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甫律师_我辩护

财新网:王林案中案:最高检出手“于法有据”

    10月19日凌晨,《人民日报》、央视、新华社三大官媒发布消息称,记者从公安部获悉,在备受公众关注的江西王林案中,办理此案的民警钟某与王林前妻、情妇勾结,干扰办案,企图为王林开脱罪责,并收受王林前妻、情妇贿赂。南方都市报记者刘某在跟踪采访此案中,涉嫌参与了上述活动。为依法公正办理此案,回应公众关切,目前相关案件已由公安部直接办理,相关涉嫌违法犯罪人员被立案调查。

 

  此前一天,媒体报道称,曾报道王林案的《南方都市报》记者刘伟,因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江西省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刑事拘留。

 

  应当说,与此前此案由江西警方侦办相比,公安部提级管辖,相对更有利于摆脱地方干扰,增强案件办理的客观性、公正性,更有利于回应社会关切,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其出发点是好的,应给予充分肯定。但是本着“好事还要做好”的原则,笔者认为仍有改进空间。

 

  根据三大官媒披露的最新消息可知,办理王林案的民警钟某成为此“案中案”的主角,其涉嫌犯罪的行为有二:一是收受王林前妻、情妇贿赂,这一行为属于贪污贿赂犯罪;二是其干扰办案、企图为王林开脱罪责,这一行为属于渎职犯罪中的徇私枉法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犯罪均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在实践中分别由反贪部门和反渎职侵权部门实施侦查,而非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在王林案引发的钟某“案中案”中,办案民警钟某显然是国家工作人员,其上述涉嫌犯罪的两种行为,自然应该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至于王林的前妻、情妇以及《南方都市报》记者,虽然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但根据此案情况,亦理应并案调查,其管辖权亦应由检察机关行使,而非公安机关。

 

  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通过后,公安部法制局局长孙茂利就曾主编《新刑事诉讼法释义与公安实务指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年4月第一版),该书第31至34页对此有详细的解释。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第33页【实务指引】部分,第1项就指出了此类案件的办理原则,为准确理解文意,现全文摘抄如下:

 

  1、在实践中,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与人民检察院互涉的,应当将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例如,公安机关在侦查一起强奸案时,发现了其他犯罪嫌疑人有贪污行为,则应当将该贪污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例如,公安机关在侦查一起故意杀人案时,发现犯罪嫌疑人还涉嫌受贿,则应将该受贿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并由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公安机关查清犯罪嫌疑人的故意杀人犯罪事实。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人民出版社出版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收录了最高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的《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一文。在文中,曹建明强调:

 

  司法机关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以更加开放、坦诚、最新的态度,坚持阳光司法,以执法办案信息公开作为重点,着力推进案件信息查询、重大案件信息和典型案例发布等工作,以正确的方式传播真实的声音。要认真听取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批评,尤其对媒体反映的司法活动和队伍中的问题,更要高度重视、认真核查,情况属实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情况不实或有偏差的,客观平和说明情况,争取社会公众理解支持。

 

总之,如果为了“依法公正办理此案,回应公众关切”,那么不得不说,公安部直接办理此案,虽然在级别管辖上提到了最高,但显然与法无据;而要真正“依法公正办理此案,回应公众关切”,最高检察院反而能“于法有据”地直接办理此案。


精彩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