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甫律师_我辩护

澎湃新闻:北京一荷兰籍男子与邻居冲突致其坠楼身亡,终审改判过失致死

  因邻里矛盾,住在北京的45岁荷兰籍男子Harm Robert Fitié(中文名“韩非子”)与邻居芦某起了争执,芦某从二楼露台坠下后死亡,韩非子被控故意伤害罪,一审获刑12年,附加驱逐出境。

  一审宣判后,韩非子提出上诉。芦某的坠亡到底是韩非子有意为之,还是过失所致,成了二审控辩的焦点争议。

  7月2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韩非子在与芦某发生肢体冲突时,因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到可能发生的危险,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而非故意伤害罪,故对其改判有期徒刑4年6个月。
 

  邻里纠纷致人死亡,一审被判故意伤害罪
 

  案件起源于琐事纷争。

据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韩非子与被害人芦某同住在北京东城区一处院里,二人住处二层露台相邻,有铁栅栏隔开,双方曾因噪音问题产生过矛盾。

  2015年5月6日晚11时许,芦某在自家露台发出咳嗽声,韩非子认为其在制造矛盾,遂持刀与芦某发生肢体冲突,致其鼻骨骨折并从露台跌落地面,后因颅脑损伤合并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

  韩非子在法庭上供述称,案发当时他听到芦某在阳台发出奇怪声音。因为“他经常这么做”,所以认为卢某在制造矛盾,于是去阳台抽烟,“顺便拿了把刀”。

  “我虽然拿刀到阳台,但从来没想过用那把刀。”韩非子称,拿刀是因为害怕芦某会对自己造成伤害。到阳台后,他曾用简单的中文安抚芦某,但对方突然生气,并辱骂其女友,于是其做出一个***的手势,想结束对话。芦某非常生气,越过栅栏向他扑来,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后芦某从露台坠落。 

  2016年7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韩非子因琐事与芦某发生矛盾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附加驱逐出境。

  韩非子不服,上诉至北京高院,认为芦某的坠亡并非自己所致。
 

  二审认定主观非“故意”,改判过失致人死亡
 

  据二审判决书显示,北京市高院对韩非子与芦某发生冲突致对方从露台跌落后死亡的事实予以了确认,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集中在韩非子致芦某死亡的主观心态系“伤害故意”还是“疏忽大意”这一问题上。

  北京市检察院的出庭意见认为,韩非子是认知能力正常的成年人,其明知案发地空间狭小,围挡较低,应当且能够预见到在露台发生肢体冲突会造成危险,仍不计后果地实施该行为,其主观具有明显的伤害故意,被害人的死亡与其伤害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韩非子对检方的指控并不赞同。他回忆说,芦某扑过来时,自己做出了防卫的动作来保持平衡。然后芦某后退绊倒在栏杆上,掉落下去。他强调说,自己与芦某有肢体接触,但没有推搡,“我没有打他,也没有对他造成伤害的故意。”

  韩非子的辩护人也提出,其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且情节较轻。

  北京高院经审理查明,韩非子与芦某作为邻居,在日常生活中因噪音问题产生过矛盾,案发当日双方因此问题再次发生矛盾,且芦某处于醉酒状态,在二楼露台仅有其二人的情况下,韩非子与芦某发生肢体冲突,露台周围没有足以保障安全的护栏设施,属危险系数高的地带,韩非子应当预见到冲突行为有可能会发生被害人从露台坠落的情况,但其由于疏忽大意未能预见。

  此外,韩非子在芦某坠落后立即下楼对其进行抢救,这一行为间接体现出他对于芦某跌落的主观心态系出于过失,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

  北京高院还指出,一审判决中虽有多名证人的证言等证据能够证明案发前韩非子与被害人有矛盾等案件事实,但对于韩非子故意伤害芦某并致其坠落的事实,并无直接证据证明,故认定韩非子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

  综上,北京高院二审改判韩非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且不再附加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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