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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瑞岭:依法排除非法证据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点击:更新:2014/3/10 14:29:38    来源:共识网    作者:侯瑞岭   

  在“两规”中,一些办案人员往往采用轮流值守的办法,对在几天之内的一般都不让睡觉;有的还被罚站、罚蹲、罚跪、打骂和侮辱人格;有的是按逼诱供所获笔录定案,被殃及无辜

——切实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监督的建议

 

  摘要: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地位和最强约束力。联系十多年来办案中的实际,可以看出由于缺乏有效地制约和监督,以致存在的明显问题,都不能得到有效地制止和解决,成为一个长期的社会热点。现值“两会”召开之际,特撰此文建议能够切实重视与解决宪法法律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革除体制机制弊端,纠正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坚持司法独立审判的宪法原则,让人民监督权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以促进在全社会形成崇尚、遵守、维护宪法和法律的良好氛围。

  宪法颁布实施的三十多年来,我国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面取得的成效举世瞩目。实践证明,治理结构复杂的现代社会的方法只有一个,那就是实行法治,建设法治国家。这是因为法治所依赖的各项合理制度会使权力受到制约和监督,换来国家的平稳发展、不折腾的执政效果;法治所内含的民主、文明、平等、自由、人权等理念,能够让社会中所有群体的合理利益以及每一个个体的权利受到严格的保护,这对于我们国家来说更为重要。我国改革已走过36年的历程,与初期的“摸着石头过河”相比,现在改革已进入“深水区”,一些尝试性、应急性的措施需要与时俱进,用更宽广的视野和更务实的举措,着力在全方位、深层次和长效性方面下功夫。习近平总书记最近指出:改革已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这是因为改革需要解决的问题格外艰巨,都是难啃的硬骨头。我们要敢于向积存多年的顽瘴固疾开刀。在社会管理中,应以公平公正为主题,从过去的政策推进转到法治规范上来,形成一个健全的法治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然而,在依法治国、推进法治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与之不相适应的现象,有的是明显地摆在人们的面前。不容否认,十多年来一些地方在反腐败斗争中运用“两规”措施,对于突破一些重要案件,严厉打击腐败分子,确实起了一定的作用。然而,由于“两规”到目前还缺乏法律规范和有效地监督、制约措施,以致在运用过程中,存在超越宪法和法律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利。在实行法治的过程中,出现这样的问题,显然与依法治国的方略无法兼容。对此,尽管领导上是非常重视,反复强调要慎重使用,但因为来调查处理的还是他们,有的又转给这些办案人员,让他们既当“球员”,又当“裁判”,“黑哨”屡屡被吹响,这也是多年来有目共睹的事实。长期以来,这些问题并没有能得到“釜底抽薪”,恰似“扬汤止沸”,一直是一个反映强烈的社会热点。

  为何人们一贯反对在办案中搞逼供信,然而它又确实在“两规”中存在。尤其是在推进法治的今天又重新出现,这很值得警醒和深思?从“两规”本身来看,其不规范之处显而易见。《条例》规定中有条“缝”,在运用时就出现“失控”。从我采访和了解的江苏、浙江(盐城、泰州、兴化、台州等)等地的三十多个案件的情况来看,运用“两规”在时间上是没有不超过法律规定的。在“两规”中,一些办案人员往往采用轮流值守的办法,对在几天之内的一般都不让睡觉;有的还被罚站、罚蹲、罚跪、打骂和侮辱人格;有的是按逼诱供所获笔录定案,被殃及无辜;也带来了不服申诉、上诉多,向上反映多,如同链条环环相扣,在长期的信访中占有相当的比例,从而演译了一个又一个现代版的“杨乃武与小白菜”。由此可见,“两规”犹如“双刃剑”,在刺向贪官污吏的同时,也在损伤无辜。现在人们往往把它与文化大革命中的“专案组”(小班子)联系起来相提并论,认为现在的有法不依,比过去无法可依的负面影响还要大。不少人讲,怎么到现在还把这样搞,还能这样做?

  那么,怎样来看待办案运用“两规”的问题?其根本标准应是看其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三十多年来以宪法为指导的一批法律颁布实施,我国的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法治建设从无法可依,转向如何落实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宪法和法律准确、有效、全面地实施、具体落实到社会生活中,成为法治建设的重点。因此 不能仅看到一些案件难办,运用“两规”是不得已而为之,从而片面夸大其作用,一“规”就灵,有的甚至认为没有它就办不了、办不成案,以致一度大为收敛或基本绝迹的逼供信,借机又死灰复燃,有的是有过之而无不及。试想司法机关对一些难办的案件,也能够在法律上“开口子”,或搞个条规,就可运用另一套手段来办案,这还能谈什么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了宪法,就表明我国在政治、经济、生活等方面进入了法治轨道。而“两规”的运用就是有法不依的典型,试问有谁能说清一个没有具体时间限制的“规定时间”究竟有多长?一个没有明确具体地点的“规定地点”到底在哪里?目前“两规”运用中存在的这些问题,既说明办案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的观念依然存在,也反映一些办案人员在工作方法、自身素质、作风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在公开审理用“两规”办成的一些案件时,对使用超越法律手段获取的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虽然事实清楚,于法有据,审判时也只能就事论事,这样的现实直观而真切地让人感受到法治在这些方面的空洞和虚无,这当中何以来体现司法公正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此,务切不能只顾办案“方便”,看到一些成效,只顾眼前,不顾长远,“一俊遮百丑”,而有损宪法法律的尊严。孰轻孰重,不言自明。

  对于一个公民来讲,在相信宪法的同时,在“两规”中,面对地却是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受到限制和侵犯,还显得无可奈何!一个存在缺陷的制度,在还没有得到医治康复的时候,它对于每一个公民都有可能成为下一个伤害的对象,这也使宪法和法律在实施中面临着十分尴尬和无奈的境地。公民的人身自由是不容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来剥夺的。如光有宪法而不施行,那宪法只能是“写满人民权利的一张纸”。在盐城、泰州、台州、兴化等地不少被“两规”过而弄不出什么实质性问题的,给当事人带来了很大的损伤,有的是按逼诱供所获笔录定案,被殃及无辜,社会反响强烈,这何以体现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让人感受到公平正义!刚刚公布的《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非法证据的范围,强调对过去采用刑讯逼供、体罚虐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明确提出了应当予以排除,这是刑事审判的一个进步。同时规定,在办案场所外讯问、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都应当依法排除。因此,非常有必要对过去用“两规”办成的案件进行一次认真地“回头看”,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坚持独立审判的宪法原则,决不能因为各种外界因素的影响作出或维护违反法律的裁判。

  事实证明,检验一个是否是法治国家的标谁,不在于是否拥有完备的法律,而在于是否拥有切实发挥作用的宪法。加强对宪法实施的监督,坚决排除以各种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切实保障公民法定权利的实现,在目前显得尤其必要。把依法治国写入宪法,意味着对宪法采取藐视态度,影响法律的统一和社会公信力,就不仅仅是违法行为,而且是违宪行为,其本身就逾越了法治的底线。随着“两规”的使用,可以说是收到的成效明显,但存在的问题也是无法回避的,对此至今有的还被包着、护着、捂着。现在连自已制定的宪法都可以随意超越,屡屡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包括以反腐败为名公开的违宪违法,如这些都得不到纠正,还能拿什么来取信于民?又怎能经得住人民的检验、实践的检验、历史的检验。那么“文革”中宪法连合法的国家主席都保护不了的悲剧会不会重演?因此,不能等问题发展到极端的时候再去解决,那样化的代价将会更大。痛定思痛,人们是不愿意看到再出现那样的惨况!

  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光辉。十八大报告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求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的能力。法治思维是以合法性为判断起点、以公平正义为判断重点。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也是检验改革发展的尺度。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的公平、民主、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对社会不公平、不公正问题反映越来越强烈。如果不能创造更加公平正义的环境,甚至导致更多的不公平,社会和谐稳定也难以保持。公平正义不是空中楼阁,制度安排是重要保证。十八届三中全会一系列决策部署的制度创新,致力于克服人为因素造成的不公平现象,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目的是要创造更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认真贯彻全会精神,就要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一面镜子,审视我们的各个方面,哪里有不符合的,哪里就需要改革;哪个环节问题突出,哪里就是改革的重点。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方略,不仅仅是写在文件上、见于报告中,更要树立在头脑中、落实在实践中。

  “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一个建立法治的国家,执政党是在法治的框架内发挥作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包括执政党本身,任何“个人”也包括党的领导人。三中全会决定虽是重申党章中的规定,但意在强调宪法法律的权威性,这极具现实针对性。现在尽管依法治国取得长足进步,但仍存在根深蒂固的人治思维,自觉不自觉地出现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权乱法、以权废法行为,这是法治建设中的“老大难”。薄熙来问题的出现,说明党内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权依然存在;对案件进行公开审理,显示了中央从严治党、依法治国的坚强决心,对在全社会形成崇尚、遵守、维护宪法的良好氛围,无疑是起着巨大的带动作用。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按宪法规定来判定是非,是对一个法治国家的根本要求。奉公如法则上下平,上下平则国强。全面实施法治会有个过程,但不能因此畏难而不断延误,对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不能视而不见,不能回避,不能文过饰非,必须下大力气加以解决。现在监督纠正违宪违法和条例规章冲突的现象,显得尤为重要而迫切。作为一个公民、新闻工作者,为此特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牢固树立宪法的权威和尊严。习近平在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充分表达了党中央对宪法精神的恪守。法治的核心是宪治。宪法的权威就是党和人民的权威。因此要坚决破除一切妨碍法治进程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至上、法大于权、权服从于法的意识,敢于动真碰硬,排除一切干扰,清除这些“不纯洁”现象和不合时宜的做法。

  第二,加强对宪法实施的监督。“善禁者,先禁其身而后人”。现在我国形成了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全国人大应加强对宪法实施的监督,应包括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形成监督合力,还要改进监督方法,打造监督平台,畅通监督渠道,真正地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管住“法外之权”。务切不能因为是纪检机关所为,就在监督实施上用“马虎眼”、打折扣、搞变通,要用实际成效来回应社会对这个热点问题的关注。

  第三,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权威。坚持行政法规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规章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所有公权力行为都必须依照宪法、符合宪法。有关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只能由全国人大制定颁布,与宪法不一致的法规是无效的,不能出现“有法无天”的现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要加强对权力行使的规范和限制,为权力运行设置“边界”、把它关进“笼子”里,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权威,使上升为宪法和法律的党的主张得到更好的贯彻。

 

  第四,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宪法的精义所在就是保障公民依法享有规定的各项基本权利和自由,这不仅在制度上作出保证,还要在实际中操作得起来。任何违背宪法、侵犯公民权利的做法,都必须得到纠正。现在公民的法治意识已大大提高,要求宪法能切实保护自身权利,而由于“两规”运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使不少人被殃及无辜,对此要引起足够重视,坚决、主动地排除以各种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求真务实,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解决这个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以切实保障公民法定权利的实现。

  原文链接:

  http://www.21ccom.net/articles/zgyj/fzyj/article_201403091020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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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新邦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以办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见长。曾为多起在海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当事人进行辩护,所经办案件常因典型、疑难、效果显著而为各大媒体广泛报道。

  长期关注公民隐私权,在业界率先呼吁国家隐私权立法。崇尚知行合一,追求司法公正,曾为东方早报、腾讯新闻、界面新闻等媒体撰写评论。曾多次接受中国青年报、南方周末、澎湃新闻、法国国家电视一台、日本经济新闻等国内外媒体的采访或专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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