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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案辩护词二篇

  点击:更新:2013/12/8 8:30:08    来源:陈光武律师网    作者:新余案被告辩护人   

  这个案子本来是不需要辩护词的,因为无论怎样的辩护词,法官们也可以弃之不看,而是把它订在卷里扔到一个角落里去。因为他们做出判决的依据可以不是法律、证据和事实,也不是宪法,而仅仅是某些人的需要

新余案辩护词二篇


被告人魏忠平辩护人:
 

没有选票,我们都是奴隶
 

--杨金柱为魏忠平聚众扰乱公共秩序案辩护词

 

  前 言

  这个案子本来是不需要辩护词的,因为无论怎样的辩护词,法官们也可以弃之不看,而是把它订在卷里扔到一个角落里去。因为他们做出判决的依据可以不是法律、证据和事实,也不是宪法,而仅仅是某些人的需要。判决书中堂而皇之的所谓法律依据,也只是为了他们需要的判决结果而拼凑的一些与案件毫不相干的法条而已。这样的结果,大家是能猜得到的。因为,当法庭当庭驳回辩护人对他们本人的回避申请的时候;当法庭对申请公诉人回避的要求置之不理的时候;当辩护人要求合议庭解除对被告人的超期羁押而法庭却肆意曲解法律精神的时候,这个案子的结果就似乎已经明了了。所以,任何的辩护词,对法官们来说都可能是多余的。所谓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在他们心中,实在都是骗人的鬼话。

  但是,让公众了解案情真相,了解一个普通公%民为了心中的理想和信仰而被关进看守所、走向审判法庭的过程,让公众以他们最普通的常识和逻辑来判断他是否有罪,还是颇有必要的。因此,辩护人还是要为魏*忠*平发表这份辩护词。

  辩护人还需要说明的是:辩护人是一个真正的爱国者,辩护人发表本辩护词完全以宪法和法律,完全以事实为依据。宪法第35条赋予公%民言论自由权。言论是思想的表达,思想的自由是人之为人的生命存在之最本质的体现,因而言论权是公%民权中最为重要和珍贵的权利之一,故辩护人必坚决维护言论自由的权利。宪法第41条赋予公%民批评权、监督权。批评不自由,则赞美无意义。故辩护人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错误也将毫不留情的予以批评和揭露。辩护词中对任何人的赞扬或批评,都是辩护人在依法行使宪法所赋予的公%民基本权利。公%民基本权利,任何人不可剥夺!

 

  起诉书指控的事实

  江西省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余望检刑追诉【2013】0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2011年5月份,被告人刘#萍、魏*忠*平为了个人名利,以所谓“独立#参选#人”身份多次在新钢公司社区内的公共场所聚集人员进行演讲、宣传。

  2011年5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刘#萍、魏*忠*平来到新钢公园北村沁园桥头乐百佳超市(现更名魏丁雨超市)附近,为其参选人大代表再次进行宣传,该处场所车流、人流密集,商业店铺、摊位集中。二被告人为了聚集更多人员参与,伙同一名男子拉了一条写有“人民代表人民选公%民精神万岁”的横幅,并通过发表演讲、向途径群众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聚集了大量群众滞留围观,致使车辆、行人无法正常出入,商业活动不能正常开展,使公共场所的秩序受到了严重破坏。

  袁河分局铁山派出所民警接报警后前往案发现场,要求立即停止违法活动,并收缴横幅,疏散聚集、围观的群众。但被告人刘#萍、魏*忠*平等人拒不听从民警劝阻,并在现场无理纠缠,导致更多人员围观。在增援警力到达现场后,被告人刘#萍仍然不听劝阻,并拦阻执勤警车,被告人魏*忠*平则在一旁拍照妄图扩大影响,抗拒、阻碍执勤民警依法执行职务,长时间扰乱了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

  公诉方认为,被告人刘#萍、魏*忠*平为了个人名利,通过演讲、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纠集多人聚集、围观,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并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应当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追求其刑事责任。

 

  起诉书指控魏*忠*平以“独立#参选#人”身份多次在新钢公司社区宣讲是“为了个人名利”;指控刘#萍、魏*忠*平的活动是“违法活动”;指控刘#萍、魏*忠*平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都是肆意歪曲事实,侮辱了魏*忠*平。辩护人分别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驳斥:

 

  一、公诉方指魏*忠*平以“独立#参选#人”身份多次在新钢公司社区宣讲是 “为了个人名利”,完全是歪曲了事实。魏*忠*平参选人大代表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宪法赋予他的基本公%民权利,实现宪&政梦。
 

  “争你们个人的自由,便是为国家争自由!争自己的人格,便是为国家争人格!自由平等的国家不是一群奴才建造得起来的。” ——胡适

  “我现在做的,就是通过我的行为,号召更多的人来争取自己的权利,成为真正的主人”。——魏*忠*平

  了解魏*忠*平参选人大代表的目的,首先应了解魏*忠*平的经历、思想及其参选背景。

  魏*忠*平是新钢集团新华公司的员工,除了自己维权,他还帮助其他工友们维权。魏*忠*平认为,弱势群体应该团结一些,要通过法律来解决问题,刘喜珍恢复了工作还赔了三万元钱,就是大家团结在一起的结果。

  魏*忠*平参与新*余本地维权的事例还有和刘#萍等人举报新钢集团退养制度违法,并代理刘#萍打退养官司,虽然劳动监察部门没有受理,但在他们坚持不懈地推动和劳动部的督促下,新钢集团取消了退养制度;魏*忠*平还到新*余市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新钢公司不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后来新钢公司就落实了;新钢新华公司婚假产假制度和加班工资制度得不到执行,魏*忠*平通过和新钢公司领导沟通并向计生办不断反映,也得到落实;公园北村修路,很多居民因环境、噪音问题不满意修路方案,魏*忠*平到现场录像并和居民们两次到政*府反映,最后大家对整改的修路方案比较满意。仙女湖钓鱼票涨价,魏*忠*平和钓友几次到市政*府反映,后市政*府组织了听证会,把票价降了下来。

  魏*忠*平说:“维权类的事情我都会关注,比如拆迁、上访被劳教、公共事件的发生,地震之类的事情”。

  关于关注公园北村修路的事情,魏*忠*平说:我因为几次到公司信访维权,在新钢有点名声,所以有附近的居民叫我一起去信访维权。我认为这是我们的共同利益,而且大家信任我,我就去了,我认为我懂法律,敢站出来说话,好多人利益受损,不敢做声,我觉得利益受损就要站出来,就要敢于维护,所以我愿意带这头,代表广大居民说话,我就愿意拿自己的身份证登记,做代表。这件事上访的原因是政*府不开听证会,不征求意见协商,所以我认为上访没错。

  关于关注仙女湖钓鱼票涨价事件,魏*忠*平说:我认为利益受损了,我愿意做钓友的代表去争取权利,所以我就去上访了,我愿意做主心骨,做发言人,愿意为他们说话、与政*府谈。

  关于为何要参选人大代表?魏*忠*平认为:我认为人大代表有参政议政的权利,有罢免不作为的官员的权利,在工厂可以参与分配制度的制定和监督。魏*忠*平说:我想真正成为一个公%民,我理解的公%民就是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参政议政的权利,有参与分配的权利。我认为我现在不是一个真正的公%民,只是一个居民。因为宪法赋予我的权利我没有得到,现在我没有得到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没有参政议政的权利,也没有参与分配的权利,所以我认为中国社会现在大部分都只是居民,而不是公%民。最典型的就是我们现在没有自己的一片土地。我现在做的,就是通过我的行为,号召更多的人来争取自己的权利,成为真正的主人。为了依法、有效参选,魏*忠*平和刘#萍还到武汉向选举专家姚立法咨询选举方面的知识,平时也通过网络不断关注学习选举人大代表的知识。

  魏*忠*平说,我们国家现在的状态就是国家公权力掌握在少数人手中,现在我们国家的现行社会主义制度并不是真正的社会主义制度,我认为要完全按照宪法规定施政才是社会主义制度,而现在的制度并没有按照我国宪法实施,我不赞成现在的执政方式。从我亲身体验讲起,我的诉讼不被受理,我自己被人打伤了报警没人管。我对现在公权力代表的政*府机关的看法是少数人说了算,并不是依照法律来执政,不公开,不透明,不作为,不民主,使得我不信任现在的政*府。我的目的就是实现依法治国,讲大点就是要实现宪&政治国,让中国更民*主法*治。

  各位公诉人,各位法官,我不知道你们是如何理解宪法精神,如何理解公%民权利的,也不知道你们是如何行使公%民权利的。你们是否如魏*忠*平一样,为了维护自己的宪法权利去争取过,去奋斗过?是否如魏*忠*平一样,为了自己的理想和信仰,去争取过,去奋斗过?是否对政*府不依法行政的行为抗争过? 魏*忠*平所做的事情不知你们以前是否知晓?如果以前不知道,那么你们今天知道以后,不知在内心中有没有泛起一点点波澜?是否还依旧认为魏*忠*平以“独立#参选#人”身份参选人大代表是“为了个人名利”?!

  昂山素季说:“我们这代人必须为儿孙们结束‘被代表’的耻辱时代!否则我们将有愧于我们的子孙后代!”。刘#萍、魏*忠*平均是最普通的公%民,但他(她)们面对强权不愿做奴才,以最朴素的民主意识,以极大的勇气和行动参选人大代表,就是为了促进国家民主和进步,努力去结束“被代表”的时代的人。他们的勇气和信心,当让每一个人钦佩,当让每一个从来不敢行使自己基本权利或者基本权利被侵害被剥夺也不敢抗争的公%民尤其是法律人感到羞愧!

  各位公诉人、各位法官,我相信你们也能够注意到,魏*忠*平所关注、所推动的事情,都是有益于公众,有益于政*府改进工作,有益于社会进步的事情。说实话,作为辩护人,我都很惭愧自己没有他那样的觉悟去积极主动地为大家做些事情。在世风日下,很多人都以“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为信条的今天,当我了解魏*忠*平后,我被他的行为所感动,我感到我们这个国家还是极有希望的国家,因为这个国家还有无数个魏*忠*平一样为自由、公义、和爱,为了维护宪法权利而奋斗的普通公%民!其实,在老百姓心中,他(她)们哪里是国家的罪犯啊?他(她)们是社会的良心!

  可是,今天,对这样一个人,你们却指控他为罪犯,将他关到监狱里去,让他年迈的父母伤心欲绝,让他未成年的女儿日夜孤零,让所有爱他的人们感到痛苦并对这个社会感到失望。各位公诉人、各位法官,难道这是你们所希望的吗?


 

  二、刘#萍、魏*忠*平多次以“独立#参选#人”身份宣讲,是维护宪法和选举法的合法活动而不是“非法活动”。公诉方以新*余警方罗织的虚假证词,以“堵塞交通”为由将其评价为“非法活动”,严重违背了事实。而那些肆意践踏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才是真正的罪犯,他们早就应该被送进监狱了。
 

  任何人当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摘自《世界人权宣言》
 

  当魏*忠*平被超过60位选民联合推荐为代表候选人,而选区选举委员会却违法将其排除在候选人名单之外的时候,当魏*忠*平为了继续争取候选人资格而奔波于各级选举委员会却最终仍旧被拒之门外的时候,当他无奈之下走上街头引用选举法第39条的规定来维护自己的权利的时候,各位公诉人,各位法官,他得到这个权利了吗?没有!他不但没有得到这个权利,反而在两年之后的今天被新*余市公安局追究为犯罪并被起诉到法庭接受审判。各位公诉人,请问,你们认为对一个追求自己基本权利的公%民进行审判是公正的?合理的吗?如果司法机关丧失基本立场,连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也不能保护甚至去积极参与予打击,这岂不是对民*主法*治的极大嘲讽吗?我们还能够心安理得,一边纵容某些人为了某种个人的私利或不正当的目的利用其掌握的公权力对一个追求民主和法治的人进行着迫害,一边大言不惭地谈司法公正吗?

  魏*忠*平宣讲时公开使用的宣传品有:标有“人民代表人民选!公%民精神万岁!”的横幅、《选举信息公告》、《刘#萍、魏*忠*平争当代表承诺书》。

  《选举信息公告》的内容为:2011年渝水区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正在进行,5月10日前发放选民证。5月15-16日选举日。16日下午2:30召开选举大会,望大家积极踊跃参加选举,届时敬请选民到你所在单位、居委索取选票,投上你神圣的一票!如有拒绝你领取选票现象,请打以下举报电话:新钢选举办:6294121;新*余渝水区选举办:6221603

  《刘#萍、魏*忠*平争当代表承诺书》内容为:我们是中国公%民新钢公司的普通退养员工和在职员工,在过去的日子里,我们通过诉讼、举报、上访对企业内退、带薪休假、加班工资等进行依法维权,获得了一些成绩,虽然我们能力有限,但我们一直在努力。

  承诺书中写道:在这次区人大代表竞选中,虽然我们有30名以上的选民提名推荐,但我们却被非法剥夺成为代表候选人的资格。我们想当人大代表,真正想为选民说话办事。在此,我们真诚希望您积极踊跃参与人大代表选举,到您所在单位、居委索取选票并投出你神圣的一票,选一个敢为选民说话办事的人大代表。如果您认同支持我们当选人大代表,根据选举法第39条规定,您有权在选票另选他人空格栏里写上我们的名字,同时把其他候选人X掉。具体承诺:如果能当选代表,我们将关注在岗员工收入分配问题,监督企业带薪休假,加班工资的实施,关注养老金、公积金、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是否依法缴纳。关心退养员工收入,子女就业安置等一些民生问题。

  辩护人注意到,上述宣传的全部内容及一切活动,均在宪法和法律允许范围之内,均是积极宣传宪法和选举法精神,促进和落实选举法实施的具体行动,不但不应否定,还应予以褒奖。

  刘#萍和魏*忠*平在选区内各自均有30人以上的选民联合推荐为初步候选人,为他(她)们联名的选民均是经过一对一征求意见后才签名推荐的,选民的签名是他们的内心真实意思,表达了他们对魏*忠*平的信任和期待。但选举主管机构却以他(她)们不适合当人大代表为由,排除在公示的初步候选人名单之外,这是赤裸裸地强奸民意,不但违反了宪法34条、选举法39条,也触犯了刑法第256条,妨害公%民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使得选民不能按自己的意志自由地行使自己的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已涉嫌构成破坏选举罪。他们之所以至今没有被追究,是因为检察机关在渎职,人民的监督不够。

 

  没有选票,人人都是奴隶

  魏*忠*平在给律师的信中说:我坚信自己无罪,是被某些掌握公权力的官员滥用职权、以莫须有的罪名打击报复,(这是)因为我们追求公平正义,监督政*府依法行政所带来的结果。权力是无法自我约束的,如果没有监督,就必然腐败,如果拒绝监督,就会最终灭亡。

  我们每个人,包括法官和公诉人,都应扪心自问,从18周岁那一天起,有哪一个人曾经是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使选举权的?有哪个人能说出自己选举的人大代表是谁?他替你说了什么话?有那个人在轰轰烈烈的人大代表选举中不是“被代表”的?而当我们一年又一年“被代表”的时候,有几个人曾站出来反对过?没有!而魏*忠*平就是那个站出来要求结束“被代表”的历史的人。魏*忠*平不仅仅是为了捍卫自己的公%民权利,也是在捍卫我们每个公%民,包括每一位法官、公诉人,以及每位旁听的公%民和法警们的基本权利,也包括那些曾经看守他的狱警,那些曾轮番审讯他的刑警们的基本权利。

  各位公诉人、各位法官,难道你们不觉得魏*忠*平在争取的权利,也是你们所渴望拥有的权利吗?难道你们不觉得,魏*忠*平也是在为你们及你们的子孙后代争取权利吗?难道你们为了迎合某些人的个人的、非法的需要,心甘情愿地牺牲自己的权利吗?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先生说,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在于实施。每个公%民的尊严,首先来自于受宪法保护的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自由权在内的公%民基本权利。只有全社会共同维护宪法的尊严,使宪法得到维护和落实,公%民基本权利得到保障,我们才会活的有尊严!否则,即使如原国家主席刘少奇,也会手捧宪法而死于非命。

  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中发〔2006〕7号,其中讲到:普法的主要任务第一项是深入学习宣传宪法。请问公诉人,魏*忠*平相应号召,为了让包括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在内的更多的人增强宪法意识,深刻领会宪法精神,自费印制宣传品在街头宣传和落实宪法,是非法的吗?

  国家不能一方面号召宣传和学习宪法,一方面却借口因宣传宪法造成了交通堵塞而将一个普通公%民的自费宣传行为定性为“非法活动”。

  即使如起诉书中所讲的,他(她)们的宣传活动对交通造成了一些影响,相对于他(她)们宣传宪法的巨大意义来说,又何足挂齿呢?!何况,综合全案证据,无论如何也不能得出交通完全被堵塞了的结论呢?

  如果他们的宣讲活动真的造成了“交通堵塞”和“商业活动不能正常开展”,那么交警或城管部门应该最早接到投诉了,但事实上却没有任何人投诉。而投诉人向警方投诉的理由是他(她)们“破坏了选举秩序”,即:要求选民选举刘#萍、魏*忠*平,而不选举正式候选人。袁河公安分局也是以“破坏选举秩序”为由而不是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为由对他们进行立案和传唤。

 

  如果他们的宣讲真的造成了商业活动不能正常开展,那么则是一个典型的民事侵权行为,由双方通过民事调解或诉讼解决即可,又怎能利用刑罚手段对民事行为进行约束呢?更何况,公诉方能拿出一点点商业活动不能正常开展的证据吗?

  除了2011年5月11日晚上的宣讲活动外,之前刘#萍、魏*忠*平还有包括在同一地点(乐百佳超市门口)的多次的宣讲活动,为什么那些宣讲活动没有造成交通和商业秩序的的影响而唯独有派出所处警的5月11日晚上的活动造成了影响呢?即使真有一段时间的交通不畅,也是完全正常的,警察疏通就可以了,怎么能够说交通有些不畅就构成犯罪呢?为什么警察不在现场的时候反而交通秩序良好呢?就本案来看,答案只有一个,即:所谓的 “交通堵塞”,并不是他(她)们宣讲所造成,而是袁河分局警察违法阻止他们宣传宪法,违法收缴扣押他们的宣传品引起争执所造成的(录像为证)。

  汽车在公路上发生小小的刮擦都可以造成交通不畅,引起人群围观,难道能以此指控司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吗?如果按照警方指控魏*忠*平的逻辑,岂不是也要把司机们羁押起来,送到法庭来追究刑事责任呢?

  新*余市公安局对魏*忠*平的肆意追究,侮辱了法律人的智商,充分体现了他们对法律的无知和对权力的滥用已到了极点!代表国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公诉机关不但不纠正他们的严重滥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却充当打手和帮凶,也实在是新*余人的耻辱!是新*余司法的耻辱!


 

  三、魏*忠*平2011年5月11日晚的一切活动,都不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1.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构成要件,必须具备主观上具有故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目的,客观上造成了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严重后果。

  辩护人从所有的书面证据、言辞证据和物证、视听资料中间,都不能找出魏*忠*平有故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一点证据。辩护人看到的证据只能证明魏*忠*平一切行为的主观目的和动机是为了宣传和落实宪法34条和选举法39条,维护和实现自己的宪法权利。

  如果以魏*忠*平的宣讲活动造成了交通不畅为由而裁定其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那么也完全可以裁定那些每天因交通事故导致交通堵塞的人有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也完全可以裁定2013年10月28日早上在进入法院的通道上设置障碍,延迟三位辩护人30分钟时间进入渝水区法院的警察有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而事实上,那些警察们在法院的控制区域内,随意对律师身份进行检查,使律师不能正常地进入法院大门,使法庭不能按预定的时间开庭,已经严重扰乱了法庭审理秩序,涉嫌扰乱法庭秩序罪。请问,各位公诉人,各位法官,他们这么明显的罪责,你们为什么至今还不予以追究?难道在你们看来,你们上上下下都关注的庭审活动和庭审秩序还不如交通秩序重要吗?

  而且,魏*忠*平的一切活动,都没有造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后果。所谓的“交通堵塞”后果,完全是新*余市警方肆意构陷所致。这从警方证人2013年7月份漏洞百出的证言和2011年5月11日的已经固定的不可更改的事实证据相对比就可以完全确定。

  2.刘#萍和魏*忠*平的行为,不但不构成任何犯罪,甚至连一般的治安案件也不构成。这从实际案情和袁河分局2011年对所谓“破坏选举秩序”案的处理过程就完全可以看得出来。2011年5月份—7月份,袁河警方对案件进行充分的调查后终于明白,原来他(她)们的行为完全是合乎宪法和法律的,所以无法对他(她)们作出任何处罚,只好不了了之。而新*余警方在知道对他(她)们非法集会罪的追究实在难以成立的情况下,两年之后把2011年的所谓“破坏选举秩序”的旧案翻出来,让警察做证来虚构堵塞交通的事实,试图挽回自己的面子。可是这些警察证据在其他书面证据和证言面前又是显得那么虚假和薄弱而难以达到目的!却只能将他们的不良用心再次曝光天下。

  3.公诉机关指控魏*忠*平阻碍国家治安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更是无稽之谈。请问公诉人,魏*忠*平与谁发生了冲突?导致了怎样的后果?阻碍国家治安人员执行公务的表现是什么?他们的执法能称为“依法”吗?

  相反,公诉机关更应指控的,是新*余警方那些没有依法执行公务的人。

  魏*忠*平本人被非法拘禁打成重伤到袁河分局、新*余市公安局报案、控告,警方拒不受理,到望城工矿区检察院投诉、控告,公诉机关没有管;魏*忠*平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被有关政*府人员肆意剥夺,公诉机关没有管;本案开庭时,有关证人被新*余警方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公诉机关没有管;全国各地赶到新*余旁听案件审理的公%民被新*余警方非法拘禁,公诉机关也没有管;被告人被违法超期羁押,公诉机关也不管。请问公诉机关,你们履行职务每一分钟的花费都是纳税人为你们买单,但你们明明看到纳税人的权利遭到了警方的肆意侵害却视而不见,你们的司法有还一点公平性吗?你们的司法还有一点正当性吗?你们对新*余警方一切明显的违法行为均视而不见,听而不闻,而是充当帮凶。你们还有什么理由在这个法庭上代表国家对魏*忠*平这个热爱国家、维护国家宪法和法律的人进行指控呢?

  2011年5月11日晚上,袁河分局铁山派出所所长非法扣押公%民宣传宪法和选举法的宣传品,阻挠他们的参选活动,已经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违反了宪法和选举法,严重违反了刑法第二百五十六的规定,涉嫌破坏选举犯罪。刘#萍和魏*忠*平即使对新*余警方违法行为进行了抵制也是完全正当的,合法的。更何况他们只是想要回自己的东西,而不是阻碍执法呢?而且最终他们没有造成任何负面后果,即使当时的交通有临时的不畅,也是警察非法收缴和扣押他们物品造成的。作为监督法律实施的公诉人,难道你们没有看到吗?你们不但没有对新*余警方的违法行为依法监督和追究,对公%民权利予以保护,反而与新*余警方一道对魏*忠*平进行迫害,你们的行为已经严重渎职了,难道你们至今还以为你们的指控是正当的,合法的吗?你们还能够有足够的理由站在代表法律和正义,代表国家的检察官位置上对魏*忠*平进行指控吗?作为辩护人,也作为一个公%民,我对检察官的渎职行为表示谴责和抗议。

  各位法官,虽然我对你们公正的执行法律并不抱什么希望,但是作为辩护人,我还是最后要对你们说几句话:魏*忠*平到底是有罪还是无罪,你们心中是清楚的。但我相信,有时候,面对你们的上司,你们也许根本没有勇气去做出任何反抗以说出自己的真话,这是你们的悲哀,也是我们这个国家的悲哀。“自由平等的国家不是靠一群奴才得以建造起来的”。但是,无论如何,做一个正直的人,还是起码的底线。朴槿惠说:“不管是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人一定要正直。如果为了得到某种东西,而不惜危害别人,终究会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诉讼是需要理性的。虽然我上面的言辞比较激烈,但最后我还要对各位法官和公诉人以及你们后面的人说:我们这个社会需要善意相待,我们这个社会需要学会妥协,我们应当面向未来,为社会的良心留有余地。


  各位法官,历史选择了你们与魏*忠*平交集,面对世人,你们只有两种选择:尊重法律或者背弃法律。但无论如何,不要把这次审判当做邀功请赏或者加官进爵的机会。心存天理,推己及人。当你们不得已必须扣动手中的扳机的时候,请你们一定要记得,你们可以开枪,但是你们也有权利选择把枪口抬高一厘米。

 

辩护人:杨金柱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特别说明:本辩护词由魏*忠*平的第一任辩护人刘金滨律师撰稿、杨金柱审核)

 



被告人刘萍辩护人:
 

为了未来,请珍惜每个追寻梦想的同胞!
 

     ——刘萍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说实话,从我来没见过如此荒唐的起诉书,本案归纳一下,无非是三宗罪,一个是因为在刘萍等十余人在自己楼下拍照,被起诉非法集会罪;第二是,刘萍转发了一个有关声援法轮功的帖子,被起诉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第三个,一场街头竞选,被起诉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一,楼下拍照不构成非法集会罪
 

  第一个指控刘萍构成非法集会罪不值一驳,因为,既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集会,也没有社会后果。最关键的一点是,刑法第296条的条文是,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按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根本就不存在拒不服从解散命令,更没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刘萍等人在自己小区楼下拍照,根本没有打扰任何人。如果这也算需要申请,那么我国旅游景区的非法集会太多了,都需要向公安机关申请,公安机关会当你神经病。我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对集会的定义,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法条的定义很明显,集会人想通过露天聚集,向外部人群表达自己的意愿,而本案,拍照行为并不是当场表达,而是事后在互联网上表达,因此,楼下拍照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集会。《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露天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自由出入的或者凭票可以进入的室外公共场所,不包括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管理的内部露天场所”。小区楼下是小区业委会管理的内部公共区域。
 

  证人邹桂琴等人的证言都非常清晰地表明,这是因为家里空间很小,无法拍照,就到楼下拍照。其他证人也说,这是拍照留念。刘萍自己也在6月20日回答检察官笔录中也说了,是家里空间小,才去楼下拍照。
 

  刑法要谦抑,《集会游行示威法》第28条,举行集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就算小区内拍照涉嫌违法,你应该首先想想是否行政处罚,而不是以刑法来规制。事实上,竞选的第二天,公安机关就传唤刘萍,但没有采取其他措施,一直到2年后的9月,刘萍才被追加起诉。
 

  其次,本案刘萍他们的拍照内容,有政治表达意义,如“公民要求官员公布财产无罪”,这话完全合法。温总理说,从长远看,我们还是应该实行政府领导人财产公开制度。全国政协主席俞正声曾表示,要逐步实行财产公开制度。现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新闻已经报道,将实施新任官员财产公示。这些制度,公民当然有权要求,也有责任要求,这当然无罪。其次,标语说,“***请停止所有政治迫害,***释放良心犯、政治犯,立即结束专制独裁”。“释放丁家喜”,这些标语,如果说,我国有政治犯、良心犯,当然是要释放的,这没错。但,2007年,我国外交部发言人说,中国刑法中没有政治犯的说法,难道这几年就有了?因此,不管有和没有,都只是一种表达,政治抗议,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就譬如你是一个浑身飘香的人,别人说,你身上有臭味,去洗个澡。这种话,有自信的人,完全可以置之不理。如果你确实有臭味,也不能恼羞成怒,打人一顿。
 

  起诉书指控说,“刘萍等人未经许可,非法集会,对我国现行的社会制度及正常的司法活动表示不满,进行攻击”。前面已说,居民楼下拍照不算集会,也无需申请许可,至于对现行的社会制度及正常的司法活动表示不满,我只是觉得,这样的话,放在起诉书里,是否要证明,我国公民,没有权利对现行制度表示不满?我国的公民,没有权力对正常的司法活动表示不满?我国公民对政府没有不满的权利?新余望城区检察院是否要标明,我国公民如果对政府有不满,只能道路以目?只能在家里小声和家人说?难道,“清风不识字,何故乱翻书”是不是还要杀头?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谁?就是一个个如刘萍一样鲜活的公民,如果说,人民只是一个虚词,由一群面目模糊不清、三分之一以上是官员的人群代表,那么,人民到底在哪里?
 

  公元1789年的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力宣言》第三条就说,一切主权在本质上均源于国民。第十条,任何人不得因自己的言论,即便是宗教言论,而受骚扰。第十一条,观点与言论的自由交流是最珍贵的人权之一。1776年美国《弗吉尼亚权利宣言》第二条,所有的权力都属于人民,因而也源于人民。行政官员都是他们的受托人与仆人,无论何时都应服从他们。200多年过去了。刘萍等,对现行的制度不满,就变成不允许了,就变成攻击了?不管观点是否正确,都属于自由表达的范畴,我想问下检察官,你成年以来,每一句话都观点正确吗?
 

  你文革时如观点正确,那么你在改革开放之后就可能错了。因为你文革时全心全意拥护的毛主席,拥护打到刘少奇,而文革之后,毛被党认为犯了“严重错误”,他发动和领导的,在他的错误理论和思想指导下的,文化大革命是“乱党、乱国,乱人民”。《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第384-385。按照检察官的逻辑,多少人也该被定罪?我们的监狱里能关得下多少这样的言论犯?
 

  在1949年之前,中国共产党发表了多少攻击国民党、国民政府、蒋介石独裁、专制的文章,毛泽东、周恩来在重庆,也没有被抓起来,难道,改革开放30多年之后的中国,没有1949年之前开明?新余的检察官想用本案说明什么?说明今不如昔吗?
 

  起诉书指控,这些照片以及呼吁当局释放良心犯、政治犯的文章,被放到境外维权网进行传播,并被大量转发,造成了恶劣的政治影响和社会影响。辩护人认为,这些网站,在国内都无法打开,怎么可能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和社会影响呢?社会上根本就看不到这些照片,有什么危害性呢?起诉书说,在新浪微博等互联网上传播,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证据何在呢?
 

  因此,作为一个人民检察院,拿这样的事实来起诉、指控,并关押刘萍等人到现在,我不禁要问一声,你们受过法学教育没有?你们读过刑法条文没有?你们还有逻辑思维能力没有?同样的问题,我一样会问法官,如果这样的指控能被定罪,我只能提醒各位,中国的刑法还有第399条,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要注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可能今天有政治人物罩着你们,未必以后还会有。政治如白云苍狗,只有法律,也唯有法律,才不管几度政治起落,它青山依旧在,江流石不转。

 

  二,合法精选宣传并没有扰乱公共秩序
 

  第二个罪名,起诉书指控刘萍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起诉书指控:“刘萍等人为了个人名利,以所谓独立参选人身份进行演讲宣传。2011年5月11日19时,刘萍在乐百佳超市附近进行竞选,聚集了大量群众滞留围观,致使车辆、行人无法正常出入,商业活动不能正常开展,使公共场所秩序受到了严重破坏”。
 

  幸好本案有录像,而且,录像非常清楚。刘萍在街头竞选时,是站在街边的路灯下,并不在路上,而且,围观的人,就十几个人,街上行人正常行走,路边地摊正常,后面的乐百佳超市经营正常。如果没有录像,就会被这些警察罗织的证人证言(很多证人也是警察)所冤枉。见录像截图照片1-5。一切都正常经营,交通完全通畅。多名警察对此做了和录像完全不符合的证言,属于伪证,司法机关应当追究。
 

  起诉书指控:“袁和派出所民警要求立即停止违法活动,并收缴横幅,疏散群众,但刘萍、魏忠平等拒不听从民警劝阻,并在现场无理纠缠,导致更多的人围观,拦阻执勤警车,长时间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
 

  也幸好有了录像,见录像截图照片(6、7、8),可以清楚地看到,几个穿着横条T恤衫的是民警,既不穿警服,(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本案不符合执行特殊侦査任务),也没有出示警察证件,更没有说明理由,直接下手把“人民代表人民选”的横幅给夺下来。也没有依照法律,不管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9条的规定,(警察必须)当场开具扣押清单,一式二份,请由调査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附卷备査。或者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23条的规定,扣押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应当制作笔录,有侦査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一式三份。
 

  公民参与选举,竞选完全合法。也没有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民警明显是违法执法,因此,刘萍对民警说,这是私有财产,并要求扣押手续。这是完全正当的,反而是民警违法执法,居然事后在本案中出具一个证明说,现场秩序混乱,情况紧急来不及办理相关扣押手续,扣押手续是在次日办理。从录像中看,完全是谎言。当时的现场,并没有混乱,刘萍只是在找民警讲理,也没有人对民警采取什么人身威胁措施,当时就刘萍、魏忠平二人,而民警有多人,警车有二辆。出具扣押清单,只需几分钟的事情,而执法的民警,就是不肯出具,之后导致围观人群增多,法律上的原因,应该是民警违法执法。(见录像截图照片9、10、11)。
 

  即便如此,从民5拍摄的录像看,就算最后刘萍因为要扣押清单,站在警车面前时(照片12、13、14),旁边仍有助动车可以通过。蓝衣男子(警察)不但不给扣押清单,反而用力拉开刘萍,引发冲突,导致围观人数增多,但此时,助动车仍可以通过(见照片15、16、17、18)。因此,起诉书指控的所谓事实,完全是虚假的。辩护人也奇怪,同一盘录像,同一本法律,起诉书居然能写成如此不真实,真的是因为立场不同,就可以指鹿为马吗?
 

  可怕的是,在本案中,多名警察,如曹有典、王健、罗慧强等都涉嫌做伪证,说刘萍在竞选宣传时,已经把交通阻塞,车辆无法通行。这完全和录像相违背。这些警察涉嫌做伪证,构陷刘萍。
 

  录像已经说明了一切,是警察违法粗暴执法,破坏选举,不给扣押清单,导致围观人数增多。如刘萍所言,如果她在竞选时有这么多人围观,中国早就不是这个样子了。说着这话沉痛,尤其是当她一个弱女子戴着镣铐时说的。因此,起诉书起诉事实完全错误。从法律上来说,后面造成人数增多,法律上的原因是公安违法执法,而不是刘萍竞选。起诉书回避这点,绝对不是失误,而是有意罗织罪名。多名警察作的证言,完全和录像不符合,这明显是伪证,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警察作伪证,检察官曲解事实,一定要把无罪的公民送进监狱,是什么原因?

 

  三,转一个帖子,不构成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
 

  第三个罪名指控更荒唐,让我想起重庆的一坨屎案。起诉书指控刘萍在其QQ空间和Skype空间转发了一个关于声援被上海青浦法院审理的法轮功人员侯钧杰的信息。
 

  不管帖子内容如何,刘萍只是转发帖子。而且,这个帖子的内容大致为:“因为FLG学员侯钧杰的律师在青浦法院工作人员对话时,认为侯有未审先判的可能,呼吁大家去旁听围观”,只是在谴责法院涉嫌迫害侯钧杰,帖子最后一句是:让公平正义比太阳还光辉。既不是标语,也不是传单、图片,标志,而且,如果检察院其实是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对于该条,辩护人认为,该帖子的内容不属于司法解释中的“邪教组织信息”。
 

  从文意上看,这个帖子的内容,实质上是一种表达和声援,而不是一种宗教或者类似宗教徒的宣传。譬如有塔利班恐怖分子对美国发动了恐怖袭击,中国很多网民对恐怖分子表示支持,这种支持,也是一种表达,虽然不当,但不能视同为一种恐怖宣传,更不能视同是一种犯罪。
 

  以法律解释来解释这个司法解释中第一条中的“邪教组织信息”,辩护人暂不评论XX功是不是邪教,就算是,该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文字是:“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那么,这第一款第三项中的,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必定是在,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而刘萍转的帖子的主要内容是谴责青浦法院违法审判,这只是对司法行为的批评,而且,最后公平正义比太阳还光辉,本身也呼应了对司法公平的渴望。
 

  刑法第300条第一款的立法意图,只是对宣传、推广该教行为的定罪,而非对同情、声援该教的人定罪。如果这样的定罪,又回到了以言治罪的路径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聂洪勇对该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第一部分介绍的《解释二》的制定背景,是针对法轮功邪教组织及法轮功顽固分子和尚未转化的练功人员。不针对非法轮功的练习人员。尤其是刘萍这样的基督徒。刘萍本人是虔诚的基督徒,基督教的上帝是一个忌邪的神,是独一的神,她不会去宣传法轮功。她转发这个帖子,无非是希望司法更公平,作为对他们的声援,这种道义上的声援,并不是一种宣传FLG的行为。
 

  同样,魏忠平的这个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样荒唐,他就是用电话给李洪志拜了一个年,就被起诉该罪。一个转帖,一个拜年,都涉嫌犯罪,对照起来,让人觉得,我们活在文革中。将刘萍这样一个虔诚基督徒,定罪为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将给世界上所有的基督徒,一个什么样的讯号?

 

  四,本案的程序表明抓刘萍,是以莫须有的罪名
 

  刘萍2013年4月27日以煽动颠覆罪被拘留,公安局申请批捕是煽动颠覆罪,而2013年6月4日,检察机关以非法集会罪批捕。而本案起诉到法院之后,居然又出现了,追加起诉决定书,检察院追加了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和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两个荒唐的罪名,而这两个罪名的立案,居然是在2011年5月13日,和2012年8月19日,而这些立案手续,都没有通知被告人,也没有告诉被告人可以请辩护律师。一直到非法集会罪到法院审理之后,刘萍等人才知道,自己也被秘密侦査了另外两个罪名。之前的立案决定材料,辩护人严重怀疑,是事后伪造的。2011年5月12日,就是竞选的第二天,公安机关是以破坏选举罪行政传唤,而一天之后5月13日居然以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立案,而且在长达两年的时间内,毫无调査的行为,辩护人认为,这是造假的。
 

  是因为非法集会的罪名太荒唐,无法定罪,故另外找两个更荒唐的罪名来顶替。这样的做法,是玩弄法律,公权力这样做,严重损坏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如果就是因为政治原因要抓刘萍,不如,直接定煽动颠覆,颠覆罪。古人说,以政治国,以奇用兵。政者正也,一个国家司法机关,不敢堂堂正正地做,而是用这种荒唐的罪名,违法的程序,来迫害刘萍,是何等的不堪!

 

  五,政府的敌人?
 

  刘萍在法庭上说,她多次被殴打,关黑监狱,脱光搜身,警察对此从不出具任何法律手续。魏忠平说他也一样,一遇到重大事情,就会被非法关押,魏忠平被关押看管他的人,打断三根肋骨,警察对此视而不管。这些遭遇加上这三个莫须有的罪名,我理解,刘萍他们是政府的敌人,政府找不到法律依据来抓他们,就用非法手段。在这里,我严重怀疑地方政府的合法性,和匪帮有什么区别?
 

  公权力机关违法办案如斗大的烂疮,自己视而不见,但对刘萍却发现一个针眼,却一再追诉,关押至今。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吗?玩弄法律者,却坐在追诉刘萍位置上,倡导公义者,却坐在被告席上,这是何等的荒唐!何等的专横!
 

审判长、审判员:
 

  纵观全案:一个拍照,一个转帖,一次竞选,就分别起诉了三个犯罪,而最初的非法集会罪,明摆着就不符合法定要件,任何一个会读法律条文的人,都清楚,警察和检察官也很清楚。利用这个罪名,关押刘萍到如今,就其原因,无非是因为刘萍参与了独立竞选,参与了推动官员财产公开的表达。这些行为本身是合法的,但似乎不符合我们的政治潜规则。我们总希望,社会上都是一批顺民,不提出自己的权利,吃好、玩好,和猪一样生活。
 

  刘萍等所代表的声音,确实是一种实质上的政治反对声音。因而被当地官员视为眼中钉,视为重大不稳定因素。我不禁想起一位法官说的话:“恐惧会滋生更多的压迫;压迫会引发更多的仇恨,仇恨必将危及政府的稳定。保障安全的完全之策,在于保证人民能够自由的探讨各种困境及解决方案”。中国的古人也说,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在疏不在堵。对付刘萍等人,最好的方案是,推进改革。
 

  对于现行体制和司法活动不满,而进行批评,进行竞选,是一种勇敢的反对声音。彭德怀在庐山会议也对毛泽东提出了尖锐的批评,如果国家能容忍这种声音,也不会饿死那么多人。汉德法官曾说,在言论自由为权力最终根源的国家里,人人皆享有批评政府的自由,钳制这些可能动摇人民意志的言论,无异于镇压所有对立评论和意见。在文革时,反对文革的言论其实是正确的,在文革结束之后,邓小平等反对两个凡是的言论也是正确的,听得不同的声音,通过观点之间的交锋,人民才会选择他们认为是对的路径,钳制反对声音,无疑是钳制人民的选择。
 

  汉代荀悦说,“体政性仁,心明志固,动以为人,不以为己,是谓王主,克己恕躬,好问力行,不以从情,是谓治主。而,忿怒施罚,以逾法理,遂非文过,而不知改,忠言雍塞,直谏诛戮,是为谓亡主”。江西地方司法到底选择做什么?这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完全相违背。貌似,中央要选择做王者,地方的选择是亡者。
 

  今天,刘萍无非是表达了一些不同的意见,人民代表是人民选的,人民之一也有权竞选,标语中表达的内容,如果有政治犯就应该释放,如果没有政治犯,就尽力避免,对某些宗教活动的惩罚是否完全依法,法律是否是良法,这些问题,由一个下岗女工,刘萍完全符合《人物志》中的,“厉直刚毅”的褒扬。这是千人之诺诺,不如一士之谔谔,古人都能容忍,何况今日之时代。
 

  刘萍,一个弱女子,在当下的社会,是一个行动者,是一个追寻自己中国梦的人,把很多人认为应该的事情,付之于行动,这种行动,完全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也是温和的,非暴力的,法律应该容忍这样的不同声音,指望这样的声音全部消失在公共空间,这是不可能的,其次,只会导致周厉王一样的历史悲剧。
 

  因为时代在变,制度也应改变,古人都知道:“圣人之理国,不法古,不修今(不修修补补),因时而立功,在难而能免”。这个时代趋势,政府合法性的转换,人大代表的直选,竞选,反腐败、官员财产的公开,都是我们时代需要解决的问题,不解决这些问题,国家的根本稳定,就难以持续长久。我们不能做鸵鸟,也不能击鼓传花,毕竟我们的孩子生活在这片土地上,一个爱国者,眼光必须长远,也必须爱未来的同胞。
 

  我完全能想象,生活在江西新余这样的环境下,刘萍这种先行者和地方政府的碰撞,我也理解当地公检法的思维、制度的惯性,但我要说的是,一,物华天宝,人杰地灵的江西,红土地上,当年牺牲了多少的革命烈士,难道,这些烈士的梦想是建立一个不让人民说法,不让人民竞选的新中国?肯定不是。我认为作为江西人,要对得起祖先和革命烈士。二,政治是变幻莫测的,只有法律,才能保护你们、我们,不受政治变幻的牵连,不要以为在这里只是审判刘萍,我认为,如果不严格依照法律,那么法庭上审判的,未必是刘萍,而是以法律名义破坏法律的人。法律是公平的,也是有报应力的,它最终会说话的,任何以它的名义行使政治迫害的人,最终都会被绳之以法,而且也是以法律的名义。
 

  如果刘萍被定罪,则是中国第一个因为独立竞选而被治罪的人,未来中国每一个独立竞选的人,都该向她脱帽致敬。给时代的先行者带上的有罪判决,不是枷锁,而是光环,与此同时,玩弄法律者将给自己戴上枷锁,现在无形,以后或是有形!正如刘萍说的,历史会宣告她无罪。
 

  辩护人认为,不管本案如何判决,法庭和刘萍,都在创造历史!而历史,也会给你们下一个公正的判决!这判决,如韩愈所说,诛奸谀于既死,发潜德之幽光。赏善罚恶,无所逃遁,何去何从,我希望法官及后面的人,能作出明智的选择!这样的选择,只有一次!
 

  中国迟早会走上转型之路,今天站在被告席上的刘萍们,未来一定是中国转型博物馆的历史人物!我不希望,你们的子女以后站在这个博物馆里时,发现自己的父母居然是一个反面人物!
 

  我非常不明白为什么,公诉人在如此明显的无罪证据面前,还是坚持说,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只能说,或许是你们认为你们只是众多作恶之手中的一小部分。当领导把作恶的过程,分割为100个部件,你只是一百个零件之一。但你需要知道,刘萍等人被冤枉定罪,你参与了作恶,你的手也沾上了鲜血。
 

  昨天,传XXX被双规,今天,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南非前总统纳尔逊.曼德拉去世。一个是利用权力压迫国人,终于等来了他的报应,一个是在漫长的道路上,服刑27年,为了同胞的福祉,追求真理,追求自由,尊严,获得了全世界的尊敬。通往自由国度的路,义士们用牢狱铺就,这,不是一条平坦的路,但却是一条必经之路!
 

  为了未来,请珍惜眼下!为了中国的未来,让我们珍惜每一个追寻梦想的同胞!为了未来,希望国家珍惜刘萍!
 

  谢谢!

 

2013年12月6日


  原文链接:http://wqcgz.zfwlxt.com/BC00/20131206/1428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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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新邦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以办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见长。曾为多起在海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当事人进行辩护,所经办案件常因典型、疑难、效果显著而为各大媒体广泛报道。

  长期关注公民隐私权,在业界率先呼吁国家隐私权立法。崇尚知行合一,追求司法公正,曾为东方早报、腾讯新闻、界面新闻等媒体撰写评论。曾多次接受中国青年报、南方周末、澎湃新闻、法国国家电视一台、日本经济新闻等国内外媒体的采访或专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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