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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立新案一审辩护词

  点击:更新:2013/1/5 0:51:59    来源:我辩护    作者:王甫   

  在中国刑事司法当下,做无罪辩护不仅是困难的,而且需要非常之谨慎,辩护人要说的是,如果有证据证明潘立新哪怕动过被害人一手指头,辩护人不仅支持潘立新认罪,也会做有罪辩护。但事实上,他没有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首先,辩护人对本案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深表遗憾,辩护人同情被害人的遭遇并尊重被害人亲属的感情,但基于本案基本证据与事实,辩护人当履行辩护职责,为潘立新做无罪辩护。

  举证、质证阶段,公诉人当庭播放了案发当晚的几段录像,一段(A录像)证明几名被告人从二楼走到一楼大厅及门厅的顺序,另一段(B录像)证明打架的起始时间及经过。该录像资料可以证明以下事实:1、潘立新和赵丽然是在其余被告人及孟凡龙下楼后最后下楼到达大厅门口;2、被告人潘立新并未看见门厅里纠纷起因;3、潘立新下楼到大厅大门附近,遇到妻子门秀敏,停下来与门秀敏对话; 4、在门厅里发生厮打后,被告人潘立新到达大厅与门厅连接的大门处,在众人最后、门厅最里边位置挨着墙缓慢向外移动,直至8月29日晚22:17:08(以下时间点略去月、日、时)从A录像里消失;5、17分10秒起,其余被告人及孟凡龙冲开门厅东门处崔伟东的阻拦,开始殴打东门外的被害人,王利佳出东门拉架,B录像显示:孟凡龙、相立冬、赵宇航、李晓东、裴盛殴打被告人,王利佳拉架,后王利佳停止拉架,以上五人继续殴打被害人,打架期间,被告人潘立新并未出现,打架结束后,赵丽然、门秀敏及被告人潘立新出现在门厅东侧7、8米的位置,潘立新拉着赵宇航和门秀敏、赵丽然四人一同离开案发现场。所有录像资料均显示,打架过程的始终,潘立新并未参与。本案录像资料能够证明潘立新无罪。《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疑罪从无,但本案不是疑罪的问题,而是有录像客观证据证明被告人潘立新无罪,而检方仍然指控潘立新涉嫌故意伤害罪。针对控方的指控,辩护人除强调录像资料证明潘立新无罪之事实外,另发表以下几点辩护意见:


一、潘立新不是本案纠纷的制造者或引起者

  纵观本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其他客观证据,均证明此次故意伤害案纠纷起因与被告人潘立新无任何关系,甚至,潘立新根本不知道纠纷起因。潘立新妻子门秀敏在门厅内等待潘立新,潘立新和赵丽然最后下楼到达门厅,潘立新曾问门秀敏打架起因,在A录像里,潘立新遇到门秀敏后停下与门秀敏对话,直至法庭调查期间,潘立新仍然不知道纠纷发生原因。而且,录像时间显示,纠纷在潘立新下楼前1-2分钟已经发生,在潘立新到达门厅时,门厅内的厮打已经结束,被害人周洪敏被崔伟东挡在东门外,崔伟东站在东门展开双臂隔开被害人和其余被告人,由此可见,潘立新不是纠纷的制造者或引发者。


二、被告人潘立新无主观犯意

  本案自侦查起至开庭审理,潘立新始终供述自己想拉架。而且,潘立新实际上也实施了拉架的行为,首先在门厅里,当其他被告人向外冲着欲殴打被害人时,潘立新就试图阻止,但失败了;在打架结束后,潘立新拉走了赵宇航。由此可见,潘立新不仅没有故意伤害的主观犯意,而且有阻止打架的实际行动。


三、潘立新无罪。本案侦查程序严重违法,被告人供述与证人证言有诸多矛盾之处,侦查人员涉嫌刑讯逼供和诱供

  潘立新当庭供述自己2012年8月29日上午8点到皇姑区公安局说明情况,此后四个多小时,侦查人员殴打潘立新,并威胁他,如果不认罪,就要抓妻子门秀敏和侄子潘磊。在这种情况下,潘立新只好承认自己“划拉了几下”。而且,其余所有被告人均当庭供述,自己不清楚潘立新是否打过被害人。辩护人将侦查卷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分类、比对、分析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赵丽然的证言。

  在案件侦查阶段除了孟凡龙和赵宇航外,相立冬、李晓东、裴盛在讯问笔录里都有过潘立新在门厅外殴打被告人的供述,但是,这些证言之间存在诸多矛盾,而且同一个被告人在不同讯问时间就潘立新是否殴打被害人这个问题说法不一。辩护人认为其余被告人关于潘立新打架的供述和赵丽然的证言是侦查人员诱供或逼迫所致。首先,所有被告人都喝了很多酒,打架过程中冲撞激烈,而且深夜大雨,不一定能看清楚,可即使在这样的情况下,其余所有被告人、孟凡龙的第一次供述及赵丽然第一次证言均证明潘立新没有打被害人或者说不清楚潘立新是否参与殴打被害人;其次,其余被告人、孟凡龙、赵丽然8月29 日到达公安机关后均立即接受讯问,并做了笔录,《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后,应立即讯问,但潘立新在8月29日上午8点到达公安机关四个小时后的12:20分才开始接受讯问并制作笔录,被告人潘立新在笔录里供认“我用拳头打那个人了”“我是往他身上打的,但是打没打着我都记不住了”,结合潘立新的当庭陈述,辩护人有理由相信,潘立新在第一次接受讯问之前的四个多小时里受到了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与威胁;再次,辩护人还发现一个规律,即使是供述潘立新打人的被告人,在最初的笔录里都否认潘立新参与打架,或者不能确定潘立新是否参与打架,包括现场目击证人赵丽然第一次笔录也坚称潘立新没有打架。但是,在潘立新承认打架之后,除赵宇航和孟凡龙外其余被告人口供都发生变化,说潘立新在菊餐厅外打被害人了。在侦查卷第五卷:潘立新第一次笔录时间8月29日中午12时20分至13时10分。其余被告人:相立冬在9月1日第三次笔录里才说“可能有潘立新”,赵宇航始终说喝多了,不清楚。李晓东也是第二次讯问笔录里才出现潘立新,裴盛是10月8日第五次笔录里才出现了潘立新。即使是赵丽然,在8月29日早8点第一次讯问笔录里,坚称潘立新没打人。中午潘立新承认后,晚上22:20点赵丽然的第二份笔录里便陈述潘立新也打人了。而且,所有被告人包括赵丽然关于潘立新打被害人的笔录在后来又出奇一致地发生了变化,均说不能确定潘立新是否打人。庭审调查中,其余被告人也都不能确定潘立新是否打人。

  但无论其余被告人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时如何供述、赵丽然如何陈述,B录像内容完全能证实被告人潘立新没有打被害人周洪敏。


       2.侦查人员在讯问潘立新过程中有诱供行为。

  侦查卷第5卷、8月30日潘立新第二次讯问笔录里,侦查员“问:现有证据摄像中所摄情况证实你当时过去后用拳头打被害人头,对胸部进行殴打,你怎么解释?答:我当时喝多了记不清了,录像里摄到我打对方了,那就打了呗。问:在被害人被打倒在地上后,你又对被害人怎么殴打的?答:记不清了。问:现有你同案证言证实在对方被害人倒地后你与其他人对被害人头部、胸部用脚踢打,你怎么解释?答:记不清了。”但摄像头摄的录像里根本没有潘立新打人,侦查人员此种讯问方式属典型诱供。

  侦查人员涉嫌刑讯逼供、诱供,根据最高院《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当庭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但因为录像证据足以证明潘立新没有打人,便无启动之必要。辩护人希望控方作为司法监督机关对沈阳市皇姑区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工作加强监督。


       3.赵丽然以外其余证人的证言均不能证明被告人潘立新曾殴打过被害人周洪敏。

  餐厅工作人员证言:证人都是坐在菊餐厅北外墙东头的车里看见打人的场景,他们的证言和录像内容基本一致。值得一提的是证人关丽的辨认笔录,关丽作为证人,在证言中陈述自己没看见打架,只是听说打架。虽然辨认笔录里将潘立新列为犯罪嫌疑人,但实际上关丽只能辨认当晚吃饭的客人,不能辨认犯罪嫌疑人。

  证人潘磊证明自己什么都没看清。

  其余与被害人一起吃饭的,以及崔伟东的司机王利佳都无法证明潘立新是否参加打架。

  证人门秀敏的证言不仅能证明潘立新没有打被害人,其证言还可以还原本案另一个事实,即:被告人潘立新是否和被害人周洪敏有过接触?孟凡龙和其余被告人殴打被害人时,潘立新在哪里?


四、潘立新和被害人没有任何接触,孟凡龙和另外四名被告人殴打被害人时,被告人潘立新的位置

  潘立新到达大厅门口时,门厅里已经开始撕扯,A录像显示,潘立新在大厅遇到妻子门秀敏后,停下与妻子讲话。这正好验证了门秀敏接受侦查人员询问时陈述的:潘立新下楼后发现门厅里有撕扯,询问纠纷起因。询问后,潘立新进入门厅,紧挨着大厅大门和餐厅北外墙,在人群最后位置缓慢往外移动,17分08秒时潘立新从A录像里消失;17分10秒起,孟凡龙及另外几名被告人冲开证人崔伟东的阻拦,开始殴打被害人,殴打被害人的几个人里没有潘立新。

  那么,17分08秒之后,潘立新做什么了?

  17分08秒潘立新从A录像里消失时,在门厅里,潘立新最靠里(西),靠外(东)的有孟凡龙、相立冬、赵宇航、李晓东、裴盛、还有证人王利佳、高婷婷和崔伟东(王金娇、刘绍义、刘佳已离开餐厅),崔伟东张开双臂拦着不让打架,被害人周洪敏在外边。经辩护人实地测量,餐厅门厅南北宽度为1.2米,潘立新与被害人之间至少隔了8个人,而且,大厅门框东侧与东门距离1.5米,被害人周洪敏在东门外,最里边的潘立新根本接触不到被害人。17分10秒,崔伟东被孟凡龙和其余被告人冲出门外后返回,被冲出后返回的时间需要3-4秒,潘立新在其余被告人和孟凡龙冲出门外后走到崔伟东跟前,需要1-2秒,潘立新主动和崔伟东说:“对方是你一起的不?是你一起的你去劝劝。”(请合议庭注意这句话,总共16个字)说这十六个字需要3-4秒,以上过程总共需要8-10秒,按最短8秒计,被告人潘立新与崔伟东说完话后走到东门外靠近北墙根的位置,时间为17分18秒,这个时间,被害人已经被打到距离东门七八米外的位置,难道,难道公诉人想证明,被害人潘立新在距离被害人七八米外的距离用拳头殴打过被害人?

  在其他被告人往外冲时潘立新试图阻止,失败了;潘立新看见别的被告人和孟凡龙在门厅外打被害人,建议崔伟东拉架,崔伟东没有理睬。潘立新从纠纷开始到打架结束始终没有和被害人发生任何冲突,甚至连任何的身体接触都没有。当孟凡龙和别的被告人在东门外殴打被害人时,潘立新距离菊餐厅北墙根不超过一米,站在菊餐厅外停车位上挡车轮的钢管与墙之间左右为难,如果扭头回餐厅,觉得对不起其他朋友;如果上前帮助打架,又明显违法。所以,他一直站在墙根,等别人打完架后上前拉走了赵宇航。

  比对侦查卷第二卷之现场卷照片,结合辩护人现场观察及录像证据,可以证明以下事实:由于菊餐厅北外墙有灯箱及凸起的“菊”字标识遮挡,加上深夜灯箱亮起后光的影响,距离北墙外一米距离的地面是摄像盲区,餐厅北墙外部摄像头根本无法拍摄到。而且,“菊餐厅”内大厅玻璃大门东侧是混凝土墙体,如果潘立新站在该墙外、距离墙体一米之内的范围,无论是“菊餐厅”内大厅正对门厅的摄像头还是北外墙东上角的摄像头,都拍摄不到。

  辩护人注意到,有四个人在案发后从面包车与外墙之间离开菊餐厅。这四个人里除了赵宇航是从案发现场直接离开的外,另外三个人在打架过程中录像里并未出现,他们一直走到距离门厅东门7、8米靠近打架地点,才被摄像头拍到,在此之前和之后,摄像头没有拍到。这便能解释潘立新从大厅摄像录像里消失之后,所有录像资料里均没有潘立新出现的原因。

  至此,可以还原打架当时潘立新的行为经过:最先在门厅里潘立新试图阻止大家不要打架,但没能拽住任何一个人,然后潘立新走到门口希望说服崔伟东前去拉架,但崔伟东未理睬潘立新;潘立新便站在东门外靠墙根、摄像头照射不到的地方,一直等打架结束,自己过去拉着赵宇航和妻子门秀敏、赵丽然乘坐侄子潘磊驾驶的车辆离开案发现场。

  当孟凡龙和其余被告人殴打被害人时,潘立新在东门外站着,距离潘立新最近的是证人崔伟东和高婷婷,他们能够证明潘立新无罪,但遗憾的是,侦查人员在询问崔伟东和高婷婷时对这个问题根本未曾提及。

  综上所述,本案是因为口角引起的、偶发的共同犯罪。被告人潘立新既不是该案最初纠纷的引发者,也不是打架事件的参与者,这起共同犯罪不仅和他没有任何关系,相反,当纠纷在门厅里发生时,潘立新还努力阻止,只因力量单薄,未能制止这起故意伤害案的发生;打架事件结束后,一直站在门口的潘立新走过去将赵宇航拉走。

  审判长、审判员,在中国刑事司法当下,做无罪辩护不仅是困难的,而且需要非常之谨慎,辩护人要说的是,如果有证据证明潘立新哪怕动过被害人一手指头,辩护人不仅支持潘立新认罪,也会做有罪辩护。但事实上,他没有。死去的被害人周洪敏是不幸的,但如果把无罪的潘立新判为有罪,同样不幸。

  辩护人还要说的是,我的委托人、潘立新妻子门秀敏在开庭之前,委托我转达她对被害人亲属的哀悼之意。念及被害人已经死去,门秀敏表示,无论潘立新是否有罪,她都愿意向被害人家属支付10万元人民币,以表心意。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充分考虑。


 

                                     潘立新辩护人:王甫

                                       2012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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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新邦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以办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见长。曾为多起在海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当事人进行辩护,所经办案件常因典型、疑难、效果显著而为各大媒体广泛报道。

  长期关注公民隐私权,在业界率先呼吁国家隐私权立法。崇尚知行合一,追求司法公正,曾为东方早报、腾讯新闻、界面新闻等媒体撰写评论。曾多次接受中国青年报、南方周末、澎湃新闻、法国国家电视一台、日本经济新闻等国内外媒体的采访或专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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