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王甫律师-我辩护 >> 聚焦法治 >> 浏览文章 内容

谌洪果:拿什么保证司法的公正与权威

  点击:更新:2013/7/8 13:53:32    来源:谌洪果的共识网•思想者博客    作者:谌洪果   

  从媒体曝光的情况看,原省政法委副书记彭对喜本已退休,却以督办专员的名义,用批示、电话和短信等方式,不断给湖南省高级法院、长沙市中级法院的领导施压,进而要庭长和承办法官单独向他汇报,甚至当面训斥合议庭法官“不要以为我不是政法委书记就管不了了”等等。如果上述情况属实,那么这种赤裸裸地践踏制度架构和程序安排、直接干预操控司法进程的行为,的确是非常恶劣的

拿什么保证司法的公正与权威

 

  本文原载于《东方早报》2013年6月26日第A23版,发表时有所删改,这里是完整原版
 

  最近《南方都市报》报道的“湖南政法委原副书记被指干预判案”一事,涉及阻碍司法公正的各种深层次的严峻问题,值得我们认真思考。
 

  从媒体曝光的情况看,原省政法委副书记彭对喜本已退休,却以督办专员的名义,用批示、电话和短信等方式,不断给湖南省高级法院、长沙市中级法院的领导施压,进而要庭长和承办法官单独向他汇报,甚至当面训斥合议庭法官“不要以为我不是政法委书记就管不了了”等等。如果上述情况属实,那么这种赤裸裸地践踏制度架构和程序安排、直接干预操控司法进程的行为,的确是非常恶劣的。
 

  然而,纵观整个事态的发展演变以及至今的纠错机制,问题恐怕不仅仅出在彭对喜这里,其他诸多复杂因素,同样在影响和制约着司法公正的实现,真正树立司法权威的前景仍然不容乐观。
 

  根据报道,该案在程序上已经几经周折,先是长沙中院进行了一审,然后在湖南高院二审期间,合议庭本已认定应当维持原判,但因“谭向东的活动和彭对喜的干预”,高院召开审判委员会,随后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长沙中院拖了两年多以后才“进行非正常审理并作出非正常判决”,本案目前还处于高院新一轮的二审阶段。也就是在这个时候,湖南省委巡视组介入调查,并向省人大常委会递交了请求监督确保本案二审公正审理的报告。以上所列的各项事实,基本都出自巡视组的这份建议书当中。
 

  可以看出,前前后后左右着一桩司法案件走向的,有不同的主体,包括个别的领导干部、政法委员会、省委巡视组、人大常委会等,他们分别起着或大或小的支配地位,而作为审判主角的法院,其声音和作用都被削减甚至隐去了。即便是既定的司法程序内部,也因上下级法院的提前沟通交流,先定后审,而使两审终审制的设置落空。以上种种,构成了一个吊诡的现实,致使司法的公平正义难以落实。这些影响法院判决的力量,有的直接是违法的,比如彭对喜的蛮横干预;有的虽然法律赋予了相关权力,但由于操作性程序缺失,在实践中导致许多模糊地带,比如巡视组和人大常委会在启动个案监督过程中的权力及其边界问题。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其实已经为树立司法权威、实现司法公正提供了基本的理念和途径。按照宪法对国家性质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乃是一个民主国家,在这个民主社会中,司法应该是一个中立的机构,其按照民主的机制设立,要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同时其又按照专业的方式运行,要保持独立的权威。因此,尽管我国实行的是议行合一,人大是最高权力机关,根本上不同于西方的三权分立原则,但就法院必须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规定而言,仍然是正确把握了司法的性质和逻辑的。
 

  职是之故,司法公正与权威的前提或奥秘,就在于法院独立超然的审判地位,这是完全符合宪法要求的;法院行使审判权要免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一宪法规定也必须做宽泛的解释,即审判权不受法院主体之外的其他任何主体的干预,而不能在具体列举了哪些主体上做文字游戏式的解释,这才符合宪法安排的初衷。司法权威归根到底离不开司法独立。而我们今天很多人却对这一宪法认可的制度刻意含混,令人遗憾和不解。
 

  也有不少人担心司法独立会导致更大的腐败和司法恣意妄为,但我恰好认为,独立往往意味着责任,现实中的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以及法官素质低下等问题,最大的根源恰好是司法独立的缺失。法院灰头土脸,没有荣耀,还得整天应付内外上下、政治社会的各种压力,能有什么动力及空间去捍卫职业的尊严?就如一个人,如果没有独立的身份和资格,你要这个人具备人所具有的责任和良知,无异于是空谈无根。所以我一向主张,先有人格独立,再谈伦理责任。
 

  今天中国司法的公信力,已经下降到了很低的地步,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作用式微,带来了社会极大的危机。湖南退休领导干预司法事件,不过是司法尴尬孱弱地位的突出反映而已。中央实际也清楚意识到这一问题的严峻性,所以习总书记才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但是,要使司法重塑权威,赢得公信,舍司法独立又能何为?当领导干部滥用职权导致枉法裁断或司法不彰,不能总是寄望于更大的领导或党委人大行政等其他部门的介入。这样的做法即便有暂时的效果,也是治标不治本的。我们不能采用反法治反司法的方式,不能采取不尊重基本的司法程序与逻辑的态度,来要求司法去做它没有能力与装备去做的事情。反过来说,如果那样做真的很有效果,那还要司法机关干啥?
 

  法院和法官当然会犯错误,从而损害公正。有些错误是知识上的,有些错误是伦理上的,有些错误是制度上的,有些错误则是权力扭曲的结果。但我们也不能因此而以某种完美论的标准来衡量现实中的司法,关键要确立某种能够把错误代价减至最小的制度,要确立某种能尽量不犯同样错误的制度,要使得这种制度有自我反省、纠错和修复的功能。这是一种错误难免论,也是一种错误克服论。就拿上下级法院的关系来说,我们往往把上诉率和改判率等作为法官考核的依据,殊不知这种考核方式极大地挫伤了法官独立理性公正判断的能力和积极性,因为它把司法伦理的要求和上下级法院因为关注不同而导致的法律判断的差异混为一谈了。这也是忽视司法程序的本质的恶果。
 

  但也因为这种错误难免,所以我们必须强调,司法对人大负责,司法接受人大的监督,与司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要求并不矛盾。法院是人民的法院,它从来就不是绝对自主的机构。所谓的独立,是制度下的独立,是符合国家根本体制的独立,也是必须在履行责任的过程中彰显尊严与权威的独立。我国《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皆赋予了人大有对法院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力,但这种监督的形式主要是听取工作报告、人事提名与罢免、组成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提出质询等等,监督当然会涉及到个案问题,但监督不是越俎代庖,亲自操刀,否则与那些随意扭曲司法的做法又有何不同?监督即便因个案而起,也必须有一整套规范科学的制衡机制保障,而现实中,这样的机制并没有真正建立和理顺,所以才导致束缚司法手脚的各种有形无形的绳索。
 

  前一阵,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曾发表过一番引起不小争议的言论,但其中他对法院困境的认识无疑是非常深刻到位的。他指出,“法院故意制造冤假错案是极为罕见的,在我国现实情况下,冤假错案往往是奉命行事、放弃原则或者是工作马虎失职的结果”。诚哉斯言。法官是人不是神,是制度赋予了他们裁判者的地位。法官守护公正,除了专业训练和职业伦理的保障,还必须有赖于良性运作的整个制度环境。其他的机构和民意的监督制约是必不可少的,就像其他机构和民意本身也需要制衡一样,但司法最大的利益,就是保持中立。国家社会从司法中获得的最大利益,也是让司法能够保持中立。
 

  原文链接:http://chenhongguo.blog.21ccom.net/?p=89


声明:凡注明来自“我辩护”文章的,转载请注明出处、作者、原文链接。本网站作为互联网言论交流平台,所刊发文章并不代表本站立场。
返回首页
网友评论:
王甫简介更多>>
  北京新邦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以办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见长。曾为多起在海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当事人进行辩护,所经办案件常因典型、疑难、效果显著而为各大媒体广泛报道。

  长期关注公民隐私权,在业界率先呼吁国家隐私权立法。崇尚知行合一,追求司法公正,曾为东方早报、腾讯新闻、界面新闻等媒体撰写评论。曾多次接受中国青年报、南方周末、澎湃新闻、法国国家电视一台、日本经济新闻等国内外媒体的采访或专访。
经典案例更多>>

报社社长当庭举报市纪委书记2017-04-24

让阳光照进法庭——河北王文军等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016-01-15

【重磅】华北“鸽王”为何被打成“黑社会”?(四)2016-01-10

【重磅】华北“鸽王”为何被打成“黑社会”?(三)2016-01-08

《重磅》揭密公安“打黑”造案术2016-01-06

《重磅》华北“鸽王”为何被打成“黑社会”?2016-01-04

孙某某四亿元盗窃案北京市二中院一审判决书2015-12-12

杨金柱:孙某某四亿元盗窃案起诉书2015-12-10

广州日报原社长戴玉庆受贿案今二审开庭求判无罪2015-12-05

王甫评论更多>>

王甫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谈司律不当交往问题2021-03-03

王甫接受澎湃新闻采访谈监狱发明减刑问题2021-03-03

王甫接受澎湃新闻采访谈酒驾碰瓷敲诈问题2021-03-03

王甫就监狱监管手机等违禁品问题接受澎湃新闻采访2021-03-03

律师为谁辩护2019-08-12

最高法未确认赵志红为“呼格案”真凶,疑罪从无原则值得2019-08-02

王甫就被告人无受审能力终止审理向澎湃新闻发表观点2019-07-27

王甫向澎湃新闻评论“不退28万彩礼一家7口被杀”一事2019-07-27

王甫向澎湃新闻就犯罪未遂的累犯问题进行解读2019-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