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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尊重公民从枉法者枪口下逃生的权利

  点击:更新:2013/6/2 9:45:47    来源:我辩护    作者:王甫   

  审判长、审判员,上诉人裴日亮的胞兄裴日红一旦被构陷成功——故意伤害罪名成立,将面临最高刑为死刑的刑事制裁。面对北海警方如此险恶的用心,如此卑劣的手法,上诉人作为弟弟,将身份证借给胞兄裴日红,以帮助哥哥裴日红躲避公安机关之枉法追诉和恶意构陷,其恻隐之心、仁义之举,符合人之常情和基本的家庭伦理,若因此给上诉人裴日亮定罪,便是对人性的践踏,对亲情的毁灭。中国公民没有持枪对抗权力作恶的权利,但当枉法者将枪口对准无辜的公民时,请尊重公民帮助亲人从枉法者枪口下逃生的权利

裴日亮窝藏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上诉人裴日亮委托、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指派,本律师担任裴日亮窝藏案二审辩护人。对于一审认定的事实,不持异议。但本律师认为,裴日亮无罪。


  第一部分  按照主客观相统一的归罪原则,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窝藏罪。

  2009年11月14日黄焕海被发现死亡后,北海市公安局抓捕了裴金德、裴贵、黄子富、杨炳琪(下称裴金德等4人),上诉人亦被羁押31天,后被释放。2010年8月9日,北海市人民检察院(下称北海市检)以裴金德等4人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海中院)提起公诉,无证据显示当时上诉人的孪生哥哥裴日红受到过通缉或任何追究。无论是北海市公安局还是北海市检均认为裴金德等4人将黄焕海在北海市水产码头殴打致死并抛尸入海,侦查机关涉嫌用非法手段取得了裴金德等4人的有罪供述。杨在新等律师经过调查,取得裴金德等4人案发时不在北海市水产码头的证据。但北海市检、北海市公安局并未纠错,而是在2011年5月抓捕裴日红后,2011年6月以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伪证罪为由先后抓捕4名辩护律师和3名证人。2011年6月24日,北海市检又以北检(2011)27号起诉书就裴日红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北海中院提起公诉,并两次变更起诉,但无论怎么变更,均是指控裴金德等4人和裴日红于2009年11月14日凌晨将黄焕海在北海水产码头殴打致死并抛尸入海。该故意伤害案2011年9月、10月、2012年3月三次开庭,期间历经近一年半时间。2013年2月7日,北海中院做出(2011)北刑初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被告人裴贵、裴日红、黄子富、杨炳琪……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裴金德、裴贵、杨炳琪、黄子富、裴日红在北海市水产码头殴打致死被害人黄焕海并抛尸入海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裴贵、裴日红、黄子富、杨炳琪、裴金德故意伤害的罪名不成立。”上诉人裴日亮将自己的身份证借给裴日红使用,是在裴日红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裴日红本人、上诉人裴日亮始终不认为裴日红是故意伤害罪嫌疑人。2009年11月22日-12月22日,上诉人被北海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30天里,警方并未告知裴日红涉嫌犯罪,也没有询问过裴日红的下落,2009年12月22日上诉人被释放后直至再次被抓捕的一年半多时间里,上诉人及其家人从未接到过司法机关关于寻找、传唤裴日红的任何通知,即便控方向法庭提交了公安机关的《在逃人员/撤销表》以证明自2010年2月1日起公安机关将裴日红列为故意伤害案嫌疑在逃人员,但该登记为公安机关内网登记,无证据显示上诉人知悉这一信息。北海市公安、检察机关为了让裴金德等4人故意伤害罪名成立,不惜牺牲多名无辜人的自由,但北海中院判决认定故意伤害案证据不足并认定裴日红等4人(裴金德无罪)寻衅滋事罪名成立。海城区检察院2012年3月29日以北城检刑诉(2012)155号起诉书提起公诉时,指控上诉人涉嫌窝藏故意伤害(致死)嫌疑人裴日红;在北海中院做出裴日红等人故意伤害罪名不成立的判决后,海城区检察院以北城检刑变诉(2013)1号起诉书变更起诉,指控被告人裴日亮涉嫌窝藏寻衅滋事案嫌疑人裴日红。,北海侦查、检察、法院中法律人员云集,其中不乏司法精英,在裴日红等人故意伤害案办理过程中,即便在律师与全国公众的关注与监督下,北海司法机关将故意伤害(致死)罪甄别为寻衅滋事罪前后共经历三年多时间,要求初中没有毕业的上诉人主观认识到裴日红涉嫌寻衅滋事罪绝无可能。寻衅滋事罪,法学界俗称 “口袋罪”,它不像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罪名、以嫌疑人具体的主观故意、犯罪行为、行为后果为定罪依据,而是以抽象的、概念化的内容衡量公民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司法实践中,任何一个寻衅滋事罪的判定,都需专业人员慎之又慎方能确定,而且确定后仍不免引起争议,寻衅滋事罪罪名本身在司法实务、理论界分歧较大,关于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犯罪构成,至今争议不断。即便北海中院一审判定裴日红等人寻衅滋事罪名成立,裴日红本人、其他同案被告人除裴金德外均提起上诉,其辩护律师亦不认为裴日红等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在这种情况下,仅有初中文化程度的上诉人,怎么可能知道自己是在窝藏寻衅滋事案嫌疑人呢?就上诉人在接受侦查、检察机关讯问时的供述看,上诉人认为裴日红2009年11月14日凌晨在北海市海城区北部湾路与前进路交叉路口附近参与殴打黄焕海是不对的,是违法的,但并不认为裴日红犯罪,自己将身份证借给裴日红使用,是为了避免有警察找裴日红麻烦。因此,控方指控裴日亮涉嫌窝藏罪,不符合主客观应一致的犯罪构成。上诉人将身份证借给裴日红使用虽违反了《居民身份证法》,但并未违反刑法。


  第二部分  公民有自力救济以使自己或他人躲避枉法追诉的权利。

  首先,辩护人有必要梳理裴日红等人被控故意伤害案的脉络。2009年11月19日上午,被害人黄焕海的尸体被发现后, 2009年11月20日、21日,警方将裴金德、杨炳琪、黄子富、裴贵4人拘留、后逮捕。2010年8月9日北海市检就裴金德等四人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北海中院提起诉讼,杨在新等律师接受委托为裴金德等人辩护,通过被告人提供的线索调查了证人,证人证言完全否定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庭审中4名被告人全部翻供,并指出侦查人员刑讯逼供,杨在新等律师为4名被告人均做了无罪辩护。2012年2月3名证人被公安机关抓捕,其中一位证人尚在哺乳期。2011年6月14日,杨在新等4名律师被公安机关抓捕。2011年6月23日,北海市检对裴日红提起公诉,指控裴日红与裴金德等4人共同参与了“11.4水产码头黄焕海被殴打致死案件”,2011年7月4日,北海中院决定对上述两案合并审理。后经北海市检察院两次变更起诉,2011年10月14日-11月4日,北海中院第二次开庭审理,2012年3月,该案复庭审理。2013年2月7日,北海中院一审判决裴日红等人故意伤害罪不成立。但其间,北海市公安机关为了将无辜的裴日红等人构陷为故意伤害案罪犯不择手段,案件侦办、起诉、审理的几年时间里,北海警方无视人权,践踏人道,漠视国法,为所欲为。检察机关监督缺位,为虎作伥。

  就目前公众所知的北海几个错案里,北海警方一部分办案人员刑讯逼供,暴力逼证,恶意构陷,屡禁不绝,可谓臭名昭著,劣迹斑斑。无论《南方周末》曾经报道的《大胆假设武力求证》中的马全保、梁文锦等人被控故意伤害案,还是《时代周刊》的《北海“渔霸”冤案始末》所报道的蒋年海被控故意伤害案,北海警方一些办案人员视公民生命如敝履,视公民自由如草芥,背弃警察基本良知与操守,丧失做人之基本底线,构陷无辜公民,肆意制造冤案的做法令人齿寒。

  审判长,审判员,窝藏罪所保护的法益是侦查、检察、审判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但不保护以上机关违反刑事诉讼法的活动。所以,上诉人将自己的身份证借给胞兄裴日红,以使得裴日红躲避北海市公安机关的枉法追诉是正当的。

  审判长、审判员,上诉人裴日亮的胞兄裴日红一旦被构陷成功——故意伤害罪名成立,将面临最高刑为死刑的刑事制裁。面对北海警方如此险恶的用心,如此卑劣的手法,上诉人作为弟弟,将身份证借给胞兄裴日红,以帮助哥哥裴日红躲避公安机关之枉法追诉和恶意构陷,其恻隐之心、仁义之举,符合人之常情和基本的家庭伦理,若因此给上诉人裴日亮定罪,便是对人性的践踏,对亲情的毁灭。中国公民没有持枪对抗权力作恶的权利,但当枉法者将枪口对准无辜的公民时,请尊重公民帮助亲人从枉法者枪口下逃生的权利。

  请合议庭充分考虑本律师的辩护意见,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无罪。



      

 
辩护人:王甫律师


2013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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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新邦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以办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见长。曾为多起在海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当事人进行辩护,所经办案件常因典型、疑难、效果显著而为各大媒体广泛报道。

  长期关注公民隐私权,在业界率先呼吁国家隐私权立法。崇尚知行合一,追求司法公正,曾为东方早报、腾讯新闻、界面新闻等媒体撰写评论。曾多次接受中国青年报、南方周末、澎湃新闻、法国国家电视一台、日本经济新闻等国内外媒体的采访或专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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