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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飞龙:窝案复查, 以法治平等破“虎蝇联盟”

  点击:更新:2014/4/25 10:07:26    来源:共识网    作者:田飞龙   

  茂名的复查目前来看也只是例外,大多数腐败案件仍然依照“退赃豁免”、“高举轻放”式的功利主义反腐思路在操作,但这不应该成为走向法治的中国长久坚持的反腐模式

  近期,广东省纪委应中央巡视组要求对茂名腐败窝案展开复查,退休厅官冯立梅首遭“祭刀”,退休免死牌失效。冯不过是茂名腐败窝案中因“高举轻放”而漏网的160多人之一。该市不久前因PX项目引发的官民冲突尚未退潮,此次复查再次引爆公众关注。二者未必有关联,但腐败“余孽”不除,茂名地方治理便不能改善。

 

  这是实实在在的窝案,暴露出中国官场私人化、商品化、黑恶化等诸多恶疾,以及法治反腐的高难氛围。2012年,广东省纪委官方通报,全案共涉及省管干部24人、县处级干部218人,波及党政部门105个,市辖6个县(区)的主要领导全部涉案。更关键的是,还有160余人因为“退赃”表现而豁免,继续留任。
 

  此次复查将开启一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反腐新阶段,各种对官员具有保护意义的惯例、策略、变通规则将按照法治平等原则予以清理和重构。唯有如此,老虎和苍蝇才会完整纳入法治监控体系,反腐也才真正回归法治轨道。
 

  平等执法意在拆除“虎蝇联盟”
 

  根据惯例,广东省纪委2012年的结论性通报已构成“结案”,为何“复查”?动力有二:第一,同是窝案嫌犯,有处分者和无处分者间丧失法律平等,一方亲属接连信访举报,追求同案同判;第二,中央巡视组主动要求复查,定性2012年处理方案欠妥。
 

  “退赃豁免”的惯例之前一直奏效,冯立梅就是循此惯例而自保。然而,这似乎正在被打破,受益者遭遇的是一种窝案内外对法治平等的自觉和追求。该惯例实际上有着特定的背景、基础甚至合理性:第一,辩诉交易说,基于腐败盘根错节的特点,鼓励“退赃自首”有利于尽快掌握更多线索,扩展反腐成果,相当于“双赢”的辩诉交易;第二,消极腐败说,认为官场晋升规则早已恶化,有能力者为求进步也不得不被“逼良为娼”,情有可原;第三,官场稳定说,既为窝案,如果连窝整端,则地方公权力将会体系性瘫痪,引发短期管治危机,更可能造成政府公信力的系统崩解;第四,经济绩效说,通常认为腐败官员很能干,搞经济有一手,因此尽管触犯法律,但绩效合法性在宏观的政治合法性加总体系中更重要。
 

  凡此种种策略性、政治性考量,使得法治反腐内含的平等价值遭到挫伤,使得有处分者心有不甘,无处分者不思悔改,反腐虽收短效,却无法形成长效机制和法治威慑力。
 

  辩诉交易说有一定道理,但也不可过于“高举轻放”,否则腐败成本过低,法治权威尽失。自首立功只是从轻减轻情节,不能轻易否定本罪。消极腐败说很难成立,因为在多次腐败博弈之后,“良”与“娼”已无界限,更因“良”者巨额投入升迁运作,将逐渐模仿复制上位者,自我“娼”化。经济绩效说在治理现代化取向下不应再居主导。
 

  窝案之所以成立,不仅仅因为一两个老虎在作恶,更关键的是一种将政治职位与责任经济化、私人化的风气与规则已经确立,苍蝇们已被老虎文化所同化。虎啸固然可怕,蝇嗡更加扰民,而且层层滋养“虎威”,不以法治平等利剑斩断“虎蝇联盟”,则虎患不绝,蝇灾遍地。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实现反腐法治“零容忍”,应成为此次复查的基本指导原则,也应成为今后反腐的法治底线。
 

  窝案倒逼“立体化反腐”新思维
 

  腐败窝案并非一时一地之现象,也非茂名特色,而是在中国官员执政伦理衰落而法治体系不健全的过渡期内摩擦挤压出的一种特定现象。茂名的复查目前来看也只是例外,大多数腐败案件仍然依照“退赃豁免”、“高举轻放”式的功利主义反腐思路在操作,但这不应该成为走向法治的中国长久坚持的反腐模式。复查的制度化、常态化甚至首次处理的法治平等化是我们追求的理想目标。只有将法治坚持到底,才能形成“不愿腐、不敢腐”的治理新格局。
 

  窝案折射出两点危机征兆:第一,地方性政治体系内部的制约监督机制可能遭遇整体失效,党政主要领导的个人意志和官场作风塑造了一种不同于正统政治伦理和民主法治新原则的恶劣规则体系;第二,资讯开放和民众监督在制度机制上依然存在诸多障碍,社会反腐的辅助性功能遭到压抑。
 

  为此,我们需要树立“立体化反腐”新思维,引入新制度和新力量,避免纪委单线作战,捉襟见肘:第一,中央强势推动现代反腐若干支架性制度的普遍建立,比如官员财产公开制度,这不能再以时机不成熟或者没完没了的地方试验作为拖延理由,而是反腐政治决断的问题;第二,组织部门进行的官员选拔要增加公开性和透明度,增强竞争性,从“选人”上优化干部来源和晋升标准;第三,增加法院、检察院在反腐中的主动性和权力配置,在“党纪”之外增加“国法”追惩的强度,以司法正义支撑法治反腐;第四,优化群众举报和网络反腐机制,建立反腐败的社会监测网,压制地方性政治体系对腐败的保护伞功能。
 

  (本文原载《法制晚报》2014年4月22日,发表时有所删节,作者系北航高研院讲师,法学博士)

  原文链接:

  http://www.21ccom.net/articles/zgyj/fzyj/article_201404241049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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