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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故事

  点击:更新:2013/9/10 4:23:11    来源:我辩护    作者:王甫   

  终于,我表达了庭审期间最为激烈的一次抗议,我抗议合议庭无视《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64条而试图强加给被告人林进发的司法戕害,我抗议公诉人与法庭合谋出尔反尔不遵守庭前会议做出的决定、无视证据的形成原因,有意区分供述与《交代》以给被告人定罪的居心

厦 门 故 事 (五)

                  ——寸土必争的程序正义(下)


  下午一进法庭,审判长庄磊跟我讲,下午庭审不能再像上午一样频繁举手反对打断控方发言。我解释说,上午我每一次反对都是依照法律,而且,我每次发言前都有举手。庄法官又说,你下午再像上午一样,我就得发火了。我完全理解法官的苦衷,没有再说话。

  但庭审伊始,控辩双方便擦枪走火。

  一证一质还是概括质证

  下午控方开始举证,但举证方式一波三折。公诉人宣读第一份被告人供述前,我向法庭提出,由于本案被告人当庭供述与侦查机关制作的讯问笔录完全不同,而且二被告人均认为自己无罪,辩护人均做无罪辩护,本案大多证据形成过程有违法嫌疑,被告人对证据大都持有异议,被告人手里又无任何证据,如果概括举证,被告人无法对每一份证据有效甄别和质证。本案的证据不是太多,一证一质也不会用太多时间。我要求控方逐一举证,辩方逐一质证。公诉人却坚持要概括举证。审判长最初在我和公诉人的争论中保持沉默。无奈之下,我不得不说,“尊敬的审判长,虽然您有可能敲响法槌,有可能对我发火,但我作为辩护人不得不说,本案如何举证涉及能否查明证据的违法性、涉及能否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并查明案情还原真相,我强烈要求一证一质”。审判长支持了我的请求。

  被告人供述举示完毕后,对于证人证言控方又要求概括举证,而且审判长在未征求被告人、辩护人意见的情况下径行同意控方概括举证。我向法庭表示抗议。我认为,控方以有权概括举证为由无视合议庭一证一质的决定再次概括举证,而合议庭在不征求辩方意见的情况下竟然同意了控方的做法。我认为,概括举证的前提是控辩双方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不持异议,但今天的证据显然不具备概括举证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辩护人请求合议庭征求辩方意见后再做决定。合议庭合议后,未支持我的请求,但考虑到被告人难以了解证人证言的详细内容,同意在控方概括举证后,辩方可就每份证人证言认为控方宣读有遗漏的部分向被告人补充并释明、待被告人知晓证言内容后再分别质证。

  虽然举证方式前后发生变化,而且公诉人在宣读证言时为了将被告人置于不利地位断章取义(比如,关于修改合同的时间,证人证言是大约2010年,公诉人宣读为2010年;比如,关于修改合同的原因,证人证言是,为了和林建的合同相一致也为了遇土地被征收时能多拿补偿金,公诉人宣读时直接省去为了与林建的合同相一致,只宣读为了土地被征收时多拿补偿金);而我作为辩护人只能一一替公诉人补上,但总的来讲,法庭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权利。

  真正要命的,不是如何举证,而是证据本身。因为,控方在庭前会议表示不再举示的纪委证据又出现了。

  纪委证据蹊跷再现

  公诉人出示的第一份证据是被告人林进发的5月9日8点被从纪委办案基地带到检察院后的第一份供述。质证时,我首先对该份证据的合法性表示异议。因为庭前观看检察院讯问林进发同步录音录像时,我发现林进发供述的内容和笔录显示的不一致。录像中林进发供述,当初林连友找他修改合同时提出的理由是,同样作为承包人的林建的承包合同2006年已经修改了,而林建修改合同当时,林连友因为和当时的村委会主任不和,就没有找村委会修改合同,现在修改合同是为了和林建的承包合同一致,修改合同的时间也在林进发、林连友三人合伙投资山林之前,但控方提供的笔录显示,修改合同是在三人合伙投资山林之后,修改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多拿土地补偿款。不仅如此,该份笔录的获取亦是基于林进发在纪委26天被严重剥夺休息权、神智不清的基础之上,纵观控方提交法庭的所有被告人供述,对林进发不利的5月9日、5月20日、5月31日三份供述均出现同步录音录像中林进发供述与笔录内容不一致的情况,作为辩护人,我要求法庭在控方将该三份笔录出示后当庭播放该三份笔录的同步讯问录像并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令我没有想到的是,控方并没有接着举5月20日、5月31日林进发接受讯问时的供述笔录。而是出示了被告人林连友在纪委办案基地接受调查期间的供述。我当即表示反对。我认为,林连友是同案被告人,其在纪委作出的笔录是否真实与我的当事人林进发能否接受公正审判密切相关,鉴于林进发在纪委的遭遇,我有理由怀疑该林连友在接受纪委调查期间的笔录形成过程非法,而且,控方在庭前会议上表示被告人在纪委的证据不再出示,现在突然出示不仅违反了庭前会议的决定,也违反了《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我建议控方充分考虑我的反对理由并慎重决定是否出示林连友在纪委的供述。检察官沉思了一会儿,接受了我的建议,林连友在纪委调查期间所做的笔录不再出示。

  还未来得及松口气,公诉人把纪委的猫又换成了纪委的咪——林进发在纪委办案基地书写的所谓《我的交代》(下称《交代》)被控方拿了出来。质证时,林进发说,纪委办案人员让自己写一份《交代》,自己写好后交给办案人,但办案人员看过以后认为不行,要求他的《交代》要与供述一致,虽然林进发知道供述是虚假的,但为了每天晚上睡两个小时,就又写了一份《交代》,而且两份《交代》都交给了纪委办案人员。我在发表质证意见时说,在8月23日的庭前会议上,我已经提出,被告人5月9日被检察机关传唤并羁押前在“纪委办案基地”所做的所有供述均为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当时控方也明确表示同意,并提出将5月9日前被告人的供述全部撤回,不再向法院提交。《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64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对于有关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涉案人员供述或者相关人员的证言、陈述,应当重新收集。对于此一规定,只有在三种情况下例外,一因路途遥远,无法重新收集,二因涉案人员死亡、失踪,三因涉案人员丧失作证能力。而本案,显然不存在以上三种情况。因此,我对公诉人出示此份证据表示反对。公诉人回应说,《交代》不是供述,庭前会议排除的仅仅是供述。审判长在这时候发话了,他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庭前会议记录,告诉我,当时记录的是供述,不包括《交代》,而控方继续逼问被告人“此一证据是否为亲笔所写”,力求以亲笔所写来证明该证据的合法性。被告人林进发被激怒了,再次不顾法官的阻拦,当庭陈述,“纪委办案基地”办案人员在不让自己睡觉的情况下威逼利诱,让自己写出了控方出示的与第一份不同、不符合事实的第二份《交待》。我再次强调,《刑事诉讼法》第5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6条至109条有明确的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我认为无论是笔录还是自书《交待》都是被告人意思的表达,关于意思表达是否真实、证据是否合法,由于《交代》与笔录形成的背景、原因相同,应一并予以排除。我要求法庭立即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审判长让我提供纪委刑讯的线索,而林进发被戴着黑头套带走后,不仅不知道纪委办案基地在哪儿,而且因为办案人员始终拒绝告知林进发姓名和职务,林进发根本不知道办案人员是谁。审判长径行宣布,由于被告人无法提供非法证据形成的线索,合议庭对该份证据的合法性予以认定,并让公诉人继续举证。

  终于,我表达了庭审期间最为激烈的一次抗议,我抗议合议庭无视《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64条而试图强加给被告人林进发的司法戕害,我抗议公诉人与法庭合谋出尔反尔不遵守庭前会议做出的决定、无视证据的形成原因,有意区分供述与《交代》以给被告人定罪的居心。我认为,被告人提交了两份《交代》,而法庭上看见的只有一份,在另一份《交代》没有出示前,对已经出示的《交代》不能认定;我认为应当立即休庭,调查另一份《交代》的去向,并追究故意隐匿证据的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在我的强烈抗议之下,合议庭再一次就控方出示的《交代》进行合议,合议后改变了之前合法性的认定,而是宣布综合全案证据再对该份《交代》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做出认定与否的分析。地雷就此埋下,庭审继续进行。

  同步讯问录音录像显示检察人员取证方式非法而离奇

  纵观全案证据,对被告人林进发不利的证据仅有他本人5月9日、5月20日、5月31日三份供述。录音录像显示,三份笔录在最关键的林连友找林进发修改山林承包合同的时间与动机上,记录内容与林进发供述的均不一致。请允许我重复一遍本文前述的内容:录像中林进发供述,当初林连友找他修改合同时提出的理由是,同样作为承包人的林建的承包合同2006年已经修改了,而林建修改合同当时,林连友因为和当时的村委会主任不和,就没有找村委会修改合同,现在修改合同是为了和林建的承包合同一致,修改合同的时间也在林进发、林连友三人合伙投资山林之前,但控方提供的笔录显示,修改合同是在三人合伙投资山林之后,修改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多拿土地补偿款。

  5月9日录像显示,林进发在接受讯问时精神萎靡,不断用手抹脸,我问他为什么总是重复抹脸动作,林进发回答,因为在纪委办案基地26天一直没怎么睡觉,检察人员把自己带离办案基地的路上,要求到检察院后自己必须和在纪委说的一致,而且没有让自己休息就直接开始讯问,之所以用手抹脸,是因为实在太困了。

  5月20日的录像中有2分钟左右的被告人供述的对自己有利的内容笔录中根本没有,和5月9日、5月31日的笔录一样,办案人员不记录任何对被告人有利的供述,而是将提问本身记在笔录中当做被告人的供述,例如,办案人员问:为什么让林连友与政府协商征地赔偿的事,是不是你觉得你作为合伙人的身份去谈怕别人说闲话?林进发答:因为由他去谈会赔偿比较快。办案人员又问:是不是因为有你的股份,你去谈,也怕别人说闲话?林进发再次回答:因为由他去谈会赔得比较快。而笔录内容为,林进发答:因为我有投资,怕别人说闲话。

  更为离谱的是,5月20日、31日录像显示,办案人员提讯林进发时没有任何使用电脑或手写动作,而是拿着提前打印好的笔录做一个讯问的样子,走一遍流程,然后再让林进发在笔录上签字。

  录像播放完毕后,我详细表达了对以上被告人证据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的异议,提请法庭充分注意并予以排除。

  证人证言出示完毕已是晚上六点了,经要求,法庭休庭,我以为第二天会接着开,未曾想合议庭合议后宣布:现在休庭,何时开庭另行通知。

  回酒店的路上,张新律师开玩笑说,坐在我身边一天时间感觉自己身上被溅满了鲜血。而我则掩饰不住内心的伤感,对张律师讲,“你知道我现在最想念谁?我最想念杨金柱。以前和他同案辩护时,因为他总是第一被告辩护人,有他在法庭上对程序问题寸土必争,我躲在他身后温文尔雅,甚至,我有时觉得他在胡搅蛮缠,可今天,我一下子就成了杨金柱。真的很想念他。”

 

  敬告:关于厦门市纪委有关办案人员涉嫌刑讯逼供违法办案并隐匿林进发另一份《我的交代》,关于同安区检察院办案人员对被告人林进发的供述有意不实记录甚至讯问前打印好笔录之违法行为,我与张新律师将向各级纪委、各级检察院提起控告。后续《厦门故事》日后将结合案件进展如实书写。
 

  相关链接:
  
厦门故事(一)——村集体土地蹊跷变国有,林进发涉嫌贪污案缘起
  厦门故事(二)——林进发在办案基地的26天不眠之旅
  厦门故事(三)——追寻法律的力量
  厦门故事(四)——寸土必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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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新邦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以办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见长。曾为多起在海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当事人进行辩护,所经办案件常因典型、疑难、效果显著而为各大媒体广泛报道。

  长期关注公民隐私权,在业界率先呼吁国家隐私权立法。崇尚知行合一,追求司法公正,曾为东方早报、腾讯新闻、界面新闻等媒体撰写评论。曾多次接受中国青年报、南方周末、澎湃新闻、法国国家电视一台、日本经济新闻等国内外媒体的采访或专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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