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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检察机关在立案前查封扣押冻结财物

最高检印发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严禁检察机关在立案前查封扣押冻结财物

 

    法制网北京38日讯 记者袁定波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实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该规定明确,严禁检察机关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

 

    规定同时明确,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检察机关都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解除、退还,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减少对涉案单位正常办公、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影响。规定要求,对扣押款项及其孳息应当逐案设立明细账,严格收付手续。对实物应当建账设卡,一案一账,一物一卡(码)。对于贵重物品和细小物品实行分袋、分件、分箱设卡和保管。

 

    在诉讼过程中,对权属明确的被害人合法财产,凡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规定明确,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返还。权属有争议的,应当在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由人民法院判决时一并处理。在扣押、冻结期间,对易损毁、灭失、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易贬值的汽车、船艇等物品,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并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先行变卖、拍卖。权利人申请出售被扣押、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或者扣押、冻结的汇票、本票、支票的有效期即将届满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审查办理。

 

    规定明确,检察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决定或者收到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后,应当在三十日以内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三十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检察院的查封、扣押、冻结不服或者对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决定中关于涉案财物的处理部分不服的,规定明确,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提出申诉或者控告。提起公诉的案件,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对涉案财物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就财物处理部分提出上诉,被害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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