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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甘雪:矛盾丛生——衡阳周氏家族案旁听记(十九)

  点击:更新:2015/5/19 10:58:18    来源:转载    作者:梁甘雪   

  在审理期间,被害人谷任冬和其诉讼代理人并没有出庭。辩护人请求法庭示明谷任冬是否对刑事附带民事部分撤诉了,如果没有撤诉,那法庭的审理涉嫌违法;如果撤诉了,则请示明。审判长称有事庭后再说,继续进行审理

    一、偶然与预谋

 

    今天早上庭审重点审理了被认定为组织犯罪的第一起故意伤害事件,起诉书指控周方毅等人商议决定报复刘德根,周方毅为具体实施报复者提供砍刀和头盔,蒋荣华等人找到刘德根并将其砍为重伤。

 

    周方毅表示对此事毫不知情。具体实施伤害行为的各被告人均表示,这是一起偶发事件,他们并没有事先商议,是碰到一起后临时决定去砍刘德根的。以下是部分被告人的当庭供述:

 

    周武文:“这也是偶然碰到的,没有商议过,也没什么别的。我前面说的那个(作案)工具,是匆忙的从村民家里拿了菜刀,不是事先准备的。”

 

    谢满成:“砍刘德根是一次偶然,而且从来没有商量过去砍他,也没有跟谁结拜兄弟(再去砍人)。”

 

    许圣红:“我是在那里等车,然后碰到他们。没有什么商量,什么结拜啊,没有。他们还说有火铳。那个火铳是什么东西啊,一米多长,远远就看得到的,怎么可能带着?那时候我跟他们也不熟,也是偶然碰到的。结拜几兄弟什么的,不可能结拜就结拜。”

 

    周泽律师发表的质证意见中有以下几点很值得注意:

 

    1、衡阳市公安局的立案决定书显示,刘德根被伤害一案于2012年11月8日立案,而控方出示了多份证人刘某某的证言,第一份为2010年10月21日所作,第二份证言为2012年11月1日所作。这都是在刘德根案立案之前形成的。这意味着办案机关在对刘德根案立案之前就已经开始收集所谓“周氏家族”的罪证,程序违法,也说明这是蓄意已久的对周家的迫害;刘某某的第二份证词的问话一开始就讲“你把几年前刘德根被周方毅等人砍伤的经过讲一讲”,具有明显的诱导性。

 

    2、证人陈某某的第一份证言也是2010年10月21日作的,第二份笔录同样是2012年11月1日作的,当时刘德根案同样没有被立案,这同样证实办案机关的周方毅等人的追诉完全是在罗织罪名,蓄意迫害。

 

    3、在被告人谷任德的供述笔录中,关于伤害刘德根一事所作的前四份笔录中,根本就没有提到周方毅,而在第五份笔录中突然说在蒋方林家看见了周方毅,公安机关编排陷害的意图太过明显。而且这份笔录中首次加入了刘德根边被追着跑,边喊“冤冤相报何时了”这样违背常理的、具有镜头感的画面。

 

    二、冤者苦心

 

    在伤害刘德根一事审理结束后,进入到了对本案至关重要的一个事件——“污点证人”谷任冬被故意伤害一事的审理。

 

    但是,在审理期间,被害人谷任冬和其诉讼代理人并没有出庭。辩护人请求法庭示明谷任冬是否对刑事附带民事部分撤诉了,如果没有撤诉,那法庭的审理涉嫌违法;如果撤诉了,则请示明。审判长称有事庭后再说,继续进行审理。

    了有朝一日能沉冤得雪,被告人们亦是煞费苦心,跟歹徒似的公安人员斗智斗勇。

 

    周跃飞说:“我的供述是包某某他们在戒毒所打我,要我承认是在春天宾馆跟曹华谷、周友根、蒋荣华一起开会。我说我跟曹华谷不怎么认识,不怎么熟,连名字都不知道。我说根本没有这个事,他们用酷刑让我承认,我始终否认。为什么这个口供会到2012年12月份,我和周友根说的才差不多,而且说的是在神龙广场皎然茶楼?其实当时这个时候,还没有皎然茶楼,当时是包某某跟我说,‘周友根已经讲了在皎然茶楼,你还不承认’。我知道没有皎然茶楼,我就按照他的意思编造了口供。……为什么我和周友根会撒谎撒到一个点上去,是因为办案人员要我们按照他们意思去讲。我也考虑到我到检察院、法院能有个辩解,我要考虑进去。”

 

    蒋荣华则说:“我在2012年10月30日做了好多供述材料,周青华案、谷任冬案、沙场斗殴案等一系列材料,一个上午,一份材料一个多小时就做完了。如果不是办案单位做好了材料,(让我)读他们做好的材料,根本不可能在这么短的时间之内弄完。刘某他们说,如果我没有按他们的意思弄完,下次就让我死在扫黑大队,说我是畏罪自杀。我是故意在他们关了录像威胁我之后,才按手印的,所以我的全部同步录音录像都可以显示没有我签名和按手印的画面。”

 

    三、罗织罪名

 

    在质证时,金宏伟律师提出了一个隐秘而重要的细节:“这份辨认笔录,即蒋春样辨认和他一起砍伤谷任冬的其他人的见证人,见证人记载的姓名叫做桂某,而前天审理的非法买卖枪支辨认笔录的见证人也叫桂某。这里就有了个问题:在非法买卖枪支中,专案组说邀请了大义乡派出所民警见证,可见桂某是大义乡派出所民警。但是在这里他又跑到宁乡看守所去做见证。那他到底是什么人?一个身份不详的人,隐瞒自己的身份,既见证了非法买卖枪支,又见证了故意伤害?可见非法买卖枪支是侦查机关人为制造的一个假案。”

 

    金宏伟律师还提出:9月13日的笔录里面周友根第一次谈及了周跃飞安排他砍伤谷任冬的细节,这个细节就是,周跃飞在皎然茶楼安排他去砍伤谷任冬,而起诉书记载的谷任冬事件案发时间是2009年2月21日,但是本案证据中公诉人附卷的供电局供电记录等相关证据,供电记录上面明确记载2009年3月15日供电局才为皎然茶楼的开业装修提供电源。3月15日皎然茶楼还没开业,连电都没有,周友根如何在茶楼开业之前跟周跃飞商议?由此可见周友根的笔录不具有真实性。

 

    王甫律师补充道:“实际上,公诉人所讲的被害人谷任冬的陈述,也就是谷任冬在2010年10月份的询问笔录(笔者注:公安机关在2012年底才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立案侦查),他认为自己的案件在耒阳并没有得到公正处理,到衡阳解决。(笔者注:2009年2月21日耒阳市大义乡派出所已对谷任冬被伤害一事立案,并锁定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中没有周方毅及其他周家人)这份笔录就出现了周氏家族横行乡里、作恶多端,而且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谷任冬的被害与周家有关的情况下,这份笔录出现了谷任冬言之凿凿是周方毅指使蒋春亮(即蒋春样)去砍的他,他甚至不知道蒋春样叫蒋春样。在此之前,辩护人没有发现任何周家涉黑,或者说周跃飞、周方毅等人有涉嫌参与或者指使他人伤害谷任冬的证据,以及周家人涉黑的证据。而且,即便是2010年的这份笔录,也没有被控方采信。因为控方采信的是周跃飞指使他人砍伤谷任冬。

 

    那么在相关书证当中,耒阳警方在2012年6月12日所提交的呈请刑拘报告书也明确指向,砍伤谷任冬的主要犯罪嫌疑人是蒋春样,请求对蒋春样刑事拘留。但是,同在2012年7月1日谷任冬自首时再次向警方表达,他的手是被周家砍断的。谷任冬在所谓自首时,警方第一句话就是,我们一定要查清周氏家族的案件。而在此之前,所有案件当中,都没有周家涉嫌犯罪的证据,除了谷任冬持续不断、信口开河的讲周家以外,没有任何证据,而且无视耒阳警方呈请刑拘报告的内容。“

 

    四、矛盾丛生

 

    刘金滨律师请求根据刑诉法司法解释,举证方当庭出示证据后控辩双方可以互相质问、辩论的规定,向公诉人发问四个问题:

 

    1、此次笔录中,周友根说谷任冬被伤害后,曹小军给他打了电话,请问公诉方,能否提供曹小军给周友根打电话的通讯记录?

 

    2、刘鹏、曹小军、蒋春样都给周友根打过电话,并且周友根在耒阳市华毕宾馆开了一个房间。公诉方能否提供刘鹏、曹小军、蒋春样给周打电话的通话记录?能否提供周友根在耒阳市华毕宾馆开房的记录?

 

    3、周友根还陈述,后来周跃飞给他打电话,让他到春天宾馆去,并在车上给了周友根一万块钱。辩护人需要问公诉方:能否提供周跃飞给周友根打电话的通话记录?

 

    4、笔录第108页,周友根说,周跃飞把他叫到皎然茶楼,后面2013年9月16日的笔录中也说他和周跃飞在皎然茶楼单独喝茶说此事。需要问公诉方,能否提供2009年2月21日案发前,皎然茶楼已经开业的证据?

 

    公诉人选择不回答。

 

    张磊律师当庭提交了一份故意伤害谷任冬事件各被告人的供述对比,其中列举了多处被告人供述间的矛盾。列举的部分矛盾如下:

 

    “1、关于预谋过程。曹华古对于此事的笔录内容中,10月22日和10月30日这两次笔录,一份说在春天宾馆,一份笔录是新华宾馆,在房间里面和周跃飞,周方仪等人商量。曹华古还清晰的描述了在宾馆的房间里,周跃飞、周方仪说了什么话。第二份笔录还是在宾馆的房间里面,但人员没有了周跃飞和周方仪,就剩下了周友根、蒋荣华、曹华古3个人。一份笔录说是周跃飞说搞土匪没用。后来的笔录又将周跃飞说的话,搞成周友根转述周跃飞说的话。

 

    所以关于去参加商议这个事情,到底是谁叫曹华谷去的,他和谁在一起,又叫了谁去的,多份笔录差异很大。

 

    2、周友根的笔录。周友根12月1日的笔录中,陈述了为了交代要伤害谷任冬的事情,周家有三人单独找过他,即周方仪、周方毅、周跃飞,但是周方毅的笔录里没有周方毅专门在皎然茶楼安排周友根砍谷任冬的事情。关于蒋荣华、曹华谷、周友根怎么聚到一起,怎么商议,周友根的笔录里面也是有很大差异的。周友根两份笔录完全雷同,错别字也一样。

 

    3、周跃飞的笔录,周跃飞一开始没有说到指使,说谷任冬被谁砍的他不清楚。12月1的笔录中,出现了周跃飞约周友根在皎然茶楼见面的内容,周跃飞说是周友根约他,周友根却说是周跃飞约。

 

    4、其他被告人说的房间商议情节中都说指使者是周跃飞而不是周方毅,而蒋春样笔录中有唯一一处提到周方毅指使砍伤谷任冬的情形,此外蒋春样其他多份笔录里有供述蒋荣华、周友根、曹华古指使并各派人去砍谷任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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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新邦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以办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见长。曾为多起在海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当事人进行辩护,所经办案件常因典型、疑难、效果显著而为各大媒体广泛报道。

  长期关注公民隐私权,在业界率先呼吁国家隐私权立法。崇尚知行合一,追求司法公正,曾为东方早报、腾讯新闻、界面新闻等媒体撰写评论。曾多次接受中国青年报、南方周末、澎湃新闻、法国国家电视一台、日本经济新闻等国内外媒体的采访或专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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