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情树:司法独立的“敌人”是长官意志
在一个法治国家中,法律至高无上,法官就是会说话的法律,因此,可以说,法官就是国王,而法院就是“帝都”、“王宫”;相反,在一个专制、人治国家中,国王就是法律,口含天宪,容易出尔反尔,导致法律的不确定性、稳定性和权威性。在一个法治国家中,所有的公民,包括官员和民众要做的,就是“严格地服从法律”,对于法官而言,就如马克思说的:在法官眼里,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这就要求法官能够独立自主地根据法律规定、专业知识、理性经验和良心进行裁判,法官独立自主的自由意志应该受到尊重,法官职业才有尊荣感,这也是全世界各个发达法治国家之所以要实行司法独立的重要原因,没有司法独立,就难以保证司法公正,就会导致各种法外因素和力量渗透到案件的裁判之中。当然,司法独立并不意味着法官可以恣意妄为,随意裁判,法官的裁判行为仍然要受到各种力量的监督和约束,包括当事人的监督、律师的监督、检察院的监督、二审法院的监督,甚至是新闻媒体的监督!
最近听说即将召开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真正解决司法系统的外部独立问题,如果能够解决这个问题,那将是司法的一大进步,也向司法公正迈进了一大步。但笔者认为,实现司法系统的外部独立仅仅是实现司法独立的第一步,也是实现司法独立的必要条件,未来要真正实现司法独立,还要从司法系统的内部入手,构建一套能够保证司法人员内部独立的体系,实现司法机关的“去行政化”,因为在现实司法实践中,真正不当干预和影响司法人员办案,严重制约司法人员内心自由心证,从而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还是来自司法机关内部等级森严的长官意志,来自司法机关内部自身的行政官僚体制,司法人员无法从这种充满等级森严的行政官僚体制中解放出来,无法在司法系统内部获得真正的独立,从而使得他们对法律的理解和事实的判断,往往要受制于上级的长官意志,长官意志的立场、观念和价值观都严重影响和制约一线司法人员对法律的解释和理解,影响司法人员对案件的裁判。因此,只要司法机关内部还一直存在等级森严的长官意志,只要法官、检察官无法从内心服从于法律的规定和良心,只要法官、检察官还是要一直听命于单位内部的长官指示或者暗示,那么,就没有真正的司法独立可言,也就难以保证司法公正,因为在法律之上,总是存在着一种无形力量来支配这些司法人员,从而使得整个司法就会进入恶性的循环系统,无法做到客观、中立。
正是存在着这样的司法体制,使得不少国民在各种诉讼中,不去相信法律的力量,不去相信司法的权威和公正,而去相信与司法长官的关系,当事人与司法长官的关系亲疏远近往往会影响和左右一线司法人员对案件的判断。因此,在现实司法实践中,不少当事人找律师打官司的时候,不管是为了保证司法公正,还是想破坏司法公正,首先都会问,你有没有关系,你和法院、检察院熟悉不熟悉?如果律师和法官、检察官熟悉了,就能赢得当事人的信赖,当事人就想着通过律师的关系来影响司法人员的裁判。
事实上,据我观察,.当下中国,在大多数刑事案件中,关系所起的作用真的比律师努力和专业水平来得大,关系在刑事案件的办理中,起到的作用往往是巨大的,换言之,律师在不少案件中真正能够起到的实质作用还是比较小的,打个形象的比喻,在当下中国,刑事辩护律师所起的作用就如为司法人员架起一座下法律文书的台阶,但司法人员最后要不要从你这个台阶下,关键背后要有关系的力量,尤其是要有当事人与司法长官关系的力量,有了一个与司法长官的关系力量,司法人员就很容易从刑事辩护架起台阶下,但如果没有这些关系力量,即使律师架起的那座台阶再好,人家司法人员也不会从你这个台阶下。
以本人为例,自从从事刑事辩护律师以来,也办理了不少刑事案件,但除了获得一点经济成就感之外,几乎没有获得过一点执业的成就感,尽管在不少案件中,我说得一大堆自认为很充分的辩护理由,但只要没有搞定与司法长官的关系,只要没有司法长官的指示,办案的司法人员一句话就把你拿掉,辩护理由不充分,辩护观点没有证据支持,不予以采纳。但我的辩护理由,我的辩护观点哪里不充分,哪里没有证据支持,司法人员却少有去展开和论述,相反,如果当事人或者律师与司法长官有关系,而且还是比较密切的关系,甚至有给司法长官行贿或者送礼,司法长官有给办案人员一点指示和支持,司法人员可能又会变成另外一种说法,辩护理由和辩护观点就比较容易得到支持和采纳,表面上,好像是辩护律师起到了作用,但事实上还是背后的关系力量起到了作用,这哪能叫法治啊?这是人治,这样的辩护能有什么意义呢?悲哀啊!这是中国的悲哀,这是法律人的悲哀,更是律师的悲哀!
而司法长官没有参与庭审,没有会见被告人、嫌疑人,没有研究和阅读卷宗,他对案件了解又有多少呢?更为悲哀的是,不少司法长官没有与他职位相适应的法律知识,他的指示和判断又能有多少公正性可言呢?对此,笔者认为,在《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中,是否可以明确规定,法院正副院长、检察院正副检察长必须从资深的法官、检察官中选拔,是否可以规定,司法长官每年必须办多少案件,以保障司法长官的业务技能和知识不会退化,保障他们的法学知识、法律理念能够与时俱进。但当我说出这个主张之后,立即引来学生的笑声,他们马上回答说:老师,即使这样规定,单位领导仍然可以不办案,他们仅仅挂个名,以应付法律的规定和上级的检查。听到之后,我为自己的愚蠢想法而惭愧,我真的很佩服中国人的聪明才智。中国人是聪明的,但中国的人许多聪明往往不是用于如何遵守规则上,而是用于如何破坏规则上,“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管制定多严密的法律,在现实生活中总是容易遭遇到规避、扭曲和架空,这种长期奉行的实用生活观,很不利于法律规则意识的养成,不利于法治的建设!
最后,我想说的是,在众多国民对国家、政府以及对执政党存在着一股不满、不信情绪的当代中国,已经到了应当通过司法改革,按照司法规律重建中国的司法体制,重塑司法机关的公信力的时候了。通过司法体制改革来实现司法独立真的不会威胁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利益,相反,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因为司法机关没有一兵一卒,在各个国家机关中,司法机关是最为“软弱”的机构,司法机关主要不是通过国家的暴力来获得公众的认同,主要还是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讲正义”的方式来获得公众的认同,来实现公众对法律的忠诚。如果能够实现司法独立,如果司法机关真的很有权威性和公信力,那么,司法机关就能够成为一个值得老百姓信赖的地方,让他们感到生活有一个希望和盼头,让他们知道,不管生活多艰难,这个社会上总有一个可以讲道理,可以伸张正义的地方,这样,所有的纠纷,所有的民怨,所有的社会矛盾就会涌向司法机关,通过公正的司法来化解,来消化,这可以减轻执政党和政府管理社会的压力,可以化解社会上的各种矛盾,何乐而不为呢?
原文链接:http://qingyuanshan.fyfz.cn/b/777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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