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甫律师接受法制周末采访谈隐私权
█王甫按: 很遗憾!《法制周末》发稿时再一次删除了我最关键的一句话:我国暂时还没有确认隐私权的宪法权利属性,即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的《刑事诉讼法》专章规定的技术侦查条款,如果在侦查实践中不加以严格控制,很有可能对公民的隐私权构成实质的、大面积损害。
与以往涉及360公司的论战不同,这场“口水仗”中的网友已经成了一股主要的“生产力”。网友自己无法对话360公司周鸿祎,只好借方舟子之口提出质疑。同样,周鸿祎也用网友的技术分析作回应。网友成为双方开战的主要助推器
法治周末记者 戴蕾蕾
近日,360公司旗下的360安全卫士、浏览器产品受到质疑,360公司随后在网上进行辟谣活动。
这场有关360的“口水仗”在网上不断升温,让广大网友增加不少互联网安全知识外,更凸显了互联网用户隐私的立法空白。
网络论战隐私安全
论战始于方舟子发微博质疑“360浏览器”存在安全隐患。
10月9日,方舟子在微博上发文质疑称,“360浏览器”存在安全隐患,会收集用户的上网账号和密码等个人隐私资料,危及网民的上网安全。
随后,他又连续发微博罗列出360公司旗下多款产品的“罪状”:浏览器登录串号,360安全卫士绑架用户、无法卸载、冒充微软补丁,搜索引擎干预结果排名等。
很快,360公司就发表了相关声明,作出回应称百度因搜索市场垄断地位受到挑战,借用方舟子抹黑360。随后,360董事长周鸿祎发微博邀请方舟子做360搜索“打击假医药基金首席顾问”,但遭到了方舟子的拒绝。
方舟子和360公司之间的口水仗愈演愈烈,程度也一再升级,360专为此事在官网上推出了“谣言VS真相”专题,逐一解答公众疑虑。
而在方舟子方面,由于对360公司所发表的“方舟子是百度的托儿”之类的言论感到严重不满,方舟子已经将360公司诉诸法院。
360公司公关负责人李亮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关于诉讼的事情,360公司的法务部门会作相应的处理。而方舟子对于“360浏览器”的质疑,李亮表示,360的安全总监陶伟华已经在其微博上给出了技术方面的解释。而且360公司在保护用户隐私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包括将核心产品的源代码交由中国信息安全评测管理中心托管和检测、360加入全球最大隐私保护组织IAPP等。
这并非360公司产品第一次受到隐私安全方面的质疑。
就在不久前,360搜索引擎就因涉嫌违反Robots协议,强行抓取被网站设为隐私的内容而受到指责。
去年3月,北京律师王甫亦曾作出过抗议360侵犯用户隐私的行动。
事实上,360公司在互联网行业一直扮演着创新者和颠覆者的角色,进入新的领域的方式也颇具特点。
360安全卫士和杀毒软件的“免费杀毒”模式,曾端掉了对手的“饭碗”,让360公司成为国内杀毒行业的领军者。借助于“360浏览器”的普及,其网页导航和搜索业务也大获成功。“客户端+服务”的商业模式在周鸿祎看来屡试不爽。今年第一季度财报显示,360的活跃用户数已超过4亿。
网友助推网络隐私安全论战
与以往涉及360公司的论战不同的是,在这场“口水仗”中,网友成为了双方开战的主要助推器。如果说以往网友只是围观论战的话,这次的“口水仗”中的网友已经成为了一股主要的“生产力”。
通过查询微博,法治周末记者发现方舟子方面所列举的和360相关的安全漏洞,几乎全部是通过网友的举证而获得的,并且将所揭露的360安全问题归结为360的“安全谎言”。而来自360公司周鸿祎方面的针对性的回应,也不再是周鸿祎“一个人的战斗”,而是借助了360公司的部分技术人员甚至其他网友的回应。
网友“独立调查员”在微博《360安全浏览器每5分钟收一道“圣旨”》中指出:“360安全浏览器利用技术便利,几乎每5分钟下达一次指令,在用户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伪装文件抓取用户隐私进行上传。”
方舟子转发的网友“Royfly”的爆料帖《一把菜刀:360搜集隐私程序员级分析》中质疑,360安全卫士会记录用户使用其他软件的行为信息并上传至服务器端,用户无法知道上传信息的详情,也无法阻止这些信息的上传。这些信息将会暴露用户的生活习惯、作息时间以及比较私密的软件操作。
但也有网友对于方舟子的这次打假提出自己的看法。有网友认为,方舟子所引用的材料本身未经任何专业人士的核实,材料大都来自非实名认证的用户。况且方舟子本人在互联网领域并无专长。随后,方舟子也公开承认:“什么验证码、msconfig禁启动,都是我转发的教微软操作系统的高级工程师微博里的话。”
李亮则向法治周末记者表示,360与方舟子并无“过节”可言,从种种迹象分析,他们怀疑有人借机抹黑360产品,阻碍其产品的推广发展。
这场论战引起了众多技术专家分析360软件的兴趣和众多网民对互联网用户隐私安全问题的关注。
有网友表示:“等这场争论有了最终结果,我再考虑是否用它(360浏览器)。”另有网友提问:“真不知该用什么?如果360真的有问题,难道其他软件就没有类似问题了?”
互联网侵权触行业底线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互联网公司工程师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搜集用户个人信息的行为在技术上是完全可行的,因为所有数据都是浏览器给互联网的。可是究竟什么样的信息属于用户隐私,目前还没有一个特别准确的说法。约定俗成的行规成为很多公司的行业底线。
“也就是因为没有什么法律保护,也无法对这种行为有什么约束,一些互联网公司会触及行业底线。”该工程师说。
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刘德良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现在国内对隐私的认识非常混乱,其实隐私在社会学、心理学、法学、经济学乃至日常生活不同背景和语境下的概念和含义是不同的。即使是在法学上,不同国家对于隐私权也没有一个非常确切的概念,它和一个特定国家的政治、经济、地域、文化传统等都是密切相关的。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至今还没有形成统一的隐私权概念。
王甫律师则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截至目前,共有40部法律、30余部法规,以及近200部规章涉及个人信息保护,但这些规定内容太过分散,而且保护范围过于狭窄、不够全面。而且,目前国家尚无公民隐私权保护方面的专门立法。
“2012年4月,由工信部牵头起草的《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通过评审,报批国家标准。如果获批,将是我国首部关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国家标准。该指南提出‘最少够用原则’、个人信息用后应立即删除等,但该指南并非国家强制性标准。另外,2005年《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意见稿就已提交,不过这项立法建议一直未能进入正式的立法程序。目前我国对于隐私立法工作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作为律师,我强烈呼吁国家立法机关尽快展开隐私立法工作,切实保障公民隐私权。”王甫说。
刘德良说,目前电脑、智能手机等电子设备大都具有收集用户信息的功能,如软件在更新升级过程中就需要检测并收集原版本的代码和数据,信息收集不可避免,但并不意味着可以随便收集信息。
刘德良表示,目前我国是把个人信息保护纳入到人格权的保护之下,将其看成隐私权。
但客观上来看,用传统的隐私权制度和理论来保护个人信息的做法会纵容侵权行为的发生,而不能起到应有的预防和威慑作用。
个人信息既存在人格价值,也存在财产利益,可以依法收集但不能滥用。诸如用户名、家庭住址、电话号码这类个人信息其正常功能是用于社会交往,如果被贩卖、滥用,侵犯的是个人信息商业价值,即个人信息“财产权”。个人信息特别是个人有权不让他人知晓的隐私,在未被授权的前提下,被搜集、披露,甚至与第三方分享,都可视为侵权,刘德良对法治周末记者解释。
原文链接: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content/2012-10/24/content_392359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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