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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前红:没有成功的宪政就没有成功的社会主义

  点击:更新:2013/6/6 10:44:15    来源:秦前红的共识网·思想者博客    作者:秦前红   

  只有建设宪政才能实现社会主义的根本价值追求。宪政最根本的价值追求是限制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的权利,社会主义同样十分关注人权的实现和保障。从人权产生的目的来看,人们对人权的推崇,实际上是对自由、平等、追求幸福和财产权的保障等权利的渴求。历史上的一切进步运动,都致力于人权的实现和保障。社会主义运动的目的是让所有的人都充分享有各种权利,建立一个以“每个人的自由发展”作为“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的社会

没有成功的宪政就没有成功的社会主义

 

  宪法引入中国历经百年,但社会主义宪政却是一个晚近的话题。中国作为一个后起的法治发展中国家,既坚定不移地把社会主义作为自己的理想追求,又把建设法治国家作为自己的道路选择,因此对“社会主义宪政”的研究与实践,就成为中国人无法回避的历史使命。
 

  社会主义宪政的理论研究既包括对实存的社会主义宪政实践的总结与分析,同时又蕴涵着对本质上属于一种新型宪政的未来发展的前瞻性思考。作为社会科学研究的一个方面,这种研究不仅是一种方法性的活动,更是一种创造性的活动。对社会主义宪政的认知可以从“社会主义性”和“社会主义下”两个纬度来展开。前者力图区分“社会主义宪政”和“资本主义宪政”的质的规定性。但这种研究应力戒把社会主义宪政看成封闭自足的、教条主义的政治形式,避免陷入“用头着地”的困境。否则,就会津津乐道于对“社会主义宪政”的虚幻的概念构造,并以此涂抹现实、误导现实。后者是“经验的、渐进的、现时态的”。它承认宪政的时空制约性,又服膺宪政超越时空的普适性,承认因人性尊严和人类问题的共同性所导致的制度安排的共同性,承认宪政作为人类政治文明的表征所具有的“技术中立性”,从而最终承认宪政也是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下社会科学界所使用的宪政、宪法秩序或宪政秩序的术语,事实上指称两种不同类型的国家理论、政制安排和制度实践,一是指自由民主宪政,一是指社会主义宪政。尽管前者的主张者中多数不承认“社会主义宪政”,认为社会主义与宪政和法治存在本质上的抵牾,但是,不能忽视的是,无论是中外学者,还是现代各国的重要领导人,几乎都在使用民主、法治、人权、宪法等等概念,纵使他们在使用这些概念时,具有不同的内涵和语境,但相同的概念本身即意味着某种程度的共识——对人的关切。社会主义宪政的理论和实践乃是对西方自由民主宪政在19、20世纪所暴露的缺陷和弊端的回应,续接的是以人为本的价值基准,所追求的则是人的全面发展。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之初,自由民主宪政正试图引入实质正义规则,以纠偏形式正义主导下形式宪政的各种弊病,建立在形式宪政基础之上的社会主义宪政将实质正义置于宪政理论和制度的核心,从而形成了一种与形式宪政内涵迥异、制度设计有别、实践风貌独特的实质宪政。在当代中国建设宪政,乃是在一个具有悠久历史文化传统、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建设正在起步的社会主义国家进行,这正是中国建设宪政的基本语境。
 

  在中国的历史上,宪政曾被视为西方的腐朽产物而受到敌视和排斥。这固然与当时的政治环境和人们的线性思维方式有很大关系,但却引出两个问题值得思考:发源于西方的宪政是否能同样适用于东方的中国?形成于资产阶级革命运动的宪政是不是资本主义的专利?从逻辑上讲,研究社会主义宪政首先面对的就是社会主义与宪政的兼容性问题。尽管改革开放后我国学者对宪政的研究密度反映了他们对这两个问题的态度,但这样的疑问依旧存在,不容回避。在我们看来,宪政与社会主义有极强的内在关联,可以说没有成功的宪政建设,就不会有社会主义,也只有在社会主义国家,才能建立以实质正义为价值导向的宪政。
 

  首先,只有建设宪政才能实现社会主义的根本价值追求。宪政最根本的价值追求是限制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的权利,社会主义同样十分关注人权的实现和保障。从人权产生的目的来看,人们对人权的推崇,实际上是对自由、平等、追求幸福和财产权的保障等权利的渴求。历史上的一切进步运动,都致力于人权的实现和保障。社会主义运动的目的是让所有的人都充分享有各种权利,建立一个以“每个人的自由发展”作为“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的社会。从人权的内容看,启蒙思想家、资产阶级革命者反对政治权力对公民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恣意剥夺,追求自由、平等和财产权利,也是社会主义运动者的目标。在本质上,社会主义与以往的一切进步运动一样,以实现和保障人权为价值追求,其区别只在于社会主义从经济基础人手,找到了使这一梦想成为现实的路径。其次,宪法是标识社会主义特征,建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一环。政治文明作为政治、法律和民主制度等的综合体,其核心因素是国家权力依据宪法形成和行使。社会主义国家要建设的政治文明,无论从内容还是类型上讲,都具有超越以往任何历史类型的实质区别,是一种新型的政治文明,它要抛弃少数人对多数人的压迫,建立一种平等公正的价值主导格局。当现代化被确定为我国的奋斗目标,特别是现代化建设扩展到政治的、法律的和文化的层面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便处于排头兵的地位。要在社会主义国家实现新型的政治文明,必须使国家权力按宪法运行,宪政正是这样一种制度选择。
 

  最后,在社会主义中国,建设宪政具有独特的历史意义。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意味着在一个具有两千余年封建传统的地域上建立一种全新的社会制度。中国历史上长期的超稳定的封建统治,“人治是官僚政治固有的基本特征或规律。在官僚政治下吏治好坏全系于官僚一身,甚至国家安危、民族兴亡、人民枯荣,最后要看帝王及一小撮大臣的忠奸智愚而定,人民则对之无可奈何。”所以在封建中国,合久必分,分久必合,一治一乱似成定律。在这样的国家建设社会主义,面临着传统的种种阻力,其中之一就是如何跳出传统的周期率问题。所谓跳出周期率,是指如何防止国家权力腐化导致国家分裂动乱。很幸运,1978年以来,我们逐步走上诉求制度和法律的道路。从总体上讲,尽管我们在国家权力的行使和控制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并没有将权力滥用和权力腐败控制在最低程度。从世界各国的实践来看,宪政建设在目前是相对较好的防止国家权力滥用的尝试。对于有着悠久权力本位传统的社会主义中国来讲,宪政不失为真正跳出“周期率”的就近良策。
 

  原文链接:http://qinqianhong.blog.21ccom.net/?p=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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