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周末:近年来警察开枪杀人事件量刑盘点
2014年2月17日,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西警察枪杀孕妇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胡平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73324.1元。
在“胡平案”之前,南方周末网盘点中国近年来多起警察开枪杀人案发现,有的警察被判处死缓,有的警察仅获刑数年,有人一审被判处过死刑后上诉,二审改判死缓。
深圳警察设局杀人:死缓
2012年7月1日,深圳警察李才坤,制造了一起假劫案,将“劫匪”班统陆一枪毙命,《广州日报》报道,2013年10月2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才坤故意杀人一案作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才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贵州一民警枪击致2人死亡:获刑8年
2010年1月12日16许,贵州关岭县坡贡镇派出所副所长张磊在处警过程中,与村民郭永华、郭永志发生抓扯。张磊在抓扯中连续击发三枪,致郭永华、郭永志中弹身亡。
新华社贵阳2013年6月21日消息,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张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
云南蒙自县民警杀人案:一审死刑,终审改判死缓
2009年2月13日,云南蒙自县公安民警吉忠春醉酒驾车后,因为倒车琐事与潘俊发生争吵,继而相互扯打,在扯打过程中吉忠春拔出随身携带的“六四”式手枪朝潘俊射击三枪,致使潘俊当场死亡。
2009年4月13日,红河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吉忠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令吉忠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馨月等1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吉忠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馨月等均不服,向云南省高院提起上诉。
新华网12月17日消息,云南省高院对该案做出二审判决,维持民事部分赔偿10万元的判决,吉忠春犯故意杀人罪,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改判死缓的主要原因,是云南省高院审理认为吉忠春作案后知道他人已报案,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到现场后无拒捕行为,可视为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其行为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件起因是被害人与吉忠春为倒车琐事,双方相互吵打而引发,吉忠春故意杀人的主观恶性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有所不同。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云南一警察枪杀两人案:无期徒刑
2004年11月10日晚9时,云南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维末乡派出所民警陆熊骑着摩托车带车带着所长史泽刚途径维末乡政府门口时,摩托车剐到了正在行走的村民左维,引起争执。随后左维找来朋友蒋善维等向陆熊质问。在推搡中,陆熊竟拔出随身配枪,连开4枪,导致左维、蒋善维两人当场死亡,前来劝阻的联防队员缪洪星左大腿中枪。事发后,陆熊被公安机关拘押,维末乡党委书记和派出所所长也被停职。
2005年4月,云南省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对于惨剧的发生,死者本人也有一定的过错和责任,主要表现在当有人劝止时,他们仍继续纠缠,从而导致事件升级。此外,在案发后陆熊态度比较积极,投案自首。法院在认定陆熊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基础上,决定对他判处无期徒刑,同时判决陆熊向两位死者的家属支付共约144万元的赔偿。
新华网昆明2005年11月9日消息,,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后,日前作出了维持原判、对陆熊处以无期徒刑的终审判决。
原文链接:http://www.infzm.com/content/98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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