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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甘雪:官方污蔑——衡阳周氏家族案旁听记(十四)

  点击:更新:2015/4/28 23:55:54    来源:转载    作者:梁甘雪   

  公诉人对辩护人于被告人遭刑讯逼供毋容置疑的内心确信,不敢苟同。简言之,再多被告人,他们的口供都不能形成相互印证的关系。其次,公诉人在听取被告人口供的同时,也调取了提押证、入所体检表等,对符合条件的口供,坚决依法排除。就此而言,公诉人依法履行了自己的职责,无可挑剔,无可指责

    一、官方污蔑

 

    经过律师被袭事件后,虽然真相还没有查清,但法庭今天已经恢复了庭审。

 

    庭审开始,首先是公诉人就辩护人和被告人提出的排非材料、线索、理由答辩。然后在场的所有人就此见证了一场来自公诉人的赤裸裸的污蔑。

 

    真的是始料未及。

 

    西装革履的第一公诉人肖永红发表了如下答辩意见:

 

    公诉人对辩护人于被告人遭刑讯逼供毋容置疑的内心确信,不敢苟同。简言之,再多被告人,他们的口供都不能形成相互印证的关系。其次,公诉人在听取被告人口供的同时,也调取了提押证、入所体检表等,对符合条件的口供,坚决依法排除。就此而言,公诉人依法履行了自己的职责,无可挑剔,无可指责。

 

    关于周武文的口供被排除的问题,周武文向公诉人反映了他被刑讯逼供的情况,并展示伤情,公诉人要求侦查机关作出说明,侦查机关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所以公诉机关的合理怀疑不能排除,故对周武文在侦查阶段的口供予以排除。但辩护人认为,周武文的口供被排除了,则刑讯逼供现象存在,其他人被刑讯逼供的怀疑也无法排除,审问周武文的侦查人员也可能对其他人刑讯逼供。这个逻辑,公诉人还没发现在看守所内进行逼供的。即便该侦查人员也刑讯了其他被告人,也不能表明,现在笔录反映出来的侦查人员名单,就是其他被告人的讯问经办人。

 

    然而,这位号称自己“依法履行了自己的职责,无可挑剔,无可指责”的第一公诉人,接下来就发表了一通让人瞠目结舌的赤裸裸的污蔑之词:

 

    “关于衡阳市第二看守所日志的问题,被告人周方毅的辩护人提交了厚厚一本日志,并称是个好心人提供的。看守所日志如此重要的资料,如何到辩护人手中呢?那个好心人究竟是谁呢?据查,这位好心人是二看的一名干警,根据他的陈述,因为他与被告人周XX的姐姐周某某有不正当关系(此处辩护人举手要求审判长制止公诉人,审判长不知是否没看见,没有理会更无制止),因周某某的要求,用手机偷拍看守所日志之后提供给了辩护人。公诉人现在才恍然大悟,为何辩护人在庭上庭下反反复复要求公诉人和法院调取看守所日志。既然证据来源于一对男女的肮脏关系…”

 

    此言一出,被告人席、旁听席和辩护人席一下子全炸开了。23名被告人或高举着自己伤痕累累的手腕,或愤然站起,痛斥公诉人不公正、是污蔑。辩护人也纷纷举手提出反对,认为公诉人审判长不但不允许辩护人发言,还警告提出反对意见的辩护人。旁听席上有四五十人站了起来,大骂第一公诉人。第一公诉人低着头,不停的喝水。法警几乎控制不住被告人了,场面陷入从未有过的混乱。审判长只好法槌一敲宣布休庭二十分钟,要求旁听人员退出法庭。

 

    我听见有人冲着麦克风发出一声冷哼,不知道是不是公诉人席传来的。

 

    旁听群众坚决不退庭,在休庭的二十分钟里大声指责着,情绪非常激动,甚至有好几个人在庭下抽泣。

 

   “怎么能这么侮辱人!你们还是不是公诉人?”一位站在最前面的妇女痛骂着。

 

    二、一而再,再二三

 

    恢复庭审后,审判长宣布决定:因为公诉人使用了攻击性语言,警告一次。

 

    金宏伟律师认为,周方毅现当庭控告第一公诉人,形成了个人恩怨,第一公诉人应当回避。刘金滨律师一直举手,审判长先装作没有看见,后来说有事情休庭后再提出。刘金滨律师要求第一公诉人回避,审判长却让公诉人继续答辩。周泽律师于是提出,申请回避的权利是最优先的权利。审判长要律师把手放下来,不准再提回避。

 

    第一公诉人继续滔滔不绝:

 

    “关于提外审,即外提,外提刑讯是被法律禁止的,但如果是为了侦查活动的需要,只要手续齐全,是法律允许的,如对案,就是这种情形。我们的指控证据均是在看守所内形成的,辩护人找不到一份证据是在外提形成的,但辩护人和被告人总是有办法,如说笔录是先写好再在看守所签字等,还有被告人当庭编出谎言,说有侦查人员走动,可是公诉人提审没有通知过办案人员,看守所不是说来就来,说走就走的,现在被告人堂而皇之的当庭说谎……”

 

    “反对!”王兴律师提出反对,认为公诉人没有正常用法言法语,不是再公正、冷静的答辩,而是用了很多煽动性的词语,而且审判长已经警告过他一次了,他却不知悔改。审判长再次给予第一公诉人警告。周方毅则说:“审判长他当庭说谎,这就是公诉人!”

 

    三、公诉人的“助攻

 

    第二公诉人就辩护人等提出的排非线索和证据作出了回应,其中一部分回应是这样的:

 

    周方毅被抓获后,被监视居住在1.18专案组两个多月,公安机关出具了说明:当时在办案过程中警方知道周方毅潜逃在外地,为侦查活动的保密和防止周方毅逃跑,实施监视居住。关于监视居住地点违法一事,公诉人第一时间向专案组发出了纠正意见。但监视居住地点违法和刑讯逼供没有直接关系,不能直接推定。

 

    对于被告人被抓获后没有及时讯问问题,公安机关确实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在规定时间内讯问,但这只是取证瑕疵。没及时讯问,不是排非理由。

 

    审判长宣布对周方毅等22名被告人申请排除的供述启动排非调查,对申请排除的周X云等12名证人的证言合法性启动排非调查。

 

    在周方毅的排非调查阶段,针对公诉人的举证,周方毅说:“我被十次转所,但从来没有到医院进行身体检查,看守所也只给我一张表格让我填内容,让我签名,从来没有进行任何检查,我也不知道他们说我身体正常,是从哪里来的,那个入所健康检查,也不知道哪里来的,我只填过一个表。”

 

    接下来,周梓奇也提出他没有做过身体检查,看守所只拿出表格让他填,而且一定要填“正常”。

 

    公诉人所举的证据分类基本一致,都是体检材料,公安机关的说明,有关民警、看守所医生、看守所所长、同监室人员的询问笔录,提押证和看守所的说明材料等。

 

    各辩护人的部分质证意见有:

 

    1、关于部分被告人的体检材料,并没有实际体检,只是给一个表,让他写上正常。就算体检是正常的,也只能证明体表特征正常,不能证明没有刑讯逼供,因为刑讯逼供并不是必然造成明显身体伤害。

 

    2、公安机关做的说明,恰恰能证明被告人被多次外提,且是没有合法理由外提。

 

    3、有关民警、所医、所长的询问笔录,因为民警等都属于本案的侦查机关衡阳市公安局的下属单位,本案由公安局组建的办案组办理,不能排除他们配合公安机关作出不真实证言的可能性。

 

    4、对于提押证和看守所的说明材料,辩护人不否认部分被告人在卷的讯问笔录是在看守所形成的,但当时被告人是在被外提、刑讯逼供形成了办案单位希望他形成的笔录内容,然后将他押回看守所,按照办案单位提供的模板作出了陈述。

 

    5、公诉人没有否认外提,只是说明外提是为了对案,不能排除被刑讯逼供的合理怀疑,但对案没有法律依据,中国所有法律法规中没有对案这个概念,只有《西游记》里才有。公诉人还提到同步录音录像的问题,也客观承认同步录音录像没有全面反映被告人整个讯问过程。辩护人翻译了部分同步录音录像,发现讯问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

 

    6、公安机关出具的说明也承认对周方毅进行了非法监视居住,公诉机关也予以认定。这正好说明,被告人被非法监视居住期间存在被刑讯逼供的合理怀疑。为了保密进行监视居住,完全不符合情理,被抓后如果有逃逸可能,必须拘留而非监视居住。

 

    7、公诉人渲染了半天,无非是想说辩护人提交的二看日志来源非法,公诉人也说了这是看守所民警拍照来的,某几天的日志里面也有特别注明“外提未归”,证明未归是不正常的。公诉人始终没有对看守所日志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提出任何问题,只是在提合法性的问题。那只要公诉人调取看守所日志,事实就能查得一清二楚。

 

    8、其他被告人与周武文的情况没什么区别,就是少两张照片,而且好几名被告人申请验伤和当庭出示伤痕都没被准许,如果验伤了,那连照片区别都不存在了。既然公诉人认为周武文被刑讯逼供的合理怀疑不能排除,那也应当基于相同理由排除其他人的供述。

 

    四、“高度保密”的证据目录

 

    在排非调查阶段,由于公诉人所举证据中有新证据也有已提交的证据,而且数量众多,辩护人从早上开始就一直请求公诉人提供证据目录,否则让辩护人临时在百来本案卷中找证据,很浪费庭审时间,也影响质证质量。辩护人的证据目录一早就给公诉人了,基于对等原则,公诉人也应当提供。

 

    公诉人始终称举证是他们的策略和自由,而且拿不出来证据目录,坚决不提供手上拿得好好的证据目录,宁可拖延时间,让辩护人要求他们一次又一次重复证据所在卷数,严重耽误了庭审程序。直到下午蒋荣华的辩护人提出公诉人一组一质的证据中,他有一半记不下来,庭审时间已经远远超过下班时间时,公诉人才不得已决定向其提供已经宣读过的证据目录电子版。

 

    因为要赶着弄完蒋荣华的调查阶段,审判长勒令蒋荣华的辩护人在七点十分前结束质证。到点后,审判长不顾辩护人的反对,强行宣布休庭,要求辩护人将没有发表的质证意见整理成书面材料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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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新邦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以办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见长。曾为多起在海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当事人进行辩护,所经办案件常因典型、疑难、效果显著而为各大媒体广泛报道。

  长期关注公民隐私权,在业界率先呼吁国家隐私权立法。崇尚知行合一,追求司法公正,曾为东方早报、腾讯新闻、界面新闻等媒体撰写评论。曾多次接受中国青年报、南方周末、澎湃新闻、法国国家电视一台、日本经济新闻等国内外媒体的采访或专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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