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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底“卧底被告人”谷任冬

  点击:更新:2015/4/14 10:25:34    来源:转载    作者:佚名   

  从7月3日至10月22日,谷任冬没有形成任何笔录;侦查案卷中也没有谷任冬的拘留证,无法查证谷任冬于何时被拘留;然而其取保候审的通知却是在10月26日下达的。在两次自首之间这长达三个半月的时间里,犯罪嫌疑人谷任冬究竟身在何处?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庭对于周氏家族涉黑一案的审理中出现了极不寻常的一幕:被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骨干成员的谷任冬的辩护律师在庭审中担起了公诉人的职责,在其他同案被告人一致做出无罪辩护、否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存在的情况下,他向谷任冬发问的每一个问题都旨在落实其确确实实地参与了黑社会,头上有大哥,手下有小弟,还干过无数违法犯罪的事;然而公诉人却在做着谷任冬辩护人的工作,多次询问、落实谷任冬自首的情节,尽管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自首属于涉及定罪量刑的问题,应在法庭辩论阶段再予以讨论,而不应在此时询问被告人阶段提及;而其他同案被告人的辩护人都在为谷任冬做着无罪辩护。

 

法庭上为何会出现这样一个不合常理、不合逻辑,甚至荒诞、可笑的一幕?这要从谷任冬的自首说起才能找到问题的答案。

 

消失的三个月

 

    根据公安机关移交的侦查案卷显示,谷任冬是自己到公安机关自首的,然而,谷任冬来自首的笔录却有两份 —— 一份是201271日,另一份是20121023日。在两份笔录中,办案人员都问道:“你今天到公安机关来有什么事?” 谷任冬的回答都是:“我是来投案自首的。” 两份笔录的除了一些事件发生的时间不同外,其他内容基本完全一样。一个犯罪嫌疑人怎么可能针对同一犯罪事实两次进行自首?对此,公安机关并没有作出解答。

 

    73日至1022日,谷任冬没有形成任何笔录;侦查案卷中也没有谷任冬的拘留证,无法查证谷任冬于何时被拘留;然而其取保候审的通知却是在1026日下达的。在两次自首之间这长达三个半月的时间里,犯罪嫌疑人谷任冬究竟身在何处?

 

    谷任冬325日第一次出庭时被其他被告人的辩护律师问到此问题时,其当庭供述称自己71日自首后便一直被关押在“1.18案专案组”。当其被游飞翥律师问及其在此期间是否与专案组同吃同住时,谷任冬回答:“如果我能享受那个待遇,那还有什么说的。”当日庭审结束后,多名辩护律师在网上联名发出了对公安机关非法羁押谷任冬的控告,于是在48日谷任冬再次出现在法庭上时,他便改口称自己在71日自首后并没有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而是一直居住在老公安局的招待所。

 

    周泽律师当庭控告:“对于来自首并承认自己犯下如此严重罪行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竟没有采取任何强制措施,请求追究公安机关的渎职行为!”

 

    当刘金滨律师追问其具体的居住环境以核对该供述的真实性时,公诉人提出了反对,反对理由为“该问题预设陷阱,为不当发问,会得出被告人一直待在专案组的错误结论”。何为错误结论?是所述事实不真实吗?显然不是,谷任冬在325日的当庭供述称自己一直被关押在专案组。那公诉人所说的“错误”是不小心表露了自己内心认为侦查机关非法羁押谷任冬这一行为是错误的吗?由此,谷任冬为何要在这一问题上改变口供便不难猜测,最为合理的怀疑是检察人员指使、教导谷任冬改变了口供,在法庭上做出伪证。

 

    对于谷任冬是否真的是自己去自首这一问题,也留有许多疑问:

 

    王兴律师在法庭上问道:“你怎么找到专案组的?”

 

    谷任冬:“这方面我以前已经说过了。”

 

    王兴律师:“没有,你说你不知道怎么找到的,你现在能确定怎么去的吗?”

 

    谷任冬:“我坐车去的。”

 

    王兴律师:“你都不知道地点你怎么去的呢?”

 

    谷任冬:“我当时是到公安局。”

 

    王兴律师:“那你怎么到的专案组?公安局和专案组不在一个地方,你怎么去的?”

 

    谷任冬:“我怎么知道公安局和专案组不在一个地方?”

 

    王兴律师:“你现在知不知道专案组在哪?你怎么去的?”

 

    谷任冬:“我总不可能爬去的吧!”

 

    直到现在,对于谷任冬是否是去自首的、在哪自首的、然后又是如何到了专案组等问题,始终没有答案。

 

    然而,现在可以肯定的一点是谷任冬有三个半月时间每日每夜地和专案组办案人员待在一起。没有口供、没有记录,这么长的时间里他们整天在一起做什么?侦查案卷显示,从1023日起,至1026日谷任冬被取保,他每天都形成询问笔录,在取保后还多次返回专案组做笔录,在自首笔录的基础上完善了许多事件的细节,详细论证了周氏家族确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那这三个半月是不是侦查人员每一天都在陪着谷任冬编笔录、背情节呢?

 

    另一点值得注意的是,其他同案被告人没有一个被取保候审,甚至一些并不涉黑、只有罪行较轻的个罪的被告人都被关押着,但是明显社会危害性很大、无数次带几十把火铳、砍刀去砍人的黑社会核心成员谷任冬在侦查阶段就享受取保候审优厚待遇的人。这显然是公安机关为了使谷任冬配合捏造事实、构陷周家而与他所作的交易。

 

马虎的剧本

 

    一出戏要好,首先,得有一个好剧本。谷任冬笔录这一剧本的大致情节设定是谷任冬从深圳打工回来后,经谷文传介绍,结识了周跃飞及周家女婿蒋方林,该二人均为周氏家族黑社会组织核心成员。大哥蒋方林相中了谷任冬,将其招入麾下做小弟,同时谷任冬也要听命于其他核心成员的安排。此后,在周氏家族核心成员周跃飞、周方毅、蒋方林、周跃鹏等的安排下,谷任冬砍了许多人、干了许多违法犯罪的勾当。终于,他于2008年猛然良心发现,觉得周氏集团行事太过凶残,而提出退出。由于对其金盆洗手感到不满,周氏家族派人砍断了谷任冬的手脚。被砍之后,谷任冬决定自首,检举揭发周氏家族,并争取宽大处理。上世纪八九十年代黑社会港片的内容就这样被侦查机关简单粗暴地搬到了二十一世纪的法庭上。

 

    仔细研究这一剧本,发现作者无比马虎,谷任冬笔录前后出现了多处自相矛盾的地方,足以证明这样的情节设定并不属实。例如,上文中提到的两次自首问题无法解释,在71日的笔录中,谷任冬称自己从深圳打工回来的时间为2006年,然而侦查机关编造的一些谷任冬参与的犯罪事实是发生在2005年的,所以在后来1023日的笔录中谷任冬从深圳打工回来的时间又改为了2004年。

 

    一些情节编造得过于随意,假得太明显、太荒唐,侦查机关便让谷任冬在2013319日做出笔录,承认自己之前的供述为虚假捏造的,所述事实并不存在。谷任冬在之前的笔录中供述的其中一项犯罪事实是周跃鹏在郴州鸡公山的煤矿因污染环境,遭到了老百姓的抗议,周跃鹏便打电话吩咐谷任冬找人带刀带枪去赶走老百姓,谷任冬便带了自己的小弟谷伟、谢新珠,及八把火铳、十多把砍刀,并叫上了其他若干人等,总共带了百余人、数十把枪和百余把砍刀去吓跑当地百姓。然而,事实是不仅此事从未发生过,而且周跃鹏在鸡公山根本就没有煤矿。所以在2013319日的笔录以及当庭供述中,谷任冬都承认此项事实为捏造的,并不属实。但是,因为这个虚构的犯罪事实,周跃鹏被羁押了一年多之后无罪释放,在其被羁押期间曾被侦查机关用手铐铐住双手,整个人被挂在窗户上拷打,一挂就是四天四夜。

 

    在前面的笔录里面,谷任冬供述称周友根是周跃鹏的小弟,然而由于周跃鹏被无罪释放,在其后面的笔录中,周友根又变成了周跃飞的小弟。当周泽律师在法庭上询问其周友根究竟是谁的小弟是,谷任冬的回答是“具体谁是谁的小弟我搞不清楚了。”

 

不记得剧本的演员

 

    先暂且不论演员的演技,演员至少得背得剧本。对于仅有小学文凭,且还当庭称自己上学整天翘课的超业余演员谷任冬来说,要背下来百余页的询问笔录,似乎是太为难他了。他记性也不太好,过去曾说过什么大多不记得,离开剧本就忘了台词。

 

    在谷任冬的笔录中对周氏集团作出了详细的定义:“周氏集团是以周梓奇、周跃鹏、周跃飞、蒋方林、周方毅为首的周氏家族势力,以整个周氏家族为核心,笼络很多在社会上混得有名气的团伙组织,集团里有很多刀和枪,他们经常安排下面的小弟在耒阳、郴州等地,通过各种违法犯罪手段抢占煤矿、非法干预竞标、破坏基层组织选举、经营煤炭生意,搞房地产开发、桥梁修建等,任意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而且手段残忍至极,可以说是在耒阳称霸一方,老百姓对他们是敢怒不敢言。”

 

    于是,周泽律师为揭露此笔录的虚假,当庭让谷任冬定义什么是周氏家族,谷任冬无言以对,无法给出任何定义。随后,周泽律师又逐个让谷任冬举例说明周家通过违法犯罪手段抢占了哪一个煤矿,非法干预了哪一个竞标、破坏了哪一个基层组织选举等,谷任冬的回答都是“具体我搞不清楚”或是“记不清了”,对于他所作出的这些指控,没有一个他能举出具体例子。

 

    最后,由于周泽律师不断逼问:“到底有没有非法竞标?能不能举一个例子?就举一个。举得出来吗?” 他无法回答,就开始假装情绪激动,耍起了无赖。他高举曾被砍断的左手,在法庭上大声吼道:“我现在想讨论实实在在的案子,我的手是被谁砍掉的?” 周泽律师说:“你的手是被周家非法竞标砍掉的吗?” “我为了退出他们这个黑社会,就砍掉了我的手!我难道没有付出吗?难道就凭你一个流氓律师就可以把我怎么样吗?”谷任冬大吼道。

 

    周泽律师在庭审结束后说:“谷任冬一个没文化的人,怎么可能几句话就把黑社会的组织结构、经济来源、违法犯罪、欺压百姓四个特征概括得那么清楚?明显一看就是公安机关编造的。”

 

    谷任冬称自己在蒋方林的煤矿一分钱没投资,但是却白拿了两万元的股份,还按月分红分了一年,总共拿到十多万元的分红。

 

    王兴律师当庭问道:“你领了几个月?是完整的一年吗?”

 

    谷任冬:“我记不起来了。”

 

    王兴律师:“后来为什么没有给你分红了呢?”

 

    谷任冬:“蒋方林卖掉了煤矿。”

 

    王兴律师:“他卖煤矿有没有给你钱?”

 

    谷任冬:“记不得了。”

 

    王兴律师:“你每个月一两万的分红突然没了,你也不记得。”

 

    谷任冬:“这个事你不能盯着我一个人问,你要问其他人。”

 

    王兴律师:“你是股东,股东开过会没有?”

 

    谷任冬:“想不起来了。”

 

    谷任冬的笔录中还出现了一个叫李俊的人,此人除了在谷任冬的笔录中出现外,再也没有被任何其他同案被告人或证人提及,整个案件中也根本没有此人。

 

    周泽律师:“李俊是谁?”

 

    谷任冬:“记不起来了。”

 

    周泽律师:“你的笔录里多次讲到你叫李俊带了刀枪去砍人,你怎么想不起来了呢?有还是没有这个人?”

 

    谷任冬:“记不起来了。”

 

    除了这些以外,在49日及410日两天对谷任冬长达4个小时的发问中,对于大部分涉及犯罪事实或是对核实其笔录真实性至关重要的问题,谷任冬的回答都是“记不起来了”(随文附庭审笔录,以便查阅)。

 

不可采信的传来证据

 

    对于周氏家族黑社会组织结构的指控中,一项很关键的指控事实是周家会定期召开家庭会议来决定进行重大违法犯罪活动的相关事项。此项内容在谷任冬的笔录中也多次有体现。为了核对该项重要事实的真实性,周泽律师在法庭上就相关内容进行了发问:

 

    周泽律师:“你说周氏家族是一个整体,又是都召开家庭会议决定,你的根据是什么?”

 

    谷任冬:(沉默)

 

    周泽律师:“你参加过他们的家庭会议吗?”

 

    谷任冬:“我没有。”

 

    周泽律师:“那你是怎么知道的?”

 

    谷任冬:“社会上是这样传的。”

 

    周泽律师:“你具体是听谁讲的?”

 

    谷任冬:“记不起来了。”

 

    在谷任冬的笔录中,并没有说他对周家召开家庭会议一事是道听途说的,而是用了肯定的语气进行了陈述,但是其消息来源竟然只是宽泛、模糊的“社会”。

 

    对于组织结构的确定、谁是谁的小弟,谷任冬也仅仅是猜测:

 

    周泽律师:“你在笔录里说周氏家族的每个人都带有小弟,周方毅带的小弟是谁?”

 

    谷任冬:“周武文。”

 

    周泽律师:“你怎么知道的?”

 

    谷任冬:“他整天跟着他走。”

 

    周泽律师:“整天跟着他走就是他的小弟,是吗?”

 

    谷任冬:“他有没有违法犯罪我现在也说不清楚。”

 

    周泽律师:“那你怎么知道周武文整天跟着周方毅走呢?你有没有每天跟着周方毅或周武文走呢?”

 

    谷任冬:“没有。”

 

    周泽律师:“那你怎么知道的呢?知道还是不知道?”

 

    谷任冬:“具体搞不清楚。”

 

    谷任冬的笔录中还多次指控其他多名同案被告人多次带刀带枪去砍人,张磊律师对此进行了发问:

 

    张磊律师:“你是否知道持有枪支是比较严重的犯罪行为?”

 

    谷任冬:“知道。”

 

    张磊律师:“你有没有亲眼看到曹华谷拿枪?”

 

    谷任冬:“有,帮付忠群抢夺沙场资源的时候看到过。”

 

    张磊律师:“那你看到他拿了多少枪、什么枪?”

 

    谷任冬:“来福枪。”

 

    张磊律师:“几把?”

 

    谷任冬:“记不起了。”

 

    张磊律师:“有没有亲眼看到周跃鹏有枪?”

 

    谷任冬:“没有。”

 

    张磊律师:“周跃飞呢?”

 

    谷任冬:“想不起。”

 

    张磊律师:“周梓奇呢?”

 

    谷任冬:“想不起。”

 

    张磊律师:”蒋方林呢?”

 

    谷任冬:“想不起。”

 

    张磊律师:“你笔录中说亲眼看到周跃飞从他同学那买了三把仿六四手枪、周梓奇有枪、蒋方林有一把仿六四手枪,你亲眼看到他放在他的小包里,这是事实吗?”

 

    谷任冬:“具体想不起来了。”

 

    张磊律师:“你是想不起笔录为什么会出现这个事实还是这个事实本身你想不起了?”

 

    谷任冬:“想不起了。”

 

    张磊律师:“你都想不起来了,是吗?”

 

    谷任冬:(沉默)

 

    张磊律师:“你笔录中多次曹华谷在他的生日宴会上拿出了十二三把来福枪进行显摆,但是曹华谷的生日宴会你并没有去,你怎么看到他的这些枪支的?”

 

    谷任冬:“我听说的。”

 

    张磊律师:“你把听说的东西在笔录中就说成是亲眼看到的,是吗?

 

    谷任冬:(沉默)

 

    张磊律师:“你不能回答,是吗?”

 

    谷任冬:(沉默)

 

    谷任冬在笔录中供述的事实,他都称是自己亲眼所见或亲自参加的,然而在庭审中,大部分事实都变成了听说得来的。对此,他无法做出解释。当王兴律师质问他他笔录里的供述具体哪些是听人说的,他的回答是“具体我也说不清楚”。王兴律师说:“说不清楚就是说明你的所有陈述都是传来证据,法庭可能不能采信。” 传来证据指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即二手证据,由于较难考证其真实性,故其证明能力很弱,不应被法庭采信或作为定案依据。

 

    谷任冬在刘金滨律师当庭逼问下,也承认了自己无法判断听说的事实的真假:

 

    刘金滨律师:“你在公安的供述有没有撒谎?”

 

    谷任冬:“撒谎是代表什么事?”

 

    刘金滨律师:“你所说的一些自己的犯罪事实,或者是别人的犯罪事实里面,有没有撒谎?”

 

    谷任冬:“我有的是自己经历的,有的是听别人说的。”

 

    刘金滨律师:“有没有虚假的?”

 

    谷任冬:“别人说的我怎么知道是真是假呢?”

 

    既然谷任冬自己都不知道别人说的是真是假,而且也无法具体说清楚哪些事实是听别人说的,那就应该把谷任冬的所有供述从证据材料中拿掉,其所有笔录没有任何一点证明能力。

 

谷任冬当庭否认自己参加黑社会

 

在对谷任冬的发问开始前,审判长询问谷任冬对于起诉书指控其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否有异议,谷任冬回答没有异议,对该指控其表示认罪,在公诉人发问的时候,谷任冬也说自己构成黑社会犯罪”。在之后的发问环节中,其多次控诉周氏家族为心狠手辣、行事风格残忍的黑社会组织。但矛盾的是,在庭审中,他又多次否认了自己参与黑社会组织。

 

王兴律师:“你认为你是构成黑社会犯罪的,是吗?”

 

谷任冬:“我只是承认我自己有罪,只是认我有砍过人,不是说我承认黑社会不黑社会,这个问题你要搞清楚!”

 

金宏伟律师说:“请合议庭记录,谷任冬当庭翻供,不符合自首。”

 

在游飞翥律师询问他是否是谷文传介绍他加入黑社会的,谷任冬说:“我不知道是黑社会,他只是说介绍有钱的老板给我认识,是不是黑社会这个问题是你们强加的!”

 

是谁强加的?显然不是律师们,律师只是就起诉书所涉事实进行发问。那谷任冬其实是在当庭控诉黑社会罪名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强加在他自己、周家,以及其他若干同案被告人头上的。

 

合议庭的偏袒、包庇

 

    除了谷任冬以外,其他所有同案涉黑被告人均按照起诉书顺序进行发问,然而作为第十被告,并被指控为周氏家族黑社会组织骨干成员的谷任冬却被安排在最后一位接受发问。

 

    王甫律师说:“被告人谷任冬被指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他指认他有大哥,他指认他有小弟,我们丝毫看不出把谷任冬放在最后进行询问的理由,因为这样的安排会致使其他的被告人以及他们的辩护人针对谷任冬的问题无法对其他被告人进行发问。”

 

    王甫律师提请合议庭对该发问顺序做出解释,然而,审判长却对他呵斥道:“你对合议庭的决定有异议在休庭之后提出来,在这里不要讲了!”

 

    周泽律师反驳道:“我一定要讲,这个事情涉及重大程序问题。什么事情都要在庭下讲,我们一个公开的庭审,要对辩护人、被告人,还要对旁听群众负责,我们的庭审具有教育群众的功能。”然而周泽律师的发言再一次被审判长喝止,审判长当庭做出对周泽律师未经审判长许可发言的警告。

 

    刘金滨律师:“鉴于谷任冬所讲的一些内容与其他被告有非常大的关系,并且和其他被告所讲的内容是完全相反的,我非常尊重审判长和法庭,但是我想建议法庭能不能把相关的被告人在谷任冬被发问完以后再带上来发问一遍?” 审判长再次制止,让其“服从法庭指挥”。

 

    在接下来的庭审中,在其他辩护律师对谷任冬发问时,公诉人频频反对、审判长频频支持公诉人的反对,且不时主动打断辩护人的发问。刘金滨律师举手示意要发言:“审判长。。。” 审判长狂躁地喝道:“不要讲了!”刘金滨律师小声、语气平缓地说:“审判长,请允许我说完这句话。。。” 审判长:“不允许!!”

 

    在刘金滨律师的发言被审判长制止后,王甫律师立即提出了异议。王甫律师后来在博文中写道:“我和诸多辩护人认为审判长的频繁打断毫无道理,但当多名辩护人向合议庭举手要求发言时,审判长要么禁止辩护人发言,要么对辩护人的举手示意不加理睬。而且,自10日上午开庭时起,审判长频繁制止、批评辩护人时语气急躁,不容分辩,与之前平和、中立、严谨的庭审主持风格相比判若两人,不仅导致庭审气氛紧张,而且对庭审秩序之混乱负有责任,更为要害的是,如此庭审秩序导致辩护人对本案自首被告人、’污点证人’谷任冬无法有序充分地进行发问。”

 

    面对王甫律师的异议,审判长喝道:“周跃飞的辩护人,你没经过审判长的允许,警告你,你是否听从法庭制止?”王甫律师答道:“我申请您回避。您已经不能公正地履行职责。”“请法警将周跃飞的辩护人王甫律师,带出法庭!!”审判长喝道,愤怒已经将审判长的脖子都烧红了。

 

    霎时间,旁听席竟然爆发出一阵热烈的掌声。这些鼓掌的人都是衡阳市的公安干警,大清早有组织地被一辆大巴拉来完成旁听任务。随后,旁听席里的群众与鼓掌的公安干警发生了争执,激烈的冲突使得法庭一片混乱。在公安干警和群众的哄闹中,审判长努力对着麦克风声嘶力竭地说道:“对于王甫律师的回避申请,本庭当庭予以驳回!”审判长随即重重地敲下法槌:“休庭十分钟!”

 

    除了王甫律师被带出法庭这一最戏剧性的一幕,审判长还多次因其严重的偏向性与辩护律师发生了激烈的冲突。在周泽律师要求谷任冬对周氏集团做出定义时,看到谷任冬沉默多时,无法做出回答,审判长便打断周泽律师,让其直接发问笔录内容是否属实。周泽律师解释道:“这个不是是否属实的问题,因为他是认罪的,需要向他核实真实性,因为他这个笔录明显是不合理的,这涉及这个话是不是他说的的问题。”审判长还是坚持说谷任冬已经交待得很清楚了,要求周泽律师直接问笔录内容是否属实。周泽律师说:“希望合议庭予以准许发问,不要为他打掩护。” 审判长被激怒了:“辩护人!你在公开藐视法庭!已经警告过你了,如果再犯,直接带出法庭!”

 

周泽律师又向谷任冬问道:“笔录里你说周跃飞在周氏家族说话最有分量,你怎么得出这个结论的?”经过谷任冬长时间的沉默后,审判长打断道:“辩护人,发问要有针对性。”而当周泽律师尝试向合议庭解释自己的发问时有目的、有针对性的,却被审判长制止,并被警告一次。周泽律师地问道:“为什么要警告我呢?我有什么问题吗?”“你在藐视法庭!”“是你在藐视辩护人!”

 

翻版王立军“秀山缉枪”

 

    在谷任冬20121024日的询问笔录中称其自首时就已经把自己持有的枪交给了公安安机关,然而案卷中却有一份提取笔录显示公安机关1025日到谷任冬家起获五支火铳与一支转盘枪。

 

    “我们认为起获谷任冬枪支一事是不真实的,是公安机关故意制造的,”金宏伟律师说:“谷任冬的口述和在案的书证有很多的矛盾。首先是起获时间的疑点,口供与书证无法统一。其次,起获的枪支在口供和书证中也不一致,他自述是五支火铳,一支五发转盘枪,但是书证里面记载是五支火铳和一支六发转盘枪,这个记载于扣押清单;谷任冬说转盘枪只能单次击发,不能连发,但是在提取笔录里写的是五连发散弹枪;谷任冬口述五支火铳全是木柄的曲柄枪,但是在书证里显示是三支曲柄枪,两支直柄枪。然后,起获地点也不统一,谷任冬说五发转盘枪的起获地点是猪圈的猪饲料处,猪饲料是玉米和成品猪饲料,但起获笔录写的是猪圈的杂草处;五支火铳谷任冬口述说起获地点在猪圈的木质阁楼上,但是提取笔录记载是在一个平方的夹层处。还有就是指认,谷任冬当庭说是起获当天在他家里进行了枪支的指认,但是据书证里的指认照片显示,谷任冬是在1026日,也就是起获的第二天,才进行的指认,时间是不一致的;照片显示指认地点是在宾馆里面,也不是在他家里,指认地点也不一样。再有就是参与起获枪支的公安人员的人名对不上,起获笔录记载的是大义乡派出所两名民警去起获,但是在扣押清单里显示的并不是这两人的名字,而是第三个人的名字。”

 

    对于枪支的来源,谷任冬也无法解释清楚。对于散弹枪的来源,谷任冬201210月的笔录称他是在的士上捡到的,而后在20133月的笔录中,他又改口称是蒋方林给他钱,他从一个叫“辉仔”的人那里购买的,并且在庭审中也称该把枪支是其购买的。周泽律师质问其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不一致。谷任冬回答:“那时我乱说的,我现在身心残疾,乡里的人都知道这个事是什么原因造成,我那时候不敢说,后来周氏家族的人被抓后,我才敢说了实话。” 但实际上,在谷任冬供述这把枪是在的士上捡来的的时候周家的人都已经被抓了。在325日同一天的庭审中,当分别被周泽律师和王甫律师问道这把手枪从何处购买时,谷任冬的回答都不同。在一次回答中,他说是从“广州一个叫’辉仔’的人”手中购买的,而在另一次回答中,他说是从“涛仔”手中购买的。

 

    “公安机关可能是先把枪支放在那里,再假装去起获一下,”周泽律师说:“我甚至怀疑起获枪支的那个过程都不一定有,因为起获过程应该是要拍照的,但是卷宗材料中却没有任何照片。仅有一个起获笔录有什么用?那是很容易可以制造出来的。”

 

“谷任冬这个枪案反映的情况看来,与当年有关媒体报道的重庆黑打过程中王立军在秀山缉枪的情况很相似,”周泽律师补充道:“在重庆打黑过程中,为了体现他们的政绩,破获所谓’地下兵工厂’,在那里埋一批枪,然后自己去把它起获了。”

 

为报复周家还是受人指使?

 

    根据谷任冬的基本情节设定,他的手是在想要退出周氏家族时,被他们指使人砍伤的。所以,他自首是为了揭发周氏家族的罪行。

 

    那他的供述是否可以采信?他所述的事实是否都为恶意伤害周家而捏造的呢?他自己在庭审中给出了此问题的答案:

 

    周泽律师:“你在公安机关的解释是因为你为周氏家族卖命,但他们居然把你搞残了,所以你痛恨周氏家族,你现在是否认可这个说法?”

 

    谷任冬:“我认为一个人如果没有犯罪,公安机关查他也没有关系,他还是会无罪。”

 

    周泽律师:“你的意思是说一个人就算无罪,你编排一下他,让公安机关查一下他也没关系吗?”

 

    谷任冬:“我说不清楚。”

 

    周泽律师:“你的笔录讲到你编排假话是基于给专案组反映周氏家族的情况,想让专案组相信有这么一股黑恶势力而这么说的,你为什么要编排不存在的事?有人指使你吗?”

 

    谷任冬:“没有。”

 

    周泽律师:“那你为什么这么做?”

 

    谷任冬情绪激动地说:“那他们为什么要砍我?我是为了把我的案子搞清楚!”

 

    谷任冬对周家的仇恨,据其所述是来源周家砍了他的手。然而,此事是否属实呢?

 

    实际实施砍了谷任冬的手这一行为的人是蒋春样,这一点是没有争议的。那蒋春样为什么要砍谷任冬呢?根据蒋春样当庭供述,他砍谷任冬是因为与谷任冬经常在一起的好友谷伟砍伤了他,他原本是想要砍谷伟,但是却没有找到谷伟本人,只找到了谷任冬,于是就砍了谷任冬,这完全是蒋春样自己的个人行为,与周家并没有关系。

 

    王兴律师向谷任冬问道:“你被砍之后住院治疗有没有人去看你?”

 

    谷任冬:“有。”

 

    王兴律师:“都有谁?”

 

    谷任冬:“反正周氏家族有好几个去了。”

 

    王兴律师:“周跃飞去了吗?”

 

    谷任冬:“去了。”

 

    王兴律师:“你说周跃飞派人砍你,然后他又去看你,他是什么居心呢?”

 

    谷任冬:“这个我不清楚。”

 

    王兴律师:“你治病的费用哪来的?”

 

    谷任冬:“谷文传跟我说他找周氏家族拿过钱给我救命。”

 

    王兴律师:“那他们又要砍你,又要拿钱救你,这又是什么居心?”

 

    那谷任冬本人是否真的相信蒋春样砍伤自己是受了周家的指使呢?虽然无法得知谷任冬内心真实想法,但却可以从其前后不一致的说法中推测一二。他先在笔录中说是周方毅指使的,而在后续的笔录中和法庭上又改口称是周跃飞指使的,但据谷伟当庭陈述,在谷伟自首前,谷任冬因自己憎恨蒋方林,曾吩咐他“把这件事往蒋方林身上推,说是蒋方林指使的。”

 

    对于在法庭上为何称自己肯定是周跃飞派人砍的自己,谷任冬的说法是他是在公安机关破案后在网上看到的。然而,在破案之前,谷任冬的笔录中就出现了是周跃飞派人砍了他的内容。对此,谷任冬还是无法做出解释。

 

    周梓奇的儿子周方荣说:“我们家都怀疑谷任冬诬告、陷害我们家是拿了别人的钱,受人指使。因为我们家在当地确实通过多年经商赚了一些钱,难免造人妒忌。”

 

传说中的“小弟”

 

    谷任冬的笔录中称他自己的小弟有谷伟和谢新珠,此案中谢新珠并没有被起诉,也就是谷任冬仅有谷伟一个“小弟”了。然而,作为谷任冬唯一的“小弟”,谷伟当庭供述自己并不是谷任冬的小弟。

 

    事情发展至此其实并没有什么,只是一个被告人的供述对抗另一个被告人的供述而已,并不足以判断孰真孰假。但可疑的是谷任冬竟然在谷伟被询问后的第二天轮到对自己发问时当庭改变了自己的口供,称“外面传谷伟是我的小弟,但我们其实只是朋友”。

 

    且不论因为外面传谷伟是其小弟,便在口供中确定地称谷伟是其小弟这样的逻辑有多荒谬,关键是谷任冬是如何得知自己需要根据谷伟的法庭陈述而改变自己的供述的?为了防止被告人串供,对被告人的发问是单独进行的,他们是不能得知其他人在法庭上说了些什么的。所以,最为合理的怀疑同样是检察人员指使、教导谷任冬改变了口供,在法庭上做出伪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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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新邦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以办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见长。曾为多起在海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当事人进行辩护,所经办案件常因典型、疑难、效果显著而为各大媒体广泛报道。

  长期关注公民隐私权,在业界率先呼吁国家隐私权立法。崇尚知行合一,追求司法公正,曾为东方早报、腾讯新闻、界面新闻等媒体撰写评论。曾多次接受中国青年报、南方周末、澎湃新闻、法国国家电视一台、日本经济新闻等国内外媒体的采访或专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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