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司法改革年度报告(2013)》首发4
中国司法改革年度报告(2013)
北京理工大学司法研究所
执笔:徐昕 黄艳好 汪小棠
四、司法行政改革
2013年,司法行政领域的机制性改革主要体现在改进法律援助工作、开展循证矫正试点、加强律师行业管理等方面。
——改进法律援助工作
2013年,《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实施十周年。十年来,全国办理法律援助案件513万余件,提供法律咨询近3900万件,年均增长分别为20%和11.5%;经费投入累计达66亿余元,年均增长24%,其中2013年法律援助经费突破15亿;28个省(区、市)制定或修改了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规章;全国共有1.4万名法律援助人员。
2013年2月,《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出台,明确了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细化了经济困难的具体标准及“其他原因”的具体情形,规定特定案件必须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规范了申请人异议和有关人员的申诉控告程序,并明确公检法机关及法律援助机构的各自职责。该规定的出台,有助于落实新刑诉法关于加强人权保障和辩护权保障的规定,增强刑事法律援助的可操作性,但因缺少有效的监督、激励和责任机制,其实践效果必然有所折扣,刑事法律援助质量不高的现状亦无法改变。
6月,司法部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对加大法律援助力度提出了四项要求,对强化法律援助监管职能、提高经费保障水平和加强队伍建设等作了具体部署,并专门规定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律师资源短缺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给予扶持。该意见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促进法律援助工作,但仍需进一步完善,如明确公检法机关未履行告知职责的责任,建立“值班律师制度”,进一步拓宽援助对象范围等。
未来法律援助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应考虑以下思路。第一,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落实政府责任,并逐步实现法律援助与司法行政部门脱钩。具体举措包括:加大财政投入;公开法律援助经费具体使用信息,强化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拓宽法律援助范围,逐渐扩展到可能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建立法律援助专职律师机制,完善律师援助反馈机制及评价体系,提高法律援助质量等。第二,鼓励并支持民间法律援助组织的建立,放宽对民间资金和各类基金会介入的限制,激励律师和法律人承担社会责任。近年来,民间机构和法律人在法律援助中发挥的作用日益突出。例如,北京理工大学司法研究所发起的大案法援网络,仅运行半年多,就吸引了300多名法律专业志愿者,为民众免费解答法律咨询3000多个,并与近50家律所、法律援助机构和NGO建立合作关系,一个全国性的法援网络正在逐步形成。但公益法律服务等民间公益机构的设立却极其困难,政府应放松管制,支持和鼓励民间力量参与法律援助,促进民众更便利地接近正义。
——开展循证矫正试点工作
2013年9月,司法部下发《关于试点单位(监狱)开展循证矫正工作的指导意见》,确定燕城监狱等九家试点单位,明确了试点工作的目标、任务、原则、内容、步骤及保障。循证矫正是指矫正工作者在矫正罪犯时,依据罪犯的具体情况,以获取的罪犯可矫正的证据为基础,结合可能实施的方法和罪犯可能改变的情形,以获取最佳结果来实施矫正的活动。循证矫正是近年来国际矫正领域发展起来的新型矫正方法,体现了国家对犯罪的惩罚理念到人道主义改造理念的转变,有利于降低重新犯罪率。
作为一项新型的试点工作,循证矫正开展应立足实际,充分借鉴和吸收域外先进经验,努力寻找符合国情的有效方法。试点过程中尤其需要注意:第一,注意采用划分犯罪类型来进行循证矫正的研究和试点;第二,循证矫正对矫正人员的要求较高,应通过培训、学习等多种方式,及时转变矫正人员的观念,提高其能力;第三,循证的核心在于“证”,故需采取合理的手段、科学的测评工具收集罪犯的有效“证据”,据此研究制定循证矫正的具体方案;第四,在实践中不断修正与完善“证据”的搜集方法和矫正方案,并及时总结经验;第五,培育和引入NGO参与循证矫正工作,并充分与研究人员进行合作;第六,矫正的效果需进行综合评定,可通过设定实验组和对照组(控制组)的方式进行研究,并结合社会跟踪回访,客观评估矫正的效果。
——加强律师行业管理
2013年,针对律师的监管持续强化。4月,全国律协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以诚信建设为重点的律师行风建设的意见》,要求加强律师行风建设,强化律师事务所主任的管理责任,发挥律协纪委的作用,严惩违规违纪不诚信执业的行为。社会影响巨大的李某某案引发了律师职业伦理的争论。11月,北京律协就李某某等人强奸案相关辩护及代理律师涉嫌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行为,正式立案调查。同月,全国律师行业行风监督委员会成立。部分地方律协也出台了类似举措,如重庆市司法局与重庆市律师协会聘请了22名律师行业行风监督员。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在全国律师素质参差不齐的背景下,律师协会加强行风建设、强化律师监管有一定的意义。但在律师权得不到充分保障、甚至律师人身权屡受侵犯的现状下,更应优先考虑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目前,律师协会工作的重心与《决定》的精神存在偏差,不能适当履行本应担负的律师维权职能。律师权缺乏有效保障,律师协会的管理必然受到限制,难以真正实现行业自治。未来应在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基础上,推进律师管理制度改革,完善律师行业自律,迈向真正的律师自治;司法行政机关应逐渐退出,最终转型为宏观管理和为律师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此外,全国律协正在起草《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律师服务的指导意见》。若该意见出台,将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改善政府与律师之间的关系,提升律师的社会地位。律师服务法治政府建设的尝试,始于上世纪80年代,经过多年的实践,基本形成了组建政府法律顾问团、聘请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等工作模式。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政府购买律师服务是落实该要求的有效途径。
原文链接:
http://dy.163.com/article/T1399272579155/9TP5T7990513008L.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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