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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曾追求公正

  点击:更新:2012/9/8 18:47:02    来源:我辩护    作者:王甫   

  中国的刑事司法及法治进程,有赖于包括合议庭各位法官在内的所有人之点滴努力方能推动,黎庆洪、刘语等人的冤屈有赖于包括合议庭各位法官在内的所有人的勇气和良知方能伸张。历史会铭记每个人为追求公正所做的贡献,历史也不会对每个人加害正义的行为视而不见

  作者按:2012年8月31日接到贵阳中院关于黎庆洪案(下称本案)“二审决定不开庭审理”、希望我尽快提交书面辩护词的通知后,我在沈阳办案期间利用晚上休息时间书写了这篇辩护词。有几个问题需要说明:


  一、在几乎所有上诉人、辩护人都认为本案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应当开庭审理,合议庭却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二审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情况下,提交这份书面辩护词是否意味着我认为本案 “一审判决事实清楚”?答案是否定的。正因为如此,我和以往很多次一样,陷入工具理性与理想追求的现实困境,书写辩护词时愁肠百结,不止一次猛拍案头,怒骂“该死”。


  二、8月27日,应合议庭通知去贵阳中院就本案一审存在的程序问题发表口头辩护意见时,我曾与合议庭成员就本案涉及的证据学、司法谦抑性等理论问题进行了沟通和探讨,我曾承诺,合议庭就理论问题发表的任何意见,无论我是否认可,都不会在网上公布。


  三、接受上诉人刘语委托后,我曾到过贵阳中院两次,审判员给我留了办公室电话号码(0851-5364067),后来接过合议庭两次电话,都是这个号码打来的。9月6日打印好辩护词后,我拨通这个电话,想询问邮寄地址,以便将辩护词寄出,但拨了十几次,每次都是一接通就断掉,甚至有一次,一位女工作人员已经和我讲话,但一听 “我是刘语的辩护人王甫律师”,立即挂断电话。无奈之下,我只好打开电脑,上网查询贵阳中院的地址,并按照查询地址寄出了辩护词。贵阳中院此种做法甚是恶劣,因为这件事不是我承诺的不公布范围,也因为网络查询地址不一定正确,只有公布此事实,并贴出EMS详单照片,才可证明:我确于2012年9月6日在沈阳将辩护词寄出。


  四、若因为邮寄地址错误、合议庭未收到书面辩护词,可到网上下载。

 

我们曾追求公正
 


我们曾追求公正

黎庆洪案刘语涉嫌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本律师受刘语委托、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黎庆洪等人被指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下称本案)上诉人刘语的二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认真阅读、研究了案卷材料和一审判决书。总的辩护观点是:本案一审程序严重违法,一审判决认定刘语犯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宣告上诉人刘语无罪。

  现根据证据、事实,结合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一审判决认定刘语犯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开设赌场罪

  2007年4月,龙康筹办电玩城时向刘语借款11万元(其中6万元是黎猛借给刘语的),因无钱归还,龙康便将电玩城11%的股权转让给刘语;2007年9月,龙康归还刘语1万元,刘语的股权变成10%;2007年10月1日电玩城开业,因刘语无钱偿还黎猛6万元借款,便把自己名下6万元股权转给方超(黎猛指定),以折抵对黎猛的欠款;2007年10月23日,龙康偿还刘语剩余的4万元借款,刘语自此没有了电玩城股权。也就是说,刘语在电玩城开业后的23天内,持股从10%变成零。刘语主观上始终认为龙康欠自己的是借款,不是股权;客观上,刘语从未参与过电玩城经营,电玩城里经营什么项目刘语都不清楚、也从不过问,即使龙康经营的电玩城开设了赌场,也不应给无主观犯意、未参与经营的刘语定罪。退一步讲,2008年4月,电玩城因经营赌博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且不说行政处罚4年后、再以开设赌场罪追究相关人员刑责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也姑且不论因电玩城曾违法经营而将所有股东一网打尽追究刑责的做法极其荒谬,即使可以追究,刘语仅仅在2007年10月做了电玩城23天股东,距离电玩城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尚有半年之久,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电玩城在2007年10月1日开业后的23天里开设过赌场,一审法院依何事实、何证据判定刘语犯开设赌场罪?

  (二)聚众斗殴罪

  关于2000年瓮安钉耙寨事件,在控方证据(7.1)卷27卷中,刘语供述自己原本正在自己矿上组织生产,被蒙小春以黎庆洪请吃饭为由邀至瓮安。到瓮安县城后,刘语才知道黎庆洪的车在钉耙寨被扣,四个车轮被拆走,黎庆洪希望包括刘语在内的一些朋友去钉耙寨帮自己讨要汽车。在去钉耙寨的路上,遇到酒醉的罗开贤,罗开贤硬说黎庆洪赌钱赢了他四十多万,缠着黎庆洪退钱,而且“说了一些不着边际的人身攻击的话”,“这边的人就动手打了他”。刑法所规定的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本案中,刘语去钉耙寨是为了帮黎庆洪讨回被扣的车辆,当黎庆洪的车辆合法所有权被损害时,刘语等人作为朋友帮助黎庆洪讨要车辆,属于民事权利被侵害后的自力救济行为,出发前未有任何斗殴预备,只是在路上偶遇罗开贤,与罗开贤发生纠纷后,张明华等人打了罗开贤,无任何证据证明双方曾“互相进行殴斗”。刘语当庭陈述自己在2000年钉耙寨事件中没有动手参加与打架,亦没有其他任何人指证刘语动手打人。

  2000年钉耙寨事件发生后,罗开贤伤情鉴定结论为轻微伤,张明华、何东升、佘从亮等人被劳动教养。根据当时公安机关的调查及处理结果,并未认定刘语需要承担任何行政或刑事责任。10余年后的2012年,刘语等人因同一起事件被刑事追诉,本案一审控方证据中,蹊跷地出现了罗开贤被鉴定为轻伤的另一份结论。一审法院本应对后一份轻伤鉴定结论进行排除,并判决认定控方指控聚众斗殴罪名不成立,但一审判决有意回避证据矛盾,径行判决刘语聚众斗殴罪名成立。姑且不论张明华等人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即便构成,我国刑法规定聚众斗殴罪所处罚的对象是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一审法院依据什么证据、什么事实认定刘语是首要分子或积极参加者继而判定刘语犯聚众斗殴罪?

  (三)对一审判决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的评价

  截止2012年5月10日(刘语被取保候审之日),上诉人刘语已被羁押一年六个月零七天,而一审法院无视刘语无罪、羁押期限已超过徒刑期限之基本事实,判决刘语犯开设赌场、聚众斗殴罪名成立,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嵌入判决结果的荒诞内涵以及从中折射出的法院对司法的肆意戏弄,使国家赔偿制度与缓刑制度同时沦为一纸空文:将无罪之人判决有罪,国家赔偿无从谈起;将已执行完毕、甚至执行超了的有期徒刑判处缓刑,缓刑意义何在?

  二、一审程序严重违法,审判人员丧失基本独立、中立立场,一审判决在证据采信、事实认定上存在诸多违法问题、有罪推定倾向明显。

  (一)一审法院涉嫌限制、妨害被告人辩护权的行使。本案一审期间,黄敏等审判人员及法院多名工作人员严重违反法律,通过承诺取保、承诺判决结果等方法诱逼包括刘语在内的多名被告人解聘律师;利用被告人被羁押已久、急于获释的心理,以“认判,少说话”、“关多久判多久”、“乱说话就加刑”等方法迫使众多被告人庭审中部分或全部放弃行使辩护权。

  (二)一审审判人员及其他多名法院工作人员涉嫌妨害作证。黄敏等审判人员及其他多名法院工作人员,要求众多被告人解聘外地律师的同时,让被告人在法庭上除回答法官、公诉人、自己律师的提问外,拒绝回答其他律师的提问,黄敏等人的行为已涉嫌妨害作证,对一审查明案件事实造成实质阻碍。

  (三)一审法院无视被告人和辩护人强烈要求,拒绝依法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本案中,多名被告人、证人当庭陈述侦查期间受到刑讯逼供、逼证,一审法院理当通知其他证人、涉嫌刑讯逼供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以排除非法证据或排除被告人、辩护人对侦查人员刑讯逼供、证据来源非法、证据内容虚假的合理怀疑,但一审法院并未依法履行职务,无视众多被告人和辩护人的强烈要求,有意遮掩侦查人员犯罪事实,拒绝安排数百名证人及涉嫌刑讯逼供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值得注意的是,一审中被通知出庭作证的仅有的几名控方证人,其所做证言均对黎庆洪等被告人有利。辩护人有理由认为,在其余数百名证人、涉嫌刑讯逼供的侦查人员未依法出庭作证的情况下,一审判决据以认定黎庆洪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四)同案被告,秘密判决。潘立新作为一审被告人,黎庆洪等其他多名被告人指证其涉嫌刑讯逼供,潘立新的供述和辩解对查明案件事实至关重要,但一审法院不仅不公开审理潘立新,而且剥夺了其他辩护人参与庭审的权利,更为离奇的是,关于潘立新的犯罪事实和判决结果,在一审判决书中竟未出现,此举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亦对一审查明案件事实带来实质阻碍。

  (五)本案一审受到公安部门不当干预。一审开庭期间,贵阳市公安局党委纪检委(下称纪检委)出具“民警文明办案”证明、贵阳市公安局“函告”一审法院“不安排民警出庭作证”。纪检委作为党的组织,在司法实践中不能作为主体出现,根据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其在诉讼中也没有作证的权利,但一审判决未对该证明做出否定评价。辩护人有理由认为,纪检委出具证明的行为对本案一审构成严重干预;一审中,众多被告人指证潘立新、杨涛等人涉嫌刑讯逼供,按照法律规定通知潘立新、杨涛等人出庭作证系一审法院职责所在,潘立新、杨涛等人也有义务出庭作证,此等公民个人作证义务与贵阳市公安局并无关联,贵阳市公安局僭越职权“函告”法院不安排民警出庭作证已属干预司法,一审法院依此“函告”决定不安排杨涛等人出庭作证更是对独立审判原则的严重违背。

  (六)一审判决有罪推定倾向明显,对证据采信缺乏公正立场。在一审举证、质证环节,公诉机关面对辩方对控方证据的否定性质证意见,理当有证据补强或作出合理说明,但公诉方既无补强证据,又无任何回应,一审法院却对控方大多相互矛盾的证据予以采信。而且,一审庭审中多名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之间存在诸多矛盾,同一名被告人、证人前后之间的供述、证言也矛盾多多,一审判决无视这些证据间的相互矛盾,选择性采信对黎庆洪等人不利的供述和证言,这样的结果,必然造成对客观事实的歪曲。

  第三、结语。

  辩护人在接受刘语委托后,曾于2012年8月20日递交了《开庭审理申请书》和《律师询问笔录》, 并于2012年8月27日应合议庭通知表达了对一审程序方面存在问题的辩护意见,辩护人及刘语始终强烈要求本案二审开庭审理。遗憾的是,合议庭不仅对一审诸多程序违法导致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之情况视而不见,而且置《刑事诉讼法》关于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规定于不顾,径行作出二审书面审理的决定。

  ……

  审判长、审判员,中国的刑事司法及法治进程,有赖于包括合议庭各位法官在内的所有人之点滴努力方能推动,黎庆洪、刘语等人的冤屈有赖于包括合议庭各位法官在内的所有人的勇气和良知方能伸张。

  历史会铭记每个人为追求公正所做的贡献,历史也不会对每个人加害正义的行为视而不见。

  非你,即我;不是今天,便是明天。

  就此即致!

 

 

刘语辩护人:王甫律师

2012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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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新邦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以办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见长。曾为多起在海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当事人进行辩护,所经办案件常因典型、疑难、效果显著而为各大媒体广泛报道。

  长期关注公民隐私权,在业界率先呼吁国家隐私权立法。崇尚知行合一,追求司法公正,曾为东方早报、腾讯新闻、界面新闻等媒体撰写评论。曾多次接受中国青年报、南方周末、澎湃新闻、法国国家电视一台、日本经济新闻等国内外媒体的采访或专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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