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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臣寿:对湘西中院“龙贤江涉黑”案审判长王平的控告书

  点击:更新:2014/3/31 10:53:41    来源:作者博客    作者:覃臣寿   

  龙贤江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审案,湘西中院于2014年3月18日至21日开庭审理,审判长王平故意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法官法》及《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规定作出裁判(包括决定),丧失法官基本职业要求,蛮横粗暴,严重侵犯被告人及辩护人的合法权利

对湖南湘西中院“龙贤江涉黑”案审判长王平的

控告书

 

  控 告 人:覃臣寿,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8277156542,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湘西中院)正在审理的“龙贤江涉黑案”被告人伍海涛的辩护人。

  被控告人:王  平,湖南湘西中院刑事审判庭“龙贤江涉黑案”审判长。

  控告事项:

  1、王平滥用职权涉嫌犯罪,请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2、王平违法推进庭审,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指挥庭审,请按《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对其警告、记过至开除处分。
  3、更换本案合议庭,重新按一审程序组织庭审。

  事实及理由:

  龙贤江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审案,湘西中院于2014年3月18日至21日开庭审理,审判长王平故意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法官法》及《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规定作出裁判(包括决定),丧失法官基本职业要求,蛮横粗暴,严重侵犯被告人及辩护人的合法权利。

  1、侵犯被告人辩护权。依法应当获得辩护人辩护的多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其中有可能判无期徒刑以上的,我们没有看到王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例,第四被告人被指控为积极“参黑”、故意伤害主犯、敲诈勒索主犯、贩毒主犯,却没有辩护人为其辩护。审判长的行为,侵犯了被告人获得辩护的权利,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

  2、不进行身份核实。法庭开庭后未全面核实被告人、辩护人身份。例,对辩护人游飞翥、马骏的身份未在法庭上进行核实;对各个被告人身份没有进行核实。敷衍马虎,不履行合议庭的审判责任,可能导致所有诉讼参与人在法庭上无法了解知悉受审对象、同案人及其辩护人身份情况。这就不能排除庭审身份错误,指挥与调查事实与人员错位,甚至“审非其人、辩非其人、判非其人”,严重影响事实认定和审判结果,更未体现法庭审理公开透明的程序法原则。违反了刑诉法第185条的规定。

  3、故意违反法律取消发问程序。控方宣读起诉书后,未进入发问程序,王平直接将庭审推进到举证质证程序。部分辩护人强烈抗议后,王平被迫同意单独发问了前两位被告人,违法合并发问3-7位被告人。后嫌“太费时间”竟取消了对全部其余20名被告人发问,继续举证质证,强行推进庭审。违反了刑诉法第186条的规定,属枉法指挥庭审。

  4、非法另案处理。2014年3月20日,第一、二、三被告人的辩护人为阻止法庭违法推进庭审,退庭抗议或控告。法庭竟当庭宣布将必要共同诉讼参与人即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共犯第二、三被告人另案处理,并当庭:“法警将其带出法庭。”还说:“王全章、马纲权律师由于违反律师第32条规定,不应当再继续辩护。”两位被告人并未拒绝辩护人辩护,辩护人也未拒绝辩护。合议庭擅自“另案处理”,既未按刑诉法依法审理(刑诉法没有另案处理的法律规定),也不符合刑诉司法解释254条、255条的规定,还擅自介入私权驳夺律师辩护权,属滥用职权。

  5、对排非申请不作审查。多位辩护人在开庭前或开庭中向法庭提交了排非申请,合议庭未按刑事诉讼法第54条,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8至100条,两高三部《排非规定》第5条的规定,进行排非审查或调查,属滥用职权。

  6、故意违反法律违法驱逐辩护人。2014年3月21日上午庭审,辩护人王甫律师因对程序性问题提出个人观点而被王平暴力驱逐,辩护人游飞翥因申请王平回避而被王平强行驱逐。肆意侵犯律师执业权利和被告人辩护权。尤其是游飞翥律师提出申请审判长回避后,审判应当允许陈述回避理由,按刑诉法第30条规定甚或按刑诉法解释第30条规定处理。但王平违法驱逐律师,给被告人辩护利益和辩护人的执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属滥用职权造成严重损失。

  根据以上事实,王平已涉嫌构成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6年7月26 日)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太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本案庭审,审判长在未敲法槌情况下,在正式庭审前在辩护律师试图跟合议庭理性平和交流的情况下,就驱逐两位尚未解除委托关系的合法辩护律师。又在辩护律师提醒尚未敲击法槌后,审判长急忙敲击法槌开庭,就直接要求公诉人举证,在辩护律师纷纷抗议的情况下试图像一列高速列车一样推进庭审,碾压所有被告人的辩护权利时,后又将两位合法辩护律师驱逐出法庭。至此,开庭不到半个小时,湘西中院审判长王平就违法驱逐出了四个辩护律师,举国震惊,微博、博客纷纷报道,各类媒体如凤凰网、南方日报、法制日报等纷纷向参与庭审的律师探求庭审违法信息,有些媒体还要求律师提供进一步的庭审及案件材料以便写稿,甚至外媒都有所报道。辩护权、人权被如此践踏,实乃罕见,违法驱逐四位律师造成如此大的负面影响,司法机关脸面何存?司法公信力到底被丢到哪了?何时才能恢复公信力?显然,王平之违法行为,重创了国家及国家机关的声誉,王平已经涉嫌滥用职权罪。

  同时,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43条:“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54条:“有其他违反办案纪律行为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的规定给予王平纪律处分。

  以上控告事实调查取证线索:庭审笔录(庭审中我发现记录不全面,有大段对话未记录的情况。),庭审录像,及调查所有参与法庭审理的诉讼参与人及旁听群众等。

  请求湖南省高院、湖南省检察院、湘西中院、湘西州检察院分别根据职责调查处理,或转交调查处理,并答复控告人(覃臣寿,电话18277156542)!

  另,鉴于该案合议庭故意违反法律,在重大程序上枉法裁判,已不适合继续审理本案,控告人提出:1、请湘西中院另行组建合议庭重新开庭审理。2、请湖南高院、湖南检院及湘西州检察院关注监督本案,以求公正审理,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特此控告!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检察院

湖南湘西州人大常委会

湘西中院

湘西检察院


                                  控告人:覃臣寿
                               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4  年 3 月 27 日

 

  原文链接:http://blog.sina.com.cn/s/blog_94fddd440101v1rv.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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