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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新网:戴玉庆受贿案维持原判 二审获刑11年

    广东省高级法院于7月21日宣布,对广州日报社原社长戴玉庆案维持一审判决。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戴玉庆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

  法院认定:2006年至2012年,戴玉庆在担任广州日报社社长、广州日报报业集团董事长、广州传媒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下属和南方医科大学及其附属医院的贿赂共计人民币246.9万元,在岗位调整、职务晋升、广告业务等方面为他人或单位谋取利益。

  法院以电话方式通知戴玉庆律师判决结果。他的律师和家属尚未接到判决书。戴玉庆的妻子对财新记者表示:将继续申诉。

  从2012年7月广州市纪委采取“双规”措施算起,戴玉庆案历时近4年方才等到二审判决。历次庭审中,戴玉庆均否认检察机关指控。他多次在法庭上表示,他在工作中开罪了原广州市纪委书记王晓玲,因此才受到打击报复。

  戴玉庆还声称,此前在纪委和检察机关侦查阶段作出有罪供述,是由于受到广州市纪委变相刑讯逼供。据其回忆,办案人员“不让睡觉”,并威胁说要对家属采取措施。(详见财新网报道“广州日报原社长戴玉庆受贿案开庭”,“原广州日报社长戴玉庆涉嫌受贿案继续开庭”)

  庭审期间,戴玉庆多次当庭举报王晓玲,称其有插手广州日报工程项目等行为(详见“戴玉庆案二审开庭 继续检举王晓玲”)

  作为回应,广州市纪委曾公开表态称:戴玉庆举报王晓玲的情况,经调查并不属实。(详见财新网报道“广州市纪委称戴玉庆举报内容与事实不符”)

  2015年4月,戴玉庆一审获刑11年。当年11月,王晓玲到龄退休,刘连生接任广州市纪委书记一职。(详见财新网报道“刘连生任广州纪委书记 王晓玲到龄退休”)一个月后,戴玉庆案二审开庭。此番二审判决,距离二审开庭又过去了7个月。

  在戴玉庆案审理期间,2016年4月18日,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规定:受贿数额在20万至300万元之间,属“数额巨大”,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如果受贿数额在150万至300万元之间,且法院认定被告人还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行为,量刑即提高至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院尚未公布戴玉庆案判决书全文,尚无法知道法院是否依上述司法解释进行量刑。

  然而买官卖官指控在戴玉庆案中颇有争议。检察院指控称,戴玉庆曾为其下属常勇强谋取职务提拔,并因此受贿200万元。常勇强是原广州日报广告处副处长,他曾在接受自己的辩护律师询问时提到:因为一份自述不符合办案人员的意志,办案人员曾勒令他将这份自述“吃下去”,及至看守干预后他才可以“吐出来”。这份笔录在戴玉庆二审开庭期间,获准当庭宣读。

  无论是常勇强还是戴玉庆,均认为各自的行贿、受贿供述是办案人员通过刑讯逼供获得,不能成立。然而法院判决认定常勇强向戴玉庆贿送200万元,性质上属于买官卖官。这一判决又成为指控戴玉庆的证据材料,且200万元构成戴玉庆受贿金额中的主要部分。

  目前常勇强已经入监服刑。据财新记者了解,常勇强的申诉已被法院驳回。

    责任编辑:贺信 | 版面编辑:刘潇(ZN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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