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甫律师_我辩护

专题 ‖ 荷兰人被控故意伤害罪上诉案 辩方吁请北京高院释放上诉人

  

 韩非子和女友戴安娜

 

  已经被羁押了两年多的荷兰王国公民韩非子(Harm Robert Fitie)应当被迅速释放。

 

  2016年12月1日、2017年4月17日,北京高院先后两次开庭审理韩非子被控故意伤害罪上诉案,现休庭待判。

 

  2016年7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2015年5月6日晚11时许,韩非子因琐事与死者芦某发生争执并“故意伤害”芦某,致芦某鼻骨骨折并从一层屋顶高坠落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二中院判决韩非子故意伤害罪名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

 

  一审判决据以认定韩非子故意伤害的主要证据是:1、死者芦某弟弟和儿子所做的芦某临死前在解放军北京军区总医院急救室说过“老外打我”的证言;2、鉴定人员认为芦某鼻骨骨折系遭遇钝性外力所致(非跌落过程中遇墙面或地面形成);3、韩非子手部有伤。虽然韩非子否认自己伤害过死者芦某,但一审判决根据上述几点证据推论韩非子故意伤害(致芦某死亡)罪名成立的同时,对芦某高坠地点、跌落路径、落地地点等毫无描述。

 

  韩非子提起上诉后,我在二审第一次开庭中为韩非子做了无罪辩护。我认为,韩非子手部在案发后没有伤,警方证明韩非子手部有伤的证据涉嫌伪造,死者芦某弟弟和儿子所做的芦某临死前说“老外打我”的证言涉嫌伪证,死者芦某案发时所穿拖鞋在警察到场后蹊跷“丢失”,警方对现场未尽勘查之责,对芦某家屋顶物理形状、微量物质、擦痕及相关物证未尽勘验提取之责,尤其对芦某家外墙上可致芦某鼻部“遭遇钝性外力”导致鼻骨骨折的空调制冷管及其外包裹物质未做任何记录与分析。我认为,芦某之死纯属意外,与韩非子无关。

 

  该案因涉程序违法、法院针对辩方的各项取证申请(2016年12月1日第一次开庭辩护词中有相关陈述)始终不予答复有违程序公正而引起荷兰和欧盟驻华使馆、荷兰政府高度关注,荷兰和法国多家媒体在第一次开庭后纷纷对案件进行报道。

 

  2017年元旦刚过,我接到本案书记员打来的电话,希望我说服韩非子亲属对芦某亲属进行赔偿并谋求和解。坦率说,我和韩非子亲属一样,认为“芦某翻越栅栏侵入韩非子住宅露台攻击韩非子遭遇抵挡,几秒钟后芦某在自家屋顶边缘朝着韩非子家方向滑倒高坠后死亡”,韩非子无罪。但我明白本案不同于“真凶再现”或“亡者归来”,案发现场只有韩非子和死者两个人且案发前二人有争执,韩非子已经被关押两年左右的情况加上现实司法环境下法官“有罪推定”的习惯思维,使得辩方追求无罪判决的希望极为渺茫。在劝说韩非子亲属筹款赔偿前,我约见法官并就“为韩非子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的辩护方案调整征求了法官意见。

 

  劝说韩非子亲属筹款赔偿的工作非常艰难,直至我向韩非子家人表示“本案就民事部分与死者亲属达成和解后立即释放韩非子是可行的”,韩非子家人才考虑筹款赔偿,但他们仍然认为韩非子无罪。在向法院汇款前,他们给法官写了一封信,在信中他们表示:“我们愿意支付那位死去邻居家人400000元人民币(注:实际支付500000元人民币)以换取Harm(韩非子)的立即自由。我们请求您的法院不要求Harm 承认罪状;我们认为,如果那样做将为他留下一生的痛苦印记。此外,我们还请求您的法院不禁止他再次进入中国,因为他曾表示,这起悲剧性的案件并没有改变他对中国的信心与在中国的良好经验。”

 

  确认法官收到信后,韩非子亲属开始了赔偿款的支付。

 

  2017年4月17日第二次开庭时,死者亲属对韩非子表达了谅解,韩非子向死者亲属表达了歉意,我为韩非子做了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应迅速获释的罪轻辩护。

 

  本案辩护过程甚是波折,案件背后发生的林林总总一言难尽。因为涉及到犯罪现场勘查和物证分析,我和助理付出了极为艰辛的劳动。我们为本案制作的各项意见、申请、举证目录和辩护词可成为刑事辩护有关犯罪现场勘查分析的范本,我们愿将上述资料提供给任何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以及有意学习刑事辩护的法科学子[有意获取本案资料的朋友可将自己的电子信箱用短信发给我的助理(电话:186 1264 8151),案件二审宣判后我们集中发送]

 

  虽然我劝说韩非子家人赔偿死者亲属并劝说韩非子对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进行认罪,但实际上我很替法官发愁,因为我实在想象不出判决书应该怎样写才能得出韩非子有罪的结论。自2015年5月7日被刑拘之日至今,韩非子已经被羁押了2年又近1个月,这对韩非子来说是不公平的。韩非子的法国女友戴安娜2017年5月5日来到中国,至今不肯离去,她向我表达,会一直等,直至接韩非子回家。现在,我已经不关心法官如何写判决书了,只希望北京高院迅速让韩非子重获自由。只要能尽快释放韩非子,法官无论怎么写判决书都行。

 

王 甫
2017年5月25日

 

附:2017年4月17日开庭辩护词

 2016年12月1日开庭辩护词

 

 

  

 辩护人王甫

 

 

荷兰王国公民韩非子被控故意伤害罪上诉案第二次开庭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上次庭审中,辩护人曾为上诉人韩非子做无罪辩护,休庭后,法官建议韩非子亲属向被害人亲属赔偿和解,在征求法官意见并经韩非子同意后,辩护人改变之前无罪辩护意见,现为韩非子做过失致人死亡罪情节较轻的罪轻和量刑辩护。在最高人民法院主导的量刑程序改革过程中,法学界有一个重要观点:对于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应借鉴普通法系国家做法,分别构建相互独立的定罪和量刑审判程序,定罪程序结束之后,再举行量刑听证,围绕量刑情节和量刑证据展开法庭辩论。最高院未采纳这个方案,但本案是对该方案的有益尝试。

 

  辩护人之前的举证目录和辩护词中有关上诉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害人芦某一贯表现、案发起因、过程、高坠原因及路径的辩护意见将作为本辩护词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之前的无罪结论现调整为韩非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情节较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过于自信和疏忽大意致人死亡的行为规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司法实践中,该罪不仅表现形式千差万别,而且,其普通情节与情节较轻之间法律界限并不明确。辩护人认为,本案中衡量上诉人刑事责任大小、量刑轻重的主要因素是上诉人韩非子、被害人芦某的各自过错。辩护人认为,在案件事实基本明晰的情况下,被害人芦某过错越多、韩非子过错越小,上诉人韩非子的罪责便越轻。

 

  被害人芦某生前喜欢喝酒,截至案发前,被害人多次酒后以朝着韩非子及其女友、朋友清嗓子、咳嗽甚至吐痰、吼叫等方式欺负、挑衅邻居韩非子,而韩非子并未因此与被害人发生过争执,也没有怨恨过被害人。案发当晚夜里11点属醉酒状态的被害人站在自家平房屋顶朝着韩非子家咳嗽、清嗓子长达半小时左右,将已经入睡的韩非子两次吵醒,经韩非子耐心劝说后拒不停止,继续激化矛盾,劝说无果的韩非子在转身离开时做了个不礼貌的手部动作,被害人突然跨越60公分高的栅栏进入韩非子住所攻击韩非子遭遇韩非子抵挡,几秒钟后,被害人在自家油粘屋顶边缘朝着韩非子家方向滑倒高坠落地,经抢救无效死亡。

 

  韩非子因疏忽大意未能预见自己的抵挡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脚下不稳滑倒高坠死亡。但除韩非子抵挡动作之外,被害人高坠死亡系各种因素巧合所致,包括但不限于:被害人家油粘屋顶表面光滑且边缘部分有斜坡易致人滑倒、油粘屋顶边缘部分未加装防护设施、被害人醉酒后自我控制能力减弱脚下不稳行进路线容易发生改变、被害人鼻部撞击油粘屋顶对面二楼墙上空调制冷管可能改变被害人高坠路径和落地姿势等......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假如缺少上述任何一个因素,被害人很可能不会死亡。

 

  案发时已近凌晨,被害人突然跨越60公分高的栅栏侵入韩非子住所攻击转身准备离开的韩非子完全出乎韩非子预料,致使韩非子的过失行为具有紧迫形势下正当防卫的特点。要求韩非子在抵挡的一刹那考虑到上述全部因素无疑非常困难。辩护人认为,被害人对于案件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侵入韩非子住所攻击韩非子无疑是被害人诸多过错中最为严重的一项。与大多数国家一样,我国《刑法》规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但各国法律对于公民住宅的保护程度并不相同,辩护人并非认为被害人芦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但侵入他人住宅对他人居住安宁权、生命健康权进行损害的行为无疑违反了中国法律。韩非子作为被攻击的一方,有权采取自力救济对被害人的侵害行为进行防御。虽然韩非子的行为依据中国法律有涉过失致人死亡罪,但各国法律对于损害公民住宅及人身安全的规定各有不同,韩非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在不同的国家可能产生不同的判决结果。韩非子的亲人依据荷兰法律认为韩非子无罪,辩护人虽然对该认知表示理解,但也对其进行了长时间劝说,劝说其尊重中国法律规定和司法权威,说服韩非子亲属筹集50万元人民币支付给被害人亲属。

 

  基于被害人芦某的一贯表现及其对引发本案的严重过错,辩护人曾为韩非子做无罪辩护。辩护人希望通过无罪辩护的方式验证,当公民住宅安宁权与生命健康权产生矛盾冲突时,中国刑事司法将如何选择。辩护人曾进行无罪辩护的原因还在于,韩非子的行为即便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也因为被害人的严重过错,致使韩非子的行为距离无罪如此之近......如果终审判决认定韩非子过失致人死亡罪名成立,那么,判决同时认定情节较轻是适当的。

 

  辩护人感谢合议庭各位法官为公正审理本案所作出的努力,案件主审法官为争取符合法律规定、各方可接受的终审判决而进行的辛苦又艰难的工作,上诉人韩非子及其亲属、荷兰驻华使节均了然于胸。

 

  辩护人请求合议庭充分考虑以上有关韩非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情节较轻的辩护意见,充分注意韩非子在案发后对高坠落地昏迷不醒的被害人主动施救、始终配合办案机关调查、多次向被害人亲属表达哀悼之情与歉意、韩非子亲属主动赔偿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等诸多情节。自2015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之初算起,上诉人韩非子已经被羁押近两年,辩护人请求合议庭作出终审判决前,充分考虑韩非子亲属有关立即释放韩非子的呼吁。辩护人并非认为该呼吁是合议庭应该遵守的内容,但辩护人认为,迅速释放韩非子的终审判决将是合议庭综合考虑本案所有因素后彰显中国司法公正与仁慈的最佳结果。

 

  一审判决曾对韩非子附加“驱逐出境”。如果二审合议庭认为韩非子过失致人死亡罪名成立,该附加刑便非必然适用。司法实践中,除单独适用情形外,“驱逐出境”主要随较为严重的主刑附加适用。上诉人韩非子在中国已经居住了十几年,为中荷文化、农业交流作出过长期贡献。韩非子多次表达,自己将中国视为第二故乡并深爱着这个国家。韩非子家人因本案债台高筑,韩非子希望获释后能挣到钱偿还这些债务。韩非子曾向辩护人表示,自己在中国生活了太长时间,中国朋友知道他是荷兰人,但如果回到荷兰,自己更像是外国人,很难重新开始。只有在中国继续完成之前的工作才能尽快偿还家人因本案欠下的债务。韩非子希望通过辩护人请求合议庭作出终审判决时不适用“驱逐出境”附加刑,帮助他继续留在他始终眷恋的中国。辩护人恳请合议庭体恤韩非子的处境与乡情,满足韩非子留在中国工作和生活的愿望。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案发展过程中,曾引发多方关注。因为国情和法律制度的差异,案件的审理过程始终伴随着中国与荷兰、法国等欧洲国家人们有关本案的各种讨论。辩护人希望,本案终审判决下发之时,也是包括上诉人韩非子在内的所有关注本案的人所期许的公道在中国司法实现之时。

 

  谢谢法庭!


上诉人韩非子的辩护人:王 甫

 2017年4月17日

 

 

荷兰王国公民韩非子被控故意伤害罪上诉案第一次开庭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我受托为本案上诉人、荷兰王国公民韩非子(Harm Robert Fitie)出庭辩护。

 

  辩护人认为,芦某高坠死亡是一起意外事件,不应被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辩护人有理由怀疑警方隐匿了死者芦某的拖鞋,警方现场勘验遗漏诸多可证明芦某死亡真相的证据,办案机关对可证明韩非子无罪的物证、书证至今不尽提取调查之责;与此相伴的,是死者芦某亲属芦子、芦弟等人涉嫌伪证,致使本案由一起意外事件被人为转化成刑事案件;而一审公诉机关对警方一系列违法行为未尽法定监督职责,将案件错误提起公诉,一审法院无视警方侦办案件过程中大量的程序违法情形,未遵循无罪推定的法定原则,对证据合法性、真实性未做尽职判断,致使一审判决证据不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首先,芦某高坠死亡是一起意外事件,上诉人韩非子无罪。

 

  辩护人在举证环节详细阐述了每份证据的证明事实,辩方证据目录中近8000字的证据说明作为本辩护词不可分割的部分,已无可辩驳地证明辩方的合理怀疑:芦某之死是一起意外事件,与犯罪没有任何关系。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09规定,保护现场和证据的责任在案发地派出所,执行勘查现场任务的是侦查人员。实践中、拍照固定与提取、保存证据均是侦查人员的工作,不可能有派出所拍照后再将重要物证交由被害人亲属保管的情况,该做法严重违反法律规定。辩护人高度怀疑该拖鞋被故意隐匿,因为辩护人实在无法理解如此重要的可能证明韩非子无罪的证据怎会如此蹊跷地丢失。退一步讲,即便警方所说“死者芦某案发时所穿拖鞋(图1左)被警方到达现场拍照固定后交给芦某妻子保管,然后丢失”的情况属实。警方也因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保管职责,对死者拖鞋至今不能到案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且,本案直到二审,警方也没有用韩非子的拖鞋与现场足迹进行比对。警方违反法定程序导致的后果不应对辩方的合理怀疑形成阻碍。因此,辩方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的合理怀疑应建立在假定死者拖鞋没有丢失的基础之上。辩方合理怀疑,上诉人韩非子住所露台上的足迹(图1右)是芦某翻越韩非子住所露台上栅栏攻击韩非子时留下的。因为,从拖鞋花纹看,韩非子的拖鞋(图2)底部花纹由呈四个花瓣由中心均匀向外分布的多个图案构成,而芦某的拖鞋底部花纹与该足迹较为一致:呈横向整齐排列的条状花纹。

 

 

 

 图1

 

图2

 

  警方在芦某家油粘屋顶北部靠近边缘处发现擦蹭(图3),该北部边缘朝外呈上坡状,光滑的上坡状油粘物体极易导致脚下打滑。警方本应准确记录油粘屋顶北部边缘朝外呈上坡的物理形状,但警方没有记录;警方本应提取擦蹭处微量物质与芦某拖鞋鞋底物质进行比对以确定或排除该擦蹭的形成与芦某高坠之间的因果关系,但警方没有这样做;不仅如此,警方更没有测量、记录该擦蹭的准确位置,只是拍了一张照片放在案卷之中。警方失职、渎职甚至故意不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行为不应对辩方的合理怀疑形成阻碍,因此,辩方合理怀疑,死者芦某是从距离韩非子住所露台尚有一段距离的自家油粘屋顶靠近北部边缘的擦蹭处滑倒高坠。

 

 图3 

 

  辩护人注意到,死者芦某家油粘屋顶平房与芦某自家二层楼南墙墙面(下称二层楼南墙墙面)之间有宽约1米左右的天井,尸检报告显示,芦某尸长179cm,当芦某从油粘屋顶边缘高坠时,出于本能会抓取天井对面二层楼南墙上的物体努力阻止自己跌落,《现场勘验笔录》记载的二层楼南墙墙面擦痕最高位置也印证了辩护人这一判断。警方记载了二层楼南墙墙面“西侧擦痕最高点距地面375cm”、“东侧擦痕最高点距地面335cm”(图4),警方应当标注两个最高点的横向位置,也应当标注二层楼南墙墙面擦痕范围,尤其应该标注从二层楼南墙墙面上从线缆起上至最高点之间大约85cm的擦痕范围,因为芦某坠落之初,上体会在南墙墙面从最高点抓起,坠落时自上往下在墙面产生擦痕时,该擦痕的横向位置变化可证明死者芦某上体最初倒下的方向。但警方不仅没有标注二层楼南墙墙面擦痕两个最高点的横向位置,也没有标注线缆以上擦痕的具体范围。当警方违反法律规定拒不履行法定勘验义务时,辩护人有权合理怀疑,因二层南墙墙面西侧最高点比东侧最高点高出40cm,芦某高坠时上体最初是从西倒向东,也即从芦某家倒向韩非子住所方向;芦某家二层楼南墙墙面正对着芦某自家油粘屋顶平房,该二层楼南墙东端与韩非子住所交界,既然芦某高坠时上体最初是从自己家倒向韩非子家方向,而且擦痕又全部在芦某自家墙面,芦某便是从自己家油粘屋顶朝着韩非子家方向行进时滑倒坠落。此种情形下,芦某的高坠死亡与韩非子没有任何关系,因为此时在自己住所露台上的韩非子没有接触到芦某的可能。芦某之前翻越韩非子住所露台上栅栏攻击韩非子在韩非子的抵挡后倒退不可能产生此种坠落后果。如果系韩非子抵挡时用力过大致使芦某后退高坠,那么高坠之初芦某上体倒向应该朝着自己家方向,而不是韩非子家方向。分析至此,辩方继续合理怀疑,芦某在翻越韩非子住所露台攻击韩非子遭遇韩非子抵挡,芦某从自家油粘屋顶再次向韩非子住所露台行进中,因醉酒后自我控制能力减弱、脚下不稳,在油粘屋顶北部靠近边缘的斜坡上滑倒坠落在地。上诉人韩非子一审庭审中关于时间的陈述也印证了辩护人的判断,韩非子陈述,芦某翻越露台上的栅栏攻击韩非子遭遇韩非子抵挡,韩非子虽然记不清芦某如何高坠,但韩非子记得自己的抵挡与芦某的高坠之间隔了大概有5秒钟时间。

 

 图4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案有关死者芦某高坠路径的力学分析只要具备中学物理知识便可进行,但令人吃惊的是,有着数万名警察、代表着中国地方公安最高刑事侦查水准、精英云集的北京警方竟声称自己做不了本案的力学分析。因此,辩护人对本案所做的力学分析构成辩方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的合理怀疑。

 

  辩护人注意到,芦某家二层楼南墙外墙上有空调制冷管(图5),该制冷管最下端入户拐弯处外凸明显,空调制冷管为铜管,为了保温,需要在铜管外包裹保温棉,保温棉外缠裹柔软的PVC空调扎带,当芦某鼻部撞击该空调制冷管时,遭遇“钝性外力作用”导致鼻骨骨折。该制冷管在墙面擦蹭痕迹范围内,但警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未对该空调制冷管做任何记载,也未对制冷管物质和外包裹物质进行任何记录与分析。辩护人合理怀疑,芦某从自家露台油粘屋顶靠近边缘擦蹭处滑倒高坠,因芦某家油粘屋顶下北墙上部未有擦痕,可判断芦某高坠之初双脚离开油粘屋顶后呈自由落体加速度坠落,因芦某的上体在其努力下与二层楼南墙外墙产生摩擦减慢了上体坠落速度,芦某坠落过程中逐渐呈头部斜朝上、下体斜朝下的姿势,假如芦某以这样的姿势坠落在地,很可能不会头部首先着地并死亡。但二层楼南墙墙面上的空调制冷管(尤其是最下端入户拐弯外凸处)中断了这一坠落过程。当芦某鼻部碰撞在空调制冷管一刹那,头部会停止滑落,甚至出现向上、向后反弹,加之芦某因鼻部剧痛很难继续在墙壁上抓取物体,上体朝后仰的同时,因芦某鼻部碰撞空调制冷管使头部静止的瞬间其下体围绕头部朝东(韩非子家方向)呈弧线运动(类似圆规画圆)。从此刻起,芦某头部斜仰朝西,坠落时头部着地,致“枕骨骨折”、“右肩背损伤”、“颅骨骨折”,符合“高坠致颅脑损伤并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辩方证据八鉴定人陈建东证言也证明死者仰面背部着地。芦某上述高坠过程中不仅会与墙面发生擦蹭和碰撞产生比较大的声响,其鼻部碰撞空调制冷管、头部和下体分别(或基本同时)落地时也会产生两、三声巨大声响。

 

 图5

 

  而死者芦某拖鞋因警方的渎职而丢失,导致韩非子住所露台上的足迹无法与芦某的拖鞋进行比对;警方案发后未提取芦某家油粘屋顶擦蹭处的微量物质与死者芦某的拖鞋鞋底成分进行比对,因案发距今已一年半多,该擦蹭处物质也因相隔案发时间太久没有再提取的证据意义,即便提取了,也因芦某的拖鞋丢失无法比对;芦某家二层楼南墙墙面线缆以上部分的擦痕因为当时没有标注最高点横向位置和擦痕范围,现在也已无法标注。但是,芦某家油粘屋顶靠近北部边缘的上坡物理形状、二层楼南墙墙面的空调制冷管物质及其外包裹物质还可以现场查验,同时可以测量二层楼南墙墙面的线缆高度,以证明警方对线缆以上部分擦痕未尽勘验之责。辩护人曾通过韩非子女友联系韩非子房东希望去现场测量取证,但通过他们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得知,案发后房东张某曾回家看房子,被害人芦某女儿和儿子拿刀威胁张某,致使张某家人在本案审结之前也不敢回家。辩护人曾申请合议庭组织检辩双方去案发现场进行查验和测量,但至今未获批准。

 

  其次,芦某临死前是否在解放军北京军区总医院急救室说过“老外打我”值得怀疑,芦子、芦弟涉嫌伪证,而警方、一审控方、一审法院未调取芦某病案和诊疗记录,涉程序违法。

 

  芦某的儿子在芦某死亡当天(2015年5月7日)接受警方询问时陈述,芦某在送往医院的路上已不能动,也不能讲话,芦子没有提及芦某在北京军区总医院急救室曾对自己和叔叔说过“老外打我”。依常理,假如芦某临死前讲过这样的话,芦某死亡当天芦子出于对韩非子的仇恨不可能不向警方讲述这一情节。而在一周后的2015年5月14日,芦子改口说,自己5月6日晚案发后到现场时看见韩非子手上好像有伤,还说芦某临死前在军区总医院急救室对自己和叔叔说过“老外打我”,出庭作证时,芦子和芦弟也坚持这一不符逻辑的陈述。

 

  解放军北京军区总医院脑外科急救医生王海江在2015年5月18日接受警方询问时陈述芦某“当时处于朦胧嗜睡状态,肯定没办法与他人交流”。该证言也证明芦子与芦弟所谓的芦某死亡前在急救室曾说“老外打我”的证言涉嫌伪证。但在5个多月后的2015年10月27日,王海江接受警方询问时又说“我问他病情时他不能正常表达,只能简单回应,不能交流。因为他的病情比较严重,病情随时变化,病情进展可能比较快,是否能有话语表达我说不好,也不太确定”。另一名医生王康也在警方询问芦某刚被送到医院后是否有说话的可能时说“有这个可能,因为我叫过他名字他答应了”,“只能是呼唤能够回应,复杂表述表述不了。”证言的前后变化完全不符逻辑。结合警方在本案当中的种种违法表现,辩护人有理由怀疑,医生王海江和王康在2015年10月27日接受警方询问时可能遭受到某种不当压力。芦某案发当晚在解放军北京军区总医院的完整病案和诊疗记录应当客观、详尽记载了芦某当时的精神状态和语言表达能力,当诸多证人证言前后矛盾、不合常理时,该病案和诊疗记录更应当到案,但一审法院却在病案和诊疗记录没有到案的情况下无视芦子等人证言前后、相互之间无法解释的矛盾,不仅径行挑选采信对韩非子不利的证言,而且无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证据要求,在病案和诊疗记录没有到案的情况下支持了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有关医疗费的诉请。

 

  本案上诉后,辩护人申请北京高院依职权调取死者芦某案发当晚在解放军北京军区总医院抢救治疗的完整病案和诊疗记录,以查明芦某在北京军区总医院急救室时是否具有语言表达能力,但直至二审开庭,该证据依然未被调取到案。辩护人认为,除非本案二审裁定发回重审或判决宣告无罪,否则,对解放军北京军区总医院病案和诊疗记录未调取的做法已违反法定程序。

 

  再次,一审判决认定韩非子有伤不仅违反了法定的证据采信原则,也涉嫌对警方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包庇与纵容。

 

  辩护人在举证环节论证了芦子2015年5月14日接受警方询问时说自己在案发当晚看见韩非子手上“好像有伤”涉嫌伪证。而且,韩非子始终否认自己当时手上有伤,纵观警方对韩非子所有讯问笔录和一审庭审笔录,可以证实,从案发之初到一审第一次开庭,有关韩非子右手是否有伤的问题,没有任何办案人员询问过韩非子,也没有任何查验记录。如此严重违反程序法的情形却被一审法院无视。一审第一次开庭后,控方提交了几张韩非子的手部照片,从该照片看不出韩非子手上有任何伤;甚至,警方可以在不提供任何病案、诊疗记录、DR建议单、交费单的情况下,让北京市鼓楼中医院在时隔一年多时间之后补开出“2015年5月7日韩非子右手有软组织挫伤”的证明。当如此荒唐的证据在本案不断出现,当警方任意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在本案不断发生,辩护人有理由怀疑,警方在本案中涉嫌有组织造假。二审中,辩护人向北京高院提交申请,请求法院依职权调取韩非子2015年5月7日在北京市鼓楼中医院的诊疗记录、DR建议单、交费单等证据以证明警方涉嫌组织伪证,但直至此次开庭,上述证据未被调取。辩护人注意到,警方在本案一审第一次开庭后提交的几张韩非子手部照片后面,附了一张纸,这张纸上除了写着“开始 5月7日22:05:57 结束 5月8日 04:13:38 ”外没有任何内容,但这张纸却是北京法院的笔录用纸,辩护人认为,当有人可以向法官要一张笔录纸坐在法官办公室随便填写、捏造证据时,法官对该违法行径的默许与纵容足以令人对一审法官审理本案的立场做出否定评价。不仅如此,一审判决无视上述诸多违反法律、违反常识的情况,不仅采信了上述违法证据,还采信了警方在案发近四个月后的2015年8月30出具的所谓民警“经工作发现韩非子手部存在外伤”的证明,这无疑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有关人身查验法律规定的公开悖反。

 

  第四,一审判决无视死者芦某经常欺负、挑衅韩非子及其女友的证据事实,无视芦某案发当晚醉酒滋事的证据事实,尽数挑选对韩非子不利的证据,而不考虑这些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为达成一份“韩非子挑衅斗殴致芦某死亡”的判决事实,全然不顾法律要求的证据标准。

 

  本案事实其实很简单。芦某喜欢喝酒,常常酒后向邻居滋事,多次朝着韩非子及其女友大喊大叫、咳嗽、清嗓子甚至吐痰,辩方提交的视频也证明芦某曾威胁、挑衅韩非子及其女友。证据显示,案发当晚夜里11点芦某属醉酒状态,站在自家平房屋顶朝着韩非子家咳嗽、清嗓子长达半小时左右,将已经入睡的韩非子两次吵醒。韩非子到露台上劝说芦某,因为了解芦某的攻击性,韩非子上楼前带了一把切面包的刀以防万一,上楼后,韩非子将刀放在自己家露台桌子上也并未想过使用该刀,当劝说芦某未果,愤怒之下的韩非子做出了一个不礼貌的手部动作,然后准备转身回去休息,而芦某被这个动作激怒,扑过来翻越韩非子住所露台栅栏进入韩非子住所攻击韩非子,遭遇韩非子抵挡后,芦某在自家油粘屋顶再次朝着韩非子住所露台行进过程中,因醉酒自我控制能力减弱,脚下不稳,深夜天黑,方向判断失误,在自己家靠近北部边缘处的上坡状油粘屋顶处滑倒高坠。芦某高坠后,韩非子立即为其做人工呼吸,之后芦某被送往医院抢救过程中死亡。就芦某的表现看,其完全习惯于欺负、挑衅邻居韩非子,而邻居韩非子只有忍耐,因为任何回应都可能导致芦某诉诸暴力。一审判决为了将责任归于韩非子,在描述当晚事件起因时用“韩非子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矛盾”一句话错误概括,不仅将芦某的过错一笔略过,而且从一开始就把挑衅滋事的恶意加诸在韩非子身上,认定事实从韩非子的不礼貌动作开始写起,无视韩非子做出该不礼貌动作的起因是芦某的不断骚扰与挑衅。在证据采信问题上,无论死者芦某儿子的证言还是芦某妻子的证言,无论这些证据的矛盾有多少,也无论这些证据的证明力多么弱,只要不利于韩非子,一概采信;而韩非子女友、韩非子朋友、韩非子房东等更显中立客观的证言,只要有利于韩非子的,一审判决均视而不见。这种违反有关证据合法性、证明力法律标准的证据选取逻辑,直接导致一审判决对事实的错误认定。当如此多的违反法律与逻辑的证据采信方式在本案一审集中出现,一审判决无视甚至默许警方连续违法对证明韩非子无罪的物证拒不调查、对案发现场不尽职勘验、对芦某在北京军区总医院病案与诊疗记录拒不提取,并延续警方思维对韩非子错误定罪也就不奇怪了。

 

  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是对程序法的违反和对实体法的错误适用,一审判决所认定的韩非子有罪的事实因不能排除辩方的上述合理怀疑而经不起任何辩驳与推敲。

 

  辩护人相信,北京高院有能力也有诚意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文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无罪推定原则在适用于中国公民的同时,也适用于作为外国公民的上诉人。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请判决宣告我的当事人、荷兰王国公民韩非子无罪!

 

上诉人韩非子的辩护人:王 甫

2016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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