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维玉律师:陈青沙被提请批准逮捕第一天上午工作记录
点击:更新:2013/9/12 9:55:22 来源:作者博客 作者:张维玉
陈青沙被提请批准逮捕第一天上午工作记录
2013年9月10日是陈青沙被拘留第30天。平度市公安局没有对陈青沙变更强制措施。依法已向平度市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今天凌晨4时起床,准备《关于陈青沙涉嫌非法拘禁一案审查批准逮捕的律师意见》、陈青沙要求检察院督促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并对平度市公安局相关人员涉嫌渎职进行立案侦查的《控告书》、《关于平度市公安局拒绝受理刑事案件的情况反映》。
上午8时30分,离开酒店。去平度市检察院途中给青岛市第一看守所电话预约下午会见陈青沙。
9时左右,冯延强律师陪同到达平度市检察院。通过案件管理处联系办案检察官并向侦查监督科办案检察官递交了《关于陈青沙涉嫌非法拘禁一案审查批准逮捕的律师意见》。并向控申科递交陈青沙要求检察院督促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并对平度市公安局相关人员涉嫌渎职进行立案侦查的《控告书》,控申科检察官首先要求我们出具平度市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书,我向其说明平度市公安局不予受理案件同样属于检察院监督范围。检察官收下控告书、强拆现场照片、大众网报道网页打印材料后说明七日内给予答复。
因9月4日致电平度市公安局督察大队时,督察说对案件不清楚,建议向局领导反映,告知每周周三平度市公安局局长或副局长负责接待信访,届时可到信访接待处找到局领导。9时50分,我与冯延强律师到达平度市公安局信访接待处见平度市公安局领导。负责信访接待的工作人员要求填写信访接待登记表,我说我不是信访,是要询问你们局领导是否知道7月4日暴力强拆案件拒绝受理案件的情况,并要求见局领导。工作人员打电话叫来刑警队王伟秀警官,王伟秀警官询问到信访接待处来意,我如实告知。他们要求我留下材料,他们转交局领导。我明确告知前来目的就是见局领导,与局领导交流。在接待室李玉副局长让我口头叙述所反映问题。当面递交了《关于平度市公安局拒绝受理刑事案件的情况反映》以及强拆现场照片、大众网报道网页打印材料、8月24日我代理陈青沙控告7月4日暴力强拆案件的《控告书》(落款日期是8月23日)。交谈中,李玉副局长与我交流了对7月4日强拆案件的看法,没有明确说明局领导是否知道刑事案件不予受理的情况。交流气氛轻松,但我明确说明只要刑事控告、报案,公安机关都应及时受理,现在公安机关在事隔2个多月的时间不予受理案件,导致案件现场证据灭失,相关人员涉嫌渎职。李玉副局长在与我交流后,在我的反映材料做出批示,要求法制部门研究并受理案件。
10时30分,与李玉副局长握手道别。
下午我将再去会见陈青沙。
附:今日向相关部门递交的材料:
关于陈青沙涉嫌非法拘禁一案
审查批准逮捕的律师意见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的陈青沙等涉嫌非法拘禁一案,已经对陈青沙向贵院提请批准逮捕。现向贵院发表以下辩护律师意见,请予考虑并采纳。
一、本案犯罪嫌疑人陈青沙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经多次会见陈青沙,陈青沙位于金沟子村的住宅于2013年7月4日遭暴力强拆,报警至平度市公安局,平度市公安局违法不予受理。2013年8月9日陈青沙等将郭晓刚扣押的主观动机是让对其住宅暴力强拆的人员到现场处理问题以及让公安机关将郭晓刚带走进行审查,侦破2013年7月4日的暴力强拆涉嫌犯罪的案件。但,平度市公安局在接到陈青沙等十多次报警仍不将郭小刚带走。
并且,郭晓刚曾明确表示愿意呆在现场,以便向其雇主要求更多的劳动报酬。在郭晓刚留在现场的25个小时中,包括平度市公安局民警在内,没有人要求将郭晓刚带离。
从以上事实可以看出,郭晓刚25小时没有脱离现场的原因与平度市公安局不接受陈青沙等对2013年7月4日暴力强拆案件报警,不接受将郭晓刚移交公安机关有直接关系。郭晓刚主观上不愿脱离现场也是根本原因。
因此,犯罪嫌疑人陈青沙没有非法拘禁郭晓刚的主观故意,依法不能构成非法拘禁罪。
二、对犯罪嫌疑人陈青沙采取取保候审无社会危险性。
无证据证明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可以发生社会危险性。平度市公安局侦查人员也多次提出为陈青沙办理取保候审,但要求回答他们提出的问题。但,陈青沙已经表明所有案件事实已经交代清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无犯罪事实,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应当批准逮捕的条件,应当依法不予准许平度市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的申请。
辩护人:山东翼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维玉
2013年9月11日
控 告 书
控告人:陈青沙,女,汉族,1972年11月15日生,现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羁押前住平度市东阁街道金沟子村。
委托代理人:张维玉,山东翼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703200410462284。电话:13864359581。
通讯地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齐兴路145号。
被控告人:平度市公安局
所在地址:山东省平度市红旗路34号
控告事项及请求
1、依法督促被控告人对2013年7月4日金沟子村暴力强拆涉嫌绑架、故意毁坏财物一案受理并立案侦查。
2、依法对被控告人在受理7月4日暴力强拆故意毁坏财物刑事案件涉嫌渎职人员进行调查,若涉嫌犯罪,依法立案侦查。
事实与理由
2013年7月4日凌晨4时许,几十名不明身份人员翻墙进入控告人所有的位于平度市城关办事处金沟子村的住宅,持棍棒等器械,强行将控告人及控告人子女推拉上车,带至位于平度市代家上观村西侧一院落内,限制人身自由长达三至四小时后,将控告人及控告人子女释放。当时被带到这里限制人身自由的还有本村其他五户村民十几人。控告人及子女于当日八时许回家,发现住宅已经被强行拆除,家中财产被转移或砸毁于房下,其余五户居民房屋也被强行拆除。
当日,控告人及控告人之夫张朋珂多次电话报警和到被控告人处报警,被控告人工作人员均不处理。
侦办控告人涉嫌非法拘禁一案的平度市公安局刑警队相关人员,在控告人要求叙述2013年7月4日暴力强拆过程并控告强拆人员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时,拒绝控告人陈述。
2013年8月24日,张维玉律师代理控告人、冯延强律师代理陈利利前往城关派出所控告故意毁坏财物犯罪行为,王绪盛警官称需核实代理人身份,并称于2013年8月26日前往看守所核实。但张维玉律师与王绪盛警官电话联系5次,王绪盛警官均接听电话,但不能听到作为代理律师的举报人声音。
2013年8月26日,朱孝顶律师在金沟子村强拆现场报案,城关派出所工作人员到达现场,但至今未给受案回执。
2013年8月31日9时,张维玉律师与朱孝顶律师、胡贵云律师、冯延强律师、刘仁芝的女儿陈琳燕、陈琳菲前往平度市公安局反映城关派出所询问案件受理情况。城关派出所工作人员告知其所长刘伟及办案警官王绪盛均在开会。10时30分许,该工作人员告知张维玉律师等刘伟、王绪盛到平度市公安局开会。上述人员前往平度市公安局询问,被告知他们没有在公安局开会。自称该局办公室负责人的庄主任接待,上述人员向庄主任反映情况,庄主任称第二天汇报领导后给予答复。但至今没有接到平度市公安局的任何答复。举报人于2013年9月4日致电平度市公安局督察,督察答复不了解案件情况,可以在周三到平度市公安局信访大厅向局长或副局长反映,每周三都有局长或者副局长在信访大厅值班。
控告人认为,7月4日的暴力强拆人员为达非法目的采取绑架手段将多名被害人进行人身控制实施故意毁坏财物行为,性质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依法追究其绑架、故意毁坏财物的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平度市公安机关拒绝受案违反上述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平度市公安局相关人员接到被害人控告、举报人举报,不予受案侦查,讯问犯罪嫌疑人过程中,拒绝接受刑事报案,导致性质恶劣的刑事犯罪现场被破坏,后果严重,涉嫌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罪等渎职犯罪。现依法向贵院进行控告。请贵院依法履行侦查监督职能和渎职犯罪侦查职能,对控告人控告事项进行审查,依法作出处理,捍卫法律尊严。
此致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陈青沙
委托代理人:张维玉
2013年9月11日
关于平度市公安局拒绝受理刑事案件的
情况反映
受致送各单位:
我是山东翼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维玉,系山东省平度市公安局所侦查陈青沙等涉嫌非法拘禁一案陈青沙的辩护人,兼任陈青沙控告2013年7月4日房屋被强拆,相关人员涉嫌刑事犯罪的委托代理人。现将平度市公安局拒绝受理2013年7月4日平度市东阁街道金沟子村多户村民被绑架后,房屋遭强拆的情况向你们反映。
2013年7月4日凌晨4时许,几十名不明身份人员翻墙进入陈青沙所有的位于平度市城关办事处金沟子村的住宅,持棍棒等器械,强行将陈青沙及陈青沙子女推拉上车,带至位于平度市代家上观村西侧一院落内,限制人身自由长达三至四小时后,将陈青沙及陈青沙子女释放。当时被带到这里限制人身自由的还有本村其他五户村民十几人。陈青沙及子女于当日八时许回家,发现住宅已经被强行拆除,家中财产被转移或砸毁于房下,其余五户居民房屋也被强行拆除。
当日,陈青沙及陈青沙之夫张朋珂多次电话报警和到平度市公安局处报警,平度市公安机关均不处理。
侦办陈青沙涉嫌非法拘禁一案的平度市公安局刑警队相关人员,在陈青沙要求叙述2013年7月4日暴力强拆过程并控告强拆人员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时,拒绝陈青沙陈述。
2013年8月24日,张维玉律师代理陈青沙、冯延强律师代理陈利利前往城关派出所控告故意毁坏财物犯罪行为,王绪盛警官称需核实代理人身份,并称于2013年8月26日前往看守所核实。但张维玉律师与王绪盛警官电话联系5次,王绪盛警官均接听电话,但不能听到作为代理律师的举报人声音。
2013年8月26日,朱孝顶律师在金沟子村强拆现场报案,城关派出所工作人员到达现场,但至今未给受案回执。
2013年8月31日9时,张维玉律师与朱孝顶律师、胡贵云律师、冯延强律师、刘仁芝的女儿陈琳燕、陈琳菲前往平度市公安局反映城关派出所询问案件受理情况。城关派出所工作人员告知其所长刘伟及办案警官王绪盛均在开会。10时30分许,该工作人员告知张维玉律师等刘伟、王绪盛到平度市公安局开会。上述人员前往平度市公安局询问,被告知他们没有在公安局开会。自称该局办公室负责人的庄主任接待,上述人员向庄主任反映情况,庄主任称第二天汇报领导后给予答复。但至今没有接到平度市公安局的任何答复。举报人于2013年9月4日致电平度市公安局督察,督察答复不了解案件情况,可以在周三到平度市公安局信访大厅向局长或副局长反映,每周三都有局长或者副局长在信访大厅值班。
我们认为,7月4日的暴力强拆人员为达非法目的采取绑架手段将多名被害人进行人身控制实施故意毁坏财物行为,性质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依法追究其绑架、故意毁坏财物的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平度市公安机关拒绝受案违反上述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平度市公安局相关人员接到被害人控告、举报人举报,不予受案侦查,讯问犯罪嫌疑人过程中,拒绝接受刑事报案,导致性质恶劣的刑事犯罪现场被破坏,后果严重,涉嫌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罪等渎职犯罪。
现依法向贵单位进行情况反映。请贵单位依法履行监督职能,对平度市公安局违法行为进行审查,依法作出处理,捍卫法律尊严。
情况说明人:张维玉
2013年9月11日
注:以下为证据材料:
控 告 书
控告人:陈青沙,女,汉族,1972年11月15日生,现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羁押前住平度市城关办事处金沟子村。
委托代理人:张维玉,山东翼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办公地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齐兴路145号,电话:13864359581
被控告人:2013年7月4日组织、实施拆除控告人位于平度市城关办事处金沟子村住宅的相关人员。
控告事项
依法对2013年7月4日组织、实施、帮助实施拆除控告人位于平度市城关办事处金沟子村住宅的相关人员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予以刑事立案侦查。
事实与理由
2013年7月4日4时许,几十名不明身份人员翻墙进入控告人所有的位于平度市城关办事处金沟子村的住宅,持棍棒等器械,强行将控告人及控告人子女推拉上车,带至位于平度市代家上观村西侧一院落内长达三至四小时后将控告人及控告人子女释放。控告人及子女于当日八时许回家,发现住宅已经被强行拆除,家中财产被转移或砸毁于房下。
控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人强行拆除控告人房屋,砸毁财产的行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告人及控告人之夫张朋珂多次向贵局提出控告,贵局至今未予答复,更未立案处理。
现依法委托山东翼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维玉作为我方委托代理人向贵局再次提出控告,请贵局依照法律规定,对所控告事项进行立案侦查。
此致
山东省平度市公安局
控告人:陈青沙
2013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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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新邦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以办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见长。曾为多起在海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当事人进行辩护,所经办案件常因典型、疑难、效果显著而为各大媒体广泛报道。
长期关注公民隐私权,在业界率先呼吁国家隐私权立法。崇尚知行合一,追求司法公正,曾为东方早报、腾讯新闻、界面新闻等媒体撰写评论。曾多次接受中国青年报、南方周末、澎湃新闻、法国国家电视一台、日本经济新闻等国内外媒体的采访或专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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