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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宏伟:“排非”一场戏——湖南周氏涉黑案记事(十二)

  点击:更新:2015/5/14 11:42:53    来源:转载    作者:金宏伟   

  等了三周,衡阳案终于进入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了。如之前预料的,法庭果然提出辩护人只能就自己当事人的供述提出排非申请,对其他被告人的供述则无权要求。法庭也果然不允许辩护人向办案人员进行发问

    等了三周,衡阳案终于进入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了。如之前预料的,法庭果然提出辩护人只能就自己当事人的供述提出排非申请,对其他被告人的供述则无权要求。法庭也果然不允许辩护人向办案人员进行发问。

 

    事实上,自1775年英国法官曼斯菲尔德爵士确立非法自白应当予以排除的判例以来,非法证据是错案之源的观念已成为全世界司法人士的共识。但遗憾的是,神奇的中国法庭发明了“诡、赖、泼”三式葵花宝典,将所谓的“非法证据排除”玩弄的仿佛是演戏。

 

    一、诡式    

 

    时下的法庭,在遇到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时的第一反映就是问:“被肉刑的时间内形成了哪些笔录?”    这个貌似正确的问题,其实质隐藏的逻辑却是法官只认为被告人一边被打一边交待的笔录才是非法证据。如江西桂松案、湖南刘义柏案即出现了此情形。

 

    这个逻辑险恶地将“刑讯逼供”概念偷换成“边打边做笔录”。侦查实务中,常见的情况是办案人员先刑讯被告人,直至被告人彻底因恐惧或痛苦而放弃了自辩,办案人员才拿出早就编好的笔录让被告人签字。于是法庭上就出现了这样一种荒诞戏,被告人说自己周一被刑讯逼供,但是办案人员出示的是周二的笔录,然后法官说,“被告人周二没有被刑讯逼供,所以笔录合法。”这就如同,你殴打一名女性,但不发生关系,等发生关系时,你又不打她,所以这就不是强奸。中国法庭的排非逻辑就是这么恶心。

 

    中国的法庭充分地发扬了“白马非马”的诡辩术——先打,不做笔录;害怕了,做笔录,但不打,然后笔录就是合法的。法庭人为地回避了被告人在受到刑讯逼供之后所形成的持续性的心理强制,将大量的被告人因恐惧再次受到刑讯而违心作出的虚假陈述作为定案依据,由此炮制出一桩桩错案。云南的杜培武在法庭上出示了血衣,吉林的王刚当场展示身体上的伤痕,但办案法官都视而不见。

 

    中国的法庭还有一招常见的概念偷换术,即将“非法证据”缩小解释为只有通过肉刑产生的笔录才是非法证据。江西桂松案,被告人控诉办案人员将自己固定在询问椅上七天七夜,疲劳审讯、吹冷气、不许进食,以至于被告人的下肢因长时间的坐姿压迫而溃烂,裤子与血肉绞在一起。办案人员如此反人类的行为,相信任何一个具备基本常识的人都会认同这就是刑讯逼供,其证据就是非法证据。但是神奇的中国法庭,竟然以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受到肉刑为由认定证据合法。  

 

    二、赖式 

 

    虽然《排除非法证据规定》规定了办案人员应当举证证明起诉证据的合法性,但所谓的“举证”完全是耍无赖。

 

    最常见的证据是《讯问笔录》上记载的被告人手写的:“我没有受到刑讯逼供,以上内容我看过,都是真实的”。看官,被告人的这句话就是在刑讯的状态下写出来的,不这样写就要继续受折磨。办案人员用待证问题来自证问题,这是逻辑里典型的循环论证错误。

 

    另一种常见的证据是《情况说明》。办案人员自己出具一张纸条,说自己没有非法取证,然后法官就认定证据合法。多拧巴,如果小偷可以自证清白,那么这个世界还需要法官这个职业吗?   至于“办案录像”,在时下的中国法庭上,办案人员要么说条件艰苦、没有录像,要么只出示“视频集锦”。以江西桂松案为例,用被告人的话来说,他是被刑讯了七天七夜之后,实在熬不住痛苦,才配合办案人员在摄像机前表演一次合法取证、老实陈述的过场。而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办案人员恰恰就是只出示这一段摆拍的视频,而拒绝出示其他办案视频。更可笑的是,当办案人员播放这段摆拍视频时,律师发现视频中的被告人陈述与办案人员出示的笔录内容完全不一致,但法官依旧认定该案证据合法。    

 

    最不耻的是。湖南刘义柏案,律师正欲向同案被告人询问非法证据问题。办案人员居然说,只有该被告人本人的辩护人才可以提出非法证据的问题,而其他被告人的辩护人没有权利提问。本案法官也支持办案人员的意见,禁止律师提问。这真是无赖至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法定的证据类型,供述内容适用于所有被提及的被告人,既包括本人,也包括同案其他被告人。简单说,一个被告人的供述,是证明他本人以及其他所有被提及被告人的证据。所以,任一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只要认为供述内容关乎自己,且有非法证据嫌疑,那么该被告人及其律师就可以提出针对该供述提出非法证据排除。否则,按照湖南刘义柏案法官的逻辑,《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就是一张废纸了。举个简单的例子。甲、乙两名被告人,办案人员刑讯甲,让甲说乙的坏话,然后一旦甲未提出排除非法证据,那么乙就完蛋了,因为乙本人和辩护人不能申请排除甲的供述嘛。这是一个很简单的逻辑,但是中国的法庭就敢这么明目张胆地以加以曲解。  

 

    三、泼式  

 

    如果说“诡式”和“赖式”还多少让法庭动了些脑筋的话,那么“泼式”就是完全无视被告人和辩护律师权利的霸道了。

 

    湖南刘义柏案,律师申请侦查人员作为证人出庭接受质询,但是法官竟然回给律师一张纸条,上面是侦查人员写的,他认为自己没必要出庭。律师向法官抗议,提出证人出庭通知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怎么可以让侦查人员说“没必要”就不出庭呢?此时,法官答复律师,他没有通知证人出庭,只是去“问了问”,律师也没必要向侦查人员发问。 

 

    看到了吧,面对辩护律师的正式证人出庭申请,法官只是去“问了问”,然后就不再理会律师的抗议,认定证据合法了。

 

    我始终认为,在中国,排除非法证据就是演戏。当领导想做点法治的样子,你看吧,云南律师入狱错案,只因为检察院在侦查阶段与公安进行过合作,所有证据就全都作为非法证据被排除了。而当领导不想排非的时候,任你何种证据,法庭都不为所动。​​非法证据的排除与否全在领导心情,胜败一线皆定于领导一人,这不仅不是法治,反而更加强化了人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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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新邦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以办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见长。曾为多起在海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当事人进行辩护,所经办案件常因典型、疑难、效果显著而为各大媒体广泛报道。

  长期关注公民隐私权,在业界率先呼吁国家隐私权立法。崇尚知行合一,追求司法公正,曾为东方早报、腾讯新闻、界面新闻等媒体撰写评论。曾多次接受中国青年报、南方周末、澎湃新闻、法国国家电视一台、日本经济新闻等国内外媒体的采访或专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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