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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甘雪:“疯狗唱戏”——衡阳周氏家族案旁听记(十六)

  点击:更新:2015/5/12 20:55:56    来源:转载    作者:梁甘雪   

  在对法庭的这一设置严重不满而当庭抗议的旁听群众中,有人说了那么一句:“简直就是疯狗唱戏,我们这些傻子在看!!!”

 

    零、絮叨

 

    有时候真的不得不佩服旁观者们吐出的金句。

 

    在今天,从被申请出庭说明情况的三十余名侦查人员中,法庭通知了23人,结果只有七名“侦查人员”出现在法庭旁边的小房间里。整个侦查人员的所谓出庭说明情况,用游飞翥律师的话讲,就是“踏踏实实走形式,认认真真走过场”。

 

    在对法庭的这一设置严重不满而当庭抗议的旁听群众中,有人说了那么一句:“简直就是疯狗唱戏,我们这些傻子在看!!!”

 

    一语中的。

 

    我被这个精确的比喻惊艳了。虽然有些粗俗,但还是很任性的将其作为了标题。

 

    一、一开始的硝烟弥漫

 

    庭审一开始,游飞翥律师便请求审判长让他进行完昨天被打断的质证,且说到昨天五名被告人始终没有被安排质证,现请求法庭将五名被告人带上法庭质证。

 

    审判长说:“辩护人如果你有异议,庭后再说。无论是程序上的问题还是其他什么问题。在这里不要讲了!“

 

    刘金滨律师请求发言,审判长不允许发言。刘金滨律师发表意见,说法庭这样做是不对的。

 

    “请执行法警将周友根的辩护人刘金滨律师……”审判长停顿了一下,想起来自己还没有合议,便左右晃了晃脑袋合议,然后要求法警将刘金滨律师带出法庭,并宣布休庭十分钟。

 

    游飞翥律师表示抗议:“不让律师说话,这是什么法庭???“

 

    几十名旁听群众也纷纷表示站起来谴责审判长。“带出去。“审判长跟法警说交代了一句就闪进了休息室。

 

    恢复庭审后,审判长称刘金滨律师已有悔改,允许其回到法庭。

 

    二、万般无奈

 

    结束了最后一位证人的排非调查后,进入到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环节。

 

    审判长先宣布:“本庭已经决定侦查人员不接受发问,只能由审判长转述。法庭也做了决定,其他辩护人没有申请该侦查人员出庭的,无权询问侦查人员任何问题。希望辩护人服从,并且应当服从。“

 

    王兴律师于是说:“申请侦查人员出庭的是公诉人,而且举证责任在公诉人,我们辩护人不能决定他们申请哪位侦查人员。即便辩护人申请了,也不代表辩护人揽过了这个举证责任。法律规定辩护人有发问的权利,但是法庭这样决定了,我们没有办法,但我们要说的是,法庭的这一决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我们辩护人不接受。“

 

    游飞翥律师也说:“首先我认为合议庭的决定没有法律依据,我是不服的,但法庭作出了这个决定,我们只有听从而不是服从,因为合议庭有裁决权。同时,我们认为出庭说明情况,是属于出庭作证的范围,同时陈述的内容也是证明证据合法性的范畴,在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里也规定了证人应当接受控辩双方发问。“

 

    审判长回应说:“辩护人,你的意见法庭已经听清楚了,请执行法警带侦查人员向某到法庭隔壁的一个房间。“

 

    在万般无奈下,游飞翥律师最后只能说:“我们认为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应当到法庭上来说明,而不是到法庭隔壁的房间。既然审判长都作出了决定,我们也没有办法,但是我们不服。“

 

    三、“疯狗唱戏傻子看“

 

    法庭的大屏幕上显示出向某坐在房间里的情况,面目无法看清。据法庭称,这样隐藏侦查人员相貌,是对他们的保护措施。

 

    “躲起来了。”“出庭作证啊!”有旁听人员说。

 

    向某说审讯蒋荣华的时间他全部记不清了,参加几次讯问也不记得,以他们当时做的讯问材料为准,所有讯问都是依法进行的。

 

    审判长于是让向某退庭,整个说明情况过程前后不到五分钟。

 

    审判长问蒋荣华有何质证意见,蒋荣华说:“尊敬的审判长,请让我当面指证。我的好多材料都是在扫黑大队里面做的,我要当庭指证他对我实行了非常严重的刑讯逼供行为。看不到向某,我不知道他是哪一个,刑讯我的人很多,我见不到人我不知道是哪一个。“

 

    审判长说:“这个听清楚了。“但没有让蒋荣华指认。

 

    蒋荣华辩护人也向法庭申请让蒋荣华和向某当面对质,并且辨认是否是向某本人。审判长称向某的身份法庭已经核实,没有同意。

 

    辩护人于是说:“我们都坐在法庭上,我们都没有问话,我们都没有看到他,也没有看到他在保证书上签字。这个人的身份到现在为止都无法核实。这种方式我认为是违法的,同时这种方式作为辩护人和申请人绝对不能接受,因为这种方式违反刑诉法的规定,刚才向某也是在证人保证书上签字,他就是证人,应当按照证人出庭的方式。(被审判长打断)法庭安排的这种做法,我感到非常的遗憾,这是在走形式。我的质证意见就是向某出庭是走过场走形式。”

 

    “抗议,有什么见不得人的!”旁听群众喊。

 

    审判长让法警查明旁听人员,带出去。群众集体抗议。审判长又宣布休庭十五分钟。

 

    “审判长不公平。”“有什么见不得光的事啊?”“肯定是怕被指认有刑讯逼供被打死。”“简直就是疯狗唱戏,我们这些傻子在看。搞P啊!”“现在不敢露脸了,他们做这个事(刑讯逼供)脸都不用蒙!”旁听席上群情激奋,抗议声不绝于耳。法警们只能分散开对旁听人员进行劝导。

 

    四、谜之“对案”

 

    接下来说明情况的其他五名办案民警,均跟之前的“污点证人”谷任冬一样,对审判长所问的讯问时间、次数、有无同步录音录像等问题,以一句“记不清了,以材料上记载的为准”全部搪塞过去。

 

    游飞翥律师又忍不住向审判长提出意见:“审判长,如果真的不能让侦查人员出庭。那退一万步,我们能不能让控辩审三方加蒋荣华去看看,确认一下那些侦查人员,如果他们不是进行刑讯逼供的人,我们就没必要让他说明了。我们不想踏踏实实走形式,认认真真走过场。我们这样很难受。”

 

    审判长依旧不予理会。

 

    而对于谜一样的“对案”,侦查人员有说将蒋荣华因鸡公山打架一事提出去对案,有说将周友根提出去对案,也有说将周梓奇外提对案,但都说基于各种原因没有形成任何对案材料。最为特别的是,曹华谷被外提对案的时段里,居然有他在看守所的讯问笔录,侦查人员出具的关于曹华谷对案的说明材料里面也存在明显矛盾。

 

    雷某某称这次提审曹华谷是为了对案的,时间比较久,他们在情况说明中可能没回忆清楚。提出所后,曹华谷在去往对案现场的车上表现出了不配合,他们办案人员将其带回衡南县看守所进行思想工作,带回去的时候正常填了提押证,办理了还押。

 

    曹华谷的辩护人张磊律师请求审判长代为询问五个问题:

 

    1、“1.18专案组”办公区域在哪里?

 

    2、雷某某是否对曹华谷进行了外提审讯?

 

    3、说明什么叫做对案,以及对案的法律依据,为什么没有对案材料,为什么没有任何批准外提对案的批准文件?

 

    4、为什么没有对讯问曹华谷的过程全程录音录像,雷某某是否学过新刑诉法关于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

 

    5、2012年12月5日在看守所对曹华谷的审讯情况,以及如何做到在不还押的情况下将曹带到讯问室讯问?

 

    雷某某通过麦克风清晰听到了这五个问题,在审判长喊他名字的时候,喊了足足三分钟,雷某某才闷闷的说了一句:“在。”

 

    但这五个问题,审判长都没有向雷某某询问。

 

    而所有的被告人在质证时都说自己从未对过案,也不知道什么叫对案。

 

    五、强烈谴责

 

    王兴律师发表的部分质证意见为:“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无法达到控方证明目的。1、证据呈现的方式违法,换句话说,出庭行为不具合法性。刑诉法就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没有规定保护措施要求,即便规定了特殊案件下证人出庭作证的措施,也是针对普通证人,而非侦查人员这种证人。你都有职责面对歹徒,你连出庭作证都不敢,你怎么去打击犯罪,怎么去保护人民?2、即便可以针对侦查人员,但所有的规定都没有规定侦查人员不接受发问。侦查人员只能是证人,今天他们单方面的说明,没有经过盘问,真实性无法证实。……如果这种作证方式成为范本推广的话,今天这里所有的司法者都会成为罪人!”

 

    在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最后,居然来了一名看守所民警胡某某,他称被告人周跃飞在入所体检时神智清醒,体表无外伤。

 

    周跃飞的辩护人金宏伟律师当庭痛斥胡某某说谎,部分理由是:

 

    1、不认可胡某某主体身份,因为法律规定是讯问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如果胡是讯问人员,那看守所人员也可以参加讯问吗?如果胡不是讯问人员,那为什么公诉人申请他作为侦查人员出庭?

 

    2、辩护人申请出庭的讯问人员是谭某等四人,申请目的是要求他们对刑讯逼供的过程作出说明,不是对伤情作出说明。所以毫无关联性。

 

    3、胡某某在这里复读机一样的念情况说明,辩护人认为对取证合法性证明无效。自证无罪无效。胡某某只是概括说了当天对周跃飞体检,没说几点入所、几点体检、过程、方式和仪器,是否有鉴定入所人伤情的资质等。

 

    4、胡某某对于证明本案的侦查机关以及他本人滥用职权、作伪证是有关的。公诉人已举出有明确书证和体检表,记载了周跃飞当时体表有明伤,身体状况较弱,且记载看守所当时不予收押,是请示谭所长之后,暂时收押,上面还有胡某某的签字,白纸黑字,现在胡某某空口白牙,胡说八道,故辩护人当庭向公诉人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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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新邦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以办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见长。曾为多起在海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当事人进行辩护,所经办案件常因典型、疑难、效果显著而为各大媒体广泛报道。

  长期关注公民隐私权,在业界率先呼吁国家隐私权立法。崇尚知行合一,追求司法公正,曾为东方早报、腾讯新闻、界面新闻等媒体撰写评论。曾多次接受中国青年报、南方周末、澎湃新闻、法国国家电视一台、日本经济新闻等国内外媒体的采访或专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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