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学磊:当刑罚执行“虚无”时
法的严格规范执行是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障和权威来源。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刑罚的执行却一再失去底线,变换着花样,以“虚无”的形态展现于世。所谓“虚无”,并非刑罚的不执行,而是在权钱交易、滥用职权之下衍生出来的假执行替代真执行、少执行替代足执行、宽执行替代严执行现象。
黑龙江讷河监狱在押犯王东,在监狱利用手机实施诈骗活动,导致多名女性受害,一经网络曝光,引起舆论一片哗然。人们哗然的是在押犯狱中实施诈骗、进行裸聊、和女性发生关系的难以想象,也是在押犯狱中打游戏创收、自由使用手机的“神通广大”,更是一向被认为戒备深严、法之利器的监狱对刑罚执行的荒唐、“虚无”而引起的惊愕。
刑法是打击犯罪、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重要手段,是社会治理的最严格方式。刑罚是刑法对犯罪行为进行刑事规范的直接结果,刑罚的执行效果直接影响到刑法的权威和社会治理能力。随着社会的发展,刑法价值观经历报应主义、功利主义、一般预防主义、个别预防主义等不同发展阶段,刑法价值观和刑罚方式不断趋于理性。但不管是报应刑主义状态下的“同态复仇”,还是“世轻世重”式的“乱世用重典”,亦或是强调依法治国的当下,只有以严格规范的形式贯彻执行“法律”,刑罚思想和刑事政策导向才能够得以准确表达。反之,当刑罚的执行畸形化、虚无化时,刑罚、刑法必然丧失权威,刑罚的特殊预防、一般预防将难以实现,法治大网也将因信仰衰竭而沦落为摆设。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法的执行,不仅需要良法之治,更需要高素质的执法者和严格的执法保障。监狱是国家的暴力机关,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施刑事惩处的执行场所,也是劳动改造和特殊预防的教育基地。监狱对刑罚的执行力是实现刑法权威、目的和作用的根本体现。若监狱严格执行刑事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考核罪犯,对犯罪分子进行教育改造,帮助罪犯顺利执行刑罚,使其重新融入社会,那么监狱便有效地发挥了现实作用。当监狱执法者与罪犯沆瀣一气,通过伪造减刑、假释条件变更刑罚执行方式和内容时,那么刑罚的执行就沦落为了“虚无”。
公布的黑龙江“在押犯微信诈骗案”详情显示:罪犯王东使用的手机为监狱民警提供;受害人之一的一名在讷河监狱工作的女性,之所以被骗得逞,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监狱执法民警的积极参与,甚至直接编发短信;而另一名失身女性,更是在权钱交易的作用下得以通融会见。讷河监狱执法者之所以如此荒唐、知法犯法,使刑罚的执行变得“虚无”,这既有执法者的不作为、滥作为、权力变现,更有制度的“失声”。
对监狱的监督为何如此乏力?监控、屏蔽等技术手段为何失灵?高墙之内的执法者为何就敢执法犯法?面对权力滥用、制度“失声”、刑罚执行“虚无”,我们需要理性深刻审视我们的监狱执法现状、监狱管理问题和配套的政策法规。否则,诸如讷河监狱在押犯微信诈骗荒唐事件也将会再次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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