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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甘雪:州官放火——衡阳周氏家族案旁听记(二十三)

  点击:更新:2015/5/21 10:46:33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梁甘雪   

  今天刘金滨律师在发表质证意见时说到:“这些虚假笔录是被告人被迫签字的。公诉人出示的这些笔录都是假的,其实就是一堆废纸。我们耗费了大量时间在这里查的就是一堆废纸。梁德华被拘留七个月后才批捕,这符合刑诉法规定么?刑诉法规定公诉人要审查侦查活动合法性,公诉人查了么,纠正了么?我也是尊重检察官的,法律监督职责是第一职责,我认为检察官没有尽到监督职责,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与其包庇有关....我们会建议衡阳市人大罢免检察长。”

梁甘雪:州官放火——衡阳周氏家族案旁听记(二十三)

(此图为周泽律师的微博截图)
 

    一、“闹着玩”的黑社会

 

    王兴律师今天发表了对组织结构特征证据的质证意见,部分意见如下:

 

   “1、关于组织形成,证据就是关于被告人开会的情况。假定他真开会了,能否达到证明目的?假设这个内容是真的,这个会的内容是安排周方毅混黑道,没有说安排大家混黑道或者大家搞黑道。按照这个逻辑应该周方毅是黑社会,其他人不是黑社会啊。那公诉人自己又否认了,那逻辑不是闹着玩么?……即便这些人说是小弟是黑社会成员了,公诉机关能不能就按照口供认定?他们是在什么场合进入的,持续了什么时间?你不能笼统的说这些人就是黑社会了。你可以说他们经常临时雇人打了就散,但骨干成员要是固定的,你列了那么多骨干成员,那他们是不是固定的?除了2000年所谓黑社会形成的周青华事件后,看看他们还有没有其他的活动。形成后应该是组织壮大的关键时刻,但他们什么也没干。那这黑社会在哪?别说捕风捉影了,连影都没有。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仅要求骨干成员相对固定,还要求成员之间联系密切,但这些成员之间绝大多数相互不认识。所以从证据看根本没办法证明有黑社会形成。

 

    2、关于组织结构,依然是拿口供编出来的。在原来的口供根本看不出谁是谁的小弟,这主观的编造性和随意性,有被告人也说了,因为周跃飞小弟多了,就把他安排到其他人手下,还把父子、叔侄、师徒、公司上下级编成大哥小弟,而且还有伦理的颠倒,叔叔是侄儿的小弟,就违反了晚辈要尊重长辈,小弟要尊重大哥,那周梓奇跟周方毅到底要尊重哪一条(周梓奇是周方毅的叔叔)?还有谢满成(周方毅是其表侄)。……

 

    3、关于组织规矩,不要求有明文的,不要求有章程,但强调必须要有组织纪律,因为定义的组织不是松散的组织犯罪,而是一个组织严密的集团,如果没有,定性必须慎重。这里头你说有不成文的规矩,而且每一个被告人都说出了不成文的规矩。既然不成文,就不能是拿个册子每个人几分钟去背了。既然是不成文的,那肯定是在长期混组织的过程中,自己总结出来,而且是自己感知出来自己问出来的。而且李万秋梁德华这种长期在牢里的,根本没有时间去模式总结,那他们说的肯定是假的。既然是长期摸索出来的,那肯定每个人说的不一样,不可能齐刷刷的说的都是这几条。就像每个人总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的可能说两个字,有的说四个字一样。“

 

    二、州官放火,火上浇油

 

    今天刘金滨律师在发表质证意见时说到:“这些虚假笔录是被告人被迫签字的。公诉人出示的这些笔录都是假的,其实就是一堆废纸。我们耗费了大量时间在这里查的就是一堆废纸。梁德华被拘留七个月后才批捕,这符合刑诉法规定么?刑诉法规定公诉人要审查侦查活动合法性,公诉人查了么,纠正了么?我也是尊重检察官的,法律监督职责是第一职责,我认为检察官没有尽到监督职责,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与其包庇有关。……我相信合议庭已经注意到这些证据的虚假性和非法性,以及侦查机关涉嫌滥用职权、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徇私枉法。但公诉人对我们的控告没有进行任何的回应。根据至少23名被告人当庭陈述自己遭到刑讯逼供的情况,公诉人就应当进行调查。我认为公诉人是渎职的,并且我们认为衡阳市检察院检察长是渎职的。我们会建议衡阳市人大罢免检察长。”

 

    审判长于是制止:“辩护人,在发表质证意见的时候,一定不能进行评判。”

 

    刘金滨律师回应道:“审判长,我一直要求自己说真话。”

 

    第一公诉人不干了。他毅然决然的举手说:“我要求辩护人道歉!”

 

    此时,满场三四十个公安重蹈覆辙,大声叫好并集体鼓掌。据说前几天有最高院或公安部的领导下来查看庭审情况,所以前几天他们特别安分。不知道看到了这群公安的行径,最高院领导有没有为旁听纪律被严重违反而恼怒,公安部有没有为自己的虾兵蟹将们感到蒙羞。

 

    审判长认为律师使用了攻击性语言,必须向当庭道歉。

 

    律师们集体举手反对,认为律师是根据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庭进行控告,不需要道歉。并有律师提出,正是这位此时义愤填膺的第一公诉人,于4月28日当庭诽谤某被告人的姐姐与看守所民警“有肮脏的男女关系”,当时法庭只对其给予了警告,没有要求他当庭道歉,现在要求律师当庭道歉不合理。

 

    面对这种“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双重标准,旁听群众不答应了,集体起立高喊反对。审判长于是宣布休庭。

 

    恢复庭审后,刘金滨当庭对自己没有听从审判长的指挥、在质证阶段发表了针对公诉机关的有关言论、对于合议庭的指挥没有很好的遵守,向合议庭以及审判长表示歉意,并表示接下来会遵守法律规定。

 

    第一公诉人还是不干,继续火上浇油:“这里辩护人是在公诉人赔礼道歉,辩护人没有一句执行了法庭的决定,请审判长考虑。”

 

    审判长说:“刚才周友根的辩护人就其在质证阶段不服从法庭指挥,擅自进行评论性发言道歉了。他已经讲了对公诉机关发表了一些不当的言论,他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希望其他人引以为戒,从中吸取教训,遵守法庭纪律。”

 

    第一公诉人于是嚷嚷:“我对审判长的决定不予接受!我建议休庭,我要跟检察长汇报!”

 

    最喜感的一幕是,当时审判长宣布休庭后扭头就走,第一公诉人竟追在其后头说:“我就不信了!”

 

    哦?这是不信什么呢?不信治不了审判长?

 

    三、谁在为非作恶?

 

    下午公诉机关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进行了举证,在举证时,甚至举出了起诉书中都没有认定的几起事件,意图证明所谓涉黑组织以暴力手段为非作恶、欺压群众。

 

    对此,刘金滨律师说:“公诉机关所出示的在起诉书中没有起诉的其他的所谓案件事实,和本案没有关联性,它既然没有被起诉,就不构成犯罪。连公诉机关都认为他不构成犯罪,而拿到这里作为指控证据,指控黑社会暴力特征,我觉得是非常荒唐的。“

 

    王兴律师也提到:“关于公诉机关提到的两起所谓事实,没在起诉书列明,不在举证范围。公诉机关连案件定性都没解决,这本身有问题。不能因为因为本案是涉黑,案子特别多,就在证据上浑水摸鱼,觉得蒙混过去就好,混不过去也就算了,这很不严肃。而且证据就只有被告人供述,连被害人陈述都没有。”

 

    周泽律师最后发表质证意见,并进行了如下总结:“众多被告人的当庭供述和辩解、出庭证人出庭说明的情况,以及未出庭证人向辩护人提供的书面证词(辩护人申请法庭通知出庭,法庭称证人不愿意出庭,而有的证人辩护人已带到法庭之外等候作证,法庭仍不允许出庭,故辩护人只能举示书面证词),可以证实,公诉人举示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基本都是机关对被告人、证人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形成的。几十名被告人都被提外审,严刑逼供,像周武文,人都被打残了。由此,辩护人认为,公诉人所举示的证据,不仅不能证明本案被告人具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行为特征,相反,这些证据恰恰证明,是公安机关‘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审判长认为周泽律师使用了评判性语言,评判公安机关,对周泽律师警告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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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新邦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以办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见长。曾为多起在海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当事人进行辩护,所经办案件常因典型、疑难、效果显著而为各大媒体广泛报道。

  长期关注公民隐私权,在业界率先呼吁国家隐私权立法。崇尚知行合一,追求司法公正,曾为东方早报、腾讯新闻、界面新闻等媒体撰写评论。曾多次接受中国青年报、南方周末、澎湃新闻、法国国家电视一台、日本经济新闻等国内外媒体的采访或专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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