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王甫律师-我辩护 >> 聚焦法治 >> 浏览文章 内容

林战:一桩投毒案,民众不信任

  点击:更新:2013/5/28 17:43:02    来源:南方周末    作者:林战   

  在实践中,公安机关针对当事人的信息公开诉求,多以“涉密”为由拒绝公开。在《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中,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执法信息”。这让公安机关操作空间极大

一桩投毒案,民众不信任

陈年疑案:公开和监督如何破题

 

林战:一桩投毒案,民众不信任

年迈的受害者父母还在苦苦奔波,他们的信息公开申请一直碰壁。 (CFP/图)

 

  假想一:在进行保密审查的前提下,向受害人家属公开不涉密的侦查信息,不对社会公众公开。
 

  假想二:人大组成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查证是否有影响侦查工作的外来因素,不直接处理案件。
 

  十多年累积发酵之后,2013年5月8日,北京市公安局挂出了一条600字的长微博,回应发生在19年前的朱令案。
 

  北京市公安局称,由于“相关场所没有监控设施”、“犯罪痕迹物证灭失”、“未获取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直接证据”等原因,最终导致朱令案“无法侦破”。
 

  重启侦查和公开侦查信息的呼声不断。
 

  案件的状态:可终止侦查某人,但继续侦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下称“刑事程序规定”),刑事案件立案后的案件,只有“撤案”和“侦查终结”两种走向。

 

  “结办”并不是一个刑事法律词汇,在刑事诉讼法和刑事程序规定中,均没有案件“结办”之说。在立案侦查后,案件要么撤案,要么“侦查终结”后撤案或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只要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就要立案侦查;而撤案有六种情形,包括没有犯罪事实的、已过追诉时效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等。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洪道德认为,不符合这六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就不具备撤案的条件;如果公安机关已撤案,便属于违法。
 

  值得注意的是,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特别补充一项内容: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责,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嫌疑人实施的,应当对有关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继续侦查”是案件没有侦破时的持续性状态,在司法实践中,无法侦破的案件并不鲜见。公安部公开发布的数据显示,2012年,杀人案件的侦破率为94.5%。中国官方公布的刑事案件破案率一般在40%左右,高于不少国家。
 

  依照“刑事程序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继续侦查;即便合法撤销的案件,如果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应当重新立案侦查。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建议,在科技条件已经进步的情况下,“警方可以再找找新的突破点。重新梳理一下案情,力所能及地对重大疑案再次进行侦查”。
 

  缺位的监督:人大可调查特定问题

  在警方对一些疑案进行回应后,对公安机关不信任的情绪依旧弥漫。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认为,目前的问题是,在尚未侦破的案件中,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监督和推动“悬案”的持续侦查工作。
 

  按公检法分工,检察机关负有侦查监督职责,但实践中一般体现为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在侦查终结前介入的情况较少,具体做法也尚未有统一规范。
 

  也就是说,检察机关多在侦查终结后监督,还在侦查中的案件往往不在此列。“不该为而为可以监督,该为而不为却很难监督。”一名检察院人士告诉南方周末记者,检察机关难以监督公安机关的不作为。
 

  行政和司法机关均必须接受人大的监督。根据宪法、人大组织法、监督法等法律的规定,人大的司法监督权主要包括质询权、特定问题的调查及决定权、特赦权及逮捕人大代表的许可权。
 

  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对行政和司法机关工作上存在的重大问题或失误予以质问并要求其答复,即行使质询权。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春生说,质询一般是对某一类问题的集中询问,如对公安机关存在超期羁押或刑讯逼供等进行质询。
 

  张春生特别指出,出于对司法行为独立性的尊重,人大监督一般不对个案进行监督,但也没有相关禁止性条款。
 

  根据宪法,人大还可以组成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对特定问题进行调查,作出相应的决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从来没有启动过特定问题调查权,地方人大曾有一些成功案例。2000年5月,安徽省合肥市人大常委会成立汪伦才故意伤害案件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蒙冤入狱的汪伦才重获自由;2002年4月,安徽省来安县人大常委会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查清县法院占有当事人近40万元执行标的款问题,等等。
 

  我国广东、广西、黑龙江等省区也规定,人大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可以询问有关人员、组织技术鉴定、调阅各种证据材料;广东省1997年明确四种案件可请求调查:群众提出的申诉控告案;人大常委会发现的违法案;人大代表提出监督的违法案;上下级人大转办或反映的违法案。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认为,应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利用好人大监督这一途径”。
 

  纠结的公开:保密审查后或可有限公开

  一些陈年刑案受害人的家属提出申请,要求公开“结办”案件的事实材料依据、规范性文件依据以及相关程序文书材料等信息,公开相关涉密材料的密级及保密期限。有的人提出另一些诉求:案件办理中涉及的物证、证言、鉴定、笔录、视听资料、法律文书、会议纪要及批示等。

 

  实践中,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公开侦查信息,成功者极少。许多人会收到这样的告知书:经审查,您申请获知的政府信息,“属于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故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不予公开。行政复议的成功率也极低。
 

  侦查信息是否可以向社会或当事人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未明确,实践中争议较大。条例称,应该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但在列举范围中却没有涉及公安机关的相关刑事侦查信息。
 

  律师袁裕来援引国务院法制办的相关解释认为,这里的“政府信息是与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密切相关的信息”,作为行政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无权调整刑事诉讼范围。
 

  中国人民大学行政法教授莫于川也认为,公安机关虽然属于行政机关,但公安机关的履职行为却包括行政行为和刑事行为,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行为不包含在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内。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周汉华则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不区分行政还是刑事行为。公安机关作为行政机关,其行为理应受到行政法的调整。
 

  近年来,公安机关一直在推进信息公开制度建设。但由于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并没有纳入相关规定,侦查信息公开成果有限。
 

  根据公安部最新出台并于2013年起开始实施的《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向控告人、被害人及其家属等特定对象公开的执法信息,仅包括:办公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刑事案件立案、破案、移送起诉等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和期限;行政案件办理情况和结果。
 

  陈卫东认为,司法信息有其特殊性,比如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使用的侦查手段,查获的线索,都需要保密。”但是,“能公开的部分要尽量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的前提是,建立相应的保密审查机制。参与保密法立法论证的周汉华表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如果认为行政机关定密不当,可以申请同级或上级保密部门复核审查。
 

  在实践中,公安机关针对当事人的信息公开诉求,多以“涉密”为由拒绝公开。在《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中,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执法信息”。这让公安机关操作空间极大。
 

  “公开为原则,保密为例外。”周汉华提醒说,虽然刑事侦查信息的公开要权衡社会效果,但进一步扩展公众知情权的方向不能变。
 

  原文链接:http://www.infzm.com/content/90402


声明:凡注明来自“我辩护”文章的,转载请注明出处、作者、原文链接。本网站作为互联网言论交流平台,所刊发文章并不代表本站立场。
返回首页
网友评论:
王甫简介更多>>
  北京新邦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以办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见长。曾为多起在海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当事人进行辩护,所经办案件常因典型、疑难、效果显著而为各大媒体广泛报道。

  长期关注公民隐私权,在业界率先呼吁国家隐私权立法。崇尚知行合一,追求司法公正,曾为东方早报、腾讯新闻、界面新闻等媒体撰写评论。曾多次接受中国青年报、南方周末、澎湃新闻、法国国家电视一台、日本经济新闻等国内外媒体的采访或专访。
经典案例更多>>

报社社长当庭举报市纪委书记2017-04-24

让阳光照进法庭——河北王文军等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016-01-15

【重磅】华北“鸽王”为何被打成“黑社会”?(四)2016-01-10

【重磅】华北“鸽王”为何被打成“黑社会”?(三)2016-01-08

《重磅》揭密公安“打黑”造案术2016-01-06

《重磅》华北“鸽王”为何被打成“黑社会”?2016-01-04

孙某某四亿元盗窃案北京市二中院一审判决书2015-12-12

杨金柱:孙某某四亿元盗窃案起诉书2015-12-10

广州日报原社长戴玉庆受贿案今二审开庭求判无罪2015-12-05

王甫评论更多>>

王甫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谈司律不当交往问题2021-03-03

王甫接受澎湃新闻采访谈监狱发明减刑问题2021-03-03

王甫接受澎湃新闻采访谈酒驾碰瓷敲诈问题2021-03-03

王甫就监狱监管手机等违禁品问题接受澎湃新闻采访2021-03-03

律师为谁辩护2019-08-12

最高法未确认赵志红为“呼格案”真凶,疑罪从无原则值得2019-08-02

王甫就被告人无受审能力终止审理向澎湃新闻发表观点2019-07-27

王甫向澎湃新闻评论“不退28万彩礼一家7口被杀”一事2019-07-27

王甫向澎湃新闻就犯罪未遂的累犯问题进行解读2019-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