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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甘雪:暗潮澎湃——衡阳周氏家族案旁听记(十八)

  点击:更新:2015/5/19 10:51:23    来源:转载    作者:梁甘雪   

  庭审进行到现在,公安机关的“苦心”已经展露无遗。为了使所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他们绞尽脑汁编造了众多犯罪,此外还生怕罪名少了上不了台面,把以前已有处理结果的诸多旧事翻出来改编一番,公诉人则装了一盘就往上端

    一、造案猖獗,旧事重提

 

    从昨天起,法庭就开始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推进了,今天中午延迟一个小时休庭,下午延迟半小时休庭,有“尽早完成组织交代任务”的势头,审判长对辩护人的耐心也大幅度缩水了。这可以理解,但是不太好接受。

 

    庭审进行到现在,公安机关的“苦心”已经展露无遗。为了使所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他们绞尽脑汁编造了众多犯罪,此外还生怕罪名少了上不了台面,把以前已有处理结果的诸多旧事翻出来改编一番,公诉人则装了一盘就往上端。

 

    对于第一起寻衅滋事,即泗马塘煤矿和东资煤矿发生穿巷一事,正是如此。曹华谷已经因此事被判处刑罚,周友根被撤销刑事立案、治安拘留十五天,周跃飞因无罪在被调查24小时后释放。然而公诉人又按照公安大幅修改的剧本进行了起诉。以下是部分辩护人的相关意见:

 

    刘金滨律师:“(举出一份警察证言)这位警察作证具有倾向性,不真实,他说是开警车去的,跟周友根他们说的不同;警察也承认他们是穿便服的。警察还说周友根使用了枪支,当时事发的时候周友根在井下跟对方争执,怎么可能开枪?这说明这是警方为了构陷相关被告人而由这名警察出具了假证。……另外,周友根的案件是撤销了刑事案件的立案,治安拘留了十五天,现在重复拿过来进行刑事处罚,这是公安机关对相关被告人的重复处罚和明显构陷。对周武文的笔录,可见警察没有开警车,是明显违法办案。

 

    关于周友根的供述和辩解,周友根不具有阅读能力,那么他的口供都没有向他宣读,并且两次笔录内容是复制粘贴的,不是一问一答的方式制作,而是侦查人员事先写好让他签字的,没有全程录音录像。”

 

    金宏伟律师则说:“资某某的证言没有真实性。1、他在里面说,当时派出所民警说,对当地路不熟,要求资某某带路,有点违反常理,民警居然对自己的辖区路不熟,需要带路。2、其他被告人已经说了,这次去开的不是警车。资某某的证言也确认了他们开的是民用车辆,加上警员没有穿警服,反映出很蹊跷的事:案发前有人散布言论说资某某的人要去闹事,营造紧张气氛,而且警察故意不穿警服不开警车,故意坐利害关系人资某某的车。还有,报警的人偏说(被告人)有枪,明明没有枪。反映出不仅没有寻衅滋事,还有人在陷害被告人。”

 

    二、格格不入

 

    在审理第二起寻衅滋事事件时,污点证人谷任冬和其他被告人一起被提到庭。其他四名被告人均一起坐在被告人席上的左侧,他一个人躲到了最右侧的位子上,显得那么格格不入。

 

    这一起事件又是已有生效判决的案件。事情经过大概是被告人刘显波因向被害人资某明索要煤矿承包款不成,找人到福田煤矿闹事,事后己方有人被抓,希望通过周跃飞把人捞出来,遭到周跃飞拒绝。

 

    刘显波的辩护人提出:寻衅滋事与事出有因的纠纷应该要区别开来,煤矿转让协议的存在以及刘显波对资某明后来的民事起诉,都证明本案事出有因。本案是否应当以寻衅滋事追究责任是值得商榷的。此案迄今已经10年,刘显波与资某明有一个和解协议,他们都认为不应该再就此事追究对方的责任,并且在2012年资某明还单独写了个证明,证明他们的矛盾纠纷已经完结,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辩护人认为也值得商榷。

 

    金宏伟律师也说到:“公诉人已经出示相关生效判决,根据检察院诉讼规则,生效判决是免证事实,证明力远大于其他证据。”

 

    在张磊律师提出,谷任冬的笔录是在乱说,本案诸多证据证明曹华谷根本没有到现场时,谷任冬未经审判长允许就大吼说:“有没有去过现场,我可以跟他当庭对质!”被审判长制止。

 

    周泽律师发表质证意见,说谷任冬多次将被害人资某明的名字说成蒋某明,有可能是因为谷任冬一直想着怎么盯住被告人蒋方林不放,并且说:“谷任冬的第一份供述是在执法办案区形成的,他在被取保前没有自由,被非法羁押获取口供。针对其他多份供述,辩护人对合法性也不予认可。谷任冬明显是在配合公安机关编造虚假证词来指控其他被告人的一个角色,他的很多供述都被证明是不真实的,不具有合法性。”

 

    此时,谷任冬又再次激动的要求发言。征得审判长允许后,他第一句话就是:“谁都有儿子……”眼看他又不知要扯到哪里去了,审判长急忙打断他,让他没有无罪或罪轻证据,就不要发表意见了。

 

    三、“被害妄想”

 

    对于第五起寻衅滋事,即被害人周后会的房子被打砸一事,被害人呈现出了一定的“被害妄想”。起诉书指控是周跃飞为了鱼石村新农村建设二期能够开展,指派周友根带人去拆周后会的房子,逼迫周后会拆迁。

 

    周跃飞当庭陈述自己的笔录是被刑讯逼供后违心作出的,并说:“我本来就是要做村里面的工作,做一份好事,我更没必要用暴力去把好事做坏。发生这个事以后李某某打电话给我,我还骂了李某某,说他没有办好。如果是我指使周友根,为什么不是周友根给我打电话呢?……当时周后会房子前面的护坡,不是周友根叫人挖的,是村里面挖的,因为当时村里面规划挖掉的。”

 

    周友根说当时是自己要建房子,周后会不让他建,来阻工,所以他才在现场跟周后会发生冲突,到他家砸了点东西,跟周跃飞无关。

 

    刘金滨律师提出:“(周后会的儿媳)朱某某的证言有一句重要的内容,她承认周后会家历史上与周跃飞家有矛盾。因为有在此事上扯到周跃飞身上的嫌疑,所以朱某某的证言不真实。莫某的证言证明,新农村建设选举是领导同意的。周后会家说选址是周跃飞报复他们,这很可能是他们的错觉。报警记录写的是以民事纠纷处理,说明公安机关当时认为不符合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立案条件,所以作为民事纠纷调解处理。

 

    周后会家这个事件,实际上当时派出所的处理是完全正确的,而且是村民和村集体间的民事案件。周友根当时不但没有房子,他家里人口还多,他有三个小孩,在周后会阻止他建房之后,他心情是非常着急的,出现了非常激动的行为,是有原因的,我们应该能够理解他对于住房的心情。而且我认为,对于这种民事、民间纠纷,如果能用民事手段解决,为什么要用刑事手段解决?”

 

    对此,周泽律师进行了如下补充:“综合各被告人陈述的情况,尤其是周跃飞和周友根的陈述来看,引起纠纷的是两个事情,一个是新农村建设引起征地拆迁问题,另一个是周友根带人打砸的行为,这两个事情没有关联性,公诉人这样捆绑,是不合适的。对于被害人陈述的合法性。公安机关一开始就问周后会,有什么情况要向公安机关反映。但是是公安机关跑到周后会家里,要周后会反映情况,而不是周后会自己找到公安机关,是公安机关需要周后会这样一个角色。而且被害人的陈述加进了自己很多推测性、判断性的陈述,例如周友根派人打砸的事情,他直接说是周跃飞指使他下去打砸的,不足以作为证据使用。而且周后会说周跃飞之所以要周友根去砸他家房子,是为了他父亲的七十大寿,好停车放鞭炮。这些都是主观上的猜测,都是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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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新邦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以办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见长。曾为多起在海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当事人进行辩护,所经办案件常因典型、疑难、效果显著而为各大媒体广泛报道。

  长期关注公民隐私权,在业界率先呼吁国家隐私权立法。崇尚知行合一,追求司法公正,曾为东方早报、腾讯新闻、界面新闻等媒体撰写评论。曾多次接受中国青年报、南方周末、澎湃新闻、法国国家电视一台、日本经济新闻等国内外媒体的采访或专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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