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重大贿赂案三日内答复是否允许律师会见
南都讯 记者王殿学 最高检日前下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规定律师提出会见特别重大贿赂案件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应在三日内答复,而不采纳律师的书面意见必须要给出理由。
侦查终结必须许可律师会见
在刑事案件中,律师界一直反映有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现象。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王甫对南都记者说,2012年刑诉法修订后,会见难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经过允许才能会见的三类案件,即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会见。
针对“会见难”,规定首先特别明确,“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除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其他案件依法不需要经许可会见。”
针对申请得不到答复问题,规定强调“律师在侦查阶段提出会见特别重大贿赂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按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及时审查决定是否许可,并在三日以内决定答复”。
在侦查阶段必须允许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规定要求:“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通知律师,可以不经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侦查终结前,应当许可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在会见时不得派员在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监听律师会见的谈话内容。”
针对“阅卷难”,规定明确:“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障律师的阅卷权,并依照检务公开的相关规定,完善互联网等律师服务平台,并配备必要的速拍、复印、刻录等设施,为律师阅卷提供尽可能的便利。”
王甫对南都记者说,关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还有一些争议,律师界认为只有检察机关侦办的贿赂案件才属于经许可会见的案件,但一些公安机关侦办的非国有工作人员贿赂案件也需要经过许可。王甫建议有立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将特别重大贿赂案件限定为检察机关侦办的职务犯罪案件。
不采纳律师书面意见须给理由
最高检还规定,检察机关要主动听取并高度重视律师意见。法律未作规定但律师要求听取意见,检察机关要及时安排听取。对于律师提出的书面意见,包括不构成犯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无社会危险性,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形等,检察人员必须审查,并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王甫说,律师的意见在刑事案件中非常重要,在一些已经纠正的冤错案的审判中,像赵作海案、张氏叔侄案等案件中,都有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但检察院、法院均未采纳,并且没有任何理由。如果检法两家采纳,这些冤错案根本就不会发生。
最高检还规定,律师认为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向同级或者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或者控告的,检察机关要在受理后十日以内进行审查并答复。
最高检还决定建立完善检察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检察人员阻碍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尤其是超出法定范围阻碍律师会见的行为,通过提出纠正意见、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给予纪律处分、记入执法档案、予以通报等方式加强监督和追责。
精彩推荐
- ·《北京青年报》报道潘立新案2013-01-30
- ·内蒙古杜文贪污案二审在即 妻子..2015-09-09
- ·VISTA特稿║一场烧脑的刑事..2017-11-08
- ·南都:郭美美出庭时为何戴“脚镣..2015-09-11
- ·杜文贪污案 缘何牵进内蒙两高..2016-05-02
- ·戴玉庆与王晓玲“交恶”始末2017-09-28
- ·中国新闻网:内蒙古政协原副主席..2016-02-03
- ·严惩死磕派律师?2014-06-17
- ·咳嗽引发的胡同命案2017-07-29
- ·深圳民警“捞人”迷案第二次发回..2019-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