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甫律师_我辩护

南方周末:访民被告“敲诈”政府,“消灾钱”成了罪证

2014年4月30日,上访民众在国家信访局接待大厅门前排队。

(视觉中国/图)

 

    近年来,访民因“违约”上访而被指控敲诈勒索的案例不是个案,而不同地区的法院判罚存在明显的差异。

 

    吉林省吉林市:“以上访为借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实施非正常上访行为相要挟,向党政机关或者事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广东省怀集县:“根据立法本意,政府不能成为要挟、勒索财物的对象,因为政府作为一个机构,没有人身权利,也不会在精神上被强制从而产生恐惧感和压迫感。”

 

   “别过几年你说我敲诈。”2012年11月11日,河南农民李志洲与项城市王明口镇政府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录音显示,在协商时,李志洲说了这样一句话。


    据澎湃新闻报道,双方约定,镇政府给予“困难补助金”10万元,李保证息诉罢访。但协议签订后,李志洲继续上访。2015年10月,李志洲被警方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拘。


    2016年7月22日,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法院公开审理李志洲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案,四年前的那份息诉协议,成为他敲诈政府的证据。
 

    李志洲的代理律师姬来松认为,本案的一个焦点在于:政府能否成为敲诈勒索对象?
 

    南方周末记者注意到,近年来,访民因“违约”上访而被指控敲诈勒索的案例不是个案,而不同地区的法院判罚存在明显的差异。
 

    2015年12月22日,山西省晋中市中级法院对寿阳县农民弓正一、个体户库义敲诈勒索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人因构成敲诈勒索罪一审获刑三年。
 

    二审裁定书写道:“信访本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正当权利,但弓正一、库义以信访举报为名,行勒索钱财之实,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受到刑罚惩罚。”


    2014年7月,访民景春因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收取镇政府的“生活补助款”,被吉林省磐石市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4年11月,吉林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与此同时,四川、江苏、广东、河北等地法院在多起类似案子中,相继宣告被控敲诈勒索的访民无罪。

 

    在这些判决中,法官从被告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否实施了威胁、要挟等强拿索要行为,政府是否可以成为受害人等多个角度,论述了被告人敲诈勒索罪名不成立。


(农健/图)
 

    1“消灾钱”成了罪证在判罪的案例中,多数访民或多或少从政府、法院、村委会手中拿了钱。收下钱款后,有的从北京回乡,有的写下息访承诺。而当他们再次踏上信访征途时,横在眼前的不再是接访人员和车辆,而是刑事手段。


    尽管控辩双方对这些钱的给付初衷、实际用途多有争议,但正是这些钱导致了敲诈勒索罪的成立。


    山西寿阳县的库义曾收过村主任、村支书等人的10万元钱。辩护律师辛雷告诉南方周末记者,村里本就拖欠库义21万余元,法院对此也表示认可。“但判决认为村里还钱先要召开村委委员、支委委员的两议会,还要上账。给库义的10万没走这个程序,所以不是偿还欠款,是敲诈勒索。”


    河南灵宝的郭元烈曾带着18名村民进京反映村务问题,开销即将用完,当地镇党委书记赶来劝解时当场给了5000元现金,3天后让郭打了欠条。三年后,郭元烈因敲诈勒索罪被灵宝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欠条成了关键性证据。


    为了让周其龙、李宝凤夫妇息访,2008年7月,河北省孟村县新县镇派出4名村干部到周家做工作。经协商,镇政府同意给付周家30万。据周的儿子周彦峰回忆,当他陪同父母到镇政府拿钱时,看到办公室里有一个塑料袋。虽未接触袋子,但被告知袋子里装的是钱。在李宝凤按要求抄写了一份收到30万且不再上访的保证书后,包括派出所所长在内的十几人突然闯入,周、李、塑料袋和保证书均被带走。


    三个月后,因为从未到手的30万元,周其龙夫妇被孟村县法院以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两年。沧州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吉林景春案更为典型。1996年,景春因邻里纠纷被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刑事自诉,在未开庭的情况下获刑一年。此后,景春持续上访,该故意伤害案发回重审并判无罪,两名办案人员被追究刑责,景春还先后获得了2500余元的国家赔偿、8万元的一次性补偿。


    2007年起,手握无罪判决的景春再次申请国家赔偿,金额从83万升至106万。磐石市、吉林市、吉林省三级法院一一否决后,景春开始了新一轮上访,最终再次招来了牢狱之灾。


    一审判决中,景春申请国家赔偿106万元被认定为敲诈未遂;2.7万元为敲诈既遂——这是景春先后5次从镇政府拿到的“息访费”。景春则称,这些钱是镇政府给的“生活补助款”。


    “景春认为上访的宝剑非常锋利,这让他接下来的诉求变得有些虚妄。”二审期间,辩护律师王甫曾劝景春,再坚持下去很可能被驳回上诉,不料景春的第一反应是“他敢!”王甫说,对于这样的诉求,政府可以拒绝、可以置之不理,但不能把人扔进监狱。


    “说得简单一点,不管你收了谁的钱、以什么名义收的钱,如果不闹了就没事了,但是再闹一次就麻烦了。”一名多次报道访民敲诈勒索政府事件的记者如此理解收钱与抓人之间的逻辑。


    2“非正常上访行为”据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涌考证,自2004年以来,随着信访压力增大,因上访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判例越来越多。他在人民法院网搜索的结果显示,仅2014年公布的相关案例就有上百例。


    2008年1月14日,河北省沧州市委政法委要求市辖各县(市、区)政法委对拟交办的非正常进京上访案件名单进行甄别,分类上报,访民陈同梅在列。当年2月22日,河北省处理信访问题的“联席办”发文要求各市对1月非正常进京上访人员逐案研究处理,陈同梅又名列其中。2008年5月,河北省“联席办”再次发文,称不日将赴沧州,对该市1月至4月处理非正常进京上访情况进行督查。5月15日,陈同梅被人从家中带走,从此未归。


    2015年12月29日,新疆喀什农民王增营、张培凤夫妇敲诈勒索案在阿图什市法院一审开庭。开庭仅一小时,张培凤情绪激动心脏病发,送医抢救。


    王增营夫妇原本拥有一座赖以为生的20亩果园,后因土地承包权出现纠纷,二人6年打了12场官司,最终胜诉。但由于法院的错误执行,王增营一家被扫地出门,妻子精神失常,小女儿也一度失踪。在北京上访时,王增营夫妇流落街头,常到马家楼的接济服务中心领取榨菜、馒头果腹。
 

    喀什地区政法委曾四次派人到北京、青岛劝访,商谈赔偿事宜。辩护律师雷小冬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双方出价最接近时,王增营要求赔偿100万元,政法委同意给付95万元,差价仅5万。谈判破裂后,喀什市公安局对王增营涉嫌敲诈勒索案立案侦查。

   

    2015年1月16日,王增营夫妇被刑事拘留,1月28日被批捕。
 

    景春案中,律师王甫曾从一审案卷里看到了一份由吉林市政法委、吉林市中级法院、吉林市检察院、吉林市信访局、吉林市公安局联合下发的文件。文件提到,“以上访为借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实施非正常上访行为相要挟,向党政机关或者事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这份文件在2014年2月27日下发,一周后景春被抓。在文件规定的六种情形中,景春属于“虽诉求有理或者部分有理,但索要财物明显超出国家赔偿、民事、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拒不接受合法、合理解决方式,实施非正常上访行为的”一类。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指出,将访民上访与官员仕途进行捆绑,就会加剧地方政府对访民的高压,也促成了访民对地方政府的讹诈,形成恶性循环。

    3政府作为受害者能否成立2015年9月4日,河北遵化二中原教师陈文艳到法院领取判决,当法官念到“无罪”二字时陈文艳泪流满面。


    陈文艳曾是唐山市优秀教师、遵化市先进教学工作者,为了反映家中老房拆迁、“学校教育腐败”等问题,曾上访9年,伤病缠身,更曾被认定向接访的老师和维稳人员索要16900元,被判构成敲诈勒索罪。2015年8月,遵化市法院重审此案,宣告陈文艳无罪。


    南方周末记者发现,类似对访民敲诈勒索案宣告无罪的案例,也不在少数。


    2013年11月,四川省泸州市中级法院对三名被判敲诈勒索罪的访民作出无罪判决。他们在刑满释放后向四川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终获改判。


    江苏省射阳县农民李某因土地补偿款发放不足上访,并因敲诈勒索罪获刑三年。经过三次一审、三次二审、一次申诉后,2014年9月,江苏省高级法院提审此案并改判李某无罪。


    广东省怀集县的黄矿文因索要土地纠纷经济损失费多次上访,被判敲诈勒索。在经历四次裁判、两次申诉后,2015年3月,怀集县法院判定此罪名不成立。


    此外,河北省南皮县的两起同类型案件,在省检察院的关注下撤销;山西临县的马继文在因敲诈勒索罪获刑三年后,悄无声息地暂予监外执行。


    在诸多有罪和无罪的判决中,强烈的反差往往在于最后的“本院认为”部分。


    广东省怀集县法院在黄矿文案无罪判决书中写道:“根据立法本意,政府不能成为要挟、勒索财物的对象,因为政府作为一个机构,没有人身权利,也不会在精神上被强制从而产生恐惧感和压迫感。”


    江苏省高级法院在射阳农民李某的无罪判决书中写道:依据《信访条例》及宪法的相关规定,信访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李某通过上访进行权利救济,且未有违反《信访条例》的行为,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威胁、要挟、强拿索要等非法索取财物的方法。


    根据现行刑法,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而政府是否可以成为敲诈勒索的被害人,对立法本意的不同理解,导致了不同判的现象。


    “如果上访诉求是合法的,那么地方政府没有理由受一个合法行为的胁迫。如果上访诉求是非法的,地方政府更不应该向非法行为屈服,进而处分公共财产。”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车浩表示,将政府作为敲诈勒索罪的被害人,会在法规范的评价上造成混乱。


    北京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学林则认为,区分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的一个重要因素,是被告人是否有权利诉求和事实作为基础。如果有人为了讨要征地补偿,有人是债权人,这是合理的诉求,那么敲诈勒索的手段、动机都不存在。


    陈文艳的辩护律师尹经奎认为,陈的无罪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她与家人的坚持。


    在上述无罪判例中,除了陈文艳案之外,都有省高级法院的介入,或决定再审,或直接提审。“在这样的案子里,法院层级越高,受到地方干预的机会和力度就越小,纠正的可能性就越大。”律师王甫说。


    “一般来说,有罪或无罪判决只对本辖区、本院范围内的同类案件有影响力。”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曲新久表示,如果某个地方法院对这个案子判罪了,那么接下来这个地区的这种案件就会越来越多;相反,则会越来越少

 

    文章来源(http://mp.weixin.qq.com/s?__biz=Njk5MTE1&mid=2652391638&idx=1&sn=55c850bcc972b0e7600489bbbc54613e&scene=1&srcid=0729Y4b9lFsXeldqDvU2e8Vh#wechat_redir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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