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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跃飞控诉与辩解

  点击:更新:2015/4/15 16:49:58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自本人被移交至衡阳市公安局专案组以来,本人被办案人员栽赃陷害、强加罪行、被逼迫编造莫须有的案情,身心遭受残酷的伤害,且生命受到严重的威胁,而且,被迫在编造的案情笔录上,签字按手印,并进行同步录音录像,这完全是屈打成招。本人是迫于办案民警残酷手段,是为了求生,不曾想将自己推向一个深渊而无法自拔,现被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领导者面临审判,现在本人将自己冤屈与起诉书上指控本人的罪名与事实不符之处全部以书面材料详细写出来

 

    我叫周跃飞,男,197511日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高中文化,原耒阳市大义乡鱼石村支部书记,衡阳市第十三届人大代表,耒阳市第十五届人大代表。现住耒阳市明珠花园三栋三单元1701室。201211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衡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11日被衡阳市检察院批准逮捕,现被羁押于南岳区看守所。于2014年元月22日接到衡阳市检察院:“湘衡检刑诉【201373号起诉书”。
 

 

    一、本人被移交至衡阳市公安局以来历次提审遭受的非人折磨。

 

    20121116日,办案民警包某、谭某等人,把本人从衡阳市纪委办案点押到衡阳市戒毒中心一办公大楼一楼房间,次日包汉珺宣布对本人实施刑拘,之后办案民警汉珺、谭斌、刘刚、李亚飞等十余人分三个组,全天24小时轮流对本人进行惨无人道的刑讯逼供和诱供,逼迫本人编造“带小弟”,参与了“周清华伤害案”,“谷任冬伤害案”,“4.26沙场伤害案”等案件。办案民警对本人施行了以下刑讯手段(所用名称全部是办案民警折磨本人的时候说出来的):

 

    1.“开飞机”:就是用军用绑带把人固定在椅子上,双手反后,用绑带绑住双手手腕,办案人员使劲地拉挂在后面的防盗窗上,一拉就是七、八个小时,那种感觉让人生不如死。

 

    2.“吊死猪”:就是用毛巾包住手腕,再带上手铐,把手臂拉开铐在防盗窗顶端,把人吊起悬空,只能脚趾(大脚拇指)着地,再用绑带套在脚腕处,每隔十几分钟办案人员就会把绑带拉伸几分钟,使人身体完全悬空,这样一吊一拉就是六、七个小时,让人生不如死,身体躯干完全麻木失去知觉。

 

    3.“坐老虎凳”:就是把人用绑带固定在长凳子上,双手反绑在后椅子上,一条腿架在前面的凳子上,另一条退腿架在这条腿上,然后用绑带固定另一只脚的脚腕,放置在椅子下面,再往放在前面凳子上的那条腿下面使劲塞东西,以抬高脚腕,这样整条腿的韧带全部被拉伸,仿佛万针穿过般痛得无法忍受,同时办案民警刘刚等人多次用书叠在本人身体多个部位再用木棍和拳头使劲击打,并且说道:“你当老板了不起,现在让你尝尝滋味”。木棍都打断了几根,这些无法无天的恶行令人发指,至今回想起来都让人不寒而栗。

 

    4.“背宝剑”。就是用绳子把人固定在坐椅上,再把一只手臂从脖子上反过去,另一只手从腋下伸过去,然后用手铐反铐双手,再在反铐的双手下不断地垫塞东西,如此几分钟后,双手就疼如刀割,浑身麻木,而且这样一铐一塞就是七、八个小时。

 

    在本人被提外审期间,办案人员不让本人喝水、吃饭、睡觉,全天对本人施行酷刑,有时候连续三四天才提供一碗方便面或者米饭,连续三四天睡眠不足三个小时精,神完全恍惚,本人被折磨得汗流浃背,大小便失禁,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办案人员拳打脚踢算是轻的了,用以上四种酷刑折磨那才是让我生不如死,至今回想起都令人胆寒。

 

    20121116日,本人自纪委移交至衡阳市公安局后,直接押到衡阳市戒毒中心审讯,经历4天的刑讯逼供后,1120日,办案民警包汉珺等人把本人带到衡阳市第二看守所,办理入所的登记手续和填写身体状况表,本人签完字后,又被带回原戒毒中心房间。办案人员迫使本人,要按照他们的意图制作讯问笔录材料,本人始终拒绝,办案民警刘刚等人就对本人拳打脚踢,并把臭气熏天的袜子塞进本人嘴里,对本人轮流施加以上四种酷刑并不断增加强度,让人生不如死,不得不按照他们的意图去编造记讯问笔录。在审讯关于“周清华故意伤害案”时,本人一直不知从何说起,办案民警包汉珺告之本人说:“在蒋方林家中,周梓奇、周跃鹏、周方毅、蒋方林与本人一起开过会,搞谢氏兄弟和周清华等人”之事,并要求本人必须按他们的意图说,本人深知办案民警,不仅是载赃本人,而且还要载赃本人的几个亲人。本人开始一直否认,办案民警就轮番对本人施行酷刑,最后本人迫于求生,只能屈从。

 

    20121127日,办案民警包汉珺、刘刚等人把本人送到衡阳市第二看守所,并做了入所登记,当时本人被用刑后双脚肿得穿不进鞋,更无法正常行走,走路时都需要人搀扶,在本人的入所个人身体状况表上,记录了本人身上有多处明伤,刘刚对第二看守所女民警卢某某说不要写伤情,卢警官没同意,本人也在个人身体状况表上签了名。办完手续后,包汉珺等人在第二看守所提审室要对本人进行同步录音录像,而且要全部按他们之前在提外审的意图说,当时,本人全部如实陈述:“这些案件本人没有参与,更不知情”。他们大发雷霆地走了。之后本人被看守所民警安排在第七监室。本人身上多处受伤,见证人有:第二看守所第七监室管教民警和民警李某某,以及同监室杨胜军等人。

 

    20121128日,办案民警刘刚等人又把本人提出看守所带至戒毒中心原审讯房间,因对本人前日在看守所没有按他们意图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怀恨在心,一进审讯房间,他们就直接对我轮番施行酷刑,又打又吊,本人生不如死,只能说愿意按照他们的意图去做同步录音录像,可他们一直不予理睬。一直吊着本人到晚上他们换班时,谭斌等人才开始问本人老不老实,按不按他们的意图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本人被迫答应了,然后他们才把本人放下来。开始让本人看了几个小时的讯问材料,并按照他们的要求做了同步录音录像的演示。于同年1128日至121日,在衡阳市第二看守所,本人被迫做了同步录音录像。

 

    2012121日,办案民警把本人转到衡南县看守所。要求本人按他们提外审的意图对“周清华伤害案”,“4.26沙场斗殴案”,“谷任冬伤害案”等案件,在提审室进行同步录音录像。从121日到14日期间,因本人不愿按他们的意图编造案情,办案民警刘刚等人又提了本人四次外审,每次提出去都是在戒毒中心原房间,刘刚等人轮番对本人施加以上四种酷刑,逼近本人编造“4.26沙场斗殴案”和“谷任冬伤害案”与本人有关,本人对这两起案情完全不知情,实在说不出什么,办案民警包汉珺、刘刚等人又对本人进行诱供,办案人员诱供本人同李万春和蒋春样两起案子的组织者有关,本人不认识李万春和蒋春样,对案情更不知情,然后办案民警说:“这两起案子的相关人员事前与本人讲过就行了”。酷刑迫使本人没有办法,只想求暂时的解脱这非人的肉体折磨,最后,吊得我没有办法了,本人被迫完全按照办案人员的意图编造案情。

 

    20121215日至22日,办案民警刘刚、李亚飞、唐某等人,在戒毒中心原房间,连续轮番采取上述四种酷刑,对本人进行逼供,办案民警李亚飞、刘刚等把事先准备好所谓“江湖规矩”笔录,强迫本人承认签字并按手印,此时本人已无法承受这种非人折磨,唯一的念头就是求生,只能按李亚飞等人的意图去做。同时这七天的外审期间,衡阳市纪委领导也来提审过本人,讯问笔录上写明了时间和地点。1222日晚,办案民警把本人送回衡南县看守所,入所时做了登记,本人身体有多处明伤,我向看守所谭所长作了口头报告,报告本人提外审时所遭受的刑讯逼供,同时也向看守所医生报告了本人的伤势,看守所医生拿了些红花油和铁打丸给本人。之后,办案民警又把事先提外审时准备好的笔录,在衡南县看守所提审室,强迫本人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20121226日,办案民警刘刚等人又把本人转到衡山县看守所,本人被安排在第十监室。同监室羁押人员李长水、李斌、文艺、欧建丰等人都看到本人多处明伤,而且伤势严重,生活还无法完全自理,整晚疼得无法入眠,每天李斌等人都会帮本人全身擦舒经活络油,本人天天都在吃跌打丸,本人还向他们讲述了本人提外审时所遭受的刑讯逼供遭遇。同时,本人还向衡山县看守所副所长阳泽忠、管教民警宾颂尤、驻所检察官黄干部、看守所陈医生等人作了口头报告,陈医生还帮本人开具了药方,并代请宾颂尤购买了药物。1226日至31日,在衡山县看守所提审室,李亚飞、刘刚等人再次要本人按他们的意图做同步录音录像,本人曾因多次未按他们的意图在看守所提审室做同步录音录像,他们多次把本人提外审到戒毒中心对本人施行酷刑,本人胆颤了,迫于无奈,只能屈从。

 

    20134月份,衡阳市公安局办案民警在衡山县看守所提审室,要求本人把“周清华伤害案”原讯问笔录里的“送钱到永兴县城给蒋荣华”改为“送5000元钱给周方毅和周炳云”,本人拒绝了,并如实陈述本人对此案不知情,更没有送过5000元钱给谁。办案民警做了笔录,本人也在笔录上签了名,并按手印。另外,同年5月,办案民警包汉珺等人又要求本人把以前的讯问笔录里有些内容再更改一下,本人都一一拒绝了,本人说道:“之前的讯问笔录,都是办案人员刑讯逼供、诱供,迫使本人编造的,本人是冤枉的,概不知情”。办案民警又威胁本人称要提本人外审,但这一次他们是把本人转所。

 

    2013513日,衡阳市公安局办案民警将本人转到南岳区看守所,本人以书面材料向驻所检察官秦树林报告了本人自201211月起被提外审遭受惨无人道的刑讯逼供的事实。衡阳市检察院工作人员来南岳区看守所提审本人时,本人向衡阳市检察院工作人员作了遭受刑讯逼供的事实过程的详细申诉。本人也向我的律师(王甫律师)多次做出伤情说明,律师会见笔录里有详细。

 

    自本人被移交至衡阳市公安局专案组以来,本人被办案人员栽赃陷害、强加罪行、被逼迫编造莫须有的案情,身心遭受残酷的伤害,且生命受到严重的威胁,而且,被迫在编造的案情笔录上,签字按手印,并进行同步录音录像,这完全是屈打成招。本人是迫于办案民警残酷手段,是为了求生,不曾想将自己推向一个深渊而无法自拔,现被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领导者面临审判,现在本人将自己冤屈与起诉书上指控本人的罪名与事实不符之处全部以书面材料详细写出来。
 

 

    二、起诉书上指控的罪名与事实不符之处。

 

    1.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注:见起诉书第13页至21页)。20004月底至今,本人与周方毅、周跃鹏、周梓奇、蒋方林没有在蒋方林家中和其它任何地方开过类似的会,更不存在与他们商议所谓的“江湖规矩”的情节,也无具体做法。所谓的“江湖规矩”的内容是办案民警李亚飞、刘刚等人,在20121215日至22日提外审期间使用刑讯逼供的手段,迫使本人在办案民警李亚飞等人事先准备好的文字材料上签字按手印。

 

    2.聚众斗殴罪(注:见起诉书第22页至24页)

 

    2008年至今,本人没有与李万春、付忠群、蒋方林在云飞茶楼和其它任何地方商议过赶走梁志刚一事,更没有达成任何协议。本人至今不认识李万春,从未见过面。“4.26”案的案情,本人至今一无所知,具体案情原耒阳市公安局已查明结案。

 

    3.故意伤害罪(注:见起诉书第25页和30页至31页)

 

    120005月,本人与周梓奇、周方毅、周跃鹏和蒋方林,没有在蒋方林家中开过会,也没有商谈如何把谢冬根和谢文生搞掉,更没有谈论搞掉周清华一事,周梓奇、周方毅、周跃鹏、周龙香可以证明。本人与周方毅没有一同到永兴县人民医院,更没有送过5000元钱给周炳云等人做医药费和路费,周方毅和周炳云可以证明。后来,20134月,办案民警在衡山县看守所提审室,要本人把原笔录上送钱给蒋荣华之事,改成送钱给了周方毅和周炳云,本人拒绝了。同年5月,办案民警包汉珺威胁道要提本人外审,本人原口供里编造的“蒋方林打电话给本人到他家吃中饭开会,饭后本人打电话叫蒋荣华到本人家,告诉蒋荣华如何搞掉周清华一事”。事后,本人送5000元钱到永兴县城给了蒋荣华,这都不是事实。当时本人没有开办煤矿,本人家里和蒋荣华家都未装固定电话,而且大义乡范围内更未安装移动信号塔。这些电信和移动公司以及蒋荣华可以证明。本人对此案案情不知情,具体案情耒阳市公安局已查明结案。

 

    2200889月份,谷文权电话告知本人周方仪(本人侄子)与谷任冬发生纠纷,当时本人开车过去,只见谷文权和谷任冬在场,谷文权告诉本人周方仪走了。本人便问谷任冬受伤了吗?他说没有,并说是个误会,没什么事,于是本人就开车走了,并打电话痛骂周方仪。后来从未有任何人向本人说谷任冬想报复周方仪,本人更没有在耒阳市“皎然茶楼”授意周友根借机搞谷任冬。那时耒阳市没有一个“皎然茶楼”,工商税务和相关人员可以证明,周友根也可以证明。

 

    4.寻衅滋事罪(注:见起诉书第38页至42页)

 

   120001110日,资利民煤矿越界300多米,穿巷本人煤矿泗马磄煤矿(注:衡阳市中院已裁定)。当时本人煤矿管理管理人员和资利民煤矿管理人员,在井下要求资利民煤矿退出红线范围,打密闭时发生了争执,并未打架。晚上,资利民扬言要叫人到本人煤矿闹事,煤矿职工闻讯人心惶惶,不敢上班。当时本人打电话给周友根,告之他去煤矿安稳职工人心,让煤矿正常上班,他答应了,不久周友根电话告之本人,说资利民他们开车快到煤矿了,本人立即挂断电话,并向大义派出所报警,向大义乡政府原党委书记彭校安,乡长陈平海报告此事。事后,周友根、曹华古、周武文和本人都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侦队抓捕,查明了事实的真相,并得到了相应的处罚,具体案情耒阳市公安局有案卷记录。

 

   2起诉书第39页至40页提及的,200410月,刘显波与资春明煤矿纠纷一事,本人并不知情。事后,刘显波找本人合伙经营福田煤矿,遭到本人断然拒绝。

 

   3起诉书第41页提及的周后会房屋拆迁一事,真相是2011年初,耒阳市政府驻鱼石村新农村建设工作队领导和大义乡政府驻村干部,共同招集鱼石村全体党员组长开会,集体决定,由村委会原主任李文忠负责周后会的房屋拆迁和新村二期建设工作,周友根和周后会的纠纷本人并不知情,更没指使。此事,原市工作队队长蒋外成、大义乡政府驻村干部董严炜和李友建、鱼石村原主任李文忠和鱼石村全体党员组长可以证明。

 

    5.起诉书第43页至44页提及的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与事实不符。其他人购买、持有枪支的情况本人毫不知情,更没有指使他们持枪参与犯罪情节。


 

   本人对以上陈述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恳请还原“1.18专案”所有事实的真相,给予本人一个公平、公正的处理结果。

 

 

陈述人:周跃飞
 

2015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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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新邦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以办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见长。曾为多起在海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当事人进行辩护,所经办案件常因典型、疑难、效果显著而为各大媒体广泛报道。

  长期关注公民隐私权,在业界率先呼吁国家隐私权立法。崇尚知行合一,追求司法公正,曾为东方早报、腾讯新闻、界面新闻等媒体撰写评论。曾多次接受中国青年报、南方周末、澎湃新闻、法国国家电视一台、日本经济新闻等国内外媒体的采访或专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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