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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度陈宝成案律师团工作简报(第四期)

  点击:更新:2013/8/25 20:03:55    来源:我辩护    作者:佚名   

  2013年8月22、23日,陈宝成案律师团继续积极、有序开展工作

平度陈宝成案律师团工作简报

2013年8月22日-24日(第四期)

 

 

  2013年8月22、23日,陈宝成案律师团继续积极、有序开展工作。

  据王耀刚律师介绍,2013年8月22日,他依照《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①向平度警方了解案情。警方虽热情接待,但以案件正在侦查为由拒不履行 “应当依法将当时已查明的主要事实告知辩护律师”的法定义务。王律师认为警方违法,并向其提交了本案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法律意见。王耀刚希望警方呈请批准逮捕时能告知律师,警方回复:没有这样的规定。为防止批捕环节因通知不及时而错过向检察院提出意见,王律师提前向平度市检察院提交了对陈俊善不予批准逮捕的律师意见。

  迟夙生律师于8月22日早上到看守所再次会见陈宝成的父亲陈淑训,后又到陈宝成家看望其母亲。通往陈家的路上,有人用车将路堵住,致使律师乘坐的车辆无法通行。无奈之下,陈宝成哥哥陈宝春报警,在警察干预下,横在路上堵路的车辆让开了一个车位宽的通道,但堵路人员还在。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律师们决定绕远路到陈宝成家。当日下午,迟律师向平度巿人民检察院提交了法律意见书。门卫收下该意见书后表示将转交一科负责批准逮捕的朱姓工作人员。迟律师希望能够与负责人面谈,工作人员请示郭姓女科长后,告诉迟律师,科长表示只收材料不见面。郭科长负责陈宝成全案七名嫌疑人的批捕工作,对律师的询问,郭科长均以“需请示领导”进行搪塞。对于郭科长的工作态度和方式,迟律师表示质疑。当日,迟律师还到平度市公安局刑警大队第二次提交了对陈淑训的《取保候审申请书》。

  2013年8月23日,薛荣民律师到平度刑警队正式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并约见办案警官。张维玉律师、冯延强律师再次赴青岛第一看守所分别会见各自当事人。陈青沙向张律师表示,只有看到律师,她才觉得有希望。

 

平度陈宝成案律师团工作简报(第四期)



  律师团行政组也在积极开展工作。据袁裕来律师介绍,已初步确定金沟子村征地拆迁未经批准。和朱孝顶、刘博韬、孟登高等律师商议后,袁裕来律师决定向国土局申请公开批文。由于本次拆迁安置地块是耕地,有关责任人已涉嫌犯罪,律师团将要求国土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随后,律师团将视具体情况,起诉国土局行政不作为。袁律师还表示,虽然律师团在查询档案和批文时遭遇政府相关部门相互推诿,但总体上工作比较顺利,待条件成熟,律师团会向公众披露相关信息。

  据朱孝顶律师介绍, 8月14日以来,平度及周边市县有大量被强拆户到律师团咨询,律师团已指定专人在陈宝成家负责登记并提供法律咨询。随后将根据情况结合具体案情,对需要救济的当事人选派律师代理。

  8月24日下午2时,平度陈宝成案研讨会在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召开,律师团成员王耀刚、贺少林、李会清、王学明、朱孝顶、王甫再一次向与会同仁和专家学者介绍了案情和最新工作情况,王才亮律师、许兰亭律师、李肖霖律师、王令律师在综合听取案件信息后,一致支持律师团成员为陈宝成、陈青沙等7名嫌疑人做无罪辩护。中国政法大学杨玉圣教授再次表达了对陈宝成案律师团的支持,并表示:陈宝成案会创造历史,而平度官方会载入历史。

  需要说明的是,律师团对平度陈宝成等人涉嫌“非法拘禁”案及征地拆迁案的辩护、代理工作完全免费,首期工作费用由张青松律师 、浦志强律师、贺少林律师、朱孝顶律师、杨金柱律师、虞仕俊律师、 青岛张律师及陈宝成的好友李建军等人资助,捐款数额和律师团开支明细将适时公开。

                                                    2013年8月25日

附:微博集锦

  •王甫律师:8月22日 10:52杨金柱、@陈光武律师 已在青岛赶往平度途中,中午将与一线律师共进午餐。杨金柱律师将向平度#陈宝成#案律师团捐款10000元。特此公告,并表达对杨金柱律师的谢意!

 

  •冯延强律师:8月22日 20:27【对强拆说不】平度案,抛开强拆单讲非法拘禁是非常无耻的。村委会对村民房屋强拆时竟然自称“强制执行“,绝对是逆天的悖论!再转@浦翠兰律师 @小斯在广州 @青石律师 @朱孝顶律师
 

  •迟夙生律师:8月23日07:37通过这些天以来对@记录者陈宝成 案件的仔细疏理,发现在侦查过程中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只许嫌疑人谈发生于2013年8月9日以后的事实,不许谈以前非法拆迁的事实,不许谈导致案件发生的真正原因,谈了也不记录,办案单位清楚明确地回避能查明动机的一切证据,为什么?
 

  •王耀刚律师:8月23日 09:11#陈宝成#案【警方拒谈案情】昨天按照刑诉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向平度警方了解案情。警方热情接待,却以案件正在侦查为由拒不履行公安部规定的“应当依法将当时已查明的主要事实告知辩护律师”的法定义务,我向他们指明了这一违法行为,并向他们提出了本案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等法律意见。
 

  •薛荣民律师:8月23日 16:46#平度最新##陈宝成#(20130823-1)@张维玉律师 @冯延强律师 再赴青岛一看分别会见各自当事人,又遇办案单位提审,办案单位的提审频率太高了;@王耀刚律师 赴平度检察院提前交涉批捕相关事宜;@薛荣民律师 今天赴刑警队,正式递交手续和「取保候审申请书」并约见具体承办警官。
 

  •张维玉律师:8月23日18:24经询问,公安机关一直要求“坦白”交待,他们会处理好房子问题。他们咋能处理好?村委有交待? 可是,她说该说的都说了。无话可说了。
 

  ①《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四十七条  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将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以及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案件有关情况,告知接受委托或者指派的辩护律师,并记录在案。

 

  友情提示:平度陈宝成案律师团工作简报由我辩护网统一发布,感谢同行和各界的支持,欢迎关注本案的各界人士多提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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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新邦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以办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见长。曾为多起在海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当事人进行辩护,所经办案件常因典型、疑难、效果显著而为各大媒体广泛报道。

  长期关注公民隐私权,在业界率先呼吁国家隐私权立法。崇尚知行合一,追求司法公正,曾为东方早报、腾讯新闻、界面新闻等媒体撰写评论。曾多次接受中国青年报、南方周末、澎湃新闻、法国国家电视一台、日本经济新闻等国内外媒体的采访或专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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