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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宏伟:必须将公权力限定在框架之内

  点击:更新:2015/3/26 10:22:26    来源:转载    作者:金宏伟   

  公诉人和举报中心在刑讯逼供问题上各说各话。感慨之余,我昨天在日志中说,控辩审三方应当遵守一个基本的常识,即一个合法的司法机关不应当说谎

 

湖南周氏涉黑案记事(三)

 

    #衡阳周氏家族案#


    一、这鸡蛋真难吃


    开庭回来,看到一条评论:胃部大出血是刑讯逼供的结果?而且这是个常识?
 

    这让我怎么回答呢?
 

    公诉人和举报中心在刑讯逼供问题上各说各话。感慨之余,我昨天在日志中说,控辩审三方应当遵守一个基本的常识,即一个合法的司法机关不应当说谎。
 

    这句话如何就变成胃部大出血是刑讯逼供的结果,而且这是个常识的呢?
 

    世界就是这么有趣。总有那么一些人,你说这鸡蛋真难吃,他说不服你自己下一个。虽然我们的言语都扯上了一个蛋,但他的蛋永远与你的蛋无关。这就像写过《人性论》的休谟老先生说过的:有些人其实并不相信他们所维护的观点,他们之所以参与争辩,乃是出于装模作样,出于一种对抗心理,或者出于一种炫耀其机巧要比其他人高超的欲望。这种人所能期望的是他们对自己的论证的同样盲目的坚持,对他们的对手的同样轻蔑和对坚持诡辩和谬误的同样强烈的热心,由于推理不是这种人的论证依据,因而期望他们能够接受逻辑,将会是枉费心机的。
 

    庭审中同样出现这个问题。辩护人说公安机关隐匿证据,公诉人说检察院已经将公安移交的证据全部提交法院。
 

    公诉人是在回答辩护人的问题吗?
 

    这人啊,永远无法与封闭的心灵对话。
 

    二、律师能为坏人辩护吗
 

    今天休庭期间,王甫律师说,旁听的一位法警对他说:你们这些律师,为当事人负责,就是不为良心负责。
 

    一代一代,总有人在问,律师能为坏人辩护吗?
 

    后来有人用这个问题问德萧维茨,德萧维茨反问:你怎么知道他是坏人?
 

    是啊,在没有听到他的声音的时候,你怎么知道他是坏人?
 

    公正、谦抑和人道是现代刑法追求的三大价值目标。建立在此价值基础上的现代法治,其基本要求就在于保障个体的宪法权利,只能通过公开、平衡的控辩来靠近真相,未经审判不得认定个体有罪。依法治国喊得震天响,警察就是听不见。


    当然,有人说,如果凭借生活经验就能判断一个人是坏人,那么律师还能为他辩护吗?


    我还是用德萧维茨的话来回答。德萧维次承认,其实他的很多当事人确实是坏人,但德萧维茨说,法治的精髓在于具体案件的证明,而不是整体的道德评判。一个人可能确实是坏人,但坏人不代表做尽每一件坏事,一个案件的全部就是一个证明的过程,如果检方不能证明具体案件的成立,那么法治就不能对被告人加以刑罚。


    三、律师如何实现正义?


    有人反对德萧维茨,说他的观点有损正义。


    但德萧维茨说,自己同样在维护正义。德萧维茨的《最好的辩护》,在很长时间内被列为法学院的必读书籍,这本书的第一个故事就是德萧维茨发现自己的当事人真的是一个伤害犹太人利益的犹太叛徒,但德萧维茨作为一个犹太人,依旧帮助当事人脱罪,因为德萧维茨也发现,这个人之所以叛变,是因为警察对其施加了不正当的威胁。


    正如德萧维茨所说,正义的根本在于约束公权力,必须将公权力限定在框架之内,让公权力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活动,否则,强大的公权力就会肆意威胁个体的安全。认真负责,积极热心的辩护律师是自由的最后堡垒——是抵抗气势汹汹的政府欺负它的子民的最后一道防线。辩护律师的任务正是对政府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挑战,要这些权势在握的尊者对无权无势的小民百姓做出格行动前三思而后行,想想可能引起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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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新邦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以办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见长。曾为多起在海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当事人进行辩护,所经办案件常因典型、疑难、效果显著而为各大媒体广泛报道。

  长期关注公民隐私权,在业界率先呼吁国家隐私权立法。崇尚知行合一,追求司法公正,曾为东方早报、腾讯新闻、界面新闻等媒体撰写评论。曾多次接受中国青年报、南方周末、澎湃新闻、法国国家电视一台、日本经济新闻等国内外媒体的采访或专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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