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甫律师_我辩护

陈杰人:青岛聂磊案死刑问题真相

  8月20日,被冠以青岛市“史上最大黑社会”的聂磊案件在山东省高级法院二审宣判,聂磊的上诉被全部驳回,死刑判决被维持。现在,聂磊案已进入向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呈报程序,可以说,聂磊的一只脚已经踏上了鬼门关。

  和官方舆论刻意把你聂磊包装成“史上最大黑社会”不同的是,非官方舆论,尤其是网上舆论,对此案的死刑判决发出了明确而强烈的质疑,很多人认为聂磊是青岛官场斗争的牺牲品,是官员用对民间开杀戒的方式来警告竞争对手,甚至有人明确指出,在青岛,聂磊虽然名气很大,但从不欺负弱者和百姓,让人匪夷所思的是,聂磊平时规定公司员工“不许参与拆迁”、“不许涉毒”、“不许欺负弱势群体”,竟然成了当地检察院用以证明聂磊公司属于黑社会的“组织纪律性”特征。

  那么,聂磊案的真相是什么?聂磊被判死刑,到底冤不冤?本文以事实说话,请读者自己判断。

  从两审的判决书来看,聂磊一共被判十个罪名,包括: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组织卖淫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妨害公务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窝藏罪。在这十罪中,只有故意伤害罪判了死刑,其他的除了组织卖淫罪判无期徒刑,另外的都是有期徒刑,按照数罪并罚中的“吸收原则”,其他罪都被吸收到死刑中,只执行死刑。

  从事实来看,据笔者所知,聂磊并非清白之人,前述十个罪中,比如非法买卖枪支罪、妨害公务罪、开设赌场罪等,都是存在的,因此,聂磊的问题从总体上来说,不是有罪无罪的问题,而是罪轻、罪重的问题,是如何适度处罚的问题。换言之,聂磊有罪,但是否该死,需要在事实判断的基础上理性对待。

  如此而来,对聂磊是否需要适用死刑,鉴于目前的判决只就他的“故意伤害罪”判了死刑,那就只需要讨论这个罪的问题了。

  根据青岛市中院和山东省高院两审认定的事实,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聂磊死刑,依据是两起事实:红星游乐城故意伤害王军致死案和震泰游戏厅故意伤害胡玉海致死案。而辩护律师认为,法院对这两案认定事实错误、使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

  法院认定:1999年7月16日下午,被害人王军等人携带其他游戏厅的广告在聂磊等人经营的红星游乐城发广告,被红星游乐城的管理人员刘峰国等人发现并长时间殴打,当日傍晚,聂磊等人也赶到游戏厅,再次殴打王军等人。3天后,王军因伤死亡。

  律师经调查,并经法庭调查认定,红星游乐城并非聂磊所经营,他既不在该游乐城收取任何利益,也无投资,也不参与经营管理。而打人者系红星游乐城的员工,并不是聂磊的手下。此案主犯刘峰国供述:“我们是为了红星打的,他们发传单对红星不利,我也没想过是为了聂磊,聂磊也没提出过这样的要求。”

  而关于聂磊是否参与打人,法院认定的证据是两点:一是聂磊自己供认,傍晚赶到后,打了发广告的几个人两巴掌;二是刘峰国供认,看到聂磊持棍棒打人。但问题是,即便这些供述是真的,一是两巴掌不是致死原因,二是根本无法确认打的是谁,三是其他在场者均称未看到聂磊持棍棒殴打王军。法院就这么简单地认定聂磊对这起事件负主责,组织并为首打人的刘峰国只判了轻刑,却将聂磊定为死罪。

  法院还认定:1998年8月份,聂磊在青岛所开的震泰游戏厅,其员工胡玉海携营业款2万元潜逃,聂磊要求游戏厅经理王群力讨回钱。王便通过其他人在烟台找到胡玉海,并将胡押回游戏厅员工宿舍长时间殴打,因胡的家属表示无力还钱,王就把胡玉海放了。两个月之后,胡玉海死亡。在殴打的当天晚上,王群力请那些帮忙找回胡玉海的人吃饭,聂磊出面敬了酒。

  而律师调查并经庭审调查查清的真相是:胡玉海携款潜逃后,聂磊认为游戏厅经理王群力管理不善,将其开除,王群力觉得很没面子,为了泄愤,授意其他人将胡玉海找回并殴打。在整个过程中,聂磊既未授意任何人殴打胡玉海,更没有参与殴打,甚至都没到场。

  律师认为,胡玉海在事发后2个月才死亡,无法确认这种死亡和殴打是否有必然因果关系,即便如此,殴打时,王群力已经不再是聂磊的员工,其殴打行为属于个人泄愤行为,不应由聂磊承担责任。

  看到前述梗概,相信读者有了比较明确的判断:聂磊是否真的犯有故意伤害罪,是否真的背负了血债?

  其实,在二审过程中,尤其是宣判那天,山东省高院合议庭的一位法官很坦白地谈到:这个事的事实,我们都很清楚,法庭辩论也很充分,但这是领导要定的事情,我们法院也没有办法。

  这一句话,其实就泄露了聂磊案的天机:不是法律要杀聂磊,而是领导基于某些原因要杀聂磊。

  现在看来,山东方面要将聂磊致之死地而后快的因素,大体包括如下方面:

  第一,聂磊案是青岛官方宣称的“史上最大黑社会”,如果连“最大黑社会”都不找个理由判个死刑,说不过去,也容易暴露官方此前定性不准的漏洞;

  第二,聂磊在青岛经营多年,知名度高,尤其是他硬性规定,严谨自己公司的员工参与强制拆迁,严禁欺负弱势群体,使得他在民间威望越来越高,很多其他的民营企业主,也想通过这种方式来树立威望,这让人青岛官方感到青岛的民营企业界“不听话”,想要找个靶子杀鸡吓猴,打压民营企业主的“傲气”。所以这次,检察院居然将聂磊的前述禁令,当成他的公司具有黑社会组织纪律性特征的证据来提交给法院;

  第三,聂磊与包括青岛公安系统在内的青岛官场很多要员私交不错,官员认为其中必然存在一些交易内幕,而有些官员卷入到了青岛官场“新老两派”的争权夺利之中,抓聂磊,有利于一派打击另一派;

  第四,聂磊公司的几个员工,在青岛颐中酒店的一次和他人的斗殴,是聂磊被查的直接导火索,而内部人士透露,这次斗殴的对方,是北京某前要员的家属。青岛方面借此事抓聂磊,一可以卖个人情,二可以清除异己。

  第五,聂磊的资产比较多,以打黑的名义杀了他,还没收其全部财产,能够让官场一举三得:笼络民心、夺取民企财产、警告其他民间人士。

  综上所述可见,青岛方面在聂磊案方面存在几个貌似高明的手法:一是大肆营造舆论,先对聂磊进行舆论审判,未审先定,将他钉在黑社会的耻辱柱上;二是移花接木,将不是聂磊的罪责都归到他头上,成功地包装黑社会;三是强力控制地方司法,让司法为官员的喜好服务。

  现在,聂磊案应已进入最高法院复核程序。有人说:“不许欺负老百姓、不参与官场强拆民居的聂磊,居然成了黑社会,这也算是史上最冤的黑社会了。幸亏最高院已经收回了死刑复核权,否则,按照青岛官场的态度,聂磊恐怕早就‘从重从快从严’成了枪下鬼了。”

  现在的问题是,最高法院需要完全超脱青岛乃至山东官场的利益圈,真正从事实和法律两个层面严格审核,不枉不纵,严格把握死刑的游戏规则,对聂磊的处罚,犯到哪一条就罚到哪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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