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仕毕:借我火眼睛,还人清白身(之三)
借我火眼睛,还人清白身(之三)
劳山道士穿墙入 侦查实验岂可少
——程某某抢劫案
一、背景
Z市周某出租屋三楼出租给一位名叫“阿兰”的租客居住。2008年4月16日该房内不时飘出臭味,多日不见“阿兰”踪影,租住二楼的房客觉得奇怪,便于当日13时许撬开窗叶向内望,发现房内有一具尸体,二楼房客马上向周某反映该情况,周随即报警。公安机关接报后,赶赴现场进行勘查及走访调研工作。据现场勘查,案发现场的房门没有撬压痕迹,室内靠西北角的地板上俯卧着一具女尸,上身只穿一件乳白色胸罩,下身穿一条白色休闲裤子,赤脚,双手反捆于背后,尸体已轻度腐败。经调查得知,死者陈某某,45岁,卖淫女;邻居最后一次与陈某某见面是2008年4月12日下午15时许。据法医尸检结果,陈某某系机械性窒息死亡。根据现场勘查、尸体检验及现场访问材料分析,本案是一起以抢劫为目的,作案目标明确的杀人抢劫案,犯罪嫌疑人经过了充分预谋和准备、有作案经验,心狠手黑,并对现场情况比较熟悉。2008年4月17日,通过走访陈某某好友,得知陈某某于2008年4月10日将一名绰号叫“岭北仔”的嫖客带回其住处卖淫后,遭到该嫖客的抢劫,由于陈某某的追讨,抢劫未遂。对此经排查发现,绰号“岭北仔”,有吸毒、犯罪前科的程某某有重大嫌疑。4月20日,将犯罪嫌疑人程某某传唤询问。经突审,程某某供认其于2008年4月13日凌晨1时许窜到陈某某出租屋前,用自备工具打开房门,将熟睡中的陈某某杀死,并抢走人民币陆拾元和一台手机。
Z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抢劫罪,Z市中级法院于2008年10月28日作出判决:被告人程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抗诉、上诉,Z市中级法院依法报送复核。
二、原判要点
原判认定,2008年4月10日晚,被告人程某某与其之前已认识的被害人陈某某在陈某某租住房内进行性交易,性交易完成后,程某某想抢走陈某某的手机,因陈某某大声呼喊而未得逞。2008年4月13日凌晨1时许,程某某由于身上没钱,萌发了抢劫被害人陈某某的念头。于是步行到陈某某的租住房前,其通过该租住房的窗户看见陈某某在屋内熟睡,遂用在路上拣来的一根竹棍和一段平常放在裤袋里备用的铁线,将铁线穿绑在竹棍的一端,从窗户把房门锁拨开,之后入房扑到床上用脚压住陈某某的腰部,此时,陈某某惊醒过来,忙问:“做什么?做什么?”程某某说:“要钱。”之后就从墙上扯下一条红色绳子勒住陈某某脖子往后拉,由于陈某某发出“唔、唔……”的呻吟声,程某某拿起枕头捂住陈某某的嘴,并继续勒陈某某的脖子致其不能动弹。接着程某某用一条白色的皮带将陈某某的双手腕部反绑于背后,又用一段电线绑住陈的肘部,之后将陈从床上搬下放在地板上,用绳子将陈的颈部吊起,挂在墙壁的铁勾上。之后,程某某从陈某某右边的裤袋里搜出人民币60元并拿走陈放在凳子上的一台手机。最后,被告人程某某用被子和衣物掩盖住陈某某的尸体并关上房门,用之前其用来开门锁的竹棍从窗口伸进拨上门锁的保险,然后携带竹棍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某属被他人用绳索勒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原判认定上述犯罪事实列举了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作案现场提取的作案工具绳子、电线、白皮带的照片、扣押作案工具绳子、电线、白皮带的扣押清单、通讯记录单三份、气象资料二份、公安局出具的说明材料一份、《抓获经过》及《破案报告》、证人证言、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刑事化验检验报告书》、《检验报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以暴力抢劫被害人陈某某的财物,并在抢劫过程中杀害陈某某,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程某某属累犯,本应对其判处死刑,但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形,可不立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作出死缓判决。
三、复核查明的事实和证据
经审查,原判认定程某某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存在以下问题及疑点:
1、现场没有任何痕迹物证,根据被告人的供述以及气象局的证明,案发当天下大雨,现场为何没有脚印?没有查获被告人供述称用于打开房间门的竹棍、铁线,也未查获被害人的手机。
2、被告人作案动机不明。被告人供述为钱财而作案,供述看见被害人熟睡,进入房间后就扑到被害人身上,为何不盗窃?而直接杀害被害人?如果因惊醒被害人而杀害被害人,仓促之间又如何找到绳子皮带?现场又没有翻动查找财物的迹象,盗窃劫取财物的动机难心解释。
3、没有鉴定被害人死亡时间,被害人死亡时间不明。
4、房门锁闭,无撬压痕迹。被告人供述用铁线捆在竹棍上拨开房门暗锁,离开房间时用同样方式锁闭房门,应对其供述的方法作出侦查实验,以确定能否用该方法进入房间锁闭房门。现场勘查笔录没有说明警方是如何进入房间勘查的?没有对被告人供述的出入房间的方法做侦查实验。
5、被害人从事卖淫职业,并常把嫖客带到住处,被害人姐姐证实,听陈某某说钥匙被偷走,不能排除其他人进入房间作案的可能。被害人职业特殊,属于高发被害人群,不能排除他人基于其他作案动机杀人可能。
6、被告人供述作案时捆绑被害人的绳子、皮带是在房间内找到的,被告人如何找到皮带、绳子的?被告人没有指认找到绳子、皮带的位置。被告人供述作案当时没有开灯,辨认时又能够准确分辨出捆绑被害人的皮带、绳子以及挂被害人在墙上绳子的颜色和特征,是否存在诱供可能?公安机关让被告人辨认捆绑被害人的绳子、皮带时没有混杂在其他绳子、皮带中,不符合辨认的要求。被害人的邻居或其他熟悉被害人居住场所的人是否曾在被害人住处看见过皮带、绳子?
7、被告人案发后无异常,经传唤到案,不符合抢劫杀人后逃跑的通常行为。
四、处理情况及花絮
(一)鉴于本案存在的证据不足,合议庭意见,发回重审。
重审期间,侦查、公诉机关未能提交新的证据材料,经侦查实验,被告人供述的方法不能打开房门锁闭房门。Z市中级法院宣告贺某无罪。Z市检察院提出抗诉,省检撤回抗诉。
(二)事实认定证据审查不能脱离日常生活经验
本案现场无翻动、房门锁闭,下雨天未留有足迹,熟人作案的可能性大,被告人供述的打开房门手段未作侦查实验,供述的作案动机与现场情况不吻合,能够准确描述皮带绳子的特征,但不能说明来历,不符合常理。被害人职业特殊,属高危受害人群,不排除与他人有仇怨等纠纷。
(三)复核审仍需慎重对待
一些法官认为,被告人曾供述犯罪事实,不上诉,足以认定其认罪服判,对证据的把握不是特别慎重。
复核审查中,我讯问程某某,其声称没有作案,但因吸毒,有犯罪前科,觉得无脸见人,不如在监狱老死,所以不上诉。
H市中级法院曾经判处一起故意杀人死缓案,高院核准死缓。后来真凶出现,生物痕迹与现场一致。重审时,讯问其当时为何不上诉,其称对社会已绝望,命运如此。在狱中不吵闹不劳动不申诉。
(未完待续)
之四:年少智商高 一打就成招——叶某某、司徒某某等八名未成年人抢劫案
原文链接:http://blog.sina.com.cn/s/blog_9aadd8600101ebte.html#commoncom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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