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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甘雪:群起而攻——衡阳周氏家族案旁听记(二十一)

  点击:更新:2015/5/19 11:23:27    来源:转载    作者:梁甘雪   

  王甫律师也说:“诸多被告人陈述了自己因为刑讯逼供,作出了诸多有罪供述,但是公诉机关恰恰否认了自己取得的证据(审查起诉笔录),而对在刑讯之下作出虚假供述的行为视而不见。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有收集所有有罪和无罪证据的职责。对于被告人的无罪辩解,公诉机关不去采信的逻辑是什么?被告人的无罪辩解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公诉人应当予以采信。”

    一、群起而攻

 

    在法庭上的对抗,如果只停留在言语交锋,而且双方皆有理有据,那将是大家喜闻乐见的,所谓真理越辨越明,应如是。

 

    今天公诉人针对聚众斗殴一事辩护人所举的证据进行了回应,其中的几点意见引来了“围攻”:

 

    1、对于检察院复核案件时被告人所做供述,是被告人的自我辩解,要综合全案证据决定是否采信。

 

    2、辩方将控方没有举出的被告人供述等作为辩方的证据提交给法庭,因为这本身是控方的证据,如果有对被告人有利的方面可以指出来,但并不是辩护人证据。

 

    对此,被告人们忿忿不平。

 

    周方毅说:“针对公诉人说的,我想问一个事情,我前面在口供里还说我有13条命案,238起刑事案件,为什么没有认定?我们在审查起诉和批捕阶段多次说到刑讯逼供的问题,为什么没有作用?那我们跟检察院诉说的意义何在?”

 

    周跃飞也发表意见:“公诉人说我们在公安做的笔录,是自己签字、自己确认的,我不认可。我们在批捕的时候都明确问了公诉人,我们如实说被刑讯逼供,能不能保证我们不被提外审。他们说不能保证,所以我们在办案机关才没有办法,违心签字。”

 

    刘金滨律师回应道:“1、公诉人有关控方证据不能由辩方举证的观点是错误的。控方有收集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的职责,所以辩方可以将控方证据作为己方证据使用,这是基本常识。2、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公诉人必须要审查侦查活动的合法性,但是那么多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反映了自己被刑讯逼供,为什么不去审查?”

 

    王甫律师也说:“诸多被告人陈述了自己因为刑讯逼供,作出了诸多有罪供述,但是公诉机关恰恰否认了自己取得的证据(审查起诉笔录),而对在刑讯之下作出虚假供述的行为视而不见。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有收集所有有罪和无罪证据的职责。对于被告人的无罪辩解,公诉机关不去采信的逻辑是什么?被告人的无罪辩解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公诉人应当予以采信。”

 

    康青青律师认为,关于公诉人认为的他们未出示的证据辩方是否能作为证据使用的问题,对于检察机关收集的无罪证据,当他没有出示的时候,辩护人有出示的义务。

 

    二、千丝万缕

 

    在对第十起故意伤害案件进行审理时,周泽律师提到了一个本案的关键办案人员:李某某。千丝万缕的线索,竟然很微妙的纠结在了他的身上。

 

    这一起事件,起诉书指控是2011年4月4日泗马塘煤矿和东资煤矿附井发生穿巷,泗马塘矿长蒋连根致电蒋方林,蒋方林让其带人带刀具守住巷道,如果对方不听话就打。蒋连根于是带人从巷道穿至东资煤矿,打伤被害人资X军、肖某某。

 

    在质证时,周泽律师特别提到:“对被害人陈述。我注意到公诉人对于被害人陈述,似乎没有对资X军的全部陈述情况进行举示。资X军做过很多的调查笔录,但一开始他2011年4月的笔录是纯粹的在讲这次矿界纠纷发生的过程,越往后越发生偏移。从2011年大概5月14日,他开始接受衡阳市公安局李某某的询问,就开始发生偏移,出现‘黑恶组织’这种用词。在没有立涉黑案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就先入为主,认为有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并开始利用这些案件开始罗织涉黑犯罪,把个案往黑社会性质组织上扯。我们有理由怀疑资X军是受到办案人员引诱形成的笔录,对其合法性和真实性不予认可。

 

    对资X明的证人证言,也存在类似情况。资X明也有多份证言,也是把这起矿界纠纷引发的轻微伤害案件,曲意的往黑社会性质组织上靠,存在配合公安机关实现所谓打黑目的的疑问。他没有出庭作证,对该证言的合法性真实性不予认可。”

 

    而不知是巧合还是其他原因,这位衡阳市公安局国宝支队的李某某,不仅对资X军做过笔录。污点证人谷任冬在被砍伤报案后,其早期的笔录里没有说到周氏家族,后来也是在这位李某某给他做的笔录里,第一次痛陈周氏家族的种种恶行。另外,多名被告人还曾当庭供述他们被这位李某某进行过惨无人道的刑讯逼供。

 

    三、被“架空的”审判监督

 

    今天下午开始审理对本案较重要的第二起故意伤害案件,即2000年被害人周青华被谢满成、蒋荣华等人砍伤一事。

 

    与本案多起个案一样,这起事件早有生效判决,而且这起事件的生效刑事判决有四份之多。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与判决书认定的事实迥然不同,起诉书指控中多了因周梓奇兄弟的秧田煤矿和谢氏兄弟的煤矿争夺资源,周梓奇、周跃飞、周方毅等人经多次商议,决定由周方毅联系社会上的人,对周青华等八人进行报复,并在事后送了五千块给砍人者作为医药费的内容,砍人者里头也多了周武文。

 

    为此,公诉人还举出了两份耒阳市中院的生效刑事判决书。

 

    对此,王兴律师提出:“对这两份判决书的既判力我们是要尊重的。辩护人现在提请合议庭注意里面认定的事实,对于为什么伤害周青华,是因为杨中永临时起意,也有判决书提到是周炳云临时起意,但没有任何一个人把这件事指向周氏家族。在没有证据指向周梓奇他们的时候,不知道公诉人举出来判决书想干什么。此外,对于这起事件还有两份判决书,不知道公诉方为什么又不作为证据使用,这完全是没有道理的。”

 

    周立新律师说:“特别提请法庭注意,两个判决书对这桩事情已经有了判定,是对有关被告人进行了定罪的。判决书反映的没有一项证据证明周武文参加这项活动。判决书只能证明周武文没有参加。”

 

    周泽进行了补充:“1、公诉机关举证只举了两份判决,没举周方毅、谢满成、杨中永的判决,请公诉人示明没有举的原因。2、公诉人举的书证等证明本宗指控是一起经过了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的案件,在过去人民法院的判决里以及有关的庭审资料,都能证实公诉机关在本宗指控所认定事实不能成立。3、公诉机关把已经经法院处理,作出生效判决的事实重新拿出来,追究有关被告人的责任,这是对周方毅的重复追诉,也是对被指控涉黑的各被告人行为的重复评价,不符合法律精神,不符合法理。4、从公诉机关举示的两份判决,以及没有举示的在卷的其他人的判决书,以及被害人的陈述来看,本宗犯罪指控所涉及的相应事实,仅仅是周方毅、杨中永等人与周志龙等人的个人恩怨所引起的报复、寻仇行为,是纯粹的普通的共同犯罪案件,而不是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审判长跟公诉人核实判决书的举示问题,公诉人回答,他们所举的是耒阳市中院的两份判决,由现在合议庭三名成员作出的两份衡阳中院的判决不予举示。

 

    在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时,王兴律师又补充道:“谷任德等的证言不具合法性,应当传他们来作证。他们在里头又出现了多个说法。对于提议砍周青华,有说周炳云的有说杨中永的,都是靠口供,怎么推翻原来的生效判决?特别是杨中永的,杨中永属于翻供,如果他的翻供属实,前面四个判决都要推翻,而且省高院的二审判决要推翻,必须自行启动审判监督或者由最高院启动,因为现在不是有新的事实,是推翻以前的事实。因为杨中永现在说不是他干的,那原来的判决必须要撤销才可以,这是不能回避的问题。公安办案只考虑他的任务,没有考虑法院判决的权威,我们法院不能不把自己的判决当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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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新邦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以办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见长。曾为多起在海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当事人进行辩护,所经办案件常因典型、疑难、效果显著而为各大媒体广泛报道。

  长期关注公民隐私权,在业界率先呼吁国家隐私权立法。崇尚知行合一,追求司法公正,曾为东方早报、腾讯新闻、界面新闻等媒体撰写评论。曾多次接受中国青年报、南方周末、澎湃新闻、法国国家电视一台、日本经济新闻等国内外媒体的采访或专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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