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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平:司法不独立,必然易受干预

  点击:更新:2013/5/20 9:32:04    来源:中国经营报—中国经营网    作者:马连鹏   

  首先要真正实现法院的独立审判,不受所谓上面的指示的影响,也不受公安部门调查结论的影响,完完全全做到真正独立审判。其次,在独立审判的前提下,真正依法办案,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文进行审判。最后,要依照程序来办案,能够做到司法程序公正,是保证不出现冤假错案的很重要的原因

司法不独立,必然易受干预

 

        这位83岁的法学耆宿对各种公众话题的关注。网络反腐、劳教制度改革、防止冤假错案…… 

  

  “你开始吧,大点声音。”

  助听器出了问题,江平动手整理了一下,最终放弃,挥手示意记者可以开始采访。

  在一次中风后,江平的听力大不如前。但这并不妨碍这位83岁的法学耆宿对各种公众话题的关注。网络反腐、劳教制度改革、防止冤假错案……近日,在南四环的寓所中,江平对《中国经营报》记者一一分析上述崭新话题,逻辑严谨,声如洪钟。

 

  网络举报只能作为线索

  《中国经营报》:近日,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刘铁男涉嫌严重违纪接受调查。现在很多人将其作为网络反腐的标志性事件。你怎么看?

  江平:网上举报当权者的一些腐败现象,对于促进反腐是起了很大的作用的。当然网络举报,还是要经过有关部门的调查核实,因为网络信息真真假假、虚虚实实,有一些可能言之有理,有的可能是言之过分了。从法律上来说,不能仅仅以网上揭发作为判案的依据,但可以将网络举报作为一个线索。

  《中国经营报》:最近,19年悬而未决的朱令案再次引发巨大关注,网上要求重新调查呼声很高,对此你怎么判断?

  江平:这其实跟上一个问题有些相关,就是破案的线索可以由网上来提供,但是破案的依据仅仅靠网上是不行的。网上的意见倾向于朱令的孙姓同学是嫌疑人,但要判定任何一个案件,证据是最重要的,没有证据不可能入人以罪。所以,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还应该完全以无罪推定为原则,不能以大家的怀疑来作为她有罪的根据。

  《中国经营报》:很多人认为,法律应该回应民意,你认为呢?现在,法律应该以什么样的方式来回应?

  江平:首先要看这个案子至今未破的原因何在。如果因为清华大学没有及时报案,导致丧失了取证的最佳时机,那从法律上应当追究有关部门失职的责任。谁没有及时保护现场、保留证据,而使现场破坏,证据没法搜集,这个责任要明确,有的可能是行政责任,有的可能是纪律责任,有的可能构成刑事责任。其次,如果依据现有的证据可以定罪或者判刑,当然没有问题。但如果现有的证据确确实实不能够定罪,那只能遵循疑罪从无的原则。

 

  劳教制度涉及权力之争

  《中国经营报》:辽宁马三家劳教所黑幕,再次让公众反思劳教制度。你认为这个制度要废除还有哪些障碍要突破?

  江平:其实,我们很早就在讨论替代劳教制度的方案,十多年前我们颁布的《立法法》规定,凡是涉及到人身自由被剥夺的,必须由国家的法律来规定,所以劳动教养能够剥夺一个人的人身自由三年甚至还可以追加到四年,只有国务院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是不够的,应当上升为法律。当初考虑的方案就有用诸如“危害社会安全法”来替代,叫什么名字不重要,但争论的焦点在于,究竟由什么部门来认定并实施劳动教养,公安部门认为现有的劳动教养制度是由公安部门制定的,也是由公安部门组织的劳教委员会来实施的,当然还应该由公安部门主导。但大多数法律学者的意见都认为不能够由公安部门来决定,应当由法院来决定。由于意见不统一,加上当时的政法委领导也不太同意修改现在的劳教制度,所以这个替代方案就被搁置下来。

  今天我们要取消劳教制度,实际上还是有两个问题需要解决:第一个问题是劳动教养制度被撤销以后,应该由什么法律来代替?当下社会还是会有一些轻微危害社会的现象,需要法律去规制,完全取消现有的劳教制度,并不现实,而且西方国家也有相应的制度。当然,未来的替代制度针对对象究竟是什么人,应该有个明确的范围,不能像现在的劳教制度一样针对对象过于宽泛。第二个问题是,未来替代劳动教养的制度究竟属于司法制度还是行政制度?若是司法制度就必须由法院来主导,如果是行政制度就可以由公安部门来主导,这是个关键问题。

  最近,新任政法委书记孟建柱称,将推进劳教制度改革,年内或停止使用,在我看来,劳教制度改革的条件已经成熟了。

  《中国经营报》:有学者认为,劳教制度难以废除还因为涉及到利益,比如有些地方把劳教人员作为廉价的劳动力,你认为呢?

  江平:是的。但是归根到底还是权力之争,权力当然会带来利益。

 

  防止冤假错案首先要实现独立审判

  《中国经营报》:近日,最高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在《人民法院报》刊发的有关防止冤假错案的文章引起很多讨论,其中讲到,地方冤假错案很多都是奉命行事,对于沈的文章和其中谈到的上述现象,你怎么看?

  江平:沈德咏的文章明确提出,“宁可错放,不能够错判”,或者说“宁可错放,不能够错杀”,我认为是一个重要的突破。这实际上改变了我们法院判案中的根本指导思想问题,过去是以有罪推定作为前提,既然有罪推定,对司法系统来说,出现错判似乎在所难免,但是现在是以无罪推定作为出发点,那就要避免错判,更不能错杀。我认为,这种改变体现了尊重人权的思想,因为一个人最重要的是生命,其次是自由,如果错杀了、错判了,那等于冤枉了一个好人。我们遵循无罪推定就是把人权视为最高准则,这是一个进步。

  沈德咏的文章中谈到,有些冤假错案是因为法院听从上面的指示造成的,这就说明我们的司法还没有完全独立,司法没有独立,必然会受到干预。如果原来上面的意图是要判死刑,最后由于法院的坚持,判了无期徒刑或者判了几十年的徒刑,而保留了嫌疑人的生命,这是应该肯定的,说法院功大于过还是有道理的,因为生命终究是最重要的。当然,错案终究还是错案。

  《中国经营报》:你认为要防止错案,在制度上要有哪些根本性的改变?

  江平:首先要真正实现法院的独立审判,不受所谓上面的指示的影响,也不受公安部门调查结论的影响,完完全全做到真正独立审判。其次,在独立审判的前提下,真正依法办案,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文进行审判。最后,要依照程序来办案,能够做到司法程序公正,是保证不出现冤假错案的很重要的原因。我认为,能做到上述三点就可以尽量避免错案。

  《中国经营报》:很多冤假错案是由刑讯逼供制造的。你认为,如何做到对侦查机关权力的制约?

  江平:我们在法律系统中没有很好地实现权力相互制约。本来是公安侦查,检察机关把关批捕,然后法院独立判决,现在在维稳、稳定压倒一切要求下,实际上形成了以公安为主导的体制。我们看到,政法委员里,公安起了主导作用。从社会地位来看,各地的公安局长、公安厅长都是当地的党委常委,法院院长、检察长却从来没有进入到地方党委常委的名单里,这就说明,公安的地位是高于法院的,但法治国家应该是法院院长在司法体系里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双规制度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中国经营报》:在沈德咏的文章里还反思了法官与律师的关系。现在有些地方法官跟律师之间的矛盾特别尖锐,你怎么看这个现象?

  江平:原来最高法院的一位副院长在一次内部讲话中列举了一些所谓“不良”的律师闹法庭,虽然是内部讲话,但很快被传出来了,引起了律师界的很大不满。因为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这样评价律师,是不利于法庭上法官和律师之间的合作的。最近,我听说最高法院的周强院长在一次座谈会上公开谈了这个问题,也即法院应该很好地尊重律师,要和律师更多地合作。我想,这个精神在沈德咏的文章里面也有体现,我很赞成这个观点。应该看到,律师是促进法院公正审判的一个必要条件,是一个不可缺少的条件。律师的存在有助于法院更好地把真相弄清楚。如果法官在法庭上不听取律师的意见,不尊重律师的权利和人格,甚至动不动就将其逐出法庭,不仅会造成法庭气氛不合适,也无法做到真正的公正审判。

  《中国经营报》:周强是有法学背景的最高院的院长,你如何评价他?

  江平:周强是西南政法大学毕业的,在司法部也工作过,应该说他对于法律的尊重,是我们法学界所公认的。

  《中国经营报》:与劳教制度同样存于灰色地带的,就是双规制度。因为它是先于司法而进行的,你怎么评价这个制度?

  江平:我个人认为,双规制度如果从法律程序来说,是有问题的,即在司法介入调查前,用党内措施来剥夺官员的自由,“双规”期间职务全免。但作为一个反腐败的非常的措施,还是不可缺少的。如果现在没有双规措施,对贪官的震慑作用就要小得多。

  《中国经营报》:你认为是什么原因造成了法律对贪官的震慑作用,没有党内的双规制度更大?

  江平:因为实际情况是,官员在位的时候,按照正常的法律程序对他进行调查,会遇到很多的掣肘,常常很难进行下去。而通过组织程序,先免掉官员的职务,调查才容易展开。也即当证据确凿,就可以免除职务,通过党内双规的措施开始调查问题。但必须警惕的是,双规在某种情况下也可以说是一种有罪推定,而因为有罪推定,所以可能对有关人员刑讯逼供或者是变相刑讯逼供,这样造成的不良后果可能是很严重的。

 

  江平简介

  我国著名的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民商法专业博士生导师,国务院批准的有突出贡献、享受政府津贴的专家。曾当选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律委员会副主任;曾担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等职;曾赴比利时根特大学、中国香港大学、意大利第二罗马大学、日本青山学院、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讲授中国民法、罗马法、公司法等课程,并获比利时根特大学名誉法学博士,秘鲁天主教大学名誉法学教授等殊荣。现仍然担任着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国际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仲裁委员会主任、中国法学会比较法研究会会长等职务。

 

  原文链接:http://opinion.cb.com.cn/12714523/20130518/4679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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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新邦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以办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见长。曾为多起在海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当事人进行辩护,所经办案件常因典型、疑难、效果显著而为各大媒体广泛报道。

  长期关注公民隐私权,在业界率先呼吁国家隐私权立法。崇尚知行合一,追求司法公正,曾为东方早报、腾讯新闻、界面新闻等媒体撰写评论。曾多次接受中国青年报、南方周末、澎湃新闻、法国国家电视一台、日本经济新闻等国内外媒体的采访或专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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