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详:媒介对大众死刑观的塑造
——中国废除死刑的路径分析
一、死刑存废之争中民意论题研究的困局
死刑与民意的关系论题,是死刑存废之争中的基本问题之一。毫无疑问,民意赞同死刑是支持立法上保留死刑最基本的论据之一,也是刑事司法中影响中国死刑判决的主要因素。日本有学者就认为,死刑的存废“必须以多数国民的正义感、法律确信为基础”。[1]我国也有学者认为“对于正在建构自身法律秩序的中国而言,保留死刑不仅是由现阶段的历史条件决定的,而且也是主流民意之所在”。[2]而死刑废除论者则认为支持死刑的民意不能成为死刑保留的论据。死刑废除论者因此提出两大质疑论据。论据一:民意调查方法的可疑性,“调查表明,经常被用来引用为保留死刑做辩护的民意,是一个相当不可靠的、存在疑点的论据……调查还表明,在民意测验中所使用的问题的类型对民意影响很大。当被调查者获得足够的关于犯罪和罪犯本人以及可能代替死刑的选择的信息时,要求严厉惩罚特别是要求死刑的人就少了”。[3]质疑论据二:民意本身的非理性性、情绪性。“集体意识特别是以民愤、民意、舆论、正义感等表现出来的公共意志,往往又是交织着理智与情感、意识与潜意识、理性与非理性、正义与非正义的矛盾统一体,具有相当的情绪性、不可捉摸性,甚至可能陷入歇斯底里和集体无意识的状态”。[4]
但是笔者作为一个废除死刑论者却意识到:上述废除死刑论者的反驳论据即使是成立的,也难以真正说服死刑保留论者。因为对于中国而言,即使民意测验的问题类型设计得比较科学,也难以否认现在的中国民众多数确实是赞同保留死刑的事实。
[5]至于第二个质疑,对于保留死刑论者并不具有真正的反驳力,因为保留死刑的人并不否认民意本身的非理性、情绪性的事实。我国有学者就指出:“的确,由于作为集体意识的‘民意’具有理性与非理性的两面性。……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死刑制度的改革可以无视社会公众的心理感受,而完全变成政治家们的政治抉择”。[6]于是死刑与民意的论题,同样陷入死刑存废之争中的悖论:“人们发现,所有反对死刑的理由,都一一对应地为支持死刑提供了依据”。[7]
没有人否认民意对死刑存废所具有的巨大影响力。因此废除死刑论者要超越这一悖论,就应该如罗吉尔·胡德所说的那样,将研究方向转向于“怎样调和民意并改变文化态度,使得废止死刑可以为中国人民 (既包括普通群众也包括立法和司法精英)所接受”,着眼于“如何改变司法及公众对待死刑的态度的研究”。
[8]本文就从“网络社会”的新视角,通过对中外各种媒介在民众死刑观的塑造机制的比较分析,讨论我国废除死刑的可能性、可行性与具体路径问题。
二、网络社会中媒介对民意的塑造功能
“网络社会”概念的是近些年随着互联网络技术的发明、普及,社会学研究学者所提出的一个新概念。网络社会的概念的指涉大体上可归纳为两大类:作为一种社会结构形态的“网络社会”(network society)和基于互联网架构的电脑网络空间(cyberspace)的“网络社会”(cybersociety)。[9]有学者将第一种“网络社会”命名为“网络化社会”,将第二种意义上的网络社会命名为“互联网社会”或者“虚拟社会”以示区分。[10]
虽然当代互联网技术是网络化社会的典型形式或者缩影本文,但在互联网技术与网络社会概念出现之前,“社会组织的网络形式已经存在于其他时空中”。
[11]“人们在交流过程中,形成了相互的联系和传播链,这些渠道作用于所有形式的社会活动、组织及整个社会。从某种意义上说,网络几乎抓住了组织传播各方面的特征”。[12]在某种意义上看,人类社会发展史就是一部媒介发展史。“媒介的历史包含了一个广阔的研究领域。其任务是研究在时代进程中,一个社会如何对自身及其他社会加以表现,以及所有涉及这一研究领域的人们是如何努力使这幅画面按照自己的意图而改变的。因此,它涉及有关媒介的各个方面,与大多数的人类活动相关,包括公共的或私人的。”[13]“对人的组合与行动的尺度和形态,媒介正是发挥着塑造和控制的作用”。[14]“大众传播是一个由媒介组织向观众提供和传播信息,由观众选择、使用、理解和影响信息的过程。任何大众传播研究的核心都是媒介。媒介组织传送影响和反映社会文化的信息,向大量不同的观众提供信息,使媒介成为塑造社会制度力量的一部分”。[15]
显然,法律文化观的发展也并不独立于这个社会发展规律之外。各国民众对死刑看法、观念,例如“杀人偿命”观,并非与生俱来的生物性反应或者天经地义的东西,
[16]而是在各种文化传播媒介的交叉影响下,通过媒介对信息的控制、加工、处理而人为塑造出来的。
三、东西方各种媒介塑造死刑观的比较分析
传统的传播学理论认为,媒介只是一个传播信息的中性工具,观点的实质内容取决于信息内容的性质。但这种形式与实质相分离的传播学理论,早已被现代传播学大师麦克卢汉所颠覆,他提出“媒介即信息”的命题。[17]换言之,信息对行为、行动的影响的实质性质也取决于信息通过什么样的媒介、以什么样的方式传播。在这个意义上,“媒介(亦名为人的延伸)是一种‘使事情所以然’的动因,而不是‘使人知其然’的动因”。[18]这是一种对媒介性质的颠覆性认识,笔者不妨以美国著名的电影《性书大亨》中的一个例子来佐证“媒介即信息”观点的正确性:拉里弗林创办了一份发行量极大的色情杂志《好色客》,在色情杂志《好色客》某一期中,无中生有的描写备受美国民众尊敬的宗教领袖人物法威尔与自己的母亲在厕所发生性行为。法威尔愤怒地以诽谤罪将拉里弗林告上法庭。但辩护律师成功地以“一个理性的人绝不相信低俗的《好色客》杂志描述的是法威尔的真实行为”为法律根据,说服了陪审团裁定诽谤罪不成立,甚至最后上诉到最高法院,法官根据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言论自由的规定支持拉里弗林,拉里弗林连民事官司也胜诉了。[19]显然《好色客》作为传播低俗色情信息的媒介本身,决定了“虚构事实,影响他人名誉”的诽谤性质的不成立。如果是一本严肃的期刊杂志这么描写,成立诽谤的可能性就大大提高了。可见即使是同一信息,媒介形式的不同,使用媒介的方式不同,也会影响信息的内容、性质的判断。
媒介手段、方式的不同,真的能影响死刑观的塑造吗?这是如何发生的?下文就简要的谈谈这个问题。
(一)、东西方口语媒介特点与死刑观的塑造
在远古时代,虽然文字已经产生,但口语仍然是主要的信息传播的媒介。对死刑的信息传播而言,东西方文化史上有两个同时代的代表人物:苏格拉底与孔子。这是因为二人的生活经历都与死刑事件有关。苏格拉底是以被判死刑的悲剧结束余生。[20]孔子与死刑有关的事件是“孔子诛杀少正卯”。[21]西方后人记住了被判死刑的苏格拉底,发扬着苏格拉底的反思精神,尊称其为哲学之父,而遗忘了当年判苏格拉底死刑的那些人。有人说苏格拉底之死反映了西方人的法律至上、甚至是“恶法亦法”的信仰;[22]有人说苏格拉底之死反映了“多数人的暴政”;有人说苏格拉底之死,反映了民主与司法之间的一种张力。不管后人怎样评价,苏格拉底之死反映了人类社会的悲剧性存在和在法律、民意之下的杀人(死刑)的荒谬。[23]这个荒诞的、悲剧性的死刑,深深的震撼着西方人的心灵,西方人丛远古的苏格拉底之死开始,就埋下了反思死刑存在的荒诞性的文化种子。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中国后人记住了判少正卯死刑的孔子,发扬着孔子的儒家思想,尊称孔子为圣人、伟大的思想家、教育家,而遗忘了被判死刑的少正卯及其思想。[24]至于孔子诛少正卯的意义,中国自古以来给予正面评价的论者众多。如西汉刘安就说:“故圣人因民之所喜而劝善,因民之所恶而禁奸。故赏一人而天下誉之,罚一人而天下畏之。故至赏不费,至刑不滥。孔子诛少正卯,而鲁国之邪塞;子产诛邓析,而郑国之奸禁。以近喻远,以小知大也”(《淮南子·氾论训》)。正面评价的意思很明白,理由也很光明正大:为了天下安宁,必须杀鸡儆猴。所以至今还有不少法学者继承中国文人的这一“优良”传统,在一些法学者看来,孔子可谓是中国主张保留死刑的代表人物。[25]他们以孔子的所谓“以直报怨”等思想,来论证中国儒家思想主张死刑的合理性。[26]
为什么同样是远古时代与口语媒介相关的典型死刑事件,东西方文人在死刑问题的看法上却为何会有这么大的差异?在笔者看来,这一东西方死刑观差异的产生仍然可以追索口语媒介的使用形式不同:虽然孔子与苏格拉底样使用的都是“问答”口语媒介方式,但此“问答”模式非彼“问答”模式。孔子式的“问答”模式是“学生一问,老师一答”,其基本的假设是“老师是真理的化身”,老师给出了标准答案,就是问题的终结。这与苏格拉底助产术式、辩论式的“问答”模式截然相反。苏格拉底式的“问答”是没有标准答案的,在认识论上是没有终结点的。苏格拉底式的问答模式的逻辑假设是:最好的最有智慧的老师是认识到自己无知的老师。所以苏格拉底辩证法式的口语媒介,既是达至真理与知识的一个桥梁或工具,也更是知识本身——纯粹理性知识。正如苏格拉底说:“知识即美德”,苏格拉底的弟子亚里士多德说:“吾爱吾师,但吾更爱真理”,觉得老师说得不对的地方,就可以对其进行反思、批评。所以德国哲学家尼采对苏格拉底的死刑有经典的评价:“赴死的苏格拉底的形象――他借助知识和论证不知死亡之恐怖为何物――就成了科学大门上的徽记。”
[27]而孔子的口语媒介却只是传授、灌输仁义道德知识的工具,至于知识内容则已经因“谁说的”被先定为真理,容不得理性的思辨与知识的反诘论辩。在某种意义上这是“知识即美德”的反命题:“美德即知识”。然而“道德高尚者”、“学术权威者”多是人为先定的,中国古训中“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反面解释就是:“圣贤无过”,即只要某人被尊为“圣人”、“权威”,那么他所说的话就是不容质疑的真理、所做的事就是正确的。对中国人而言,谁说了什么、做了什么不重要,重要的是谁说的、谁做的。所以在一些中国文人乃至如苏力这样的大法学家眼中:“圣人”孔子判少正卯死刑并暴尸三日的事件,也可以证明中国的死刑具有不容置疑的道德正当性、合理性。[28]
(二)、东西方戏剧媒介特点与死刑观的塑造
与远古时代的口语媒介最相近的是戏剧。从媒介的角度来看,戏剧主要是口语与身体语言的结合体。但从外在形式上看,中国的戏剧,例如作为中国的国粹京剧,与西方的戏剧相比,在口语与身体语言的比例分配上有差异。京剧既重视口头的“唱功”,也重视身体语言的“武功”,讲究“文武双全”。而且京剧艺术的传承基本上不依赖文字文本,而是依赖于师徒之间的言传身教。而西方的戏剧,比如莎士比亚的戏剧,从传播形式上看,主要依赖于文本语言,在舞台上也主要侧重于通过人物的语言形式来表露出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内心矛盾与冲突。从戏剧对民众死刑观的塑造来看,中国京剧中除了一些唱段中经常有满口拉长语调“杀、杀、杀……”声之外,还有太多的表现战争与斩杀的武打场面,而且多数英雄人物总是不死的,死的都是些“坏人”或者无关紧要的、不知名的“小角色”。对中国的京剧而言,几乎可以说:缺乏了“武生”与斗杀场面,就难以成为一台戏;
从东西方戏剧媒介形式的性质分类上看,西方的戏剧分为悲剧与喜剧,且西方人更偏爱悲剧。而中国的戏剧则没有严格意义上悲剧,只有不伦不类的“悲喜剧”,例如被视为中国“悲剧”的典型代表的《窦娥冤》,最后的结尾也会按照“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方式来个“昭雪”大团圆的完美结局,中间的某个暂时的悲剧片段在结尾也就处理成为一个皆大欢喜的喜剧。西方掩盖意义上的悲剧,用鲁迅先生的话说,那就是“把美好的事物撕碎了给人看”。西方戏剧故事中某个人自杀了或者被杀了,无论他是曾经干过十恶不赦的坏事的大坏蛋还是就是一个无辜的被害者,那都是一个鲜活生命的消逝,都足以震撼人的心灵,引起人们对死的反思与对个体生命价值的尊重。但中国的戏剧所传播的信息是:只有好人、英雄、无辜冤死的人才是可悲的、值得同情的,而“恶人”、“坏人”、“小人”的死亡则是值得拍手称快的。在西方戏剧中,几乎没有脸谱,但中国的京剧却尤其突出白脸、红脸、花脸的脸谱化,从脸谱、衣着、形态等外在形象上一眼就可以辨认出谁是“好人”,谁是“坏人”,谁是“君子”、谁是“小人”,谁是“英雄”,谁是“奸雄”。中国戏剧最终会根据这种脸谱与角色的不同来安排最后的结局。从这个角度来看,中国戏剧媒介虽然讲述的是离我们很远的一些历史故事,但历史其实并没有离我们远去,而是对当代生活有着极其深远的影响。“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29]中国戏剧对历史的模拟、重演,其实也就是不断地在当代中国人的潜意识中传承、复制、传播、强化着“对恶人、坏人、小人的死刑或者好人杀人具有正当性”的文化信息,这与西方戏剧中表现的“任何人的死亡都是可惜、可悲、可叹的”文化信息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一句话总结:中国戏剧传播的是“善有善报、恶有恶报”这种预先设置好的道德评价结论,而西方戏曲传播的却是“生存还是毁灭,这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这种没有预定答案的生命哲学命题。
(三)、东西方印刷媒介的特点与死刑观的塑造
中国印刷术的发明、传播对整个人类的社会变迁与文化变迁有着影响深远,但这种深远影响的最大受益者却是西方。马克思对此有精辟的评价,“火药、指南针、印刷术一一这是预告资产阶级社会到来的三大发明。火药把骑士阶层炸得粉碎,指南针打开了世界市场并建立了殖民地,而印刷术则变成新教的工具,总的来说变成科学复兴的手段,变成对精神发展创造必要前提的最强大的杠杆。”[30]
顺此思路思考,我们突然发现西方提出“废除死刑”学术观点的时代,恰好是印刷术传播、改进并广泛引用于西方的时代。谷登保在中国印刷术的基础上首创的活字印刷术,先从德国传到意大利,再传到法国,到1477年传至英国时,已经传遍整个欧洲。马丁·路德曾称印刷术为“上帝至高无上的恩赐,使得福音更能传扬”。由于《圣经》印本的广泛传播及读者数量的增加,福音真理不再是少数人所控制并专有,而为普通百姓所能接触、学习和理解。极少数天主教主对圣经话语的垄断遭到学者乃至于世俗人士的挑战,对《圣经》的理解、解释也多元化,产生了各种教义教派。某些天主教的教主感到自身权威与利益的极大威胁,不惜动用火刑从肉体上来消灭那些只按照圣经教导而不按照主教教导去写作说话的“异教徒”。所以中世纪被处死的“异教徒”数以百万计,被称之为“黑暗的世纪”。但发达的印刷术决定了基于《圣经》文本的基督教思想信仰者在残酷的宗教迫害与大屠杀面前也不能被赶尽杀绝,而是前仆后继。实际上《圣经》文本中包含了“天赋人权”、“任何人都无权处理他人的生命”的现代法治命题。因为按照《圣经》的记载,上帝是按照神的形象造人的,上帝对人的生命拥有绝对的主权,所以摩西十诫中的“不得杀人”是上帝对人颁布的一条绝对命令。随着《圣经》对人生命权的真实观念的广泛传播,深刻地影响了像伏尔泰那样的人文思想家,也会反思死刑的正当性问题。在此背景下,当西方刑法学之父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首次提出废除死刑的学术观点时,我们就不会感到唐突,相反这一观点是当时因印刷术的发达而广泛传播的“尊重人的生命权,反对死刑”这一圣经死刑观[31]的专业化应用而已。
反观印刷术的发明国,中国古代对印刷术的使用方式与规模上却呈现出完全不同的特点——印刷术从来没有失控,而是恰当地控制在符合官方或者统治者的需要范围之内。这一方面有制度的原因,比如“学而优则仕”的科举制度,使得知识分子从身份到知识、思想都没有脱离官方之瓮。另一方面,也与文化传播的文字媒质的形态特点有关。西方的文字是简单字母文字,英文26个字母可以组成无形的字、词、句,制版成本低廉,技术要求低,而中国的汉字是象形文字,一字一音一形。成千上万的复杂字形加大了印刷制版的难度、强度,成本与技术性要求很高,所以在中国古代很难像西方那样,印刷能够广泛的以民间的地下作坊形式普遍存在,不被当权者认可的思想难获出版、传播与留存。实际上西方很多流芳百世的伟大著作、思想观点能够使逃避当权机构的审查与控制而得以保存与传播,早期都是出版自这种私人印刷作坊。所以印刷术在中国并没有成为“科学复兴的手段,变成对精神发展创造必要前提的最强大的杠杆”,更没有成为打破官方思想控制的思想启蒙运动的有力武器。或许正是看到了这一点,在后来的五四运动、文化启蒙运动中,中国文化界才有那场“废弃汉字、改用西文”的大讨论。可见,印刷术中使用样态、字体的形态、语言的语法、印刷的可能规模等看起来是中性的媒介技术特征,实际上对社会中存在什么思想、发展什么样的思想、培植熏陶什么样的思维起着规训作用。例如中国的诗歌就有严格的字数限制,文章也有“八股”等形式的制约。留存下来的有影响的文章都是些言简意赅、短小精悍、不讲究复杂的逻辑论证、说理性与理论体系构建的政论性文章或者散文,并不存在西方那种严格意义的大部头的学术论著,这与中国的印刷术的高昂成本有关。所以在宋、明、清时期,虽然与西方的中世纪一样,也是一个死刑泛滥的时期,但从官方到民间对死刑的看法似乎是一个统一的正面的文化评价,并没有形成类似于同时代的西方对死刑正当性问题进行反思的文化潮流。[32]例如深受民间喜爱的《水浒传》小说,虽然写的是民间义士反抗朝廷贪官污吏的故事,但该名著其实也潜移默化地复制、强化着上文所言的“对恶人、坏人、小人的死刑或者好人杀人具有正当性”的官方文化信息。诸如武松、李逵这样的“英雄”在杀“恶人”、“坏人”、“小人”的时候,一时兴起,酣畅淋漓地随手杀几个在场无辜的丫鬟、仆人、无名群众,也是赢得读者或者戏剧观众的一片叫好声。“好人就是好人,英雄就是英雄”,杀几个无辜的无名者也就无所谓。似乎人的生命价值并不是无价的、平等的,生命的价值反而依赖于善恶、好坏、贵贱等先在先定的主观道德评价,不仅仅被区分为三六九等,还有可能决定有与无。
(四)、东西方影视媒介的特点与死刑观的塑造
电影、电视可以说是现代兴起的对大众影响力最广泛的传播媒介。电影、电视不仅仅只是一种娱乐工具,也是制造、传播、控制思想的媒介。“电影是书籍的竞争对手。以电视镜头序列或图像化情景推出的思想——几乎以教学机器方式推出的思想,实际上把短篇小说逐出了杂志的领域”。[33]而在影视媒介的娱乐过程中的思想传播,对民众文化观的塑造效果是以前的传统媒介所不能比拟的。
从影视媒介的特点对民众死刑观的塑造角度,笔者不妨将影视媒介类型分为“战争片”(反战片是其亚类型)与“法律片”(死刑片是其亚类型)两大类来进行比较分析。
先看看中外战争片的特点。中国古人讲:“刑起于兵”。从这个角度看,战争就是国家之间、民族之间、党派之间不经审判的大规模执行死刑。我国的战争片每年产出很多,例如人们在电视机前,遥控器一按,几乎台台都是一片刀剑枪炮声,也不用奇怪。我国的战争片的主旋律当然是“讴歌正义的战争”,所以我国的战争片仍然只是京剧所制造、传播、强化的道德主题方面的思想以及脸谱化形式的延续。但是西方的战争片中有很多反思战争、反对战争本身的电影,例如《现代启示录》、《野战排》、《西线无战事》,这类“反战片”亚类型的经典影视作品在中国几乎没有生存的空间。10年前姜文导演的《鬼子来了》电影带有这类反思战争的影子,虽然在国外评价极高,获得多项大奖,却因为不符合中国大陆“正义与非正义战争划分”的主旋律思想而在国内遭禁播。[34] 2009年陆川导演的《南京!南京!》电影可能是唯一的幸运或者例外,该片虽然是以抗日战争中的南京大屠杀事件为背景,但里面的日本兵也不全是丧尽天良的禽兽形象,其中也有日本兵和中国兵一样,都是被战争机器卷进来的具有人性的普通民众。电影从日本兵与中国人两个普通人的视角反映战争本身的惨绝人寰,揭示了战争本身的黑暗、残酷、惨烈以及对人性的扭曲,而不是类似于《地道战》等传统战争片那样“讴歌(正义)战争”,制造、夸大、强化中日两个民族之间的仇恨,连三岁的小孩看了这类电影,都恨不得拿起枪与现在的日本人打一仗。无独有偶,受这类电影熏陶影响的中国人,从城市到乡村打小就爱玩各种“打仗”的虚拟游戏,“解放军”与“敌人”在枪响声中倒下又站起来,最终正义压倒了邪恶,“解放军”大获全胜。似乎战争中的杀人并不是什么坏事,相反杀死坏人则是天经地义的好事。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中国主流的战争片无疑在中国民众心中,自小就埋下了赞同对“坏人”、“敌人”、犯罪人判死刑的观念。
对于法律片而已,中国近些年“以法之名”的电影不少,但真正作为一种电影类型“法律片”却可以说乏善可陈。[35]而其中尤其敏感的“死刑片”类型,在中国几乎没有导演敢碰这个主题,就是电影电视中要不要保留一闪而过的死刑镜头,导演恐怕都要三思而后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目前中国还没有一部典型的“死刑电影”,相反在一些影视作品中即使偶尔涉及到死刑判决或者死刑执行的镜头,也多进行虚化技术处理,尤其是在思想主旨上也没有摆脱20世纪80年代电影中那种“我代表人民判你死刑”的观念模式,仍然重复、强化的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政治话语信息。但西方有很多关于反思死刑的电影,比如《绿里奇迹》、《大卫戈尔的一生》、《死囚168小时》、《一个死刑废除论者》、《耶稣受难记》、《死刑》、《死刑基准》等,这些死刑电影从不同角度反映死刑制度的荒诞性、不合理性。这些反思死刑的电影无疑对老百姓死刑观的合理引导有着不可估量的影响,有的死刑电影,比如《大卫戈尔的一生》,甚至对特定国家或者地区的死刑政策或者立法修改也产生过不小的影响。
(五)、现代互联网传播媒介与死刑观的塑造
超越时空限制的电子技术基础上的互联网媒介的普及,是一场前所未有的传播媒介技术上的革命,按照“媒介即信息”的传播学规律,它也同时会是一场社会、政治、文化上的革命浪潮。“任何媒介都有力量将其假设强加在没有警觉的人的身上……媒介的影响之所以非常强烈,恰恰是另一种媒介变成了它的‘内容’”。[36]互联网媒介将“另一种媒介变成了它的‘内容’”的媒介特性以及媒介的影响力发挥到极致。电影电视、手机短信、报刊、期刊、小说、戏剧、人们日常生活的口语等所有形式的媒介,包括国内外禁止公映的影视作品、书籍,合法的与非法的信息,全部纳入到互联网中,并且可以进行即时的互动。阿基米德说过:“给我一个支点,我将移动地球”。今天,他一定会指着我们的电子媒介说:“我要站在你们的眼睛、耳朵、神经和脑子上,让世界按我的意愿以任何速度或模式运动。”[37]所以互联网既是人的五官、神经、和大脑的延伸体,一个无所不包的媒介熔炉,也是一个崭新的虚拟社会形态。从全球化的角度看,全球化被认为是地球上的人类可以利用先进的通信、媒介技术,克服自然地理因素的限制进行信息的自由传递,全球化“进程中的核心在于传播技术和媒介网络的出现”。[38]接近光速的信息流动使得地球成为一个小小的村落,建立在慢速媒介基础上的人的关系格局,一夜之间已经不再适用,已经过时,而且对人的持续性生存和精神健全构成了威胁。[39]而中国也不可逆转地进入到互联网时代、全球化时代。
尽管互网络作为一个全新媒介,其特性、运行规律、对社会文化的塑造机能等还有待观察与讨论。我国近些年越来越频繁地发生民意影响司法判决的公共事件,其中死刑案件尤为引人注目,比如刘涌案、张金柱案、药家鑫案、李昌奎案等死刑判决,主张对犯罪人判死刑的网络民意是主要推手。但是我们不能就此下定论:网络媒体只能复制、强化中国民众已经存在的死刑观。实际上网络媒体中反对死刑的微弱声音也得到了互动性地传播,相对于在传统媒体格局中对死刑观念铁板一块的传播状态而言,网络媒体给这种反思死刑的微弱声音毕竟已经留下了生存空间,不啻为一种融化杀人偿命死刑观坚冰的希望之光。而西方的反战片、死刑片也随着网络媒体而进入了普通老百姓的视野,至少能够让老百姓开始感觉到很稀奇:原来世界上还有这么多人是以如此不同眼光来看待死刑的。
五、中国废除死刑的具体路径
对于中国废除死刑的路径,赵秉志教授曾有着一个方向性的描述:当代中国坚持死刑制度的立法改革与司法改革并进,注重制度改革与观念变革的相互作用,逐步从司法与立法上限制死刑的适用到最终废除死刑。[40]笔者对此表示赞同。当然其中的核心问题并没有解决:我们通过什么样的具体方式实现这个“观念变革”,从改变立法者、司法者及公众对待死刑的态度?窃以为,解铃还须系铃人。正如前文所言:中国民众的死刑观并非与生俱来的生物性反应或者天经地义的东西,而是被各种文化传播的媒介通过信息的加工、处理、控制而人为塑造出来的。因此,要改变、引导中国人的死刑观,就需要从媒介对文化观念的塑造功能入手。[41]如果说以前中国的传统媒介主要是在潜移默化地制造、复制、传播、强化“对恶人、坏人、小人的死刑或者好人杀人具有正当性”的死刑观,那么当代中国学者就应当尤其注重大众传播媒介与死刑观的关系研究与实践,通过各种媒介的交互网络作用去制造、复制、传播、强化“反思死刑”的文化信息。[42]
第一,刑法学者应该注重“公共知识分子”的角色转换。以前,我们都以在法学权威核心期刊上发表文章为自豪,这并没有错,但是法学专业期刊并不属于大众传媒性质的媒介,影响力极其有限。[43]老百姓、司法者、立法者、乃至于非法律专业的学者、非刑法专业的法学者都很少关注这些论证、呼吁“限制、废除死刑”的学术研究成果。从主体的意义上讲,主体不看、看不见的东西,就是价值不存在的东西。大众看不见、不看的东西,对他们的观念就没有任何影响。所以刑法学者除了继续进行严肃的死刑问题的学术研究之外,也应当积极参与到大众媒介中去讨论死刑案件的审理、死刑政策的制定、死刑立法、死刑制度的改革等老百姓关心的问题。对此,刑法学者不能对网络媒体等大众媒介有贬斥心、排斥心。我们不能等着大众媒体去适应刑法学者,而是应当主动的去适应、把握大众媒体。不能只要一被网民批评、谩骂,刑法学者从此就变得极其谨慎、沉默,主动撤出了大众传媒的领地。
第二,我们应该以宽容的心态与辩证的观点来看待大众媒体与专业媒体之间的裂痕。固然多数传统的大众媒体关注的重心是大众的心理接受能力而不是观点的正确性、科学性,[44]但大众传媒必然具有两面性,它既可能是“阻止真理的障碍”,也可能是“去伪存真的过滤器”。如果专业科研人士不去积极争取大众传媒的领地,让大众传媒成为“去伪存真的过滤器”,就必然会被其他人占领,让大众传媒变成“阻止真理的障碍”,民众听到的永远是似是而非、蛊惑人心的死刑观念。如果说“谎言说一千遍就变成了真理”,那么“没有了发言人的真理也就变成了谬论”。其实大众与精英之间,固然存在裂痕,例如法律人不可能完全像网民、大众那样思考与判断案件中的法律问题,网民也不可能完全按照法律人的思维来看待现实中的案件,这种该鸿沟似乎事先设定了双方在观念上的某种“交流的失败”,但是“交流失败是丑事,可它首先是推动交流观念的力量……这种失败促使我们不但了解他人,而且吸引我们去寻求发现别人的办法。因此交流失败是对自我狂妄的有利制衡。如果把交流当作自我(或者自我思想)在他人身上的复制,那么它就活该粉身碎骨,因为这样去理解交流,实质上是对人的殊异性的大屠杀”。[45]如果我们害怕文化精英与大众之间的这种鸿沟充分表现在大众媒体中,从而放弃了与大众的沟通、交流、交锋的大众媒介领地,那么其结果只能是更糟糕:在可能达成共识,消除误解的地方,也变得不可能了。另外,当今的报纸、电视等传统大众媒介的构架本身也呈现出网络化、多元化的竞争发展趋势,对同一事件的报道的口径、立场、观点不再统一,任何具体的媒介在网络社会中只是舆论网络的一个节点,而不是唯一节点。在富有弹性的网络社会条件下,传统主流媒体难以像以前那样垄断、掌控信息的生成、定性、传播。这个报刊不发主张废除死刑的文章,另外一家报刊有可能发。更重要的是“每一种媒介同时又是一件强大的武器,他可以用来打垮别的媒体,也可以用来打垮别的群体”。[46]报刊、电视等传统大众媒体事实上已经受到互联网新媒体的挑战,即使主张、呼吁限制、废除死刑的文章所有的传统主流媒体都不发,也还是可以通过博客、微信等等互联网新媒体发表出来。
第三,我们应该认识到,对于一个问题的研究、解决并不只存在严肃的、规范的概念法学这一种研究方式,也可能存在着符合大众媒介特征的研究方式。换言之,严肃的学术论题、学术观点也可能通过大众喜闻乐见的媒介方式来表达。从死刑论题上看,我们法学界就有现存的两个实例:苏力教授与贺卫方教授。二人虽然在很多具体的学术观点上,比如死刑存废问题上意见向左,[47]但共性是:二人既在法学界有较大的影响的法律专业人士,也是在大众文化界有较大影响的公共知识分子。从媒介的角度看,二人很好的地把握了“媒介即信息”的特性。既然“任何媒介都有力量将其假设强加在没有警觉的人的身上……媒介的影响之所以非常强烈,恰恰是另一种媒介变成了它的‘内容’”,[48]因此笔者认为要实现观念变革,改变司法及公众对待死刑的态度,刑法学者也应该朝着加强学术观点的大众传媒效应方面的努力。
第四,法学人应该积极寻求与其他大众传媒界的合作。这种合作途径,一方面是法学学术研究与其他大众文化界的相互影响,相互渗透。[49]另一方面是法律人士如果有机会有可能的话,就应该积极参与到大众传媒作品的生产过程中去。实际上,笔者上文中举的几部西方反思死刑的影视作品,就有法学界、律师等专业人士参与到作品的制作中去。西方很多法庭电影,都是有法律界、法学界的专业人士作为法律顾问的,有的导演、监制本身就是学法律的或者律师出身。
总之,冰冻三尺的“杀人偿命”死刑观的传媒塑造,的确并非一日之寒,而是有着悠久的历史与深厚的现实基础。但是合理地运用越来越发达的现代传媒技术去破除民众死刑观的坚冰,也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艰难。如果一个观念是正确的真理,就迟早会冲破历史与现实的传媒所释放的迷雾笼罩,“因为掩藏的事,没有不显出来的;隐瞒的事,没有不露出来的”(《圣经.马可福音》)。
*周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教授;本文得到国家留学基金委公派访问学者项目(批准号:[2013]3018)资助。
[1]【日】土本武司:《死刑诸问题》,载《法曹时报》2007年第59卷第3号。
[2]周少华:《作为“中国问题”的死刑》,《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2期。
[3]【德】汉斯—约格阿尔布莱希特:《法律政策语境下的死刑》,祁胜辉译,《中外法学》2005年第5期。
[4]梁根林:《公众认同、政治抉择与死刑控制》,《法学研究》2004年第4期。
[5]在笔者的指导下,2010年我校刑法研究生对武汉市民做过“贪污罪的死刑存废与死刑适用问题”的问卷调查,我们既有“您认为我国刑法中有关贪污受贿犯罪的死刑是否应该废除”这样的抽象性问题,赞同“不能废除”的占82.8%,赞同“可以有条件地废除”的占2.3%、赞同“无条件立即废除”的占14.2%。也有涉及到犯罪者及其本人的反向性问题,如“如果你的家人犯了贪污罪,你是否主张判处死刑的问题”。选择“可以接受”与“无所谓”分别占56%与10%,选择“不能接受”的占33.3%。由此可见,即使以第二个反向性问题所反映的民意作为根据,我国赞同保留死刑的人仍然占绝大多数。这还只涉及到我国民众对贪污罪这个经济犯罪的死刑态度,而不是故意杀人、强奸罪等暴力犯罪的死刑态度。
[6]周少华:《作为“中国问题”的死刑》,《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2期。
[7]邓子滨:《关于死刑我们还能说什么?》,《法制日报》2011年7月21日。
[8]【英】罗吉尔·胡德:《废止死刑:从全球视角看中国》,苗苗、赵远译,载《刑法论丛》2010年第2卷,第42页。
[9]郑中玉、何明升:《“网络社会”的概念辨析》,《社会学研究》2004年第1期。
[10]冯务中、李艳艳:《“网络社会”概念辨析》,《广西社会科学》2008年第9期。
[11]【美】卡斯特:《网络社会的崛起》,夏铸九、王志弘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569页。
[12]【美】小约翰:《传播理论》,陈德明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39页。
[13]【法】让-诺埃尔·让纳内:《西方媒介史》,段慧敏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页。
[14]【加】马歇尔·麦克卢汉:《理解媒介:论人的延伸》,何道宽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34页。
16【美】小约翰:《传播理论》,陈德明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75页。
[16]有刑法学者认为:死刑的存在以及“杀人者死”的观念获得社会认可,逐步成为社会正义观念,有人类深刻的生理、生物学基础或者本源(黄晓亮:《杀人犯罪及其死刑的社会生物学分析》,《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9年第5期)。对此观点,笔者是不同意的。很简单的反证理由,现在也有少数中国人并不持有“杀人偿命”的观念,难道这些人与持有杀人者死的民众在生理、生物学上的基础上有不同?
[17]【澳】麦克卢汉、秦格龙编:《麦克卢汉精粹》,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27页。
[18]【澳】麦克卢汉、秦格龙编:《麦克卢汉精粹》,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66页。
[19]《性书大亨》电影是以美国真实发生的法庭故事改编而成的。
[20]苏格拉底晚年被三名雅典公民起诉告他不敬城邦之神、传播异端宗教和蛊惑青年罪,从雅典公民中抽签组成的500名大众陪审团对苏格拉底的审判,在第一轮投票中以280:220被判有罪,法庭曾给他机会放弃自己的哲学,就可以免死,然而苏格拉底坚持决不会停止哲学实践,虽百死也不悔。根据当时雅典的法律,只要犯罪人认罪并自行提出死刑的替代惩罚措施,得到陪审团的认可,也可以不判死刑。于是苏格拉底讽刺地提出一个想法:“我用30元罚款来替代死刑怎么样?”。这激怒了大众陪审团,在第二轮投票中,连原来投反对有罪的人也转而支持判他死刑,以360:140通过被判死刑。
[21]原来少正卯与孔子素来有隙,在孔子传道讲学的时候,少正卯也是一个教育家,授徒讲学,而且学生很多,曾使孔子的讲课“三盈三虚”,大大地抢去了孔子的风头,好多次没人听孔子的课了。所以孔子就任大司寇第七天,就以“一曰心达而险,二曰行辟而坚,三曰言伪而辩,四曰记丑而博,五曰顺非而泽”(《荀子·宥坐》)五条罪状将政敌少正卯处死刑。对于孔子诛杀少正卯的场景,《孔子家语》中说:“戮于两观之下,尸于朝三日”。即杀了少正卯,还要陈尸于朝廷之上三天,以扩大“教育”的效果,讲仁爱的孔子对“敌人”也够狠的。
[22]周玮:《法治理想国――苏格拉底与孟子的虚拟对话》,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57页。
[23]面对这个荒谬的死刑审判,苏格拉底自我解嘲:“我没想到(投票)比分那么接近”。
[24]从一些典籍的侧面记载,我们可以推断少正卯的思想在当时具有非常大的影响力,甚至于高于孔子,但他到底有那些珍贵的思想,已经没有类似于《论语》那样的著作流传下来,无法考证。
[25]苏力:《俯下身,倾听沉默的大多数》,《法制日报》,2011年9月13日。
[26]赵晓力:《以直报怨,不是废除死刑》,《法制日报》,2011年9月13日。
[27]【德】尼采:《悲剧的诞生》,赵登荣译,漓江出版社2000年版,第91页。
[28]苏力:《俯下身,倾听沉默的大多数》,《法制日报》2011年9月13日。
[29]【意】贝奈戴托·克罗齐《历史学的理论和实际》,傅任敢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页。
[3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47 卷,人民出版社 1979年版,第427 页。
[31]可能会有很多学者拿《圣经》旧约中规定几十种行为处死刑或者上帝大规模灭绝人类群体的事件等来反驳“基督教伦理反对死刑”观点,苏力教授就持这种立场。但笔者认为这是一个如何正确的解释《圣经》的宏大且复杂的问题,需要专文论述。
[32]很有可能中国古代也会有反对死刑的贝卡利亚式人物,只不过是中国的贝卡利亚的命运如少正卯及其思想一般,人一死思想也就失传了。
[33]【加】马歇尔·麦克卢汉:《理解媒介:论人的延伸》,何道宽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360-361页。
[34]该电影禁播的主要理由是:“……影片一方面不仅没有表现出在抗日战争大背景下,中国百姓对侵略者的仇恨和反抗(唯一一个敢于痛骂和反抗日军的还是个招村民讨嫌的疯子),反而突出展示和集中夸大了其愚昧、麻木、奴性的一面,另一方面,不仅没有充分暴露日本军国主义的侵略本质,反而突出渲染了日本侵略者耀武扬威的猖獗气势,由此导致影片的基本立意出现严重偏差”。《广电总局对<鬼子来了>的审核意见书》,http://www.kaixin001.com/repaste/10233327_3839323140.html。
[35]车浩:《中国法律电影十年反思》,《人民法院报》2008-01-07。
[36]【加】马歇尔·麦克卢汉:《理解媒介:论人的延伸》,何道宽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42-46页。
[37]【加】马歇尔·麦克卢汉:《理解媒介:论人的延伸》,何道宽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105页。
[38]【美】弗斯克:《关键概念——传播与文化研究辞典》,李彬译,新华出版社2004年版,第120页。
[39]【澳】麦克卢汉、秦格龙编:《麦克卢汉精粹》,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75页。
[40]赵秉志:《当代中国死刑改革的进展与趋势》,《法学》,2011年第11期。
[41]关于媒介的塑造功能,传播学学者丹尼斯·麦魁尔有几个形象的暗喻:“媒介是使我们看到身外世界的窗口;是帮助我们领悟经历的解说员;是传送信息的站台或货车;是包括观众反馈的相互作用传播;是给予指示和方向的路标;是去伪存真的过滤器;是使我们正视自己的明镜;是阻止真理的障碍”。【美】小约翰:《传播理论》,陈德明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75页。
[42]当前法学界在这方面的工作还很薄弱。当然我们也应当看到刑法学界已经有少数学者在进行这方面的努力。比如赵秉志教授、邓子滨教授、刘仁文教授通过《一虎一席谈》电视节目、《南方周末》报纸、网络等大众媒介传播着限制、废除死刑的信息。
[43]当然这也涉及到在当代传播革命浪潮下中国法学期刊的定位与转型问题,固然法学期刊中那让一般人看不懂的理论文章可能会有其学术价值,但也不能走向“越让人看不懂越有学术价值”这种一统天下的学术价值导向极端。《法学》期刊一直走在这种传播改革与实践的前沿阵地,寻求着专业性、学术性与时代性、可读性之间的平衡。
[44]一些主流报刊媒体,的确有这样的倾向。贺卫方教授在一个演讲中就曾提到:“我特别高兴我的同事,北京大学哲学系的何怀宏教授最近正在北京的一家报纸《新京报》上发表系列文章对死刑的问题进行反思。某些报纸似乎自我审查太过,设置了不少禁区,例如宪政,例如司法独立。死刑问题可以谈,但是只能谈死刑复核程序如何健全,我说,那个我不擅长。我擅长谈废除死刑的问题,他们说那不行,那不可以。所以,我只好做一个‘嘴力劳动者’,用自己的言说来表达自己对这样一个问题的关注。”贺卫方:《拷问死刑——我们为什么要废除这一野蛮的刑罚》,法律博客网,http://heweifang.fyfz.cn/art/410371.htm。
[45]【美】彼得斯:《交流的无奈——传播思想史》,何道宽译,华夏出版社2003年版,第5-17页。
[46]【澳】麦克卢汉、秦格龙编:《麦克卢汉精粹》,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41页。
42朱苏力教授大力主张中国保留死刑,贺卫方教授则力主中国废除死刑。
[48]【加】马歇尔·麦克卢汉:《理解媒介:论人的延伸》,何道宽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42-46页。
[49]例如法学家何家弘教授也会写一些侦探小说,在文学界的影响力不小,这会无形中影响读者的法律观。
精彩推荐
- ·财新网:168名律师建议国务院..2016-10-09
- ·陈杰人:青岛聂磊案死刑问题真相2012-09-09
- ·程海:王全璋案律师辩护词—兼为..2016-08-08
- ·周泽:敦促崔亚东引咎辞职书2012-10-29
- ·章诒和:泪往下滴,血朝上涌2016-10-22
- ·周孝正:从臣民意识到公民意识一..2016-03-27
- ·陈有西:法院副卷如何兼顾公开、..2017-03-29
- ·财经:在历史的漩涡里:中国律师..2016-09-26
- ·58位资深人士联署发声,吁请公..2015-05-30
- ·赵国君:大哉!江平2016-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