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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秀荣:法治建设之路中的四问

  点击:更新:2014/5/9 8:13:09    来源:共识网    作者:陈秀荣   

  人不遵守程序可能是因为人的惰性使然,程序的遵守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若能跳过程序则省力又方便;对程序的不遵守同时也显露了人的自利性,不遵守程序对自己是便利轻省了但是国家公权力机关若不遵守正当程序则法律关系的另一方的权利就可能受到侵害乃至剥夺

  中国大陆的法治成就是有目共睹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者、律师等都在其中贡献过自己的一份力,这样的成就在公民的日常生活中也有体现,法律这个词在公民口中出现的频率增加了不少,以笔者的家乡为例,以前村民之间会因为一些纠纷而打架斗殴,但现在村民们动手打架前也会三思,若有纠纷则更多的会去请村里或者乡镇的有关人员来处理,,以免惹来治安处罚或者民事赔偿,这个简单的例子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中国大陆这几十年来法治建设的成就。但是法治建设的包袱和阻力依然很大。法治某种程度上说是一种价值理念,对于它的重要性和益处基本没人会质疑,但法治建设是一种理念更新的过程,这对于国土庞大、人口众多的中国来说是一项艰难而庞大的工程,不仅公权力机关的工作人员需要更新理念,这个国家的所有公民都需要更新理念,接受法治理念是相对容易的但要在具体生活中很好地实行法治则难度增加不少。理念接受后更重要的是有能力去落实,践行法治需要很多智慧的制度设计和坚守规则的力量。

  当笔者在回顾中国法治建设的成就与困境时,既看到了前辈们的努力与成效,也意识到这条道路接力棒的承接者任务的艰巨。笔者从四个问题入手来思考中国的法治建设。

  一、对程序的遵守能否通过法学教育来达成?

  程序的重要性在中国的法学界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如行政法领域在酝酿行政程序法的制定,在学理上有学者把正当程序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既然程序如此的重要,既然在司法实践中不遵守或者避开程序的现象并不罕见,那么高校的法学院或者警察学院等与法律相关的职业的培养地能否通过教育让这些将来要从事与法律密切相关的行业的人在学校就被教育成愿意遵守程序和有能力遵守程序的人呢?法学教育在传递知识的同时能否也可以培养起学生们的法治精神,培养出有勇气和正直的法律人?

  人不遵守程序可能是因为人的惰性使然,程序的遵守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若能跳过程序则省力又方便;对程序的不遵守同时也显露了人的自利性,不遵守程序对自己是便利轻省了但是国家公权力机关若不遵守正当程序则法律关系的另一方的权利就可能受到侵害乃至剥夺。一个人的生命里,有天使的一面,也有魔鬼的一面,教育的目的之一就是使一个人生命里天使的一面发挥出来,使人的良善、爱心等美好品质展现出来,成为祝福周边的人,同时使人生命里魔鬼的一面没有太多的机会显露,我想这样就是教育的成功之处。那么高校里的法学教育能否培养出一届又一届愿意遵守法律程序的未来的法律从业者呢?

  二、制度设计时如何保护工作人员不落入诱惑中?

  最近几个月在新闻上看到那么多的官员落马,觉得惋惜,这些人大多人生经验丰富,工作能力强,这样造成很大的人才浪费。一个人胜不过诱惑的原因是多种的,可能是自身的贪婪使然也可能是生活所需抑或存侥幸心理想尝试一番。一个人能胜过诱惑的原因也是多样的,可能是因内心的自律,出于自律的远离诱惑是靠着个人的自觉和品德,但是这对于更好地避免一个人不被诱惑所胜是不够的,当诱惑力超过了一个人的自我约束力的时候,人被诱惑所胜的机会就增加了,这时若有外力的帮助或环境的限制则可能帮助被引诱的人及时逃离出来。一个人内心的良心自觉很重要,但是若在制度设计上给予一些保护措施则可减少被诱惑所引的机会。倘若在政治法律制度的设计中能为在国家机关工作的人提供避免他们落入诱惑的保护机制和制约机制,那么在职者就不会有机会进行权力寻租或因一时之私使自己跨出了界限,以致受到法律的制裁毁了自己的前途和人生。

  这种保护的理念在回避制度中有体现出来,回避可以避免权力的腐败,同时也可以保护裁判者不至陷入道德两难的处境中,陈瑞华教授在《看得见的正义》一书中从程序法的角度来分析铁面无私、大义灭亲的包拯处死自己亲侄子案件,他写到:“为什么这个故事的始作俑者不设计出这样一个情节,也就是在处理包勉涉嫌贪污一案的时候,使包拯主动回避,而让另一个与包勉没有亲属关系的执法官去从事裁判呢?”

  美国的三权分立的制度设计也体现这样的理念。这是美国人的政治智慧,参与美国制宪的国父们很严肃地对待当初即将建立的联邦政府,出于对人性弱点的忧虑以及政府建立后的危险的考量,国父们就立法、司法、行政三部门怎么产生,怎么相互分权制衡展开了激烈的争论。三种权力机关的相互制约很好地避免了因为权力的天然膨胀性所可能导致的滥用权力、越权等权力腐败,同时也是用制约的方式来保护在这些公权力机关岗位上的工作人员不至有机会因一己之私而落入诱惑中,从而保护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稳定和人才作用的发挥。三权分立虽然有相互推诿的弊端但是从总体的运行效果来看,其设计是相当有智慧的,对于三权分立在中国的适用与否不是一句话就可以否定的,我们应该客观地研究探讨三权分立蕴含的智慧,从而有所学习、借鉴。

  三、独立的思想理论提出难的原因是什么?

  西方的法治建设有着独立的政治、法治理论基础,如卢梭、洛克、孟德斯鸠的思想理论,这些思想理论深深地影响着西方法治发展,而独立的影响大的思想理论的提出恰恰是中国法学界所缺乏的,钱学森关于中国为何难出大师之问在法学领域也同样适用。谁该来为这个难题负责呢?除了政治的因素,我们法律人特别是法学学者们是否也有些责任呢?一个国家的学者是非常重要的,实务工作者有工作经验但是没有过多的时间来总结思考,日常紧密的工作使得大部分的事务工作者没有太多安静的时间和够用的精力来思考。相对于律师、法官、检察官等在实务部门从业的人员,学者拥有着更多的时间来观察思考我们国家的法治建设的状况。学者本应是一个国家思想引领者,但是目前来看,我们学者所提出来的思想理论的独立性还是不够的。用心而有思想的文字有魅力把读者漂浮的意念集中起来并产生共鸣,僵化和拼凑的文字有魔力把读者仅有的注意力消磨掉。

  大陆法学很多的概念和理论都是从国外翻译引进的,中国学者花了很多功夫引进介绍、比较国内外的相关的法律思想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践经验等等,这为想了解或研究国外法学的人提供了很多信息,作出了很多贡献,在这个过程中也有一些学者开始反思法律移植的水土适应问题以及中国本土的法律文化与法律传统的价值。但是独立的思想理论的提出却是很难,是因为饱和的缘故吗?我们想到的外国人也基本想到了,还是我们想不到呢?是什么影响着我们提不出好的思想也就是创新很难呢?是我们的研究方法不对吗?还是我们的心灵不够自由?大部分人的人身虽然世自由的但是我们并没有获得真正的自由,无形的枷锁捆绑着以致遮盖蒙蔽了我们很多的思想自由、心灵自由。

  四、社会成员的法治根基如何?

  法治是公民的一种政治生活状态,只有很自如地被生活在社会中的公民生活出来,法治才有力量。知道要实行法治并不意味着就能做到。毛泽东虽然知道斯大林严重地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他认为这样的事件在西方国家是不可能发生的,但是他仍然造成了“文革”的十年浩劫。正如对自由、平等、博爱这些美好价值若仅仅停留在“知道”这一层面,就很容易成为我们批评社会、批评他人的幌子,或者以对这些价值的“知道”作为自己崇高的彰显,其实,只有自由、平等、博爱融化在每个人每一天的一言一行中,这些美好价值才能化作伟大的力量,真正给社会中的人带来震撼和改变。

  法治不是别人的事,而是我们每个人的事。法治的建设不仅仅是政府的义务,法治所需要的社会基础是生活在这个社会中的公民也要讲法治。法治要求制定出来的法律是合公平正义的,法治也要求法律规则是被普遍遵守的,法治社会根基的建造需要时间,即使是直接决策的人也是生活在社会的人,社会整体的法治状态会影响着决策者的态度和价值观。

  反观我们每一天从新闻媒体中所看到事件,微博、论坛等网络里的评论,我们可以看到不少愤恨、偏见的情绪,感受到文字间所流露出来的缺乏倾听、缺乏理性对话乃至人身攻击。每次冤案被报道,听者对这样的事件恨之入骨,批评侦查人员程序的违法,当然这样的批评指责并没有错但是同时对那些落马的贪官的程序要求则不同,既然贪官贪污了就罪有应得,人们重视实体上对贪官的刑罚的结果,至于侦查机关是否程序上有违法则问津者少。这样的态度的差别其实是不合法治的,当冤案发生时人们批评侦查人员有罪推定,其实人们对待涉及官员腐败的案件时不是也是在做有罪推定吗?当看到这个国家每天所发生的很多事的时候,经常可以在网上看到嘲讽的声音,其实这些言论是很不负责的。德兰修女说过这样的话:“在抱怨当下的社会一片乱象时,我们更应该自省:自己曾经为这个冷漠的、缺乏关怀的世界,奉献了多少爱心?如果我们自己从来没有为这个世界贡献一点什么,那么我们又有什么资格抱怨世界没有给我们带来快乐呢?当我们咒诅时世的黑暗时,我们同样应该自省:在时代的黑暗里,自己是否发出过一点亮光?哪怕只是萤火虫般大小的亮光,也能刺破完全的黑暗。”

  原文链接:

  http://www.21ccom.net/articles/dlpl/szpl/2014/0508/article_1057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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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新邦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以办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见长。曾为多起在海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当事人进行辩护,所经办案件常因典型、疑难、效果显著而为各大媒体广泛报道。

  长期关注公民隐私权,在业界率先呼吁国家隐私权立法。崇尚知行合一,追求司法公正,曾为东方早报、腾讯新闻、界面新闻等媒体撰写评论。曾多次接受中国青年报、南方周末、澎湃新闻、法国国家电视一台、日本经济新闻等国内外媒体的采访或专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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