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甫律师_我辩护

周泽:衡阳公安局副局长谢先进指使陷害他人

周方毅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辩护证据及举证意见

 

    周方毅的辩护人:周泽律师

 

    第一部分证据:辩护人在个罪中出示过的证据,也作为涉黑部份证据,不再重复出示。个罪调查部分控方没有出示的在卷证据,辩护人都作为辩护证据予以出示。

 

    本组证据证明:通过本案个罪证据中被告人、被害人最早的笔录等材料,与后来的笔录对比,能够发现,本案多起个罪根本不涉及所谓的“周氏家族”,被告人最早的供述及被害人最早的陈述,一开始并无有关“周氏家族”的内容;很多案件甚至已有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认定,相应案件与所谓“周氏家族”无关;后来却莫名其妙地发生了改变,不仅被害人陈述扯上了所谓“周氏家族”,被告人的供述也扯上了所谓“周氏家族”。无论是公诉机关指控的组织犯罪,还是非组织犯罪都存在这样的情形。本案明显存在指供、诱供、逼供及对证人的指名问证,编造假证,陷害所谓的“周氏家族”,公诉机关指控所谓“周氏家族”证据合法性、真实性均存在重大疑问;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能排除人为编造的合理怀疑。

 

    (一)1999年就发生的伤害刘德根案,被害人早已死亡,没有任何人报案,公安机关也没有立案,而且,在并无刘德根伤情鉴定,是否构成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均不明确的情况下,衡阳市公安局的李盛朝及衡阳县公安局的王平,在所谓“周氏家族”并无任何人被立案的情况下,于2010年就开始调查刘德根案,直指所谓周氏家族“涉黑”,并将矛头指向与伤害刘德根案完全没有关系的周方毅、周跃飞。(见53卷,公安人员2010年10月21日对刘义生所作的讯问笔录及之后公安机关对刘义生等人所作询问笔录)结合被告人当庭供述及辩解,可以证实,公安人员对被告人刑讯逼供,逼迫周方毅及其他被告人承认周方毅参与伤害刘德根案,承认涉黑,陷害周家。

 

   (二)2000年发生的周清华被伤害案;2009年发生的4.26沙场斗殴案;2009年发生的谷晓辉、蒋春样被伤害案;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寻衅滋事案,即2004年发生的周友根、周武文、曹华古(因东资煤矿与泗马塘煤矿穿巷)寻衅滋事案;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寻衅滋事案,即2004年发生的刘显波、谷任冬等寻衅滋事案;等等多起公诉机关指控的组织犯罪,原来均由司法机关作出过处理,由人民法院作出过生效裁判,违法犯罪行为均已受到处罚。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当年司法机关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存在错误。在上述案件中,除2000年发生的周清华被伤害案与周方毅有关,但其已被追究责任,其余案件,原有证据材料及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均证实,与所谓“周氏家族”没有任何关系。衡阳市公安局1.18专案组将本案被告人抓捕后,却搞出了这些案件均与“周氏家族”有关的、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符、也与原审被告人供述不符的所谓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结合被告人当庭供述和辩解所称被刑讯逼供的情况,可证实侦查机关存在刑讯逼供、逼迫被告人编造假案的合理怀疑,且破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既判力,损害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三)2009年发生的谷任冬被伤害案,2009年2月21日即由耒阳市公安局受理,于2月26日以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被害人谷任冬及证人当时接受公安机关的询问时,均无人提到该案与所谓“周氏家族”有关。然而,在2010年10月15日,谷任冬又蹊跷向“衡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报案”,而接警人员竟然是分属衡阳市公安局和衡阳县公安局的李盛朝和王平。李盛朝、王平于2010年10月15日对谷任冬所作询问笔录中,“谷任冬”一改2009年案发后接受公安人员询问所作的陈述,直接指证其被砍伤“是周方毅指使蒋传亮等人砍的”,而且直接指证周梓奇、周跃飞、周跃鹏、蒋方林、周方毅、周方仪“涉黑”。笔录最后,办案人员还特别交待让谷任冬“好好整理一下周氏兄弟的违法犯罪情况”,下次向他们反映。(见第51卷)为增强谷任冬2010年10月向李盛朝、王平反映的所谓“周氏家族”问题的可信度,谷任冬在2012年7月1日、7月2日接受李盛朝、廖祁林讯问所作的讯问笔录中,开始以“污点证人”的面目出现,宣称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要“把自己参加周氏团伙违法犯罪的事一五一十讲清楚”,并在笔录中编造了若干所谓自己参加的“周氏家族”的违法犯罪活动,其中包括接受周跃鹏安排其组织若干团伙上百人持几十条枪几十把砍刀到鸡公山镇压老百姓这样耸人听闻的“周氏家族”“涉黑犯罪活动”。而就是这个自污“黑小弟”,把自己描述得罪恶累累的“污点证人”谷任冬,却在其他人都被关押,甚至现在未被起诉的诸多公安机关滥抓的人都被关了一年多的情况下,他却一直被取保候审。谷任冬明显是在根据侦查机关的追诉需要,担任“污点证人”,配合指控所谓周氏家族涉黑,对所谓周氏家族进行陷害!而李盛朝、廖祁林2012年7月1日对谷任冬所作讯问笔录中关于“一直在积极搜集证据,争取对周氏兄弟团伙的违法犯罪绳之以法……”的说法,更是充分证明了侦查机关很长时间以来就在罗织罪状,对周氏家族进行构陷和迫害!

 

   (四)2011年发生的资利军被伤害案(第63卷),即起诉书指控的故意伤害案第十起,案发后,资利军作为被害人曾先后于2011年4月5日、4月14日接受大义乡派出所民警询问,对被伤害的情况作过询问笔录。在这两次讯问笔录中,资利军均未提到其被伤害与周氏家族有什么关系,只是客观地陈述了伤害他的是泗马塘煤矿老板蒋方林的亲戚梁回力。然而,在5月14日王平、李盛朝对资利军所作的询问笔录及之后“1.18”专案组对资利军所作的询问笔录中,资利军陈述的内容却发生了大幅度的偏向,直指蒋方林“涉黑”,称蒋方林等人在当年2月份左右两次到煤矿打人、砸东西,目的是将煤矿资源抢为已有,经不住他们的黑道行为,其哥哥资利民迫于压力,被迫将煤矿整合给他们。还说到蒋连根和周友根2月25日带十多人拿着砍刀等凶器将矿长资道义等四人打伤、炸毁巷道,砸坏风机、电缆等。之后的2012年10月26日、2012年11月3日的询问笔录中,更将矛头指向所谓的“周氏家族”:称周氏兄弟手头控制着煤矿,都很有钱,周氏兄弟手头都各自有一大帮马仔;他们手下这帮人经常在大义地区打架闹事,当地人都比较怕。而李盛朝、魏巍2012年11月3日对资利军所作的询问笔录(63P22-26)中,更是大篇幅陈述说周氏家族的诸多内容、核心、小弟之类。1.18专案姐对资利民、资道兵等人所作询问笔录,也多有谈到周氏家族在大义乡势力如何之类的内容。实际上,在案证据证实,资利军被伤害案系由泗马塘煤矿和东资煤矿矿权纠纷引发,双方已经过法院处理,根本不存在什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侦查机关在本宗案件调查中的偏向,也证实了侦查机关在罗织罪状,对所谓周氏家族进行迫害!

 

   (五)起诉书指控的第五起寻衅滋事案,即2011年周后会家被寻衅滋事案,对周友根等人打砸周后会家,周后会作为被害人及其儿媳妇朱秋凤作为证人接受1.18专案组民警询问时,均无端猜测,毫无根据地指证是周跃飞指使的,并在询问笔录中直指周家“涉黑”。(实际上,周跃飞只是担任鱼石村书记,虽然周后会家房屋所在地被确定为新农村建设用地而周后会家漫天要价不愿拆迁,最后进行了重新选址,但这与周跃飞家并没有任何关系。)该宗案件材料,结合周跃飞、周友根的当庭供述,可以证实,周后会家被寻衅滋事案完全与周跃飞无关,周跃飞、周友根的讯问笔录能够与周后会、朱秋凤的询问笔录印证,完全是刑讯逼供所致,是侦查人员对所谓周氏家族欲加其罪。

 

   (六)起诉书指控的2010年梁成凤、熊水成被伤害案(58卷)、2001年谷林林被伤害案(卷60)、2006年段志成被伤害案(61卷)、2009年刘俊被伤害案(61卷)、2006年邝飞、贺明科等被伤害案(62卷),均是非组织犯罪,完全与所谓周氏家族没有关系,但1.18专案组对这些个案的调查中,也通通往“周氏家族”上靠。其中,2001年的谷林林被伤害案,公安人员伍政、周鹏(1.18专案组)2012年10月29日至30日对谷林林有过多次询问笔录,谷林林均未谈到其被伤害一案与周方毅和所谓周氏家族有什么关系,但在10月31日询问笔录(60P15-18)中,办案人员问“你再想一想,谷文传、谷文仁等人带人砍你到底是什么原因”,谷林林却一改之前的陈述,说其被砍是周方毅让谷文传砍的。还提到了周跃辉(明显指周跃飞)、蒋方林、周氏集团,说周方毅是周氏集团的骨干成员。办案人员问“你对周氏集团有何看法?”,谷林林回答“谷文传所在的周氏集团在大义乡有很大势力,只要是周氏集团的成员没有人不认识的,在大义乡一带都是称王称霸说一不二……晓得你们抓了周跃辉(应为周跃飞)我才敢来反映我被谷文传等人砍伤的事”;2006年的邝飞、贺明科等被故意伤害案,案发当年就报案、立案,专案组也找来谷任冬做污点证人说是周跃飞指使他的,试图往周家身上扯。

 

   (七)检察机关未起诉的周成被伤害案(见补充15卷),完全与所谓周氏家族没有关系。2008年5月31日,大义乡洲上村主任周成到支书周岳峰家参加村里会议,因村里财务问题发生争吵,周岳峰妻子周青枚、儿子周良攀也帮周岳峰与周成争吵,进而动手将周成打成轻伤,周良攀也被周成打成轻微伤。公安机关立案追诉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获得赔偿的周成向司法机关请求不追究周青枚刑事责任。案件就此了结。该案作为一起突发性案件,案发后公安机关对被害人及证人调查所获取的证据,均证实此案与所谓周氏家族没有任何关系。然而,2010年9月26,衡阳市公安局却对此案重新立案。李盛朝作为刑侦支队领导签批“同意立案”意见、谢先进作为领导指示“同意意立案侦查”的呈请立案报告书(卷内无刑事案件受案登记表)称,2010年9月23日周成报案称:2008年5月31日在周岳峰家因村两委换届选举,周成因与周岳峰发生争执被砍成轻伤,据周成反映,周岳峰和其子砍伤周成,是“耒阳市的周梓奇、周跃飞、周跃鹏、蒋方林为首的黑恶势力为掌控耒阳市的煤矿资源而操纵多村的村委选举暗中指使周岳峰将周成砍伤”。2010年9月23日在接受李盛朝、王平于衡阳市公安局询问所作笔录,及2012年12月13日接受1.18专案组民警询问所作笔录中,周成一反其2008年接受公安人员询问时所作陈述的说法,毫无根据地指证所谓“周氏集团”指使周岳峰操控洲上村选举,并将其打伤,并毫无根据地指证“周氏集团”涉黑。结合本案涉及诸多个案的同类情况,可以证实,衡阳市公安局蓄意为周家罗织罪状,对周家进行构陷!

 

    第二部分部证据,反映本案来源的证据(见83卷P133-174,91卷P1-95)

 

    证明事项:该组证据综合证实,公安机关对所“周氏家族”的追诉,完全是在配合已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谢氏家族,对周家进行构陷。具体再现为,

 

   (一)、 2007年4月7日谢冬根在益阳市看守所接受湖南省公安厅9.12专案组干警讯问的笔录中,称其提出让专案组的干警来提审他,“是要向专案组检举耒阳市一个黑社会团伙,这个团伙的头目是周梓奇、周跃飞”,“他们手下带有几十个社会上的‘混混’,有刀,有枪,在耒阳市大义乡横行霸道,为非作歹”。在这份讯问笔录中,谢冬根列举了十几起并非其所能直接感知,或者完全不符合事实的,或者根本没有证据证实的所谓周梓奇、周跃飞的“涉黑罪状”,其中包括“杨冬永、曹华古等人蒙面冲到周清华家中”将周清华等人砍伤——这样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证明完全不实的内容。表示“希望省公安厅专案组能将周梓奇、周跃飞涉黑团伙彻底铲除”。——2007年,连公诉机关今天指控的4.26沙场斗殴案、资利军被伤害案、谷晓辉、蒋春样被伤害案、谷任冬被伤害案、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案、周后会家寻衅滋事案,等等与周家完全没有关系的所谓组织犯罪,都还没有发生。而这份笔录并非本案办案机关所作,怎么进入的本案卷宗,让人生疑:是不是公安机关早就确定要把周家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打掉,在坐等发生具体案件?等了几年没等到周家作案,就把与周家无关的案件,强行嫁接到周家身上?

 

   (二)、谢冬根2010年11月3日在雁南监狱接受衡阳市公安局副局长谢先进及“衡阳市公安局专案民警”李盛朝询问的笔录中,谢副局长对谢冬根说“你托人向市局反映,想要戴罪立功,检举他人违法犯罪,按照徐发科局长的安排,今天特意来听听你反映情况”,“你要放心大胆地讲,在衡阳你如果连我都不敢相信的话,还隐瞒什么,那么你就没什么人可以相信了”。谢冬根说,“说实在话,我几个月前也对您作了侧面了解,对您的人品我也很放心。只有您可以相信,这个事情比较复杂,我是向公安机关举报我耒阳市大义乡存在一个周氏家族涉黑集团。他们以周梓奇、周跃鹏、周跃飞以及姐夫蒋方林、侄儿周方毅为首”,“老、中、青三结合:老的出谋划策,中的左右逢源”。在这份笔录中,早已被作为“黑老大”判刑入狱、理应不了解外界情况的谢冬根,讲到了周氏家族的很多所谓的“涉黑犯罪”,其中不少还是其坐牢期间发生的,包括2008年周方仪打伤公安局雷股长、2009年周跃飞、周方毅调人参加4.26沙场斗殴案、制造爆炸案、2009年梁成凤、熊水成被伤害案,等等其不可能亲自感知的、且与周家完全无关、现已被证明不属实的案件。结合这些案件最后都由公安机关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对周家进行追诉,该份证据的内容让人产生合理怀疑:一个坐牢的“黑老大”为什么、能通过什么人向衡阳市公安局领导反映自己要检举所谓的“周氏家族涉黑集团”?这个姓谢的副局长为什么对一个“黑老大”说“在衡阳你如果连我都不敢相信的话,还隐瞒什么,那么你就没什么人可以相信了”?一个正在服刑的“黑老大”怎么知道衡阳市公安局的徐发科局长会安排这个姓谢的副局长来提审他,并在几个月前就对该副局长作“侧面了解”从而让自己放心?当时1.18专组还没成立,李盛朝怎么就成了“衡阳市公安局专案民警”?这不是说明衡阳市公安局一直在对所谓周氏家族罗织罪状、蓄谋构陷吗?

 

   (三)、2011年9月29日,衡阳市公安局副局长谢先进与“1.18”专案组民警李盛朝,将谢冬根提衡东县看守所进行询问,再次由已被人民法院判刑入狱的“黑老大”谢冬根,配合对“周氏家族”进行指证,陈述了很多毫无根据的周家的“涉黑犯罪事实”,其中也包括2009年发生、其完全不可能感知的4.26沙场斗殴案件,还编造了周氏家族带小弟的情况,称“周跃飞下面是曹华古、谢申文。周跃鹏下面是周友根、谢满成。周梓奇下面是杨中永、周炳云、谷亮。周方毅下面是‘多嘴’、‘新市古’、‘蛮子’。蒋方林下面是付忠群、谷任冬,还有陶州的‘新珠仔’。”该份笔录中,谢先进还指使谢冬根收买“污点证人”构陷周家,配合黑打:谢先进问:“还有一个事,你能不能在他们之中收买一个人,为我们服务,便于我们开展工作?”谢冬根回答:“我可以考虑一下。只是担任案子不成功,有安全隐患。”谢先进问:“能够选择一个人转作污点证人,可以方便掌握动向,你去考虑一下?”谢冬根说:“好的。”问:“付忠群能够拉拢过来当然好,但千万要防止他来控你的底?”答:“我知道。”你觉得如果要抓他们的话,在什么情况下,把他们这些人可以抓得多?他们有什么活动可以集中到一起,要么搞事,你了解到没有?”答:“搞事不会集中,只有一部分搞。要么是蒋方林搞,那些人不会来。……”该份笔录结合其前面两份笔录,证实衡阳市公安局在完全在配合人民法院认定的“谢氏家族”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黑老大”对所谓周氏家族进行构陷,是在为“黑社会”撑台!

 

   (四)、谢冬根还向不知什么人提供了一个所谓“周氏家族”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结构图,最后进了本案卷宗材料。结合前面三份谢冬根的询问笔录,可以证实,所谓“周氏家族”黑社会性质组织,完全是“谢氏家族”与衡阳公安配合捏造出来的!

 

   (五)、第91卷的多份分别寄给衡阳市公安局局长徐发科、副局长谢先进、刑侦支队颜海波的、要求查处所谓周氏集团涉黑涉恶犯罪集团的匿名及实名举报材料,以及多份来源不明、不知怎么进入本案卷宗材料的举报材料,与衡阳市公安局在举报信邮发之前及之后对有关“证人”、“举报人”、“被害人”的调查,以及谢冬根在狱中接受谢先进、李盛朝询问,相互印证,证实衡阳市公安局某些领导与已被人民法院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谢氏家族”的某些人关系不正当,彼此相互配合,构陷与谢家有矛盾的周家!而举报人在根本不可能参加所谓“周氏家族”会议的情况下,竟然在举报材料中称:2000年周家召开家庭会议,商量周氏集团以后的发展思路,决定纠集人员专门负责打、砸、抢等涉黑涉恶事务;在方林家开会商量教训周清华;2009年周梓奇、蒋方林在周氏家族老人80大寿前一天召集手下全部骨干成员开会,商量4.26沙场斗殴案;举报材料还耸人听闻地反映蒋方林指使付忠群安排人炸死蒋友益。结合卷宗内有关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一度在侦查机关所作的认罪供述,可以证实,侦查机关与谢家相互配合,不惜通过刑逼供、制造假证、编造假案等方式,对周家进行构陷!

 

    第三部分证据:一组媒体报道

 

   主要内容:

 

    1、2012年10月24日,《法制日报》发表以衡阳市公安局民警李钢彪为通讯员撰写的报道,称“以周梓奇、周方仪、周炳文等为首的‘1·18’涉黑涉恶犯罪团伙已经发展成为拥有团伙成员上百人、非法敛财数亿元的犯罪组织,该团伙涉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20多种罪名100余起案件,他们横行乡里、鱼肉百姓、暴力敛财,严重危害耒阳甚至衡阳市的社会治安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湖南省打黑除恶领导小组决定将‘1·18’专案作为湖南省公检法共同挂牌督办案件,由湖南省公安厅、衡阳市委、市政府组织领导侦办”; 10月21日的抓捕行动,由“‘1·18’专案总指挥、湖南省公安厅副厅长阳红光、湖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印仕柏、衡阳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谢恒斌,衡阳市政府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周学农等领导亲临抓捕一线指挥督战”。

 

    2、2012年12月5日,衡阳市公安局召开耒阳“1·18”特大涉黑专案新闻通报会,向大家媒体通报了所谓以周梓奇、周跃飞、周跃鹏、蒋方林、周方毅为首的周氏特大涉黑犯罪团伙案件侦破情况,将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并无证据予以证实的犯罪嫌疑人“口供”及所谓的“证人证言”内容,向媒体公布,宣称所谓周氏特大涉黑犯罪团伙涉嫌犯罪线索达266起,涉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罪名20余个,呈现命案13起,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以上达30余人。

 

   证明事项:

 

    1、衡阳市公安局在本案众多被告人有罪证据明显不足的情况下,大规模抓人,然后通过媒体制造犯罪嫌疑人罪大恶极的社会舆论,违背了无罪推定原则!

 

    2、衡阳市公安局通过媒体散布的信息中强调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检察院和湖南省高院对本案的挂牌督办,试图裹挟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为公安机关的违法办案背书,妨害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妨害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3、检察院、法院参加公安机关主导的专案组,影响了检察权和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并且受到强权影响,未能依法独立办案,相互监督失效,以致本案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阶段,均有众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控诉遭受刑讯逼供,检察机关却未能行使监督职责,对公安机关的刑讯逼供问题进行调查处理,损害了本案的公正处理。人民法院在庭审中,对应该调取的证据,未能调取;应该强制到庭的诸多证人未强制到庭作证;对警察出庭说明情况,限制辩护人发问;对非法证据的调查也走只能走过场。

 

    第四部分证据:有大义乡多个村及永兴县大唐煤矿周边多个村上千人签名、并有基层组织盖章的《证明》及为周家鸣冤的《请愿书》,以及周方毅2006年至2012年期间个人情况证明。(辩护人曾申请法庭通知证明材料上签名的人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法庭未予准许。)

 

   证据内容:

 

   (一)、广大群众没听说过周家有人欺压百姓,残害群众、为非作歹、为恶一方等劣迹。相反,周家乐于助人,作为致富能人,周家在先富起来后,不忘扶贫济困,帮助乡邻,带动乡亲们致富,为改变家乡面貌做了很多好事。正是由于周家在当地的良好表现,周家多人被所在村选为村干部,有的还当选为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二)、周方毅2006年刑满释放后,在家人和亲友的支持帮助下,接手父亲在郴州市永兴县的大塘煤矿的事务管理,并担任法人代表,从2006年到2012年期间,先后六次被郴州市和永兴县评为“经济能人”、“经济转型杰出人物”等先进个人,煤矿也多次被地方政府评为“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先进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周方毅在担任大塘煤矿法定代表人期间,遵纪守法,赢得了煤矿职工和周边百姓及生意伙伴的普遍好评;其在支援周边农村建设、扶持贫困家庭、资助失学学生、修路建桥等公益事业上,不计得失。其2008年出资80万元建设落后的自然村(耒阳市泥丰村),帮助村民发展农业经济,成立了泥丰生态经济园;2009年,他捐资100万元,为周边村庄修建水泥路;为了方便山区百姓手机通讯,他先后在大塘村、文洞村等信号“盲区”出资20万元建成通讯塔,解决了这些乡村的通讯难题;为改善基层组织的办公场所,他赞助5万元修缮大塘村委会办公室,架设塘门口镇至大塘村的电话、有线网络建设中赞助30万元;……他逢年过节都要亲自慰问周边的“五保户”,并送出一千、两千元不等的慰问金。

 

    本组证明事项:1、周家人不存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等的涉黑违法犯罪事实;2、周家人在地方热心公益,扶危济困、乐善好施,在地方广大群众中具有良好的口碑;3、公诉机关举示的与配合谢氏家族构陷周家的未出庭证人证言,不具有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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