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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新余案辩护词

  点击:更新:2013/12/7 19:49:26    来源:互联网    作者:周泽   

  作为李思华的辩护人,看了本案判决书,我就发现,本案实际上是一个根本不需要辩护的案件:是个正常人,只要了解被告人所做的一切,都不会认为本案被告人有什么罪

停止迫害,放人放人放人!

 

        ——刘萍、魏忠平、李思华被控非法集会案辩护词


 

尊敬的袁失复审判长;尊敬的刘素梅审判员、肖落根审判员;尊敬的郭红梅副检察长、杨洋检察官、敖晓亮检察官、温颖红检察官:
 

  本人周泽,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受被告人李思华近亲属的委托,并受所在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刘萍、魏忠平、李思华被控非法集会一案被告人李思华的辩护人。
 

  作为李思华的辩护人,看了本案起诉书,我就发现,本案实际上是一个根本不需要辩护的案件:是个正常人,只要了解被告人所做的一切,都不会认为本案被告人有什么罪。 通过庭审,我尤其有一种耻辱感:作为一个资深的刑辩律师,我竟然需要在法庭上花这么大的精力来向法庭说明“1+1=2”这样的问题!我一直犹豫,在这个法庭上,我是否有必要发表自己的辩护意见,因为我想发表的意见,无论对于合议庭或检察官,抑或旁听群众,都太常识了,我担心我发表这样常识的辩护意见会有辱大家的智商。
 

  但是,出于履行职责的考虑,我还是谈几点辩护意见。
 

  一、 李思华不构成非法集会罪。
 

  从起诉书指控三位被告人的非法集会的“犯罪事实”来看,无非就是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吃饭。即三位被告人与其他十来人经常吃吃饭,“AA制”聚餐,也就是所谓的“同城饭醉”。大家聚餐时,一起讨论一下时事,评论一下贪污腐败、社会不公、官员财产公开之类的问题,交流一下维权经验。在聚餐时,有人还发过“公民”徽章。
 

  二是拍照与写作。北京的几位公民呼吁官员财产公开被抓后,三位被告人与其他十来位新余民众聚在刘萍家里商议举牌声援。然后写了一些以要求释放因呼吁官员财产公开被抓的公民为内容的标语,十余人站成一排拿着标语照了个相,合了个影。拍照,本来是准备在刘萍家里照的,因为刘萍家里太小了,焦距太近了,于是就到刘萍家楼下去照。
 

  我的当事人李思华,虽然没参与拿标语拍照,但公诉机关指控他对其他人进行了拍摄;还写了文章,反映了这次十来位公民声援因呼吁官员财产公开被抓的几位北京公民的情况。后来,境外的维权网发表了这次十来位公民的声援照片,以及被认定为李思华所写的文章。
 

  三是接受采访。三位被告人与其他十来人在合影之后,一起吃饭时,分别就举牌声援一事接受了黄文勋的采访。境外的“博讯博客网”发表了相应消息。
 

  上面这些事,是法律意义上的集会吗?不是!是非法集会犯罪吗?更不是!
 

  首先,吃饭、拍照、接受采访等,系非“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不属于集会,更不可能是非法集会犯罪。
 

  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我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对此也作了明确的界定。根据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集会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但鉴于一定数量的人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进行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可能对公共秩序造成破坏,而社会也需要维护基本的秩序,保障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故法律上对公民集会这一权利和自由的行使作出了限制,即需要向公安机关申请。
 

  我国《刑法》“扰乱公共秩序罪”一章第二百九十六条关于【非法集会罪】的规定,只有举行集会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才应该进行刑事处罚,而且处罚的对象是集会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
 

  关于吃饭,十来个人“AA制”聚餐,讨论社会不公、贪污腐败、官员财产公开这样一些问题,是我们每个人都有过的经历。毫不避讳地说,辩护人也经常参与这样的活动。只是没有机会与几位被告聚餐而已。当然,辩护人如果有机会与几位被告人聚餐,我肯定不会搞“AA制”,我会买单。
 

  作为一个受过多年法学教育,在大学讲授过多年法律,又做了十几年律师的资深法律人,我想告诉公诉人,也提请法庭注意:聚餐,无论多少人参加,也无论讨论些什么问题,作为在宾馆、饭店这样的室内场所开展的活动,与法律规定的集会,即在露天的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都是风马牛不相及的。当然,公诉人可能会说,几名被告人聚餐是预谋犯罪,但从起诉书指控的内容来看,几位被告人预谋了什么犯罪呢?如果说后面重点谈到的举牌合影是犯罪,那么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花大量篇幅陈述几位被告人多次参与或组织聚餐,以及举牌合影之后聚餐,这是什么意思呢?这不就是说几名被告人与他人在一起“AA制”聚餐、吃饭有罪吗?这完全颠履了人类的常识!
 

  关于合影拍照,这也是我们每个人都有过的经历。当然,我们的每次拍照,意义可能都不会一样,有的可能就是为了合影留念,有的也可能就是宣传的需要。比如,我们这次来参与这个案件的辩护,就多次合影拍照,有我们辩护律师之间的合影,也有一些网民与我们的合影。我们既有合影留念的目的,也有用于发到了网上进行宣传的目的。很多合影,我们都发到了网上,以宣传这个法庭正在审理这样一起荒诞的案件,我们来辩护了!我们经常参加各种会议,会议组织者都会有合影的安排,有的在室内,有的在室外。这些合影有的就是由会议参与者收藏留念,而有的还发到了媒体上,以宣传会议是一次团结的大会、胜利的大会和继往开来的大会。
 

  辩护人注意到,不仅我们普通人经常拍照合影,国家领导人也经常这样,不时出席各种活动,与人合影,而且这些合影的照片很多都发到了网络和其他传统媒体上。当然,国家领导人参与的合影手里都是不拿标语的,但我们会经常看到活动现场会有各种标语,而这些标语也经常会出现在合影中。我在网上搜索了一下,发现这样的合影比比皆是,比如我看到的一张合影,上方就有“伟大、光荣、正确的中国共产党万岁!”、“高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这样两条标语。当然,这个合影是在人民大会堂照的。如果刘萍家里空间更大一些,即使不如人民大会堂那么大,我想他们在室内也就把相照了,而不需要到楼下去照。无论在什么地方合影拍照,拍照本身与集会,都是有根本区别的!
 

  关于几位被告人接受采访,以及我的当事人李思华被认定对他人举牌进行拍摄和写文章的行为,则完全是公民言论、出版自由性质的行为。即使是就犯罪问题接受采访、进行拍照和写文章,这也不等于犯罪本身。
 

  公诉机关将被告人聚餐、拍照、接受采访、写文章之类的行为作为非法集会犯罪进行指控,认为被告人的这些行为需申请而未经申请,构成了犯罪。对这样的指控,其他多位辩护人在庭审中都用了一个词:荒唐!本辩护人不完全同意其他辩护人的“荒唐”之说。我认为这是相当荒唐!极其荒唐!
 

  其次,几位被告人没有非法集会犯罪的故意。
 

  在证据中,被告人的供述及证人证言都证实,刘萍等人,就是想举牌拍照发到网上去,表达对几个呼 吁官员财产公开被抓的北京公民的声援,而不是要聚集到露天的公共场所去集会,发表意见、表达意愿。仅仅是因为刘萍家里过于窄小,在家里拍照无法取景,他们才转移到居于二楼的刘萍家楼下去拍照。如果,不是仅仅为了拍照,而是要搞集会,刘萍等人就不可能选择位于一个居民小区尽头的刘家楼下接近死角的地方,而且仅仅是花几分钟拍完照就散了。
 

  从被告人当庭陈述的情况来看,几位被告人作为维权人士,他们对法律是相当熟悉的。对集会需要经过批准,他们也是十分清楚的。他们之前就因为法院不立案的问题,曾经向公安机关申请过集会游行示威。遗憾的是,我们的公安机关不仅没有批准他们的集会游行示威申请,还把刘萍、魏忠平抓起来暴打。这样的经历,已经告诉他们,他们的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是不可能得以实现的。因而,他们在准备声援要求官员公开财产被抓的几位北京公民时,只是想举牌拍照发到网络上,进行传播,以表达他们的声援之意,而不奢望能够集会,到露天的公共场所去发表意见、表达意愿。而对拍照,他们首先考虑的是在刘萍家里照,仅仅刘萍家太窄小,不得以才到刘萍家楼下去照。
 

  刘萍等人为了声援呼吁官员财产公开被抓的公民,选择举牌拍照发到网上传播,固然不构成非法集会犯罪,但对他们来说,不能行使自己的宪法权利,真正组织一次集会、游行、示威,以对他们想声援的人进行声援,这也不能不说是一种悲哀!当然,这不是他们的悲哀,而是这个社会的悲哀,这个国家的悲哀!!
 

  再次,几位被告人的行为,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不具备非法集会罪要求的“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这一要件。
 

  任何犯罪都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而非法集会罪,更是需要集会者在公安机关对集会发出解散命令后“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才能构成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即非法集会造成了社会秩序的混乱,使生产、工作、生活或教学、科研无法正常进行。这些社会秩序的破坏,都是在特定社会环境中生活、工作、学习的人们能够直接感受到,并需要寻求现实救济以恢复秩序的。
 

  如前所述,本案几位被告人参与的聚餐、合影拍照、接受采访、写文章等行为,都不属于集会性质的行为,自然也不存在因这些行为对公共场所秩序造成破坏从而需要公安机关的干预,而且公安机关也不应该干预。
 

  实际上,公安机关也是在被告人举牌声援因呼吁官员财产公开被抓公民的照片,发到网上后,才注意到几位被告人的声援行为的。这本身就说明,几位被告人举牌合影拍照的行为,对行为发生时的现实社会秩序没有任何影响,更谈不上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而只是他们举牌声援的照片产生了舆论影响。
 

  起诉书称被告人的声援照片和李思华的文章,发到网上,造成了起诉书所称的“恶劣的政治影响和社会影响”。这恰恰说明,本案并非什么集会行为对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破坏,而是有关新闻传播行为产生了相应的舆论影响。
 

  因此,本案需要评价的,实际上是有关照片和文章的传播是否违法及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而有关照片和文章的传播,如果违法和犯罪,也只可能涉及侮辱、诽谤、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之类与信息传播有关的行政规制措施和罪名,而不可能构成非法集会犯罪。而且,一个传播行为,要构成犯罪,还需要达到足够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以至行政处罚不足以惩处而必须运用刑罚予以处罚的程度。 诚然,被告人等举牌声援因呼吁官员财产公开被抓的公民,有对司法活动表达不满的意思,要求结束专制独裁,有对现行社会制度不满的意思。但是,我们要意识到,对社会制度和司法活动表达不满,是公民的合法权利。要知道,现实的社会制度并不是尽善尽美的,否则,国家就不需要搞改革了;司法活动也不是完美无缺的,否则,就不会有那么多冤假错案,也不会有像本案三位被告人这样因行使公民权利而被抓起来治罪的奇案了!
 

  从被告人等在网上的声援照片和文章内容来看,辩护人认为,刘萍等人的行为,不仅不构成非法集会罪,也不构成其他犯罪。如果新余公安司法机关执意要将几名被告人送进监狱,辩护人建议新余公安司法机关,再研究一下,看看还有些什么罪名强加到他们身上,更好解释一些?非法集会这个罪名,辩护人建议就不要用了!太侮辱公众的智商!
 

  二、被告人李思华等人的行为,不仅不是应该受到惩罚的犯罪行为,反而是应该受到社会鼓励和表彰的行为。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有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控告、申诉、检举的权利;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些权利和自由的行使,从个人的角度来说,无疑是被告人可选择而为相关行为的自由和权利;从国家和社会治理的角度来说,则是一个公民对国家和社会应负的责任。
 

  本案几位被告人参与“同城聚餐”,讨论官员财产公开、社会收入分配、反腐败等问题,并积极地在网上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发表批评、建议等意见,参与人大代表的选举,等等,无疑都是公民积极行使宪法权利,践行公民责任,积极参与国家管理的表现。
 

  一个社会,一个国家,如果民众,对社会公平正义漠不关心,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和贪污腐败视而不见,对自己遭遇的不公平与非正义默默承受,对选举这样事关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权力来源合法性的国家大事,不闻不问;……这样的社会和国家,一定是一个病态的社会和国家。而避免社会和国家出现这样的病态,就需要作为国家主人的人民群众,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认真对待自己的宪法权利,积极履行公民的责任。
 

  很遗憾的是,作为宪法赋予了种种权利的公民,本辩护人也像很多民众一样,几乎没有去认真地行使过自己的公民权利,特别是选举权、被选举权这样的政治权利;对很多社会问题的存在,特别是对很多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滥权、贪腐等问题,也很少去较真;对社会收入不公,也常常以自己并未处在社会最底层,而聊以自慰,未考虑过为改变这些不合理的东西而做更多的努力;对其他人遭遇的司法不公,除了自己办理的案件之外,也很少关心。正因为这个社会上的很多人,比我还不关心国家和社会,我们这个国家才变成了今天这样腐败丛生、民怨沸腾,以致于对刘萍等几个普通的底层民众的审判都草木皆兵,不敢向公众开放旁听!
 

  对曾经以独立参与人身份参与过人大代表选举的刘萍、魏忠平、李思华等人所作的一切,我表示由衷的敬意。在他们面前,我感到十分惭愧。在此,我也希望,我们在座的各位,特别是那些在其他角落看着这个法庭的官人们,能够擦亮自己的眼睛,认真看看几位被告人,是犯罪分子,还是这个国家的优秀公民。或许,刘萍、魏忠平、李思华等人呼吁官员财产公开,就是在拷问你们;几位被告人批评官员腐败,就是在批评你们;几位被告人批评司法不公,比如我的当事人李思华遭遇的冤案,就是在批评你们;几位被告人参与人大代表选举,就是对你们的不信任而想要监督你们……因此,你们需要把他们送进大牢而后快。如果这样,我无话可说!
 

  三、李思华的累犯指控,前罪判决存在明显错误。
 

  在前面的辩护意见中,辩护人已经阐述了李思华与刘萍、魏忠平不构成非法集会罪的观点。被控非法集会罪的李思华,既然非法集会罪不能成立,自然也不存在累犯的问题。但辩护人想提醒法庭注意的是,虽然李思华不构成非法集会罪,不存在累犯的问题,但对李思华的所谓前罪,从李思华当庭陈述的案情及辩护人提交法庭的证据来看,有关法院对所谓李思华前罪的判决显然是错误的。李思华的前罪案件中,有关法院以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虚假,而判决其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罪;但在李思华出狱后起诉验资机构的民事判决中,法院已认定验资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是合法有效的。这就证明,李思华的前罪判决是错误的,违法的,理应通过再审予以纠正。
 

  不错,被告人李思华确实有一个生效的前罪判决,公诉机关今天再次对其进行追诉,可以认定其具有累犯情节。但这样的追诉,与把李思华推进粪坑,再往他身上拉屎拉尿,有什么区别呢?
 

  可以说,正是因为李思华前罪判决的错误,将李思华逼上了后来的上访之路;正因为遭遇冤狱而上访,李思华才认识了刘萍等人,并相互帮助,进行维权活动,直至一起参与人大代表选举而被一再打压,沦为今天的刑事被告人。可以说,正是经历了冤狱之苦,才把李思华磨炼成了一名具有较强公民责任意识的合格公民。虽然,辩护人对各位被告人今天的公民素养表示敬佩,但辩护人不希望我们的司法机关再一次通过同样的方式去磨炼我的当事人及另外两位被告人。
 

  四、本案对各被告人的追诉,完全是对几位被告人行使公民权利的迫害,程序严重违法。
 

  辩护人注意到,公安机关对三位被告人的讯问中,都花了很大的精力讯问三位被告人参与人大代表选举的问题。与三位被告人共同参与相关活动的很多人,在相关活动中所发挥的作用,都比我的当事人李思华显著,却没有受到追诉。对其他人不予追诉,当然是对的,因为他们的行为根本就不构成犯罪。但与其他人同样不构成犯罪的李思华,却与刘萍、魏忠平一起受到了非法集会罪的指控。这样的追诉,显然是不正当的。
 

  联系李思华与刘萍、魏忠平均以独立参选人身份参与过人大代表选举,并一再受到打压的事实,辩护人有理由认为,公安司法机关此次对几位被告人的追诉,就是对几位被告人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的迫害。
 

  另外,从公安机关在办案中查抄被告人的电脑、对境外网站进行远程勘验、追查被告人李思华写的文章在境外网站发表的情况,等等行为看来,公安司法机关对各位被告人非法集会罪的追诉,显然不是因为什么非法集会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而是对被告人李思华进行因言治罪,搞文字狱!李思华在庭审中陈述的情况还证实,其在北京被抓就是因为刘萍等人被抓后,其在网络上发帖予以呼吁。
 

  本案作为应该公开审理的案件,司法机关竟然不允许公众旁听,而安排一些国家工作人员放下工作来占坑“旁听”,显然是为了防止迫害几位被告人的丑恶面目广为人知。为阻止公众到法院要求旁听,对本不是什么暴力、恐怖犯罪的案件,新余有关部门却像审理恐怖分子本-拉登一样,如临大敌,在到法院的沿途竟然设置了五六道警戒线,阻止公众通往法院。这样如临大敌而偷偷摸摸的审判,与司法追求的公开、公平、公正,实在是相去甚远!
 

  而案卷材料中,并无对我的当事人李思华的立案决定,但司法机关却在没有对李思华立案的情况下,将其拘留了、逮捕了,起诉了。几位被告人都是被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拘留的,但最后的罪名却变成了非法集会、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等罪名。这说明什么?说明我们的司法机关对被告人是欲加其罪,先抓人再找罪名,找什么样的罪名可以随性。
 

  在本案审理中,李思华及辩护人都曾提出合议庭法官回避的问题。应该说,李思华及辩护人的申请理由,是完全成立的。因为李思华在法庭中多次提及的冤案,就是肖落根法官担任审判长的合议庭作出的,对肖落根法官在本案中能否对李思华的案件进行公正处理,被告人和辩护人确实是心存疑虑的。很遗憾,法庭没有接受被告人和辩护人的回避请求。
 

  综上,本案被告人李思华不构成非法集会罪;公安对包括李思华在内的三名被告人的追诉,完全是对三名被告人的迫害。
 

  最后,我郑重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我的当事人无罪!我的当事人李思华已经遭受过一次冤狱!你们放过他吧,不要再次冤枉他了!坏事做多了,有遭报应的。一次冤狱把李思华变成了今天这个样子,我不知道再来一次冤狱,会把他改变成什么样!
 

  借用公诉机关认定为几位被告人“犯罪事实”的一条声援标语,来结束我的辩护:“公民举牌声援呼吁官员财产公开被抓公民无罪,当局抓人违宪停止政治迫害,放人放人放人!”

                       李思华的辩护人:
                       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  周泽律师
                                     2013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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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新邦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以办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见长。曾为多起在海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当事人进行辩护,所经办案件常因典型、疑难、效果显著而为各大媒体广泛报道。

  长期关注公民隐私权,在业界率先呼吁国家隐私权立法。崇尚知行合一,追求司法公正,曾为东方早报、腾讯新闻、界面新闻等媒体撰写评论。曾多次接受中国青年报、南方周末、澎湃新闻、法国国家电视一台、日本经济新闻等国内外媒体的采访或专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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