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甫律师_我辩护

赵梅福诉兰州劳教委被驳回

■ 进京探子后被劳教 法院称超过诉讼期限

  早报记者昨天获悉,兰州市城关区法院25日以超出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赵梅福对兰州市劳教委的行政诉讼。

  但赵梅福及其律师王甫对此裁定不服,称从收到劳教决定书起就一直在向甘肃省的三级法院提起诉讼,只是法院一直“拒绝接受诉讼材料,也不给立案或者不立案文书”。

  赵梅福的儿子郭大军告诉早报记者,母亲收到裁定书后特别愤怒,认为法院包庇兰州市劳教委。同时,郭大军对法院没有开庭就下达裁决书也表示不满,认为应该“至少给我们一个申辩机会”。

  王甫说,正在组织材料起草上诉书,“马上上诉,一定要上诉的”。

懈怠致超期起诉?

  因耕地纠纷,赵梅福从2005年起开始信访,称皋兰县公安局不依法履行职责,有偏袒之嫌。2010年5月14日,兰州市劳教委作出“兰劳教[2010]83号劳动教养决定书”(下称“83号决定书”),决定对赵梅福劳动教养一年。

  去年11月,赵梅福到北京看望儿子,并前往国家信访局登记后,当月12日被兰州警方接回进行劳教。

  去年12月3日,“所外就医”的赵福梅向兰州市城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兰州市劳教委对其作出的劳教决定书无效。四天后,法院决定立案受理。今年1月8日,法院组织原告、被告交换了证据。

  3月25日,赵福梅拿到了城关区法院做出的行政裁定书。裁定书上写道,兰州市劳教委于2010年5月17日送达83号决定书,根据法律规定,赵梅福至迟应该于2010年8月17日前提起行政诉讼。但赵梅福怠于行使诉权,直到去年12月3日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已经明显超出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因此驳回起诉。

法院曾拒收诉讼材料

  赵梅福及其律师王甫对城关区法院的裁定不服。

  王甫说,赵从收到23号决定书(法院采纳了“23”系“83”笔误的说法),就一直向城关区法院、兰州市中院、甘肃省高院提起诉讼,但三级法院“拒绝接受诉讼材料,也不给立案或者不立案文书”。

  且赵福梅每隔一两个月就去一次,“没停过,一直到了去年被再次投入劳教所”。赵梅福还向法院提供了录像证据,录像显示赵梅福最早向城关区法院和兰州区法院提起诉讼是2010年7月,仍在3个月的有效期限内。

  但裁定书并未认可赵梅福提交的录像证据,称行政诉讼的期限不可中断。王甫对此极为不满,在微博上声称要全部公开这些录像资料。

  王甫认为,赵梅福在诉讼时效内起诉,但法院拒绝接受诉讼材料,等超过诉讼时效后再以超出诉讼期限驳回,这“严重剥夺当事人的诉权,妨碍其寻求司法救济这一途径”。

 

  原文链接:http://www.dfdaily.com/html/33/2013/3/27/96816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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