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关于黎庆洪案的五篇报道
另一个旁听席
本文来源《财经》杂志 2012-08-12
贵阳“黎庆洪案”法庭之上,来自北京的联合工作组秘密旁听了庭审。对于这个旁听席的作用与影响,法律界人士褒贬不一
“把窗帘拉上,我们可以看到下面法庭,但对方看不到我们。”坐在“另一个旁听席”的人士,向《财经》记者回忆了“黎庆洪案”庭审时不为公众所知的情景。
法庭之中,一场马拉松式的大案“硝烟弥漫”。2012年1月9日至14日,以及6月8日至7月19日,贵州省原政协委员黎庆洪涉黑案在这里两次开庭。
法庭所在是原贵阳143厂一个礼堂,距离审理该案的小河区法院数公里。因为被告人数多达57人,法院把庭审地选在这里。
1月11日,辩护人之一、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迟夙生因身体不适,在法庭上突然晕倒,庭审由此暂停,庭上的一位辩护律师偶然发现,从法庭二楼一个不起眼的窗户中,有人探出头来。这是他第一次看到里面的人。
礼堂一楼是审判庭和旁听席,在二楼,是一个特殊的房间。室内装着闭路电视,可直播庭审;透过窗户,楼下的情景一览无余。
事后,此案的辩护律师逐渐了解到二楼旁听人员的身份。《财经》记者获悉,今年1月,楼上的旁听人员主要来自贵州当地的政法系统;到6月8日第二次开庭后,幕后旁听者的人数和级别大幅提高:除贵州省和贵阳市两级政法委、省公检法司和省律协外,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司法部和全国律协亦派员旁听,其中许多人坚持了一个多月。
旁听官员被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在二楼,另外一部分则在小河区法院通过闭路电视观看“庭审直播”。前者叫“前线指挥组”,直接与法庭沟通;后者叫“中央督导组”,以来自北京的司法官员为主。
尽管在不少重大敏感案件的庭审中,都会有来自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的旁听人员,但像黎庆洪案这样级别和规模的旁听组,仍属少见。
刑事审判被视为检验人权保障的试金石。每一场刑事诉讼,被告人能否通过合乎正义的程序获得公正的审判,关乎这个国家每位公民的潜在处境。受制于现实种种条件,司法实践的公正独立仍在途中。
对于幕后旁听现象,法律界人士亦褒贬不一。
在支持者看来,来自高层的力量在现场的制约,使得最终判决结果得到了部分纠偏,即所谓“体制内健康力量”发挥了作用;而反对者则认为,上级司法机关以旁听的形式参与并可能影响庭审,违背了独立审判的原则,使得初审变成了“最终的审判”,消解了二审终审制。
旁听组来了
“劝劝那些律师,让他们不要闹了。”当一位来自全国律协的旁听组成员抵达贵阳时,前往机场迎接的小河区法院人士对他说。
在这之前,围绕着管辖权异议、证人出庭、非法证据排除、微博直播等问题,合议庭和律师之间一度气氛紧张。审判长驱逐律师、律师打断审判长发言等情节,在庭审中不断上演。
最开始的冲突,来自于双方对管辖权的不同理解。2010年3月,黎庆洪一审获刑19年零6个月;2010年7月,贵州省高级法院裁定发回重审。同年8月16日,贵阳市中级法院裁定准许贵阳市检察院撤诉,案件退回给贵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
但再次侦查终结后,2011年7月13日案件被交由小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与此对应,审判法院变为小河区法院。此案经过一审、二审之后,重审时被降格到小河区法院(相关报道见《财经》2012年第19期“黎庆洪涉黑案反思 ”),这遭到了律师质疑。
法院方面的理由是,该案由贵阳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斯伟江认为,该案不具备指定管辖的条件,且指定管辖的日期不应当在提起公诉之后。为此,案件在2012年1月重新开庭之后,律师们要求改变管辖,并要求法官回避,这直接导致审判长黄敏先后驱除四名律师,并对十多名律师进行训诫,亦导致庭审中止。
据接近最高法院的人士透露,中止审理后,小河区法院将该案庭审录像剪出16分钟,送达最高法院,其中多为“律师闹庭”的场景。而来自最高法院内部的声音,既指出审判程序有欠公正,亦强调了对律师“闹庭”现象的批评。
律师们也有自己的“组织”——律协及其主管部门。审理中止后,贵州省律协曾向全国律协反映黎庆洪案律师被驱除的情况。
在获悉16分钟录像一事后,全国律协相关人士剪出一段30多分钟的录像,亦送达最高法院。
最终,由中央政法委协调,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司法部和全国律协组成工作组,共同派员前往贵阳市旁听。
正负影响力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等司法机构派员旁听重大、敏感案件,实际由来已久。
今年85岁的北京市吴栾赵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思之回忆,早在1988年,他为大兴安岭火灾中被控玩忽职守的图强林业局原局长庄学义辩护时,最高法院就派出了一位庭长旁听该案。而这位庭长不仅仅和当地法院密切沟通,还将辩护律师个人身份、执业经历和在当地的言行,作为调查内容。
2003年,当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田文昌为轰动一时的沈阳“刘涌案”一审辩护时,也在旁听席上看到了来自最高法院的法官。“重大案件,上级司法机关甚至最高法院、最高检派员参加,是很常见的现象。”接近最高法院的一位人士透露。
在这些案件中,前往旁听的上级司法机关人员都发挥了哪些作用,与主审法院存在哪些交流,无法具体得知。但来自律师界的反馈显示,其正负影响均存在。
据黎庆洪案幕后旁听的一位人士称,参加工作组的法院、检察院、政法委和司法部门,分别负责与各自辖下的参审人员沟通,“比如律师,有司法部门或者全国律协的人在,沟通起来容易些。”
庭审期间,了解到其中一位辩护人脾气比较火爆,司法部官员当面就称赞其“辩护得好”。与此同时,还要求另外一位律师安抚其情绪,不要闹事。
与各方沟通以便维持庭审秩序,仅仅是工作组的职责之一。工作组的另外一个重要职责,是评判各方的行为是否“越界”,以便决定应对措施。开庭期间,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杨金柱坚持要求出示案卷材料中的《侦查终结报告》,法官则表示报告为国家机密,不允许出示,法庭立即休庭。
当天晚上,杨金柱把报告部分内容发上网络。随后法庭与律师的关系更趋紧张,但最终得到化解。接近工作组的人士称,司法部和全国律协工作组的协调和沟通发挥了很大作用。
这份《侦查终结报告》中涉及专案组对律师周泽和相关记者的调查,亦引起司法部和全国律协相关官员的重视。
庭审中,在未经法官许可的情况下,律师斯伟江的笔被法警无缘由拿走。该行为引起了司法部旁听官员的关注,事件后以法警的道歉结束。
在工作组的注视下,整个庭审得以相对顺利进行。第一次开庭时,律师们没有话筒,全部挤在一张长凳子上,有律师双手长时间举起要求发言,也被法官忽视。这些情况后来均有改变,律师和被告人的发言时间大多得到了充分保障,也不再被随意打断。
调研与实务
工作组另外一项重要职责,是通过这场大案来调研新刑诉法的实施,从而促进实务工作。这场庭审也给予了旁听人员观察新《刑事诉讼法》(下称刑诉法)实际应用的机会。
辩诉双方对于程序可谓锱铢必较,这与今年3月14日通过的新刑诉法息息相关。
刑诉法通过后,各司法机关一直在进行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由于各部门意见分歧较大, “各部门划定范围,自行解释,然后上报中央政法委和人大法工委备案。”一位接近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的人士介绍说。
7月30日,最高法院向全国法院系统下发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亦各自组织人员,正起草相关解释。其中,司法部委托了中国律协相关人员,汇总各方面关于律师权利的意见。
事实上,刑诉法在2013年1月1日才正式实施,但在黎案工作组成员看来,小河审判成为了新法的“练兵场”。对于他们来说,调研刑诉法的实践经验更为重要,“这次主要是去调研新刑诉法的”。一位来自最高法院的人士说。律师如何在庭审中行使自己的权利即重要内容之一。
另一项备受关注的制度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根据新刑诉法,被告人和辩护人有权申请法院排除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但需要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黎庆洪一案中,亦提出这方面的问题。
在今年6月19日进行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黎庆洪提出曾遭受警方刑讯逼供。而公诉人用以证明证据合法性的证据包括供述原件、公安机关提审黎庆洪出入看守所记录、黎庆洪出回看守所体检表、办案人员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但无一人出庭作证,亦未实际查验被告人的伤情。
公诉人出具了一份贵阳市公安局于2012年4月18日发给小河区法院的《关于民警不出庭作证的函》。这份函件称:“我局民警在办理黎庆洪涉黑一案中,严格执行国家法律规定,公正文明执法,依法办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取证合法,程序适当。鉴于当前证人保护制度不尽完善,打黑民警容易受到打击报复的情况,为保护打黑民警的正当权益,我局不安排民警出庭作证,特此函告。”
而据相关规定,根据录音、录像等证据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辩护人可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
此后6月27日,由于其中一名被告人黎崇刚称其遭受两天一晚连续审讯、威胁等刑讯逼供,其辩护人朱明勇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审判长未立即启动相关程序,让书记员记录在案。但直至庭审结束,法庭未再启动该程序。
之前2010年5月30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颁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但该规定被普遍认为过于原则,且未规定救济手段,迄今尚未有一起成功排除非法证据的案例。
此外,在证人出庭等刑诉法修改较大的内容上,黎庆洪案亦给前往调研的工作组人士有所启示,或可为未来的司法解释提供参考。
“体制内力量”
7月23日,工作组离开后,黎庆洪案一审判决,黎庆洪获刑15年,其父黎崇刚无罪释放,多名被告人获刑数年,另有数人被取保候审。
这被一部分律师视为工作组发挥纠偏作用的结果。案件辩护人之一、京衡律师集团主任陈有西认为,在该案博弈过程中,支持法治的体制内力量发挥了作用。
在其看来,工作组进行旁听,最多是给出指导意见,判决仍然是由小河区法院作出,因而没有问题。
他对于小河区法院表达了充分的理解:“一个区法院能够这样有限度地尽力挽回定调的案件,已经很不容易。不单是黎崇刚无罪,全案判决都大大降温。还有二审可以继续说理。”他认为,一审几十个缓刑,五个无罪,对案子的降温,证明法院把住了错案关。
但这种说法,并未得到全体律师的赞同。斯伟江认为,虽然最终判决认定了黎庆洪的父亲无罪,用取保候审的方式释放了不少人,但这个积极因素到底是体制内力量的正面推动,还是体制迫于外界压力而作出的一个理智选择,是其和陈有西之间最大的分歧。
“体制内力量”的说法,和工作组密切相关。正是工作组的平衡和协调,黎庆洪案后期才在律师权利保障等方面有了比较大的改变。
然而,一位接近工作组的人士表示,这种力量也是潜在的,只有在外界不断的抗争之下,这种起到一定制衡作用的力量才能激发出来。
最高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副主任蒋惠岭曾向《财经》记者表示,由于改革依赖实务部门尤其是政法部门来推进,所以现在的一些改革,更讲究实效。而司法部研究室主任王公义还表示:“改革的人认为自己下了很大的劲,一些旁观者却认为你这就没改。”
对于体制内力量的这些努力,律师界与学界的另一种担心,是司法进一步行政化、政治化。
厘清司法和政治之间的关系,是奠定司法改革共识的基础,但各方在这个问题上争论颇为激烈。
比如工作组的介入可能影响到司法制度的根本:独立审判。按照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一般要组成合议庭审判,合议庭不受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的影响,也不受上级法院的影响。而工作组的介入,起码从形式上打破了这一原则。
此外,上级法院的介入可能间接取消了二审终审制。“上级法院都在场,二审终审制还有意义吗?”参与此案的一位刑辩律师说。
刑诉法同时规定,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在十天内可以上诉,上级法院将对该案进行全面审查,这被称为二审终审制,目的在于保障被告人的诉权。上述律师认为,在这类重大、敏感案件中,因为上级法院提前介入了一审审判,即使被告人上诉,二审也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一审判决后,黎庆洪等人已向贵阳市中级法院上诉。
【作者:《财经》记者 谭翊飞 徐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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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庆洪涉黑案反思
本文来源于《财经》杂志 2012年07月29日 22:28
贵州黎庆洪涉黑案的启动、扩大化和初步审结,正好经历了全国打黑态势的起落,下一步打黑如何法治化、常态化,而不是通过专项行动来进行,是目前要考虑的问题
57名被告人拥簇站立,只有14名被告人衣着橘黄色的看守所马甲,其他人已陆续获准取保候审,身穿便服。这是2012年7月23日上午,贵阳市小河区法院借用的413厂大礼堂,黎庆洪案在此宣判。
判决结果有些让人意外。作为同时涉嫌黑社会组织犯罪(下称涉黑犯罪)的被告人,被公诉人指控为黑社会老大的黎庆洪,重判15年;而被指控为黑社会二号人物的黎崇刚则无罪释放,另有四名被告人亦被宣告无罪。
对于这样的结果,部分律师表示法院纠正了部分不实指控,而另一部分律师仍感到失望,他们认为这起涉黑案根本不成立,但多数当事人仍被以涉黑犯罪重判。
黎庆洪案发端于2008年,贵州翁安“6•28”事件后,贵州省全省范围内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打黑除恶”专项行动。黎庆洪最初被刑事拘留的原因是涉嫌赌博罪,此后逐渐升级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黎崇刚是黎庆洪的父亲,早年在贵州开阳县花梨乡花梨街上开餐馆,小有积蓄后涉足矿山承包,随着矿产资源价格连年上涨,他逐渐成为当地富有的矿老板。
2009年,黎崇刚因涉嫌偷税罪被逮捕,但此后的历次法庭审理,公诉人均未以该罪指控。
该案历时四年,从贵阳市中级法院一审、贵州省高级法院发回重审,到贵阳市中级法院指定小河区法院重审,案件一波三折。
2010年,贵州省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协调小组办公室(下称打黑办)召集公安、检察院和法院三家开会之后,案件升级,以“涉黑”为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增加了40人,达到56人。
案件升级之后,法院的管辖级别却降低为区级。黎庆洪的辩护律师、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在全国发起律师团,倡议各地律师前往贵阳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
律师界纷纷响应,先后有数十名外地律师奔赴贵阳,其中不乏全国知名律师。
虽有诸多外地律师陆续被蹊跷解除委托(见《财经》总第325期“谁为你辩护”),但本地律师“替补”后,全部辩护律师均对检方的涉黑指控作无罪辩护。
通过律师的据理力争,包括黎崇刚在内的五人被法院宣判无罪。这种结果,在全国打黑行动中并不多见。
近年来,各地的打黑行动一轮接一轮,目前正处于十字关口。如何在打黑行动中既打击真正的黑社会组织,又保护犯罪嫌疑人正当的权利和自由,避免将打黑变为“黑打”,详解黎庆洪案,或有价值。
罪名的膨胀与缩小
黎崇刚父子被指控的犯罪行为,大多发生在1996年以后。其时,黎崇刚开始涉足矿业,利用经营小餐馆的积蓄,和人一起承包了当地的磷矿。2002年以后,黎崇刚将矿山经营管理全权交给了儿子黎庆洪。
据检方指控,1999年黎庆洪纠集杨松、何菊建等20余人,在贵州省开阳县成立“同心会”,推举黎庆洪为“大哥”。在“同心会”的基础上,黎庆洪纠集何菊建、李相建等人,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为黎庆洪等人所经营的矿业提供非法保护、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欺压群众,危害一方,形成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黎庆洪被检方指控七项罪名: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采矿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和赌博罪。对黎崇刚的指控包括五项罪名: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斗殴罪和故意伤害罪。
两人的罪名一度扩大或缩小,黎崇刚的罪名变化最大。在贵阳市中级法院一审期间,黎崇刚无涉黑指控,只被指控另外两项罪名。案件升级之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九项罪名,而检方经审查后指控了五项罪名,其中包括领导黑社会组织罪。
然而,经过庭审的质证和辩论之后,这些罪名全部被推翻,法院查明的事实与原指控情形不符。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公诉方指控称,黎崇刚在2006年指使群众堵塞公路,影响矿区交通,扰乱了社会秩序。参与堵路的田姓证人则称,堵路是由村小组长组织的,每户出一个人,而且黎崇刚的矿也是堵路的受害者。此事早已经公安机关处理解决。
在法庭上,田姓证人称他不想说假话,但是被办案人员反扣双手吊了一夜,所以才按照办案人员的要求说是黎崇刚指使的。为了出庭作证,他在法院门外等了两天。庭审现场,黎崇刚当庭向审判长下跪,请求法院允许证人出庭,证人最终获得出庭机会。
——故意伤害罪。检方指控的事件发生在1998年,受害人名叫朱凤伦。在附带民事诉讼庭审现场,朱凤伦作为原告出庭,事件现场得以还原。起先朱凤伦请来的人打伤了黎崇刚的工人,后来朱凤伦路过黎崇刚家门时,车被拦下,黎崇刚的职员出手打伤了他,黎庆洪发现后立即制止自己的工人,避免了进一步的冲突。此事已过去14年之久,且早经公安机关调解结案。
据黎庆洪的辩护律师周泽称,朱凤伦庭后对黎崇刚称,他并不想提起民事诉讼,是法院的一位领导找到他,让他起诉,并带至司法局让他在写好的诉状上签字。
——聚众斗殴罪。事件发生在2000年,黎庆洪的车子被扣,黎崇刚和公安机关三名警察一起到现场解决,此时被指控的斗殴事件已经结束,但黎崇刚被指控犯聚众斗殴罪。
庭审中,还有多起类似于上述的不成立的指控。
检方对黎庆洪和黎崇刚涉黑指控的核心事件为,黎庆洪和黎崇刚为了非法侵占他人矿山,制定了“先吃饭(范传习),再杀猪(朱凤伦),后杀牛(刘西林)”的三步走目标。
当证人当庭对质之后,事实大相径庭。矿山原承包人范传习已故,他的老婆出庭作证称,当时退出矿山是因为花梨乡政府统一将承包费由5000元提高到2万元,他们开矿亏损了几十万元,交不起2万元承包费而退出。
而朱凤伦的采矿点因发生塌方,被政府设为禁采区,至今还原封不动地被封。
刘西林的采矿点则是以68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黎崇刚,当天见证人及双方在刘西林家吃饭,刘还拿了一瓶好酒出来招待客人。
范传习之妻称,检方所称的“三步走”目标的顺口溜,她第一次是在前次开庭时电视节目中听说的。另外一位证人则表示是从专案组办案人员的口中听说。
黎崇刚的辩护律师朱明勇在辩护词中反问,“除了黎崇刚的两个儿子,黎崇刚没有与被指控的那些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加者中的任何一个人有过一次联系,绝大部分人不知道黎崇刚是谁。那么黎崇刚被指控为黑社会性质的领导者,他这个领导地位是如何形成的,他的领导力是如何实现的?”
针对黎崇刚的错误指控已被法院纠正,其子黎庆洪仍背负重罪,对涉黑罪名的指控。庭审中,检方没有对涉黑组织的四个特征中的“非法控制特征”出示证据进行质证,但法院仍然认定了涉黑犯罪。
不过,经过一审审理,检方指控黎庆洪的非法采矿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和寻衅滋事罪没有得到法院认定。一审判决认定,黎庆洪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聚众斗殴罪和赌博罪,数罪并罚,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联合办案模式
黎庆洪案背后,是引起律师界广泛争议的公、检、法三大机关的联合办案模式。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部门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这种公安、检察和法院在刑事司法审判中的分工,既体现了合作,同时也体现了互相监督和制约的关系,不仅仅由《刑事诉讼法》规定,也是由宪法所确立的。
考察黎庆洪案的司法程序,三者之间“合作”大于监督制约。据该案的《补充侦查终结报告书》显示,在黎庆洪案已进入二审阶段后,2010年6月7日,贵州省打黑办召集省公、检、法成员单位对黎庆洪涉黑案件开会研究,形成意见,决定对黎庆洪涉黑案件撤诉并补充侦查。
在达成上述共识之后,2010年7月1日,贵州省公安厅厅长崔亚东对该案做出批示,以此批示的日期成立了“7•1专案组”,专门补充侦办黎庆洪涉黑案。此后,公安机关逮捕人数和所审查起诉的罪名大幅增加。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童之伟对《财经》记者称,法院、检察院依法应当独立行使职权,由公安部门主持的打黑办不应召集他们一起开会作决定。童之伟曾专门研究重庆打黑模式,黎庆洪案开庭期间他也前往旁听,并查阅了案卷材料。
打黑办是一个临时协调机构,在全国普遍存在,其全称为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协调小组办公室,该办公室负责人一般由政法委或公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协调单位包括公安、检察和法院等。
历史上,政法委书记一般由人大副委员长或最高法院院长兼任。最近十年来,由公安系统主要负责人或公安背景出身的人士同时担任政法委书记的现象普遍存在,这客观上侧重了公检法三家分工合作、互相监督中公安机关的作用。以贵州为例,黎庆洪案发回重审时,贵州省的政法委书记和公安厅厅长均为崔亚东,打黑办主任则由贵州省公安厅副厅长赵翔兼任,他也是“7•1专案组”组长。
在上述会议确定思路之后,黎庆洪案补充侦查的办案地点设在了离开阳县城4公里的麻子林山庄,专案组按照“异地用警、异地羁押、集中食宿、封闭办案”的原则,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全面开展审讯。
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37条规定,提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或者公安机关的工作场所进行讯问。但是,“7•1专案组”却选择在麻子林山庄办案,虽然辩护律师多次指出此处违法,并未得到检察机关或法院纠正。
黎庆洪案的庭审过程中,法院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但嫌犯大规模提出自己被刑讯逼供的情况,法院没有给予适当解释。
《侦查终结报告》只称:“专案组派出两个审讯组轮流到各看守所提审涉案人员,在强大的审讯攻势面前,大部分犯罪嫌疑人供述了其实施的部分违法犯罪事实。”他们还针对未如实供述的部分,“挑明问题、点对点审讯,查漏补缺,补强证据”。对前期已逮捕的17名涉黑成员的审讯,“不达到审讯目的决不收兵”。
打黑起落
自2000年以来,公安部打黑办每年四五月份都会组织一次多部门的联席会议,去年已经召开了第12次会议,而今年的会议至今还没有召开。
1997年,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名入刑,开启了中国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序幕。不过当时对涉黑犯罪的认定标准相当模糊,如“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这被法学界人士称为以文学语言进行法律定性,在现实中难以操作。
2000年,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法律认定进行了细化,从组织结构、经济实力、非法保护和暴力行为四个方面进行界定,这成为后来历次关于此罪名释法的基础。
上述司法解释出台的次年,2000年12月11日,全国“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在北京召开,第一轮打黑除恶专项行动启动,这是继1983年严打以来少见的专项行动。据《人民公安报》报道,截至2003年4月专项斗争结束时,全国公安机关共打掉黑社会性质组织631个,打掉恶势力团伙1.4万多个。
三年后,2006年2月,中央再次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黑除恶专项行动,公安机关按照中央的要求,坚持“打早打小,露头就打”的方针和“黑恶必除、除恶务尽”的要求,启动第二轮打黑除恶专项行动,该轮行动至今仍未结束。
据《人民公安报》报道,截至2011年,五年来,全国公安机关共打掉涉黑组织2174个,年均超过400个。
2000年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出台后,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释法,这个解释取消了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要有“保护伞”的规定。2010年最高法院下发了《关于人民法院深入推进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意见》,要求严格按照法定标准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决不允许在案件定性问题上出现人为“拔高”或“降格”处理的现象。
但是,现实中,涉黑案件的界定仍存在诸多难点。
如对涉黑财产的界定,从什么时候开始,哪些属于涉黑的财产,应当如何界定,并未有明确的规定。许多涉黑案件被查处后,犯罪嫌疑人的所有财产都作为涉黑财产被查抄。
去年11月,北京等11个省市先后分别开展了新一轮的打黑除恶集中行动。今年以来,打黑除恶的形势开始发生微妙的变化。
有司法人士分析称,作为一项专门的行动,已经过去了八年,“下一步怎么规范、怎么常态化,而不是通过专项行动来打黑,这是目前要考虑的问题”。
2010年,重庆市公安局曾跨区域调警一万余名,成立了300多个专案组,在看守所以外设计场所讯问犯罪嫌疑人,开展声势浩大的打黑除恶行动。
黎庆洪案扩大化之际,正值重庆打黑行动如火如荼之时。当年举行的全国打黑办第11次主任会议要求,要始终保持打黑除恶高压的态势。但今年3月17日,时任重庆市政法委书记的刘光磊在一次调研讲话中称,要认真反思我们的工作,对以往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要坚持和发扬;对一些违背事实的做法,要坚决摒弃。
重庆打黑行动中,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罪犯家属正在就打黑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申诉,一些律师也接受了相关委托。黎庆洪案的启动、扩大化和初步审结,正好经历了全国打黑除恶行动态势的起落。目前,将其转入法治轨迹的契机已现。
对打黑行动的反思还不止于此,如在黎庆洪案侦办过程中,政法委的角色也广受关注并发生了些许变化。今年以来,包括上海、北京、重庆等地新任的政法委书记均没有公安系统背景。
7月23日,案件一审判决之后,黎庆洪表示将上诉。案件将回到之前的一审法院——贵阳市中级法院。下一轮控辩战,或许很快开始。这起涉黑案件走向何方,令人瞩目。
【作者:本刊记者 谭翊飞 】 (责任编辑:闫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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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为你辩护
本文来源《财经》杂志 2012-06-17
如果被告人自由委托律师的权利不能获得充分保障、律师的权利不能获得保障,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则堪忧。律师帮助当事人通过法律渠道解决纠纷,这正是法治社会的根本
6月13日下午,贵阳黎庆洪案庭审进行中。未经审判长同意,一名法警突然走向辩护席,先后拿走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斯伟江的钟表和笔。斯伟江提出强烈抗议,审判长宣布休庭。
几十分钟后,被拆开过的钟表和笔送还给了斯伟江,证明这只是普通的钟表和笔。三名法警在法庭向斯伟江表示道歉,斯伟江接受道歉,并表示不会责怪法警个人。
这是黎庆洪案再次开庭后,庭审现场冲突的一幕。该案自今年1月9日接连开庭以来,一波三折,公诉人和辩方的真正较量尚未开始,法官和律师间的冲突却不断。
从之前的训诫、驱除律师,直到开庭时发生以上戏剧性场面。而在庭审前,还出现了鲜有的解聘律师事件——同一案件中,20多名律师相继被解除委托关系,解除的决定多由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作出,连家属也表示难以理解。
自2009年李庄案以来,律师群体开始登上公众舞台,他们在法律上“寸土必争”,且组团前行。李庄案之后,2011年的北海律师案,因为律师们在当地的遭遇,引起了全国律协的高度关注;贵阳黎庆洪案成为最新备受关注的一个例子。
在法治社会中,刑事案件被告人的权利是最基本的人权,而被告人最重要的权利就是聘请律师的权利。如果被告人自由委托律师的权利不能获得充分保障、律师的权利不能获得保障,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则堪忧。
6月11日,由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对外公布,其中称“依法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积极为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创造条件”。
北京吴栾赵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思之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称,律师是天生的“保皇党”。律师帮助当事人通过法律渠道解决纠纷,这正是法治社会的根本。如果法律不能成为衡量人们行动的准则,那么非法的渠道将成为主流,社会也会被带入一个危险的境地。
集体解聘事件
6月4日,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法院上演了一场开庭通知书送达的“生死时速”。
当天下午,就同一案件,该法院的法官电话通知分别位于北京、上海和长沙的辩护律师,告诉他们案件将在三天后开庭,为此他们即刻派法官乘机送达开庭通知书。
接到电话后,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杨金柱在当晚9点左右专门去长沙机场签收了开庭通知书,算是合法送达。
另外两地的送达则没有这么顺利。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接到电话时,正在山东开庭,他让人代为签收。可是直到当天晚上11点53分还没有收到,他发了一条微博:看样子,小河区法院不违法都难。
原来因为飞机晚点,直到次日凌晨2点左右,周泽的委托人才签收到开庭通知书,这时距开庭时间已经不足法定三日。
类似的情况出现在上海,虽然飞机并未晚点,但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斯伟江拒绝在晚上签收开庭通知书,原因是晚上不办公。当晚10点多,两位法官来到斯伟江的办公楼下,希望能找到人签收,可是办公楼大门紧闭。
斯伟江对《财经》记者说,“我告诉法官,这不能怪我,要怪,怪你们领导。”他不理解法院为何如此紧急送达开庭通知书。因为送达时间已是6月5日,他拒绝在6月8日出庭。
这些律师都是贵阳小河区法院所受理的黎庆洪涉黑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开庭通知书必须在开庭前三日送达。如此紧急的异地当面送达十分罕见,更罕见的是与送达开庭通知书同步进行的更换辩护律师。
6月4日上午,北京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学林接到了当事人家属的电话,对方告诉他,案子不用他办了。这意味着,距开庭仅三天,他被委托人解聘了。
“我尊重委托人的意见。”杨学林说。刑事辩护律师在开庭前夕被解除委托较为少见,他上一次被解除委托是在“钱云会事件”中,作为钱成宇的辩护律师,他在尚未开始正式辩护工作时就被解聘。这一次黎庆洪案中,全部案卷有200多本,开庭三天前更换律师,显然对当事人不利。
不仅仅是杨学林,据统计,从2012年1月9日第一次开庭,至6月8日开庭前,黎庆洪涉黑案共有20多名律师“被不用”。
这些律师具体被解聘的情节又各不相同。杨学林为了核实自己被解聘的原因,曾给当事人家属打电话获知,法院传话称当事人在里面写了个条子,要求解除委托。但为什么解除,家属也不清楚。
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锦宏,比杨学林更早被解除委托关系,这是自他从业以来第一次被委托人解除委托关系,而且这是一个不收费的案子。当事人家属曾申请办理取保手续,法官表示同意,但前提是要求解除对外地律师的委托。
张锦宏对《财经》记者说:“律师的最大目的就是维护当事人权利,如果解除委托可以换来取保,那当然可以。”
6月8日,黎庆洪案如期开庭。法庭上,有律师多次试图询问被告人,为什么解除对前律师的委托,但被法官打断。
被解聘缘起
按照《律师法》规定,律师的职责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的权利,事关基本人权。如果律师的辩护权不能获得有效保障,那么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则堪忧。
此次律师集体被解聘的蹊跷即在此,被分开关押的十多人,竟然都更换辩护律师。一些被解聘的律师分析认为,不排除存在被告人和法院之间的交易——比如,以获准取保候审或减轻刑罚为条件。
斯伟江对《财经》记者称,“如果法院庭前有承诺的话,一定是违法的。”
不过,解聘律师最初是律师采取的策略,目的是使案件延期审理。律师和小河区法院第一次“过招”在今年的1月9日第一次开庭时。庭审现场,律师和法官之间产生了冲突,十多名律师被训诫,四名律师被驱逐出庭。
双方的核心分歧在于管辖权。
黎庆洪案原在贵阳市中级法院一审,后被贵州省高级法院发回重审。随后,贵阳市检察院撤诉,案件退回到公安机关。但公安机关未放人,而是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后,案件再次回到贵阳市中级法院。2011年9月,贵阳市中级法院发函指定小河区法院审理此案。
律师们认为此举不合法:其一,由贵州省高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由中级法院重审,而非小河区法院;其二,本案并非管辖不明的案件,不应当指定管辖。即使可以指定管辖,小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时间应在指定之后,而实际情况恰恰相反。
对辩护律师而言,如果承认了小河区法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那么案件的终审法院将是之前的一审法院贵阳市中级法院,该院此前的判决已被贵州省高级法院否决。如果贵阳市中级法院在终审仍维持此前的判决,那么案件没有了纠正的机会。
因此,律师们认为,必须在此处程序上纠正,让案件回到贵阳市中级法院的手中。律师们先后对管辖权、公诉人身份及非法证据排除等提出异议。
在律师被驱逐之后,庭审继续。为了让庭审停止下来,律师们采取了一个策略,让一位被告家属主动解除对一名辩护人的委托,从而导致这位被告没有辩护人(之前另一位辩护人已经被法庭驱逐)。按照法律规定,被告人可以重新聘请律师。
于是,案件延期审理。开庭六天,控辩双方的真正较量尚未开始,律师和法官之间的关系就比较紧张。
法庭之外,从第一次开庭起,该案件即引发媒体的强烈关注。另一边,小河区法院习惯性回避媒体。第一次开庭休庭延期后,小河区法院才通过贵阳当地媒体回应称,将律师带出法庭符合法律规定。而对于案件管辖权等核心问题,始终没有任何回应。
此次开庭,法官和律师之间的紧张态势继续,律师发言被打断、律师的钟表和笔被拿走等等接连出现。
就在贵阳小河区法院此次开庭之时,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甘元春在遵义市参加庭审时被驱逐出庭。甘元春说,被驱逐出法庭之后,法官又让他们回到法庭。
前几年,律师被驱逐出庭事件也时有发生,但大多在相对封闭的条件下进行。而今因为移动互联网的便利性,这些在司法场所内发生的冲突,瞬间就传遍网络,引起外界的广泛关注。
“死磕律师”
近年来律师被当事人解聘,家属却并不知情的现象屡见不鲜。
比如2009年发生的邓玉娇案件。当地政府发布新闻通稿称,邓玉娇的家属已经和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夏霖和夏楠解除了委托关系,而邓玉娇的家属却表示不知情,称未解除委托关系。不过之后,又改口称解除委托关系。
2010年,“钱云会事件”中,钱成宇的辩护律师也被更换。其辩护人北京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凯公布了会见钱成宇的录像,钱称自己被刑讯逼供。之后,张凯接到通知他被解除委托,因为此后无法见到钱成宇本人,至今他也不知晓这是否为钱成宇的本意。
今年,吴英案被最高法院发回重审后,在案件中起到很大作用的京都律师事务所杨照东和张雁峰两位律师被吴英口头解聘。吴英的父亲专门为此来京求助,他认为女儿不会解除他聘请的两位律师,担心女儿被控制。两位律师同样无从知晓解除是否为吴英本意。
刑事案件中,当事人若被采取强制措施,一般由其家属委托律师,然后律师再会见当事人,征求当事人的意见,以获得当事人的授权。同样,当事人虽然被采取强制措施,但可以解除对律师的授权,进而当事人家属和律师的委托关系也会被解除。
此次黎庆洪案中,一些解除委托的方式是当事人在讯问笔录中提出,经当事人签字后确认,有些是当事人自己手写声明。还有一些当事人家属,并未见到任何书面材料,仅仅是从法院的传话中得知当事人要解聘律师。
对于当事人手写的声明,经当事人家属确认以后,律师对解除委托一般不会有异议。但是,有律师建议,当律师和当事人家属都对解除有异议时,应当允许律师会见当事人,以当面解除之前形成的授权委托关系。但在现实操作中,这却不大可能。
为何如此广泛地存在刑事辩护律师被解除委托的现象?一种分析是,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家属对律师不信任,如有些律师收费过高,或者谎称有关系有背景,而事实上并不存在。但在黎庆洪案中这种可能性比较小,因为几乎所有律师都是免费代理,而且其中不少是全国知名律师,从业经验丰富。
有些律师认为,这是因为他们在法庭上“违法必究、寸土必争”,并且在庭外通过网络发布信息,让公检法部门的错误暴露无遗,从而导致被解聘。这种分析也拿不到证据,因为当事人处于被关押状态。
继2003年左右中国律师界涌现出一群维权律师后,近年来这些免费代理、组团而行的一些律师自称为“死磕律师”,但张凯认为,应该叫“护法律师”更好,因为律师的辩护权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
随着律师力量的增长,在制约公权力滥用的问题上,律师越来越多地发挥作用。2009年,重庆市开展打黑运动,众多当地企业家因涉黑身陷囹圄后聘请律师为其辩护。其中,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赵长青为涉黑企业家黎强提供的辩护词强而有力,使得审判进展并未如官方预期那样顺利。而来自全国各地尤其是北京的律师,在重庆涉黑案件中的表现,更是令这场运动受到阻击。
李庄案就在这种背景下产生,成为外地律师和地方政法机构冲突的产物。李庄因“伪证罪”被多次送上法庭,后因其认罪而获刑一年半。以该案为标志,冲突双方的对抗更加激烈,甚至走出法治的轨道。
在律师一方,为了“抱团取暖”,也为了壮大声势,律师团这种形式产生。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个犯罪嫌疑人最多委托两名辩护人,但李庄案第二季中,尽管出庭律师只有斯伟江和杨学林,但辩护方组成了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江平和张思之为首的12人顾问团。此后,律师团这种形式越来越多被用到。
管制力量
但是,在小河区法院的庭审现场的抗议行为,是否违反法庭规则呢?
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在今年4月举办的全国法院第一期(总第3期)高中级法院副院长轮训班上讲话中,针对广西北海、贵阳小河区、江苏常熟等案件,将“驱逐律师”解释为针对“闹庭”行为的制裁手段,并提到《刑事诉讼法》第161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
不过,讲话中并未提到相关案件在程序和实体上可能存在的违法问题。
而法学界普遍认为,法官的职责是居中裁判,对于律师的诉求应当说理做出答复,而不是行政命令,驱逐律师。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孝顶告诉《财经》记者,有一次他去湖南办理一起拆迁案,法院的工作人员见到后即对他们称,“你们是律师?不知道市政府不准代理拆迁案件的规定吗?”看到他们是北京来的律师后,态度才转缓。
朱孝顶称,由于他接的拆迁案不少是本地律师不敢代理的案件,因此收到不少投诉,比如黑龙江某地的棚改办把投诉信递到了司法部。但由于这些投诉并无实据或并未违法违规,他在向相关部门汇报后不了了之。
2009年,司法部长吴爱英曾表示,要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教育管理,切实做好律师代理敏感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的指导工作,教育引导广大律师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忠诚履行律师职责使命。
2010年末,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与此同时,对律师加强管理指导的工作在全国展开。全国各地各级司法局和律师协会纷纷下发文件,出台加强对“三类案件”——重大、敏感和群体性案件的管理力度。
最为典型的事件发生在2011年“7•23”甬温线动车事故之后,一则以温州市司法局和律协名义发出的通知要求,该地区律师不得擅自解答和处置与动车事件相关的法律求助,引起舆论一片哗然。不过随后,温州市司法局对此通知予以否认,该市律协则对擅自加署司法局之名表示道歉。
类似加强管理的文件规定,在律师界颇有争议。律师本为提供法律服务的人群,如果限制律师为某些群体或事件提供法律服务,那么这些纠纷的解决走向非法化后,可能导致更严重的后果。江西抚州爆炸案即为一例,犯罪嫌疑人钱明奇在法律道路上求助无门之后,采取极端手段,制造了爆炸事件。
有律师认为,司法局出具的要求律师办案登记备案的文件本来就无法律效力,“增设了行政权力,却没有法律依据”;而且,“三类案件”的标准非常模糊,难以界定。
不过,大多数本地律师都会遵守这些管理规定,尽量少代理本地区的敏感案件。这导致了北京等大城市的律师需求增加。这也是贵阳黎庆洪案律师被大规模解除委托事件的背景。
对此,应邀参与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座谈会时,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田文昌曾经提出建议,针对律师被当事人解除委托这个问题,为真实反映当事人的意见,应当增加规定,当事人解除委托应当在律师会见的情况下当面做出。当然这只能解决问题的一面,当事人受到威胁或胁迫仍然没办法。从救济措施上来讲,应当确定违法的严重后果,如果公权力机关滥用权力,一经发现就应当严肃处理。
全国律协前会长于宁认为,公权力机关应学会尊重律师的角色。他说,双方都应坚持在法律范围内从事职业活动,尊重司法伦理。不少公权力机关并未准确认识律师的作用,因而无故限制律师的合法权益。
而在司法部研究室主任王公义看来,事情的起因是地方利益集团和律师之间的冲突,“律师出来替民众说了一些公道话,得罪了一些人,这些人拿手中的公权力,限制律师,反诬律师违法。”在他看来,“摧垮了律师制度,就摧毁了法治”,这是由律师的角色决定的。
律师的角色
自198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律师暂行条例》以来,律师在整个国家司法体制中的位置和作用逐步发生变化。《律师暂行条例》的第一条开宗明义,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而到了1996年颁布的《律师法》,国家的色彩逐渐褪去,取而代之的是“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在此期间,律师的管理体制也开始变革。1994年,时任司法部部长肖扬在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上提出,律师要实现八个转变。其中要求,律所要逐步转变为面向社会、为社会服务的法律工作者,律所“不占国家编制”“不要国家经费”,等等。
而今,这场改革早已完成,律师成为一个独立的行业。
全国律协的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底,中国执业律师达到17.3万多人,律师事务所达1.58万多家,相比2000年分别增长66%和105%。
执业律师数量的增长,使这一行业面临新的变革。
律师在共同的执业环境中,对国内的政治司法体制感同身受,他们面临共同的职业利益诉求,并强化了职业共同体的情感共鸣。正是基于这种认同,律师界“抱团取暖”、互帮互助的现象大大增加,他们以各自在所在领域取得的声望,对公权力进行监督,以维护自身和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随着社会矛盾的增加和激化,公民权利意识大大提高,维权的理念和技巧不断更新,律师则是这场公民权利运动中的先导。
近年来,对于律师的定位又发生了细微的转向,不再称为“国家的法律工作者”,但以新的概念替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司法部近年来则再三要求加强对律师的指导和管理,“教育引导广大律师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忠诚履行律师职责使命。”
王公义认为,中央针对律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说明中央认识到律师在法律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性。律师是平衡公权力的制度。当一个人涉嫌犯罪时,面对强大的公权力机关,再强大的个人都是弱势群体。当公民面对国家追诉,不知道怎么保护自己的权利时,国家设计了律师这样的制度。但是,律师没有权力,只有辩护权,所有行为都必须按照法律进行。这个辩护权,宏观上是国家法律授予的,具体案件中则是当事人委托授予。这一权利还保证了律师在法庭上的合法言论不受追究。“现在的问题是,有的人不太懂律师制度,他不明白,律师不听话,也是按照法律来办事。”
对于这一定位,于宁认为,其强调了律师的法律人属性,尊重律师行业的规律,强调律师独立执业,是现代服务业,要通过法律服务市场工作。他说,一个稳定的律师行业,能成为社会稳定的“火车头”。
张思之说,律师的角色,是天生的“保皇党”。他说,律师是维护现行法律、维护现行秩序的。但是同时还要革新,促进社会改良,这就需要一个独立的律师阶层。
【作者:《财经》记者 谭翊飞 徐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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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团”现象
本文来源《财经》杂志 2012-01-03
从组团自救到组团公益援助,律师们“抱团取暖”成为2011年司法领域的独特现象。破碎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是其生长的土壤,亦决定着律师团未来的走向
2011年11月17日晚6时,刚从北京赶到贵阳的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在闹市区一间酒楼与贵阳律师周立新、李贵生相约。聚会的另一方则是贵州黎庆洪涉黑案的部分家属。
席间多谈及广西北海案。2011年6月15日,广西四名律师杨在新、杨忠汉、罗思方、梁武成同时被警方控制,此事在全国律师界引发震动,先后有多名律师声援,周泽是参与者之一。
北海案后来柳暗花明,让席间心事重重的叶萍也偶展愁颜。叶萍是黎庆洪的妻子。
多名律师亦将在她丈夫的诉讼中登场。
目前,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杨金柱、京衡律师集团陈有西、北京中关律师事务所朱明勇、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迟夙生、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斯伟江等多名律师均与黎庆洪涉黑案的相关被告签订了代理协议。
2011年4月,在重庆一起律师伪证案的第二季,法律界拉开了集体行动的序幕,随之被称为“律师团”。两个月之后,北海律师案再次掀起小高潮,而黎庆洪涉黑案和常熟“湖南六青年自卫案”成为这一形式的延续。
短短一年时间,律师团从最初的组团自救逐渐走到组团公益援助。这引起社会各方的关注,一些实务派对此略有担忧。
“律师团的出现体现了律师在法律界的弱势地位,而日益分裂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特别是律师群体开始凝聚。”北京理工大学法学教授徐昕如是评价。
律师团这一形式并不新颖,往年他们多在环境公益领域维权,而2011年的律师团多活动在刑事辩护领域。这与当今的司法环境更加唇齿相依,也真正决定着律师团未来的走向。
组团缘起
在偏居西南一隅的贵阳开阳,黎庆洪是一个“人物”。他曾是贵州腾龙宏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贵阳市第十二届人大代表、省第十届政协委员。他的财富主要来源于磷矿。2003年到2007年,磷矿价格的大幅上涨催生了贵阳开阳境内第一批矿老板,黎庆洪和其父黎崇刚也在其列。这段致富经历后来成为黎家的“原罪”。
2010年3月31日,贵阳市中级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非法采矿罪判处黎庆洪有期徒刑19年。与其同时领刑的还有其父、弟弟黎猛等17人。
2010年7月12日,贵州省高级法院以原审法院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
随后,贵阳市检察院申请撤诉,贵阳市中级法院裁定准许撤诉。但公安机关并未放人,而是对黎庆洪等人启动“重新侦查”程序。
2011年9月13日,黎庆洪的代理律师周泽通过博客,“希望律师界向没有能力聘请律师而又希望得到律师帮助的本案被告人,伸出援助之手,向他本人伸出援助之手”。
周泽这样解释其“求援”动机:“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能聘请一名到两名律师,这一两名律师通常要查阅上百本的案卷,根本就没有时间对案情做更深入的分析。现在人多了,每个律师都能从不同的角度为问题的解决提供不同的意见,大家集思广益能产生更好的辩护方案。”
求援书发出后,短短时间内,有200多名律师报名。类似情景曾出现在北海律师案中。在四名律师被捕十余天后,十几名来自全国各地的律师先后赶赴北海,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
最新成立的律师团发生在江苏常熟。六名湖南打工青年在自己的办公室内击退了一伙持械上门者,被法院判处聚众斗殴罪,12名律师自发提供法律援助,组成“常熟律师团”。
2011年的律师团,自律师自救到组团公益,崛起在刑辩领域。而这正应合了目前的刑事辩护环境。
“律师权保障严重不足,律师们自发的自救实属无奈。”徐昕认为。据全国律协的调查显示,1997年至2007年的十年间,已知的因刑法第306条(伪证罪)被追诉的律师达140多人。
此外,刑诉法专家陈光中介绍,中国刑事案件中,律师出庭辩护率仅有不到25%。与此相对照的是,2009年国内刑事案件生效判决中,无罪率仅有1.2‰。按照诉讼规律,这个数据并不正常。
而另一方面,律师界“抱团取暖”,被认为是团结发声,清洗污名的尝试,也让公众重新认识这一以往被忽视的群体。
“这也是律师界内部融合的契机,将以往分散及分歧严重的律师们团结起来,促进律师乃至法律共同体的凝聚。”徐昕说。
对抗不对立
在公检法、律协与律师团的三角关系中,最先被打破的平衡是律师与律协。由于更多的律师互通有无更加方便,这让传统的律师管理体制面临越来越多的挑战。
目前律师业管理体制被简称为“两结合”的管理体制,也就是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相结合,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业进行宏观的监督和指导,律师协会则承担具体的管理职能。
在北海案件中,律师团的行动引起很大反响。全国律协前会长于宁当时告诉《财经》记者,他对此事高度关注,但全国律协暂不直接介入。
广西律协则派出工作组前往北海市了解情况,“等专门汇报后,将看情况发展与具体案情决定下一步行动。”有关负责人说。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青松认为,北海案中,作为一个行业协会,律协发出了声音,持支持态度值得肯定:“客观上来讲,律协做得还不够,但在特殊的社会转型期,这也是可以理解的现象。因为律协相对比较弱小。”
北海律师团由于无法与公检法以“公对公”方式进行有效沟通,选择了另一种方式。2011年9月20日,北海律师案开庭第一天上午,律师团成员集体退庭。
其后,律师团成员通过微博和博客,披露案件细节,同时记录了办案过程中侦查机关、公诉方和法官的举动。
案件随之柳暗花明。广西方面多次举行公、检、法、司、律的会议。2011年10月14日,北海市中级法院启动广西首例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接下来的庭审中,辩护律师可以一轮、二轮地多次回应和辩论,这种国内少见的庭审形式,在20多天的审理中,一再出现。
有律师认为,这种监督的方式,并不是律师正常的执业方式,但会给公检法触动,使对方对自身行为有所改进。
湖南省长沙市检察院周礼文检察官对此认为:“律师团是否给检察工作带来冲击,取决于办案质量,客观而言,会提高我们的办案质量。”
徐昕则认为,律师和公检法良性的互动取决于整个法治环境。就律师自身而言,“最好不要把自己放在和官方对立的角度,因为律师毕竟要和公检法打交道,要说服法官,律师团最好将自己定位于当事人的顾问,而非对抗性力量。”徐昕说。
他认为,在微博及网络上,很多信息可能被放大,会产生很多误解,律师的表达需尽可能理性慎重,否则对立将越来越严重,从长远而言不利于律师业的发展。
最高法院中国应用法研究室主任罗东川向《财经》记者表示:“律师与公检法的对抗,根本原因还在于法律共同体未形成。”
未来走向
“‘律师团’不是一个正规的名称,三大诉讼法和律师法中都没有这个称谓。它只是律师们自发地为了一个案件临时走到一起。”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才亮认为,“大家临时为了一个案子帮忙,是松散的,一旦形成组织,就可能引起误解。”
黎庆洪案的牵头人周泽亦显得小心翼翼。在他们看来,“律师团”这一名称不妥,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仅是为了称呼上的方便。
律师团的实质是,律师们动用舆论手段来平衡自身的弱势,在现实操作中,可能解决个案,但会强化对抗,未必由普遍意义。
对于律师团未来的走向,律师界亦有争议。
“律师抱团行为只适用于个别案件,不能普遍使用。某些极端对立和对抗的办案方式和手段不能成为一个常态化的东西,也不应该成为一个常态化的东西。”张青松认为。
一方面,国内法律规定每名刑事被告人最多只能请两名辩护人。所以,实际上是不可能针对某一名被告人组成律师团,比如美国“辛普森案”。
此外,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不同被告人之间是有利益冲突的,故不同被告人的律师不宜组成律师团。利益一致的案件才合适组团,这正是张青松提到的“个别案件”。 周泽也认为律师们这样的聚集是因案而生,未来难以成为一种趋势。
而现实的考虑则来自资金的压力。“形成一个团队维权这种行为,多数都是免费的、自发的。实际上这不太符合律师的行业规律。当事人在向律师寻求法律服务的时候,应该向律师支付律师费。如果不支付律师费成为行规,那这一行业就失去存在的基础。”张青松律师告诉记者。
不过,律师团这一形式对一些散落在各地的律师来说,提供了一种以团队的力量来对抗所遭遇的司法不公的可能。
徐昕则期望有更理性的方式出现。他认为,公益律师业务的支持应当建立制度性框架,如改革法律援助制度、增加法律援助投入、官方的法律援助基金开放申请、允许设立民间法律援助基金;同时,公益方面应当去意识形态化,允许基金会进入这一领域。
【作者:《财经》记者 胡剑龙 实习生 唐丹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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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瑶案句号
本文来源《财经》杂志 2011-11-20
金矿与权力纠葛的过往,在黄瑶的判决书中只字未涉。他的寻租渠道包括公职买卖、房地交易、案件审理与矿权审批
贵阳市北京路与中华北路交叉口,簇新的贵州省政协办公大楼耸立在一块坡地上。从24楼远眺,山城鳞次栉比的建筑尽收眼底。贵州省政协原主席黄瑶曾短暂在此拥有一间办公室,拨打他使用过的固定电话,铃声隔墙响起,长久无人接听。
如今,在北京郊外秦城监狱的卷尺监所里,黄瑶已开始了他的服刑生涯。
自黄瑶2009年10月24日被通报调查,至2010年12月9日因受贿罪一审判处死缓,除了黄瑶的同乡、“贵州车王”黎庆洪涉黑案近期发回重审,黄瑶案所涉其他成员均已结案,这场曾经席卷贵州官场的大地震基本画上句号。
判决书称,1993年9月至2009年春节,黄瑶担任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州委书记、贵州省委常委兼省委副书记、贵州省政协主席期间,在企业经营、土地规划、职务升迁、案件审理等事项上为个人及机构提供帮助,共受贿954万余元。
这名被称为贵州高官,曾两度担任“中国金州”黔西南州的州委书记,他在当地十余年苦心经营,混乱的黄金开采催生巨大的寻租空间,多名下属曾因此“触礁”(参见《财经》2010年第16期封面报道“黄金权脉”)。
不过,金矿与权力纠葛的过往,在黄瑶的判决书中只字未涉。他的判决书,基本还原一个“落入俗套”的人事、土地与矿权的寻租样本。近年“落马”的贵州官员,多触犯土地之禁,如贵阳市政府原市长助理樊中黔、原秘书长董兰杵等,皆因土地贪腐而于2010年获刑。黄瑶的犯罪事实多指向他官场生涯的尾声,尤其是与贵阳房地产商的利益往来。
“仍有人见到我们,马上会问,黄瑶现在怎么样了?”贵州省政协的一名工作人员说。贵州省历届省委书记和省长多由外地调入,而黄瑶作为土生土长的官员,已达地方权力的金字塔顶端。由于他对本地官场与商场的浸染匪浅,黄瑶案仍留下些许后遗症。
官市小买卖
鱼上小学距离贵阳市开阳县县城约6公里,已经有100余年历史。1967年,年仅19岁的布依族青年黄瑶在此执教。而立之前,他已是高峰小学校长,随后转任开阳县城关区教育办公室干事。
1978年,黄瑶放弃了教育系统的职位,考入贵州师范学院(1985年更名为贵州师范大学)。1983年开始步入政坛,仅用十年时间已是黔西南州委书记。中间短暂转任省委宣传部长后,1995年至1999年他又重任黔西南州委书记。
“他能力并不突出,却端架子、不接近群众,又喜欢拉帮结派。”曾任黔西南州州长的李昌琪告诉《财经》记者。李担任州长时,黄瑶曾是常务副州长。
而政协系统的一位老干部表示,“作为一名最基层走上来的干部,黄瑶敢干、胆子大,是体制内比较有个性的官员。”此外,少数民族身份、不错的学历、底层经验,这些因素叠加放大了他可期的政治前景。
据判决书,黄收受的第一笔贿款发生在刚任黔西南州委书记之时。在1993年至2006年间,他先后七次收受马达祥给予的钱款27万元。作为回报,黄为马达祥的升迁及其女工作调动提供了帮助。日后在贵州烟草系统占据一席之地的马达祥,彼时是黔西南州兴义烟厂副厂长,后升任黔西南州烟草专卖局党委书记。时隔17年之后,在黄瑶事发仅一个月,已经升任至贵州中烟工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马达祥被中纪委带走。
贵州省农业厅原副厅长熊文中是另一位涉案官员。2005年底,熊文中为了职务升迁,找到时任贵州省委副书记黄瑶,请黄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推荐其当省农业厅厅长,黄瑶答应帮忙。2006年,熊文中为表示对黄瑶的感谢,在陪同黄瑶前往美国洛杉矶考察畜牧业工作时送其5000美元。不过,熊文中并未如愿获迁。2011年2月14日,熊文中因受贿罪、行贿罪,被贵阳市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
大小通吃,亦是黄瑶官场做派的特点之一。
国家近年来向西部地区下拨大量资金,为广大农民工免费提供就业技能培训。仅贵州,从2006年到2007年底,全省就拨付培训补贴资金3.75亿元。不料,转移支付的财政资金却成为官商敛财之道。自2008年以来,贵州省共查处农民工培训系列案件150余起,涉案官员下至乡镇上至省级达170余人。其中贵州省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杨锦福,即涉此贿赂87.2万元,被贵阳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贵州籍企业家、深圳市华动飞天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晓松也瞄准了这一“商机”。苦于无法获得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资质和培训指标,加之刘晓松之姐从贵州省财经学院到贵州省兴义市支教,黄瑶相助两事皆成,获回报20万元银行卡一张。
上述职位买卖的总额为77万元,仅占黄瑶全部贿款的8%。相比判决书的平淡,外界很难想象2009年黄瑶被“双规”之后,弥漫在贵州官场的紧张气氛。
地产隐形人
贵阳六中的左侧为贵州省政协大院,右前方咫尺之遥为贵州省政府。便捷的交通以及上乘的教学质量,使之成为官员子弟就读的不二选择。贵阳六中原校长陈昕也因此结识黄瑶。
黄瑶案后的2009年12月22日,陈昕因涉嫌受贿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当地风传,陈昕与黄瑶长期保持亲密关系。查阅二者司法材料,两人拥有共同的行贿人——原贵州省政协委员、贵阳市众厦房屋开发公司(下称众厦公司)总经理肖建生。
“众厦公司就是小字辈,排不上号。”贵阳一名房地产开发商说,肖建生的开发商名头远不如贵阳波特兰国际俱乐部总经理响亮。
这家俱乐部位于贵阳市中华北路109号,与贵州省政协、贵阳六中、贵州省政府依次排开。在黄瑶被查两个月之后,肖建生被逮捕。2010年6月,贵阳市云岩区法院一审以容留卖淫罪判处肖建生两年有期徒刑。2011年11月15日,肖在电话中告诉《财经》记者:“没什么问题了,可以出来谈生意了。”
司法认定,陈昕在2000年7月接受其同学肖建生的请求,帮助肖建生之女以捐资生的身份进入贵阳六中,并安排在重点班学习。2000年底,陈昕付款25万元在众厦公司购买一套面积为152.3平方米的住房,贵阳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评估核定该套房屋的市场价为441670元人民币,191670元差价被认定为受贿。
而在2001年10月至2008年,黄瑶先后利用担任贵州省委副书记、贵州省政协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肖建生的众厦公司缓交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与他人房屋产权纠纷案件启动再审程序,以及为肖建生增补为第九届贵州省政协委员提供了帮助。为此,黄瑶先后四次收受肖建生给予的美元6000元、欧元1000元,并以比市场价低680200元的价格购得两套房屋,以上钱款折合人民币共计768933.3元。
肖与黄的亲密关系还体现在另一次合作。2007年11月1日,在南湖公园北岸一处3.37亩土地上,黄瑶与肖建生合伙修建两栋别墅。这块土地来自于贵阳市永茂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永茂公司)董事长谢永茂,后者为答谢黄瑶的帮助,将南湖公园处3.37亩土地无偿转给黄,黄瑶指使肖建生以众厦公司的名义与永茂公司签订了虚假的土地转让协议,仅支付748750元。
黄对地产开发商的“关心”体现在各个环节。担任省政协主席期间,接受贵州省全林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陈全林的请托,为该公司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得以从轻处罚和陈全林等人投资成立小额贷款公司提供了帮助,先后二次收受陈全林给予的10万元。
一家知名地产公司的贵阳负责人告诉《财经》记者,当地落后的土地管理制度极易滋生腐败。“毛地挂牌、毛地出让,这在其它城市被明令禁止的规则,贵阳直到去年才发文规范。即便如此,落实起来也非常成问题。”他解释,外地的房企要想进入贵阳市场,多选择与“地头蛇”合作的方式。“这些有资质的企业也常常是与政府有千丝万缕的联系。”
因此,土地寻租成为多数贵州官员案发的源头。而在贵阳市政府原秘书长董兰杵案中,谢永茂亦曾是主要行贿人。
矿业“教父”
黄瑶是近五年来落马的第四位省级政协主席。在他之前,天津的宋平顺自杀,山东的孙淑义被免,广东的陈绍基获刑。回头来看,他们都是当地某一领域或地域的实权派,任职政协反而对早年权力有所变现。
“在政协期间,黄瑶比以前低调很多。”接近他的人士说。不过,其与地产界人士的勾兑则多发于任职政协期间。
在黄瑶被查后的2010年1月8日,贵州省政协撤销了熊文中、黎庆洪、肖建生、罗兴惠的省政协委员的资格。这四人均与黄案有关。其中熊文中、罗兴惠是农业系统的官员,黎庆洪、肖建生则是民营企业主。
贵州省工商联福建商会的某负责人至今怀念黄瑶主政的日子。“黄主席对我们工作支持力度是最大的。”该负责人称。在2007年一次非公经济会议上,黄瑶抛出自己的观点,目前民营企业遇到的问题是“配套的落后”,这个配套是指政府提供的平台及政策环境,他认为政府要加大力度改造。
在任省政协主席期间,他首次召集省政协委员中的民营企业家“培训”,广东、云南、北京、上海、重庆等地贵州商会成立,黄均赴会参加。黄瑶四处视察非公经济发展的消息,至今在网络上随处可见。
不过,当年这一突出政绩,在其判决书中则另有含义。贵州煤炭储量在南方省份非常丰富。得益于近年暴涨的矿产和能源价格,煤矿成为不少贵州新富阶层的孵化器。而这也是黄瑶染指最多之处,其最大一笔贿款即来源于此。
判决书指出,2004年初,黄瑶与其特定关系人李季秋(另案处理)共谋,帮助贵州省晴隆县晴兴富丽发达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富丽公司)股东饶进等人在所涉案件中胜诉,李季秋获得饶进等人在富丽公司一半股份。此后,李季秋三次获得245万元。
还有两笔贿款亦指向煤矿。2005年,黄瑶接受重庆市宝丰煤炭石油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波的请托,帮助其在六盘水市水城县经营的川威煤矿,收受149866元;2007年4月,接受黔西南州政府驻昆明办事处原主任张永铭的请托,帮助获批新矿而受贿26万元。
至今尚未结案的黎庆洪,与黄瑶为开阳同乡。黎早年曾是卡车司机,后经营磷矿积累财富。因喜欢汽车拉力赛,被称为“贵州车王”。据知情人士称,2008年9月10日,黎庆洪被贵阳市公安机关以涉嫌赌博罪刑事拘留。黎妻找到黄瑶递交申诉材料,黄瑶安排肖建生处理,结果一掮客骗了黎家数百万元。2009年10月黄瑶落马后,黎庆洪一度被转移到黄瑶专案组,接受三个月调查。
据悉,黎庆洪曾送黄瑶一瓶50年茅台和一盒月饼。此情节被写入黎一审时的起诉书,二审时则被撤销。2010年3月31日,贵阳市中级法院认定黎庆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赌博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非法采矿罪等五项罪名成立,被判处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30万元。一审宣判后,黎庆洪坚称,“我不是黑社会。”
贵州省高级法院在2010年7月12日的二审中,以部分事实不清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贵阳市检察院准许撤诉,但公安机关并未放人,而是启动“重新侦查”程序。这成为黄瑶案的后遗症之一。
【作者:《财经》记者 胡剑龙 】实习生唐丹妮对此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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