滥用、捍卫社会公平正义的良方。

 

   (三)法治阶段论。在一些人看来,法治是可以分阶段来实现的,在特定的阶段下,实行特定的法律与制度,这样就能很好地、逐步地推动法治,并且最终臻至完善。这种观念,也往往为高层所接受,并且与第二种观念结合,并以此确立法治法案。

 

   (四)法治实践论。诚如其他改革事项一般,法治也是一种实践,也是需要摸着石头过河的。因此,与其拘泥于法治缠杂不清的法治观念与理论,还不如一项项实践来的真切实际。这种论调的人认为,中国有中国的国情,中国有中国的法治,没有哪个国家可以参照,也没有哪种法治方案可以随手拿来,只有在实践中逐步摸索、总结,才是法治的正道。

 

    二、法治理论及其实践的渊源概要

 

    法治理论的源流,一般认为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柏拉图。柏拉图提出,法治就是服从法律的统治。这里服从法律的统治,没有任何前置性主体,意味着无论个体、集体还是国家,都需要服从法律的统治。之后,亚里士多德进一步提出,普遍服从法律的统治,而人们所普遍遵守的法律本身又是制定良好的法律,此论被简述为良法之治

 

    作为近代法治理论的首创者,英国的法哲学家詹姆士·哈灵顿提供了法治共和国的基本方案,其方案主要包括了以下方面:(1)法律提案和讨论由元老院进行;(2)元老院提供的法律提案由人民进行决议;(3)行政官员的责任在于执行人民的上述决议。这样,一个连贯的以规则选择、规则决议、规则执行的方案就具备很大的可行性。

 

    而对于法治国家的建设发挥过巨大影响的法治理论和观念,当属于洛克、卢梭、孟德斯鸠等思想家。他们对法治观念的阐发,在很大程度上形塑了诸多国家的法治模式。洛克理论的核心,在于保护个人自由权利,他认为政治权力需要受到约束,因为政治权力是个人自由权利的最大危害。因此,法治的要义在于权力的分立与限制。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因此必须从制度上、法律上对权力加以限制。孟德斯鸠将权力区分为立法、行政与司法,认为三种权力性质各异,需要以不同方式加以限制,并且三者之间需要互相牵制与平衡。卢梭则在主张直接民主的基础上,提出凡是实行法治的国家——无论它的行政形式如何——我就称之为共和国;因为唯有在这里才是公共利益的统治着,公共事物才是作数的。以此而论,这些思想家的论述中,对于法治及法治国,都是以保障个人自由权利作为其核心理论基础的。

 

    1959年,在印度德里召开的国际法学家会议通过的《德里宣言》中,确立了法治三原则:(1)立法机关的职能在于创设和维护得以使每个人有尊严地生活的各种条件;(2)法治不仅需要限制权力的滥用,也需要为权力的行驶提供保障,从而能有效维护特定法律秩序;(3)司法独立和律师自由是实施法治原则的重要前提。

 

    以上这一系列的阐述,无疑是人类在寻求法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重要结晶,凝结了人类智慧与实践,是各国在寻求法治的历程中的重要参照。

 

    三、我们的法治路径与期待

 

    中国有中国特色,中国有中国国情,这是决策层每次作出重大决定和历史抉择的前提与环境。十八届四中全会寻求在此问题上破题,无疑也需要在尊重人类智慧总结的基础上结合当下的实际,从而提出相对可行的方案。在我们看来,我们的法治路径可以从以下方面逐一破题:

 

    1、确立表达自由,通过充分沟通形成共识规则。法治的本质是规则之治,只是这规则须由有权机关以的形式加以确立。无论对于个体还是群体,由于认知的局限和理性的有限,只有进行充分的讨论和论证,才有利于形成在特定历史阶段下的共识规则。以前或许没有进行充分探讨的条件,现在则可以经由网络、媒体、制度化途径等进行充分沟通。这种表达,从高层的角度而言,或许内含中很多的风险与负面影响,但本质上是最为有力、有利和有效的。

 

    2.确立宪法权威。宪法本身就是在特定历史情境下所形成的共识规则,宪法以相对比较明确的方式,确立了国家的国体、政体、公民的基本权利,本质上是明确了社会组织的基本原则与方略。宪法应该得到遵守和贯彻。不仅一切机关和团体、个人应当遵守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法律和规范本身也必须与宪法的精神相一致。在深入阐发宪法原理、精神的基础上,确立宪法在各类诉讼中的法源地位,从而能将许多权利和权力条款落到实处。

 

    3.确立和保障司法机关的独立地位。司法的独立,要从三个方面进行,首先是司法系统相对于其他国家权力机关的独立性;其次是保障法院独立进行审判的权力;再次,法官个人独立。就现阶段而言,先在前面两个方面有所作为,而法官独立则应当缓行。之所以如此认为,一方面是因为,当下的实践只会令法官承担更大责任并从而更加惶惑;另一方面也会因为匆忙确立的法官独立地位,会因为许多配套制度的滞后而将司法引向更加腐败的境地。

 

    4.坚守形式法治。既不要以领导人的个人意志随意逾越法律,也不能以改革作借口冲破已有法律的藩篱。对于一个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家与社会,形式法治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并且也是不可跨越的重要一步。坚守形式法治,不仅是要国家机关遵守法律,也是要求全社会需要按照法律的要求来行动。在一些情境之下,形式法治会造成一些不公和牺牲,并因此而受到许多人的唾弃。然而,当形式法治出现了危机之时,我们需要探究的是法律本身的完善,而不是已有的法律不得到遵守。

 

    5.强化律师作用。法的制定、法的教育、法的遵守、法的完善、法的执行等等,各个环节都需要律师发挥作用。强化律师的作用,让当事人在每一宗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让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中最有活力的部分,无论对于司法还是对于法治,其作用和意义都是不言自明的。而且,强化律师的作用,只需要从制度上加以引导和确立,不需要有更多的额外付出,法治成本也是最为低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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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新邦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以办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见长。曾为多起在海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当事人进行辩护,所经办案件常因典型、疑难、效果显著而为各大媒体广泛报道。

  长期关注公民隐私权,在业界率先呼吁国家隐私权立法。崇尚知行合一,追求司法公正,曾为东方早报、腾讯新闻、界面新闻等媒体撰写评论。曾多次接受中国青年报、南方周末、澎湃新闻、法国国家电视一台、日本经济新闻等国内外媒体的采访或专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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