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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之伟:【话说宪政之二】谈论宪政需要了解的宪法基本知识

  点击:更新:2013/6/5 10:33:32    来源:童之伟的共识网·思想者博客    作者:童之伟   

  宪法的核心内容是对全部可供分配“权”做出权利与权力的两极划分,然后配置公共权力(职权、权限),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所以,一部宪法,只要公权力配置比较合理,基本权利保障比较充分就可以了。其它规定写多了也是白写,没什么用。有些学者动辄做什么良宪与恶宪的区分,完全没有实际意义。谁给我们道德权利做这种善恶判断?宪法是一个整体,你否定了这一部分,另一部分势必跟着受害。很多人一方面恶评本国宪法,减损其权威,另一方面遇到恼火的事情又求助宪法,批评公权力违宪,把宪法做依靠,以致立场经常自我对立

【话说宪政之二】谈论宪政需要了解的宪法基本知识

 

  宪法学是入门容易真正搞懂难的学问。在西方,有的教授一辈子只研究宪法一个条款或一个修正案,到死还留下不少问题。这挺正常,因为一个宪法条款调整的社会关系会不断变化。

  在中国,很多人认为有文化能认识字就能读懂宪法,那是很大的笑话。我国由于存在两种情况,造成宪法极难理解和解说。一是没有宪法解释例和违宪审查例做参照,理解宪法犹如在看不到航行标志的海上行船,极难辨别东西南北。二是法学院校不适当压缩宪法课时、合格宪法教师缺乏等原因,中国宪法学教育水准总体偏低。因此,不仅一般法学教授,甚至宪法教授,有时都不能按国际公认宪法学原理解读中国宪法,更不用说那些并不是凭学识做上去的高官和其他公民。所以,每次碰到宪法遭误读的情况,我的选择多数是无语,因为说清楚太难。

  对宪法本身,即使是制宪或修宪者群体,其中不少宪法专家,集思广益,有时候也会出认识错误。例如,我国现行宪法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的规定,极可能是一个认识错误。大家知道,解释宪法就会形成宪法解释,而宪法解释要成其为宪法解释,必须足以约束一切国家机关,包括全国人大。但试想,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地位低于全国人大,它对宪法做出的解释如何能约束全国人大?如果不能约束全国人大,它的解释怎么能叫宪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核心内容是违宪审查),在某种程度上也有这个问题。

  再看司法实践,连最高法院面对宪法都常有摆乌龙的情况。所谓齐玉苓案解释及相应宣传、还有他们就禁止引用宪法条款向各级法院下达的文件,都属于最高法院审委会对宪法问题认识不能到位造成的状况。甚至最高法院一位非常值得尊敬的有法学专业教育背景的前院长,他写的《论宪法实施》一文,都被我们当成中国法官不懂宪法的实例年复一年地做博士生教学参考。

  可能还有人会说,我在某某杂志发表了多少论文,出席了什么重要学术会议,影响如何大,能搞不清宪法问题?但我说,那都是宪法认识能力之外的东西,不能说明什么。

  言归正传,现具体罗列几条谈论宪政需要知道的宪法基本知识:

  1.宪法的核心内容是对全部可供分配“权”做出权利与权力的两极划分,然后配置公共权力(职权、权限),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所以,一部宪法,只要公权力配置比较合理,基本权利保障比较充分就可以了。其它规定写多了也是白写,没什么用。有些学者动辄做什么良宪与恶宪的区分,完全没有实际意义。谁给我们道德权利做这种善恶判断?宪法是一个整体,你否定了这一部分,另一部分势必跟着受害。很多人一方面恶评本国宪法,减损其权威,另一方面遇到恼火的事情又求助宪法,批评公权力违宪,把宪法做依靠,以致立场经常自我对立。

  2.宪法实施的重点和难点,都是宪法基本权利保障条款的落实,除基本权利保障条款外,宪法其它条款实施起来都不会特别困难。当代各国宪法学教学和研究,重点都是讨论基本权利保障。另外,宪法任何抽象原则或国家定性,都不可能否定宪法基本权利保障条款的效力。宪法原则或国家定性与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宪法具体规定相比,后者在立法上优先于前者适用。所以,不时有人指责说宪法第一条关于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内容妨碍了公民基本权利保障,这毫无道理,不是恶意中伤,就是无知。

  3.宪法是调整人或组织的行为的规范,故对宪法来说,其中只有宪法规则、原则有效力问题,其它表述不存在效力问题。中国宪法学界(权且以中国宪法学会及其头面人物们为代表)较有代表性的意见是:宪法序言最后一个自然段构成宪法规则,有完全的效力;历史回顾不构成宪法规则、原则,完全没有效力;宪法序言宣告的原则、纲领因较为抽象,故只能与宪法文本的具体规定结合起来产生效力;宪法序言宣告的原则、纲领在制宪修宪时对宪法正文的具体规定有指引作用,但在宪法实施过程中不能以其中抽象的原则否定宪法明确具体的规定。

  我个人意见再加一条:立法不能违反宪法序言宣告的原则、纲领。

  4.中国宪法学界从来都说“四项基本原则”是1982年宪法的修宪指导思想,但没有说过它是宪法原则或宪法基本原则。实际情况也是如此。修宪指导思想已经落实在宪法结构中,其本身不作为宪法原则存在。

  5.中国宪法序言写道,“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这是以意愿的形式,与宪法总纲关于“工人阶级领导”的规定一起,确立中共在国家的领导地位,并不是用宪法规定中共长期乃至永远执政,两者不是一回事。

  6.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也好,执政也好,在中国特定背景下属于类似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进行司法审查时所说的“政治问题”,不是修宪能决定的状况。说穿了,这个问题取决于宪法后面的政治力量对比,在宪法上扯去扯来毫无实际意义。在这类问题上,宪法只记录政治过程的结果。哪个社会政治集团有本事改变这一结果,哪个就把改变后果记录在宪法上。这是利益之争,至于是否发扬“风格”,完全取决于胜利者或占统治地位的社会政治集团所持的政治理念和价值观。这方面,胜利者之外的人无法强求,要面对现实。

  7.中共对国家的领导或执政虽实质上属政治过程决定的问题,但宪法在形式上如何记载中共领导或执政的事实,以及如何限定领导或执政的权力、程序,却应该是由宪法决定的问题。在这方面,中国宪法的弊端不在于它记载了中共的执政地位,而在于它没有在清楚记载中共执政地位的基础上具体列举中共的权力范围和行使权力应遵循的程序。在宪法上,具体列举即具体限制,没列举的权力就算没有。坦率地说,我提这种主张主要是从立宪君主制宪法中获得的灵感。

  8.中国宪法主要通过立法来适用,其次是行政性适用,法院、哪怕是最高法院,也绝对不可能进行宪法裁判。中国宪法架构在这点上与权力分立、制约平衡的西方完全不同。在中国民主集中的权力分配架构下,即使是最高法院也绝对不可能做出宪法裁判,因为这种案例或判例不可能具有约束一切国家机关的效力,而没有这种效力,就谈不上什么宪法司法。按宪法,中国最高法院连解释法律的职权都没有。

  写到这里,心情很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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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新邦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以办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见长。曾为多起在海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当事人进行辩护,所经办案件常因典型、疑难、效果显著而为各大媒体广泛报道。

  长期关注公民隐私权,在业界率先呼吁国家隐私权立法。崇尚知行合一,追求司法公正,曾为东方早报、腾讯新闻、界面新闻等媒体撰写评论。曾多次接受中国青年报、南方周末、澎湃新闻、法国国家电视一台、日本经济新闻等国内外媒体的采访或专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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