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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春和:司法的本真

  点击:更新:2014/2/25 12:32:46    来源:共识网    作者:左春和   

  在现代政治文明中,之所以坚决强调司法独立和司法的本真,并不是要让司法脱离社会而进入专业的冷酷,是人们发现如果不是司法的独立行使,每个人都可能随时面临政治权力的侵害,同时也可能面临他人的侵害而得不到制止或补偿

  司法的意义源于法律的价值,法律是基于人性中自由、安全与平等的价值追求,应然意义上的司法必然是维护人的自由和尊严。但是孟德斯鸠发现,智能的存在者会拥有他们自己制定的法律,但是他们还会拥有一些绝不是他们自己愿意创制的法律。“他们自己制定的法律”代表共同体成员的基本共识,是秩序与正义的保证,从此而来的不受外在力量干扰的司法活动也就是本真的司法。维护人的尊严是所有法律价值的基础,离开了这一基本价值,法律的目的已经变异,其司法活动的目的也不是人的目的。之所以人们还会拥有一些不是自己创制的法律,就是因为法律产生了工具主义的偏离,其目的不是维护人的尊严、自由和平等,而成为人奴役人的工具。人是一种追求目的的动物,但人又是一种拥有尊严的生命,基于尊严、平等的欲求不得不遵守规则,并希望规则来平衡同类之间的关系,同时摆脱受同类的奴役。在现代意义上,本真的法律与司法不仅是社会秩序的调整,还是对政治权力的制衡,以此才能保证人的尊严和目的不会发生严重偏离。摆脱政治权力的缠绕是司法回归本真的艰难之路,作为政治权力永远不甘情愿出让控制社会的工具,并且,工具司法一定是政治专政意义的重要基石。

  司法的本真作为社会公器不属于那种党派和意识形态,它的正义是忠于法律和维护人的尊严。现代政治文明中,政治与司法有着明显的价值分野,政治权力必须保证司法的本真状态,而不是介入司法的内在活动。长期以来,在极权主义国家,或后极权主义社会根本不存在本真的司法,这里的司法只是极权政治的专制工具。本真的司法是现代政治文明的产物,也是法律实施的应然追求,其本身就是对政治权力专断的遏制。后极权主义国家也标榜司法的正义,但就其本质来看,不论其司法过程中的价值取向和追求目标如何变迁,都不能回归司法的本真,无论如何改革,最终还是一种司法工具论的产物。这是因为一方面由它的主流意识形态和法律思想所决定,一方面由于它的政治体制不承认司法的独立和司法的本真。鉴于司法在现代生活中至关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在人们追求法治、自由、民主、平等和社会正义的今天,有必要首先让司法回归它的本真面目。

  一、司法的秩序与正义

  1、司法的本真是对社会秩序的维护。追求自由是人类的天性,甚至是人类的终生职业,而遵守秩序是出于对自由的保护和对自由受到威胁的恐惧。哈耶克发现,人之所以获得成功,并不是因为他知道他为什么应遵守那些他实际上所遵守的规则,甚至更不是因为他们有能力把所有这些规则  行诸于文字,而是因为他的思维和行动受着这些规则的调整。正是这些规则保证了他的基本生存和自由,因为这是世世代代经验的产物,而不是人为的理性创制。这种自然秩序的本真状态没有秩序之外的其它目的,仅仅是一种自发生成的秩序。在自然法中,平等是它的价值基础,也是构成秩序的基本共识。没有平等的价值追求,这种秩序即刻会被打破。博登海默说,“自由感驱使人类去从事那些旨在发展其能力和促进其个人幸福的有目的的活动,人类痛恨那些没有正当理由便破坏上述目的对自由的限制”。也就是说,追求安全的欲望是植根于人性中的个人主义成分,意味着他愿意寻求秩序的保护,以此才能抵制来自他人对于自己生命、财产和尊严的侵犯。不得侵犯他人的自然法则来自超验的维度,而每个人都潜藏了人性中与生俱来的恶,如果没有有效的对于秩序的维护,人与人之间可能就是丛林状态。正是这样的基于人性的共识,人类意识到每个人仅凭自身的力量根本无法拥有他所追求的自由、平等与尊严,人类社会必然有一种对秩序共识的强大维护。对秩序的欲望深植于人类的生命经验,还是一种对未来的先见取向,所以,秩序与自由一样构成人类的永久魅力。鉴于人类的共同经验,基于人类共同利益的对秩序的构建是一种既不高明也不卑劣的不得已,是一种共同利益的必要。同样的是,对于公认的秩序的维护一样重要,因为动态的对于秩序的维护直接涉及到每个人具体的利益和欲望。这时候,便呼吁一种本真的司法,这种司法不单是为某个人或为某个阶级服务的,它在对秩序的维护中使秩序有一种逻辑的自恰性、可预见性和稳定性。也就是除了共同体成员的授权,它没有其他外在的压力,也不受任何团体的冲击和影响,它的作用只是守护好法律明确的秩序,其目的只是维护人的尊严,实现由法律赋予秩序之中的善。虽然人的自由是宝贵的,但人类清楚如果不出让部分自由给秩序,就不可能获得自己所珍视的价值,而本真的司法就是为了保证这种价值的不被阻挡。

  2、本真的司法是对正义的追求。司法的正义是对自由和平等的维护,因为本真的司法只是社会公器,除此之外,它不再具有其他目的。一个社会的正义存在多种方式,但是正义很容易被权力所利用,乃至出现社会正义的幻象,而本真的司法中,因为司法的独立体系和逻辑自恰能力,拒斥了外在力量的影响和干扰,只是忠于正义的法律目的。人类对于正义的追求同样根据对于自然法的遵循,因为自然秩序为生命带来不可缺少的呵护。阿奎那发现,人类对于自然法的珍视缘于对正义的追求。正义与自然法之间确实存在一种深厚的历史关联,尽管这种关联存在诸多分歧,但是没有对自然的依托,现代法律的价值就不复存在。同样的是,极权主义国家的法律意识形态往往排斥自然法,因为自然法的价值取向符合人的目的。霍布斯认为:“就其不异于自然法这一点而言,圣经名篇无疑是神律,于是便也具有权威,一切所运用自然理性的人都可以理解它的。但这种权威不过是所有其他符合于理性的道德原理的权威,其指令是永恒的法律,而不是制定的法律”。他还强调,这种律法对于一种人来说是法律,那便是得到上帝神谕的人,其中任何人都无法借口不知道它们是上帝的法律而予以规避。相对而言,那些唯物论语境中的国家不会承认这些律法,也不会承认自然法的超验基础。本真的司法同样是对超验价值的领悟,是对自由的捍卫和忠诚,任何法律的正义都无法离开人的自由这一基本原则,除非是古代帝王的律令和极权政治中领袖的命令。康德认为,自由是每个人据其人性所拥有的一项惟一和原始的权利。如果司法不回到它的本真状态,不仅不会捍卫人类自由的权利,还会在法律工具主义的驱使下剥夺人的自由。之所以本真的司法维护人的自由,是因为司法的本真面目来自人类自由的目的,是人类基于对自由追求的委托。博登海默强调整个法律和正义的哲学都是以自由观念为核心而建构起来的,他还引用洛克的话说,“法律的目的并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对于正义的追求同样离不开平等这一重要观念,只有本真的司法才能在增进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和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平等方面发挥作用,否则,不仅破坏人与人之间、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平等,还会造成人对人、群体对群体的合法性奴役。那种极权主义国家的司法便是否认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人为划分不同的阶级,然后为极权统治及其屠杀立法。平等不仅基于人类的尊严,还是司法正义的基本任务。对于平等的追求与自由一样,永远是人类文明存在的重要依据。

  3、本真的司法是对政治权力的制约,而不是被政治权力所利用。如果一种司法不制约政治权力,或者是一种政治权力不受司法的制约,那么这种政治权力就会成为绝对的权力。掌握绝对的权力就可以为所欲为,把自己的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列宁就曾经直言不讳地讲,无产阶级专制就是不受任何法律限制的政权,这种专政的科学概念无非是不受任何限制的、绝对不受任何法律或规章约束而直接依靠暴力的政权。1958年8月24日,毛泽东在北戴河发表谈话说:“公安、法院也在整风,法律这个东西没有也不成。但我们有我们这一套,……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民法、刑法有那么多条,谁记得了?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也记不得。我们基本上不靠那些,主要靠决议开会,一年搞4次,不能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我们每次的决议都是法,开一个会也是一个法。”后来他更明确指出:“要人治,不要法治。《人民日报》一篇社论,全国执行,何必要什么法律。”所以,在极权运动的高峰时期,已经没有法律和司法活动,只有最高领袖的意志。绝对的专制权力都不会喜欢法律和本真的司法,除非司法成为自己任意挥斥的统治人民的利器,否则,极权政治都会蔑视司法、践踏法律。即便在后极权主义的国家,由于本真的司法只为保证公平而处于中立的立场,权力中心也会极力否定司法的本来正义,以强调国情和特色的名义,或者以解释司法正义的名义否定司法本真。极权专制权力与本真的司法具有鲜明的对照,本真的司法以及依据的法律其基本作用是约束和限制权力,不论是私人权力还是政府权力都必须纳入这种调整和约束之下。由于本真的司法的公正性,任何权力的肆虐都会得到相应的遏制,尤其是政治权力行为也必须纳入在这种司法的审查之中,政府权力必须按照规则行事,其中公权力的随意性受到阻碍。在后极权主义国家,政治权力迫于人类社会普遍进步的压力,也声言要建立公正司法,但其真正的目的并不是让司法回到它的本真状态,而是用政治修辞、道德意识、社会和谐来抑制司法本义的释放,并且将文化习俗、社会效果、政治特色堂而皇之地作为解释司法的依据。这种用另一种形式掩盖司法本真的目的还是为了让司法充分为权力所用,同时又躲避了人类文明共识的责难,从而保证政治权力的继续专断。法律以及本真的司法具有稳态的结构和明晰的程序,而极权政治向来是我行我素,没有规则,难怪毛泽东当年炫耀说:“我是和尚打伞,无法无天。”如果建立了稳定的法律体系,司法也回归到它的本真,直接约束的就是政治权力,因为司法的独立和刚性不存在对于最高权力的豁免。这也就是为什么一些极权主义国家的领袖都极力排斥本真的司法,或者要求司法必须接受政治意识形态的统领。但是,人类的任何行业不论遭到多大的阻力也会不断向上成长,即便出现一些倒退也是短暂的逆流,无法阻挡人类文明的大势。司法更是如此,作为人类文明的产物,它的强大的自恰逻辑不会甘于对任何政治权力的臣服。

  二、司法的本真必须剥落政治油彩

  1、本真的司法不为任何政治意识形态服务。因它所依托的法律体系并不来源于任何政治意识形态,只是全体共同体成员为了正常的社会秩序而达成的道德共识。政治与司法的关系呈现出一种平等关系,政治的合理意志必须变成具体的法律,司法才可以为其裁判,而司法本身对于政治意识形态没有参与的兴趣。只有非正常的司法环境中才要求司法必须服从政治,这里强调的政治往往也不是真正的政治。只有民主政治中的政治与司法才是一种方向基本一致的存在,但也不是让司法去服从政治。宪政中的司法正好是民主政治的体现。非宪政语境中的政治肯定不是民主政治,民主政治是讲究正义、讲究公共利益的,另一种状态中的政治目的与此恰恰相反,只是一种意识形态的统治目的。这样一来,现实政治就与本真的司法产生了冲突,政治意识形态的目的是保障权力核心,而本真的司法的目的只是维护每个人的尊严和权利。如果司法服从于政治意识形态就得放弃自己的本义以及道德立场,然后为其充当工具,或者保持目的的一致。虽然政治与司法是一种复杂的关系,但是现代司法普遍认为司法应该去政治化,尤其更不能被非民主政治所捆绑。只有极权主义国家,司法才被贴上浓重的意识形态标签,必须为当时的政治意识形态服务。吉拉斯说,在一些极权主义国家,司法人员必须由党的意识形态来控制,司法部门根据政治意识形态的意志来行事。这种国家一般都会极力强调司法的政治立场,任何与政治意识形态不一致的法理理论和司法释义都会被列为专政的对象。之所以本真的司法必须脱离政治意识形态,是因为任何政治承诺都是靠不住的,政治自身无法达到它所张扬的善。萧公权说,“经验告诉我们,非民主无以立国,非法治无以立政,非民主与法治无以措国家于治平,致人民的福利”。他还强调,所谓宪政,不过就是民主的法治。没有宪政就不会有本真的司法,司法也一定被政治意识形态所左右。这时候不但政治意识形态成为司法的灵魂和思想制导,政治权力还可以指挥司法,权力必然逃脱司法的审查,尤其是权力中心成为法律的国王。只有本真的司法才宣誓效忠法律,维护公正,追求正义,而政治化的司法只宣誓效忠一种教义。这样一来,司法的面目已经政治化了,它本身无法独立行走,也背离了法律的基本价值,抽离了维护人的尊严的正义。哈耶克曾言,“乌托邦,一如意识形态,在今天乃是一个贬意词;而且事实也是如此,即大多数乌托邦都旨在以激进的方式对社会进行设计,且深陷于那些致使它们的不可能得到实现的内在矛盾的困境之中”。处于保守理性的司法正是对乌托邦意识形态的抵制,目的在于让社会在一个稳定的可预期的范围内合理成长。

  2、本真的司法不属于某个政党,它只属于全体共同体成员。任何政党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这已成为现代政治文明的基本共识。目前世界各国宪法都规定了政党与司法的明晰关系,大多强调各政党的组成宗旨和纲领、组织原则以及对内对外活动都必须符合民主宪政原则、公开性原则和非暴力原则,并强调任何执政党都不得干预司法。比如德国的《基本法》规定,某一政党意图侵犯或废除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是违反宪法的。法国宪法也载明,各党派必须遵守国家主权原则和民主原则,并且不得干预司法。任何执政党只能是保证实施宪法的工具和宪法监督的对象,而不能要求司法听从执政党的指挥。上世纪四十年代初,邓小平在《党与抗日民主政权》一文中指出,以党治国是国民党的遗毒,是麻痹党、腐化党、破坏党,使它脱离群众的最有效办法,所以要坚决反对党权高于一切,党权凌驾于司法之上。可惜后来这种政党与司法关系的基本常识在中国发生了巨大扭曲,不仅司法的正常活动遭到破坏,司法系统也变成了党的驯服工具,造成了党权干预司法的普遍现象。本来,本真的司法就是高悬在执政党头顶的监督之剑,从而把它们从统治者驯化成公民的仆人。如果司法从属于某一政党的利益或政治信仰,司法的本质必然产生异变,司法随即成为某一政党合法作恶的工具,公民成为政党与司法合力谋杀和奴役的对象。由于执政党掌有强大的政治资源和现实权力,如果司法不能保持它本真的独立状态,什么样的执政党都可能酿成暴政。今天我们看到的朝鲜现状即是典型的司法隶属于政党的情况,任何惨无人道的侵犯人权活动也是以司法审判的名义。如果没有司法的独立对于政党权力的制约,绝对的权力会变得为所欲为,即便各种屠杀活动也会让驯服的司法为其量体裁衣制作合法理由。萧公权曾经说,我们不要怀疑宪政,也不要认为司法的独立仅是一种点缀升平,或者是无关实际的装饰品。它虽不必直接地对于人民的福利有所贡献,但是,在缺乏司法本质的条件下,一切幸福都无从取得或保持。所以他强调,什么是司法的独立?在今天已经不是一个空洞的学理问题而是一个有关人类利害的实际问题。司法服从某一政党的利益不仅是极权主义国家的司法价值观,还是某些威权国家的通病,因为权力扩张的欲望是无穷的。在这样的国家,由于不能保持司法的独立本真,就必须服务于执政党的目的,其结果必然偏离司法的价值导向,最终成为专制的工具。所以,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初刘少奇就明确指示:我们的法律不是为了约束自己,而是用来约束敌人、打击和消灭敌人的。他还说,如果哪条法律束缚了我们的手脚,就要废除这条法律。由于不能使司法保持独立的本真状态,它只成为政党驯服的工具,当刘少奇惨遭迫害之时才想起并手举《宪法》,可惜为时晚矣,最终自食其果。

  3、本真的司法不为政治权力主导的任何运动保驾护航,同时更不被任何利益集团所绑架。今天要求司法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是过去为了阶级斗争和为权力斗争服务的翻版,同出于一种逻辑。政治权力在驾驭社会时,如果没有宪政框架的约束很容易运动化,这种运动化的执政方式源于革命年代的暴力思维方式,政治运动化本身一是政绩需要,一是在运动中达到权力重新洗牌的目的。如果司法充当政治权力主导的各种社会运动的打手,司法的本质已经失去,就会彻底沦落为政治的奴隶。如果今天对于文革时期的司法遭到破坏进行反思,司法不能充当权力斗争的工具,那么,在今天来说,司法也不能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因为经济建设是政治权力的阶段性偏好,经济建设并不一定符合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如果司法认同经济建设的政治正确,那么司法的本真居中裁判价值将不复存在。这样一来,司法又被政治驯化,司法开始充当暴力拆迁的打手,而不是客观地居中地保护受害者的利益。由政治权力发起和主导的经济建设是典型的权力之手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其本身必然侵害公民的利益,这里的良善动机没有实在意义。如果今天承认司法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政治正确,那么过去司法为大跃进、阶级斗争、文革冲锋陷阵恰是今天的历史。在政治权力主导的社会活动中,公民的个人利益必然受到影响,本真的司法其作用恰在于为弱小的个体利益保驾护航,在司法慈母般的眼睛里,受害的公民个体不至于彻底绝望。可以说,在强大的政治权力发起的社会运动中,独立和本真的司法是公民最后的堡垒,如果这时候司法服从于政治需要,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会即刻烟销云散。近年来,以建设的名义进行的暴力拆迁即是典型的恶例,这时候司法本来应该保护受害者的利益,但司法往往以各种借口不予以立案,甚至随暴力拆迁一起出征。在同一逻辑之下,司法同样充当稳定社会与和谐社会的工具,司法的面相被彻底扭曲。由于政治权力主导的社会运动冲突或侵害了一些公民的利益,这些被侵害者大都选择司法途径进行维权,但是,这时候的司法不仅不能居中裁判,还要服从维护稳定的政治任务。而维护社会稳定就意味着在政治权力的立场上对权利诉求者进行打压,或者以司法的名义维护政治权力的利益。在任何一次社会运动中,除了政治权力之外,都会有既得利益集团,司法本真立场的丧失就等于它只为既得利益者服务。虽然有大批死磕派律师为了受害者的利益进行以法辩护,但终因司法的工具化特征而使有理者难以胜诉。在稳定压倒一切的政治形势下,司法不再维护人的尊严,它的服从大局成为一种政治立场,司法的本义被剥夺。所以,在没有宪政的保证下,司法很难摆脱政治权力为其打上的烙印,也很难走出政治权力在各个时期制造的司法价值观。无论是和谐社会司法价值观,还是经济发展司法价值观,与阶级斗争司法价值观一样,都是司法工具论的翻版。

  三、司法的本真必须去行政化

  1、法官唯法律是从。不受法律之外的干扰是司法本真的特征,也就是法官只忠于法律而不是忠于政治、政党或他的上级。因为司法就是司法,司法不追求法律之外的善,也就是不受权力意志的干扰。如果法官受司法之外的影响,或者司法之外的力量能左右法官的判断,就意味着司法本身不能保证法律的目的。本真的司法状态中,每一个法官都是一个独立的对于法律的执行者,他只忠于司法本身的善,在司法之外没有其它目标。这就是法官不能受到司法内部的行政压力,法院的长官无权左右法官的判决,而只能保障法官的独立不受到各种干扰。如果法官在办案中请示法院长官,就意味着法律本身的善已经失效,法律的效力和意义被司法长官所掌握,这样的行政化色彩就剥夺了司法本身的权威,而形成行政权力的权威。从司法本身来说,每一个法官都是自主的,他在司法活动中没有行政领导,法官的独立是现代法治文明的普遍准则。同时,每一个独立的法官也不受司法系统之外的压力和干扰,司法系统之外存在多种干预力量,有来自政治权力的,也有来自社会的,还有来自新闻舆论的。行政化的特点是下级服从上级,个人必须服从组织纪律,同时考虑社会影响和效果,但是作为本真的司法只忠于法律,同样不被司法系统之外的力量所左右。否则,法官会抛弃法律的价值目标而去关注司法之外的效果,这样势必放弃司法原则,或者弃置公平正义而去应合司法之外的力量。这样一来,法律不再是司法判决的唯一依据,司法之外的力量成为司法活动的杠杆,致使法官去刻意追求司法之外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在政治权力的专制状态中,法官才不具有独立的资格。法官无法忠于法律是司法的腐朽。刘少奇当年要求法官必须接受司法之外的政治权力领导,他直言不讳地要求司法系统说,党委要求逮捕的,检察院必须盖章,法院必须判决。直到今天,我们的司法改革依然没有脱离行政化色彩,正是司法之外的力量审前先确定了判决结果,然后再由法官赋予其正当程序与合法裁量。在现代社会的制度框架中,行政与司法有着明显的功能区别,行政权的行使目的可能为公共利益或公民个人利益,它具有灵活性和暂时性特征,而司法具有稳定性和长期性的保守理性,宪政国家中,行政与司法是彼此独立的。只有司法工具主义状态中,司法才具有明显的行政化色彩。行政化意味着不再是法律至上和规则至上,而成为权力至上。在本真的司法中,只有法律至上,不可能再有党的利益至上,或者人民利益至上,这样,法官的独立判决才能成功,法律的价值才能实现。

  2、居中判断是司法本真的保守理性。本真的司法不是能动的司法,而是被动的司法。能动司法就是将司法行政化,主动将司法介入公民的个人生活,法官就会成为长官。为什么本真的司法要坚决抵制能动司法的价值主张,就是因为司法在主动作为时会侵犯公民权利,能动本身造成司法的弹性,使司法的稳定结构得以松动。更主要的是,在能动司法价值观的主导下,司法不再是保持客观的中立,而像行政长官一样入户访问,或者调解息讼,或者打击犯罪,这样一来,司法之外的权力和其它因素就会乘虚而入。在古代专制时期和一些威权国家总是强调能动司法或者强调司法的调解作用,其目的并不是保护当事人的权利,而是维护权力的稳定,调解过程恰恰是让权利人牺牲自己利益的过程。在一些文艺作品中放大古代社会官员调解民间争讼的作用,实际上是一种浪漫主义的清官情结,把正义的坚持和维护寄托在一些清官身上其本身就是一种愚昧。因为任何清官都不是天使,他有他的利益立场和认知局限,即便出于良好的动机也不会免除他的错误判断。另外,历史上的所谓清官大都是后人的一种想象,有些清官的作恶并不低于那些脸谱化的贪官。在政治权力主导下的司法必然提倡司法的能动性,其目的当然更不是为了化解民间社会的矛盾,这里暗藏了司法能动地加入政治权力统一调配的预设。居中的司法不仅对政治中心的号召不感兴趣,同时还会审查政治权力在现实中的行为合法性,而能动的司法则会与政治中心保持一致。这本身不是什么认知问题,而是一种利益立场问题,也是目的所在。能动司法的主导看似赋予司法更高的任务,而实际上是让司法抛开常识与理性,用司法的能动力量束缚司法本身的内在逻辑和规律,并认同政治司法的目的与价值。非民主状态中的政治权力是不经约束的,未经约束的权力有一种疯狂的自负,以此必然造成权力对公民利益的巨大冲突,社会矛盾进一步加大。现代权利社会,单纯依靠暴力已经很难解决矛盾和冲突,这时候,政治权力还会借助司法的名义和力量为自己消灭矛盾,所以,能动司法在本质上还是司法工具主义的逻辑延伸,它的目的还是司法为政治权力所驯化。说到底,能动司法、司法调解在本质上是维稳政治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促成司法价值观的政治动因,在一个时期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实际上就是为政治权力的不受约束助纣为虐。在这样的思维框架里,本真的司法必须改变自己的目的和立场,转向对于政治目的的服从,在稳定压倒一切的司法能动中,司法会沦落成政治权力的马前卒。尤其是司法能动中的权力激励和荣誉奖赏,使司法与行政的界限彻底模糊,司法成为行政的一部分。

  3、本真的司法坚守程序正义。这是维护司法本真的坚固堡垒,如果司法的程序被弱化,意味着政治力量和行政权力就会进来,法律本身的意义也会被弱化。程序正义是法律价值的防火墙,只要这道城墙坚固,司法的正义才可能实施。程序正义不仅可以限制司法本身的能动性,还可防止司法之外的力量的介入。严密的司法程序来自法律正义的实施逻辑,其本身就是一个封闭而独立的链条,任何一环的脱落,就意味着法律本身的正义得不到保障。只有程序正义才能阻止权力之手的进入,也同时阻挡民意的影响以及道德习俗的干预,从而保证司法的纯粹和独立。极权政治往往把这种程序正义看作是自己的死敌,因为它有效地阻止了政治权力的随心所欲。周永坤先生一针见血地指出,“现在许多地方拿马锡五审判方式作为榜样,殊不知那恰恰是不要法律、不要程序的典型”。他强调司法理性是一种公共理性,制度理性和程序理性,司法正义本身已经包含了程序正义,司法正义是在正当程序中实现的。“要知道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好坏,只要看五十、六十年代的司法就行了。要贯彻马锡五审判方式,就要准备接受它的后果:文化大革命”。这绝不是危言耸听,刚刚上演的重庆闹剧中,政治权力就是不要司法的程序正义,然后可以随心所欲地“均贫富”、侵吞民营资本、制造冤案无数。一些政治权力之所以弱化司法程序,或者淡化程序的作用,其目的就是自我神明化,使自己不但成为真理的化身,还成为公平的化身。为了弱化司法程序,政治权力的策略就是常常以强调效率的名义来污损现代法制文明,并强调国情与特色来为极权主义之路寻找理由。程序正义并不是不衡量结果正义,反而是为了保证结果正义。而即便是完全的程序正义,按照罗尔斯的观点,既包括了衡量结果正义的标准,也存在衡量程序正义的标准,也无法绝对保证结果的完全正义。这是法律、司法本身的局限性所在,以程序正义实现结果正义是我们的应然目标,是人类永远为之努力的方向,并不是说它已经是绝对的完美。根据人类的共同的法律经验,对于司法扭曲和破坏最大的力量就是政治权力,面对强大的政治权力,脆弱的权利人往往束手无策,只有在本真的司法程序正义中,才能挤走政治权力的渗透。所以对现代法治文明来说,根本不需要什么包公和狄仁杰,只需要程序正义保证下的司法正义,才是现代司法的进步之路。

  四、结语

  在现代政治文明中,之所以坚决强调司法独立和司法的本真,并不是要让司法脱离社会而进入专业的冷酷,是人们发现如果不是司法的独立行使,每个人都可能随时面临政治权力的侵害,同时也可能面临他人的侵害而得不到制止或补偿。司法在本真状态中才能成为一个追求理性的过程,这种理性就是法律制度所崇尚的公平和正义。因为公正的司法是捍卫公民权利的最后屏障,关系到人的目的的实现是否发生偏离,所以任何政治文明都会强调司法独立,而且司法也必须独立。司法的独立才能回到司法的本真状态,才能形成独立的司法。孟德斯鸠指出:“如果司法权不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与立法权合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在极权主义国家之所以限制司法独立,便是独裁者要集立法、行政、司法于一身,使极权主义可以横行无阻,并以法律的名义进行镇压和屠杀。所以,我国的宪法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法院的独立至少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院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外部权势和压力的干涉和影响。二是上下级法院只有审判层级的各自独立而没有管辖。这种独立才能与程序正义相互支持,否则,也就无法建立程序正义,更无法保证司法的正义。没有本真的司法,司法肯定无法独立,法官也无法独立办案,法官的激励方向会发生偏离,其荣誉和利益追求会在司法正义之外。这样就难以形成有着法律精神和专业训练的法官成为司法的主体,使得大批非专业人员进入司法领域,比如在我国转业军人进法院即是典型。

  霍布斯说,“一个良好的法官必须具备四个条件:一是对公平要有正确的理解;二是要有藐视身外赘物如利禄的精神;三是在审判中要能超越一切爱、恶、惧、怒、同情等感情;四是听审时要有耐心,要集中注意力”。这样的法官以忠于法律、实施司法的正义为最高荣誉,法律也是他们的终生信仰,而不是去追随政治,或者趋炎权势。司法独立、法官独立与优秀的法官是不可分离的,没有司法独立也就不会有独立的法官,同样没有法官独立也就难有普遍优秀的、专业的法官群体。因为人性是不可靠的,任何思想与道德教育对法官都是无能为力,只有在本真的司法中,因为严格的程序设计,每一个法官只能良性运行,否则就会被淘汰出局。这便是制度的强大力量,制度不仅限制了权力的作恶,同时也把人性中的恶压制起来。

  作为真理的孩子——本真的司法无论被极权绑架多久,它还要回到它久别的故乡。它的故乡的人民有着追求正义的渴望。他们已经经历过本真的司法走失之后的血泪教训,之后的日子便成为对于宪政之路的血泪开拓。但是没有本真的司法回来,就没有进取的路径保障。本真的司法不是极权的恩赐,而是公民觉醒和斗争的结果,它的回归一方面取决于司法本身对于摆脱奴役的渴望,一方面取决于公民广泛的参与兴趣。亚里斯多德说,“公民是那些永久性地参与施行正义和公事办理的人”。在任何国家,宪政的前夜都会有知识的精气勃勃,公民的勇气和真理的无畏,这里有自由的慰藉和人的目的的指认。司法的本真只是实现人的目的的一种手段,但不是全部。来自生命深处的对于公平、正义、自由的渴望是政治文明的基础,每个人的权利觉醒和对权利的兴趣又是促成司法本真回归的重要条件。张君劢说,“你们对自己的权利有警觉性,自然就有宪法,否则若是你们自己没有胆量维护自己的权利,那么尽管有一篇美丽的宪法,也就是孟子所谓‘徒法不能以自行’了”。他还说“要宪法靠得住,就要看人民对宪政的警觉性如何。譬如说有人被政府逮捕了去,人民一定要用一种方法使他放出来,或者使政府下一次不敢非法逮捕。人民有了这种警觉性。政府自然不敢非法逮捕人民”。这是近百年前张君劢先生的提醒。历史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普遍选择已经充分证明,没有独立而本真的司法,根本就不会有宪政,更不会有可靠的宪法。

  没有可靠的属于共同体成员的真正宪法,没有本真的司法的强力保证,政府不仅会随意逮捕人民,还会随意把人民的合法诉求一举碾碎。看来,对于本真的司法回归故乡仅有欢迎的姿态还是远远不够的,本真的司法不仅关乎每个人的实际利益,还关联着每个人的现实利益以及潜在的自由。自由不仅是心灵的慰藉和想象,还是提供给人生目的的勇气。阿伦特指出:“为了自由,一个人必须让自己从生存必然性中解放出来。但是解放行动并不自动导致自由的身份。除了解放之外,自由还需要在同样状态下的他人的陪伴,从而需要一个与他们相遇的公共空间——一个政治上组织起来的世界,换言之,每个自由人能以言辞和行动切入的空间。”那么这个空间就是公民的政治空间,它以公民参与政治的方式抵制政治权力对公民利益的侵扰,同时阻断政治权力对司法本真的侵袭,才能让本真的司法支撑起宪政的大厦,从而争得公民的福祉。

  2014年2月22日

  原文链接:

  http://www.21ccom.net/articles/sxwh/shsc/article_201402241011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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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新邦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以办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见长。曾为多起在海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当事人进行辩护,所经办案件常因典型、疑难、效果显著而为各大媒体广泛报道。

  长期关注公民隐私权,在业界率先呼吁国家隐私权立法。崇尚知行合一,追求司法公正,曾为东方早报、腾讯新闻、界面新闻等媒体撰写评论。曾多次接受中国青年报、南方周末、澎湃新闻、法国国家电视一台、日本经济新闻等国内外媒体的采访或专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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